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都市科技创新供应链专项科研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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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陆城街道办事处、松宜矿区、宜都高新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宜都市科技创新供应链专项科研激励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宜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2日

  宜都市科技创新供应链专项科研激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省、市关于以“用”为导向的科技创新供应链平台建设工作部署,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关键技术攻关及产业链协同发展,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促进科技创新供应链体系高效协同深度融合,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支持对象、标准

  第二条宜都市每年设立2000万元科技创新供应链(以下简称“科创供应链”)专项科研激励资金,重点支持全市主导产业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关键技术联合攻关和产业链投资联动。

  第三条分阶段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和商品化。对产业界(链主企业或龙头企业、专业股权投资机构)认可的项目,按照产业界和高校院所在成果转化落地和商品化两个不同阶段的投入,采取“引导激励+股权投资”相结合方式进行配对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50万元(含)-200万元(含),其中70%的支持资金为政策激励资金,30%的支持资金在项目立项支持时可约定转换为等额股权或债权,并在企业下一轮融资时企业拥有股权回购、债权偿还的退出选择权。支持资金转换为股权的部分,原则上按照项目立项支持前最近一轮估值进入。

  1.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阶段。重点支持企业开展科技成果应用研发,根据产业界和高校院所的仪器设备和资金的总投入(其中仪器设备投入不超过50%),政府、产业界和高校院所按照最高2(政府):1(产业界和高校院所)的比例给予配对资助。

  2.科技成果商品化阶段。重点支持企业开展科技成果商品化,根据产业界资金投入,政府、产业界按照最高1:1的比例给予配对资助。

  第四条支持关键技术联合攻关。通过揭榜挂帅等多种形式,支持企业联合高校院所、研究机构等,对解决企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按不超过单个项目总投入的20%,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不超过发榜方应支付揭榜方的资金总额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支持产业链投资联动。为保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畅通,着力提升我市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对产业链龙头企业与外地招引企业合资建设产业链上下游项目的,给予产业链龙头企业一定额度供应链强链补链延链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产业链龙头企业投资产业链上下游项目的,实施国有平台基金跟投、科技创新政策匹配支持机制。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企业应为在宜都市成立的中小微企业。

  2.申请企业须于三年内分两阶段完成资助项目,第一阶段一般为两年内,第二阶段为一年内;如从第二阶段开始参加,其项目须于两年内完成。原则上每个阶段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申请企业获得产业界投资为必要条件,产业界投资为链主(龙头)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专业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资金必须是无需偿还的现金出资或者不可赎回的投资,且不包含宜都市及宜都市国有出资部分。链主(龙头)企业是指上年度营业收入达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或5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企业。

  4.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阶段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1)已完成概念验证、形成了样机样品,即将进入或已进入中试阶段;(2)尚未取得销售收入或年销售额200万元(含)以下。

  5.科技成果商品化阶段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1)进入小批量生产或正式投产阶段;(2)已取得销售收入;(3)年销售额1000万元(含)以下或估值1亿元(含)以下。

  6.企业团队结构应包含研发、运营、市场等人员,能够提供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

  7.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七条支持关键技术攻关项目支持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宜都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要求(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3.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与实施项目相匹配的资金筹措能力;

  4.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八条申报产业链投资联动项目支持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宜都市注册、纳税的企业;

  2.对产业链上下游项目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

  3.新引进项目须为对我市主导产业链具有延链补链强链作用的重点项目;

  4.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设立科创供应链专项科研激励资金理事会,理事会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理事长,科技局、财政局、招商局、高新园区、金融服务中心、高新投公司及湖北芯辰科创服务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为理事单位,定期召开理事会议。

  理事会主要职责:根据国家、省市和宜都市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及本专项资金项目支持方案上报等工作。

  第十条科技成果转化、关键技术联合攻关激励资金主管单位为科技局,产业链投资联动激励资金主管单位为招商局。湖北芯辰科创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科创供应链专项科研激励资金的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1.企业自主申报后,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提出项目支持方案。

  2.项目通过立项后,与项目主体签订专项协议,并按财政资金支付流程,对被支持企业进行资金拨付。

  3.按照财政有关规定选定商业银行作为专项资金的保管银行,并开设专项资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做好股权和债权支持资金的使用和回收监督管理。

  4.被支持的项目主体应每半年自主向资金管理机构报告项目运行及资金使用情况,并配合资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查,资金管理机构定期将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资金运作情况报告科技局和招商局。

  5.支持资金中转换为股权的部分由湖北芯辰科创服务有限公司或旗下全资主体代持,在企业下一轮融资中,在同等条件下,企业享有优先回购权。在单个项目退出时,转换为股权的支持资金和退出收益的70%部分按程序拨回宜都市国库,按照国库资金管理办法统筹使用;退出收益的30%部分奖励给湖北芯辰科创服务有限公司,其中70%用于专项资金管理运营,30%可用于管理团队激励,管理团队激励分配方案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6.支持资金中转换为债权的部分由湖北芯辰科创服务有限公司或旗下全资主体开设专户管理,单个项目借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按照本金和固定管理费(本金年化费率3%收取)收回债权。在单个项目退出时,本金及专户利息按程序拨回宜都市国库,按照国库资金管理办法统筹使用;收取的固定管理费奖励给湖北芯辰科创服务有限公司,其中70%用于专项资金管理运营,30%可用于管理团队激励,管理团队激励分配方案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7.湖北芯辰科创服务有限公司应会同孵化平台、专业股权投资机构、银行等各类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做好立项项目的空间保障、融资路演、人才招聘、市场拓展、债权融资等各方面服务。

  第五章 申报流程

  第十一条上述支持标准中第三条按照“企业申报—机构推荐—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审核—专项资金理事会决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流程进行;第四条由科技局落实,制定相关申报、立项、支持流程。第五条由招商局落实,制定相关申报、立项、支持流程。

  1.企业申报。有意向企业在湖北省科创供应链线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天网”平台)或向湖北芯辰科创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申报,相关机构可组织推荐企业进行项目申报。企业要明确所申报项目类型和支持资金金额,按照相关要求提交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机构推荐。湖北芯辰科创服务有限公司对申报项目,按照行业领域组织宜都市内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知识产权机构、孵化平台、银行等机构,对申报项目的商业计划可行性、团队配置合理性、技术先进性以及产业带动性、应用前景进行排序推荐。

  3.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审核。由湖北芯辰科创服务有限公司对申报项目类型和支持金额进行确认,并形成拟支持项目清单和对应支持金额方案。

  4.专项资金理事会决策。湖北芯辰科创服务有限公司将项目支持方案报送理事会研究决策。

  5.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专项资金理事会将审核后的项目支持方案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理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科创供应链专项科研激励资金管理机构应每半年向理事会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如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因人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资金不应有的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及其他决策人员已依法履行决策程序后的资金支持失误,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有关人员予以容错免责:

  1.在专项资金运营工作中,资金管理体系完备,严格履行决策程序,部分支持项目效果不佳或失败。

  2.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积极服务宜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依法依规进行资金支持,严格履行决策程序,由于客观情势变化、行业风险等客观情况发生导致项目效果不佳或失败。

  3.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在全国无先例可循或者政策界限不明确而发生偏差,发生市场(经营)风险,因先行先试而出现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4.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项目审核确认、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勤勉尽责、程序合规,未谋取私利的情况下,免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科技局和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可根据办法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同一法人主体因同样或类似情况可同时享受宜都市多项政策时,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已享受宜都市“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在“一事一议”政策执行期内不重复享受本政策。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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