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家场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刘家场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刘政发〔2024〕3号
松滋市刘家场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村(居)、镇直各单位、机关各办:
现将《刘家场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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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家场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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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号)、《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鄂财农村发〔2014〕10号)、《湖北省村级非生产性支出管理办法(试行)》(鄂农发〔2018〕11号)、《松滋市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松政办发〔2022〕15号)、《松滋市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松财发〔2023〕7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 ;责任管理
第二条 ; ;镇人民政府对全镇村居财务管理和“三资”管理工作负管理责任;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三资”监管代理和产权交易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具体工作,镇民政办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体,依法自主理财、民主理财,独立承担主体责任。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农村集体财务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对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村报账员是业务经办责任人员,由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担任,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的更换应报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同意,由“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审核任职条件。
第四条 ; ;财政部门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在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导、监督和审计农村集体财务核算、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培训工作,负责指导、监督会计代理会计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审计、监察机关负责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审计、监督;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工作。
第五条 ; ;在不改变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分配权的前提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由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心代为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账目由松滋市财政局通过劳务派遣公司确定的委托代理会计代为核算。委托代理会计负责程序性审核,对票据的合法性、合规性,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负责,按照委托代理职责开展工作。
第三章 ;民主管理
第六条 ; ;农村集体财务活动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涉及农村集体财务活动的下列事项,应由党组织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做到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一)年度财务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及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二)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发包、出租、转让;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工程建设;
(四)大额资金借贷、重要资产借用以及对外捐赠;
(五)农村集体债权和应收款项的核销;
(六)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抵押、担保;
(七)其他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 ;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实行村务监督制度。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主理财,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财务事项决策和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开展民主理财活动。
(二)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审查各项收支并签字盖章,否决不合理开支,接受本村村民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
(三)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监督、检查村财务公开及预算执行情况,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情况。
(四)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集体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配合财政(经管)和审计部门做好农村财务审计工作。
(六)保守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商业秘密。
第四章 ;收支及资金管理
第八条 实行收支预决算制度。收支预算编制必须坚持“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留有结余”的原则,年初预算、预算调整、年终决算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核批准,由“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严格监督执行。村级预算中应编制年度项目清单,明确项目的实施计划及资金来源,具备项目实施条件后村级组织可在年内择机实施,不在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抢险救灾等应急性项目除外。
农村集体财务预算一经通过,原则上不予变更,若遇不可抗力或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按预算编制程序进行调整。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年终及时办理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定。
第九条 ; ;执行财务支出预警制度。强化预算约束,坚持“先预算、后支出;无预算、不支出”。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金额超预算后,委托代理会计应当中止报账业务,并报请镇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条 ; ;执行集体审批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支必须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委托代理会计审核后方可入账。大额(5000元以上)支出必须经“两委会”集中审核后,履行“三重一大”执行手续后方可支付。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支纳入“村级资金代管专户”统一管理。
(一)财务收入主要包括:集体生产、投资、参股分红等经营性收入;集体资产出让、租赁、发包及上交收入;政府拨款、补助收入;“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征占土地补偿、公益林补助、救济扶贫款项;按规定清收的历年往来款项;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
1、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必须做到票款同行,先缴后支,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村集体经济组织坐收坐支、公款私存;严禁以各种形式设“小金库”和账外账;严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无正当理由向他人借支。
2、通过财政下达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相关票据后,由财政所预算会计转入代管户。
3、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其他渠道向上争取的资金,可直接通过转账方式转入代管户,或存入结算卡后,三日内转存代管户。
4、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户收取的资金,可直接存入代管户,或存入结算卡后转入代管户,金额较小的可集中送存。
5、村集体经济组织缴存的款项,统一使用“收入报解单”。报账员开具电子票据后,填制“收入报解单”,附银行转账凭证或现金缴款单交委托代理会计审核无误后,交资金会计结算。
6、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因特殊原因不能送存的,应填写“免缴通知书”,说明原因,经财政分管所长审批后入账。对未及时缴存收入且又未办理免缴的,不得申领新的收款票据,同时上报镇纪委处理。
(二)财务支出主要包括:集体经营支出、管理费用、集体公益福利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征占土地补偿支出、救济扶贫建设专项支出、社会捐赠支出和其他支出。
1、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日常开支,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有事由说明、经手人、证明人、财务“一支笔”审批,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委托代理会计审核后方可入账。凡审批手续不全的,一律不得入账。
2、村各项支出的原始凭证,原则上必须取得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且与支出事项、单位、金额保持一致。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和业务实际支出人员共同签名(盖章)。对村级的工程支出,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条件进行付款,工程预付款除应取得正式发票外,还应在原始凭证后附工程承包主条款合同,工程完工后应按结算价格开全正式发票并附民主决策、项目审批、图纸设计、预算表、工程承包主条款合同、项目变更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结(决)算表;涉及第三方审计的,须出具结(决)算审计报告,施工前中后对比照片等资料。对工程建设的相关资料要按工程项目建立档案,并作为会计资料进行归档保管。对于大宗材料费及办公用品须附详细购货单,对于大项用工须附详细工单。
对数量少、金额小,难以取得税务发票的零星开支,可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小额支付单”。“小额支付单”仅限于支出金额在1000元以内、且无法取得正规票据的情况,同时应附上相关明细支出原始凭证和说明,凡应该或能够取得正规票据的支出业务严禁使用。
3、对于有经济实力的村集体,为鼓励、支持村内片组农户自发集资兴办公益事业的,村集体可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对此类公益事业实行定额奖补。此类公益事业项目可以由受益农户推选办事公正的代表自行组织收款、结算和施工。
4、非生产性支出实行限额标准控制,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切实加强非生产性开支的管理,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零招待制度。
①、村 “两委”干部工资报酬:村“两委”干部报酬,包括考核工资、交通补助、通讯补助,严格按镇委镇政府年终审批方案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养老保险,按《刘家场镇村(居)两委干部社会养老保险补助暂行办法》(刘办发〔2020〕14号)执行,不准违规发放村干部津补贴。后备干部及长期聘用人员需在镇委组织组登记备案,方可凭工资表发放工资。
②、会议费: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议费支出实行据实列支,上限控制的管理办法,上限为10000元的基数加上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口数的10倍(以上年年报数为依据),所有支出必须有具体合理的事项和参加人员签名,按人上限控制(50元每人次),分次统计核算,可按季汇总报账,不准列支烟、酒、茶等项目。各级各单位在村召开的各类会议、培训和参观考察,费用一律由举办单位承担。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会议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议一律不得安排就餐,严禁列支烟、酒、副食等,严禁发放纪念品。严禁党员大会发放会议误工补助,严禁村“两委”干部领取会议误工补助。
③、接待费: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到村开展公务、村与村之间、村与上级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一律实行“零招待”。严禁以村办食堂名义变相接待,就餐确有困难需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协助解决的,必须据实足额交纳餐费。
④、办公费:村集体经济组织办公费支出仅限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工作所需的办公文具、水电费、办公电话费、打印费、办公场所的小型维修等,实行据实列支。严禁用村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等物品和刊播祝贺性、拜年性广告。严禁用集体资金为个人支付住宅电话和家庭电脑上网费用。
⑤、交通差旅费:镇内开会办事在包干交通费补助中列支。松滋市市区出差办事按每人每天给予不高于30元误餐补助,每人每天给予不高于25元市内交通费补助,因工作需要住宿的,住宿费凭票列支,不得超过200元每人每晚。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松滋市以外出差办事必须经镇包村领导签批,其往返交通费按公共交通发票据实报销,住宿费凭票列支,各项补助标准参照松滋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松滋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松财发〔2023〕54号文)中其他人员标准执行,报账时需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