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感市“九小场所”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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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孝感市“九小场所”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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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孝感市“九小场所”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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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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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九小场所”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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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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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九小场所”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有效减少和预防火灾事故发生,坚决防范和遏制“九小场所”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九小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管合法必须管非法”、行业相近、业务相近的原则,实行政府属地管理、行业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九小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消防、燃气、设施设备、房屋等安全,“九小场所”具体包括:

(一)购物场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小商场、商店、市场等;

(二)餐饮场所:额定就餐人数100人以下的小饭店;

(三)住宿场所:客房数50间以下的小旅馆;

(四)公共娱乐场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小公共娱乐和洗浴、足疗、美容美发美体、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厅、健身俱乐部等小休闲健身场所;

(五)医疗场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床位数50张以下的各类医疗机构、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

(六)教学场所:床位数100张以下的寄宿制学校,50张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5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1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七)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下的服装厂、小型生产加工企业;

(八)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或者存放总量在200千克以下的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

(九)物资储存场所: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下的粮库,总储量在500吨以下的棉库,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下的木材堆场。

以下场所纳入“九小场所”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快递站、旅行社、洗衣店、裁缝铺、废品回收站、房产中介、广告公司、文印店、机动车维修场所、寄售行、药店、通讯营业厅、影楼、电玩城、台球室、电动自行车经营销售维修场所、体验式手工艺工作室、校外托管场所、传媒工作室、农资产品销售场所、装饰装修公司、家电维修店、盲人按摩店、配钥刻章开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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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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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九小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九小场所”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九小场所”安全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范围内“九小场所”安全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协助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九小场所”安全生产宣传、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报告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全市“九小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发挥统筹协调、指导督办职能,督促有关部门履行“九小场所”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九小场所”安全专项治理;负责易燃易爆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销售、储存场所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统筹全市“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相关部门、公安派出所开展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人员培训,并将“九小场所”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范围,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城管执法部门统筹全市“九小场所”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城镇燃气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督促辖区内“九小场所”落实城镇燃气安全措施。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全市“九小场所”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并督促相关部门对危房采取相应管控措施;负责房产中介机构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督促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加强居民小区“九小场所”安全宣传和提醒,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向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宣传部门负责传媒工作室、文印店安全管理工作。

商务部门牵头负责购物场所、餐饮场所、住宿场所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废品回收站、影楼、家电维修店、洗衣店安全管理工作。

文旅部门负责歌舞厅、KTV等公共娱乐场所,游泳馆、健身房等休闲健身场所,文化体育艺术类培训机构以及旅行社、电玩城、台球室、体验式手工艺工作室、体育彩票站安全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幼儿园以及学科类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牵头负责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管理工作。

科技部门负责科技类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工作。

人社部门负责劳动技能类、职业技能类培训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卫健部门负责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机构、疗养院(医养结合场所)、托儿所(托育场所)、美容美发美体场所以及母婴机构、体检机构安全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养老院、福利院安全管理工作。

经信部门负责生产加工企业(有专门规定的除外)以及裁缝铺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机动车维修场所(包括汽车、摩托车等)安全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资产品销售场所安全管理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粮库、国家储备棉库的安全管理职责。

残疾人联合会牵头负责盲人按摩店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寄售行安全管理工作。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站安全管理工作。

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负责通讯营业厅安全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木材堆场以及装饰装修公司安全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药店、广告公司、电动自行车经营销售维修场所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行业主管部门在“九小场所”专项整治中发现的使用不合格燃气具、钢瓶的生产销售单位和气瓶充装单位进行溯源查处;负责对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九小场所”依法处理。

公安部门负责酒吧、咖啡厅、茶社、足疗、洗浴、棋牌室等公共娱乐场所以及配钥刻章开锁店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督促公安派出所对辖区“九小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指导、监督住宿场所建立各项治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治安安全防范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九小场所”打非治违工作。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本行业领域“九小场所”的安全知识宣传,督促、指导各“九小场所”做好安全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的“九小场所”安全知识宣传,对涉及的安全隐患整治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 ;“九小场所”的所有权人、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是“九小场所”安全责任主体,对“九小场所”的安全负责。

“九小场所”所有权人将建筑物或者场所提供给他人使用或委托他人管理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维护保养责任;未明确的,由建筑物或者场所所有权人负责。

第八条 ;“九小场所”应当履行以下安全主体责任:

(一)确保提供的场所及其消防、燃气、电力设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

(二)负责租赁场所消防、燃气、电力设施的维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告知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相关的安全管理要求;

(四)定期了解场所的安全管理情况,及时制止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危害安全的行为;

(五)督促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六)及时向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传达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工作要求;

(七)遵守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八)明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

(九)组织开展安全巡查、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十)对建筑消防、燃气、电力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十一)定期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并组织消防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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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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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九小场所”在建筑物中的设置部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在地下的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得大于10米;

(二)设置在地下的购物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物资储存场所应当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甲乙类生产加工企业、医疗场所住院部分严禁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四)学校住宿场所、幼儿园儿童用房严禁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五)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存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六)住宿与生产加工企业、物资储存场所在同一建筑内时,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七)附设在非住宅民用建筑内的医疗、教学场所,应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墙上设置的门窗应当采用乙级防火门窗;与住宅处于同一建筑时,应与居住部分完全分隔,且不得与居住部分共用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第十条 ;“九小场所”的用火管理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二)人员密集或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场所严禁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三)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采取防火隔离措施,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作业完毕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四)公共娱乐场所内禁止使用明火,不得在厨房、烧水间之外的其他区域使用明火;

(五)炉火、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当采取防火隔热措施,小住宿、餐饮、医疗、教学等场所厨房烟道应当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第十一条 ;“九小场所”的用电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规范场所内各类电气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和操作;

(二)不得超负荷用电,配电线路应当穿金属管或难燃套管保护,照明灯具等用电设备应当安装在不燃烧体上,不得随意私拉乱接电气线路,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三)不得使用伪劣插线板和电器产品,配电箱应安装漏电保护开关,大功率电器应单独设置插座;

(四)灯具的正下方不得堆放易燃、可燃物,灯具与周围窗帘等可燃物的距离大于0.5米,配电盘下不得堆放易燃、可燃物;

(五)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当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实施,并留存线路图纸和施工记录;

小购物、餐饮和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当切断营业场所非必要电源。场所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严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第十二条 ;“九小场所”的用气(燃料)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场所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气瓶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及居住房间、卫生间;

(二)用气场所应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自闭阀、燃气专用连接管,且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应定期送检,完好有效;

(三)使用燃气的场所不得使用醇基燃料等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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