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咸丰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咸政办发〔2024〕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路坝区工委,咸丰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咸丰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8日
咸丰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规范建设管理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鄂发改投资〔2024〕215号)、《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修订)》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我县辖区范围内的县道、乡道、村道、通组路(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水库、工矿企业等专用公路除外),包括桥梁、隧道等。
第三条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建设行业管理,履行质量监管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原则为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单位,履行业主职责。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招投标制、项目监理制、项目合同制、项目公示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制、项目审计制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管理
第五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我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农业生态环境的实际编制,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及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在每个五年规划初期,由县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上个五年规划完成情况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切块规模,结合我县实际,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相关部门编制我县农村公路五年发展规划,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 农村公路年度建设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向县交通运输部门申报实施计划,县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上级预安排计划及资金筹集情况,形成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下达实施计划。
第八条 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的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相关部门应主动与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衔接,确保农村公路建设科学合理。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下达两年仍未实施的,不予兑现计划下达资金。
第十条 农村公路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计划实施,实施过程中如确需进行调整的,须报下达计划管理的部门批准。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投资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农村公路项目应当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额400万元(含)—3000万元(不含)的农村公路项目可以直接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及概算(初步设计及概算可用施工图设计及依据施工图设计编制的项目预算加工程建设其他费和预备费代替)。
第十二条 投资额10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农村公路项目,可以只报批项目建议书,但必须在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额及资金来源基本确定,且编制完成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后,再向投资主管部门报批项目建议书,经审批通过的项目建议书为项目报建审批、招标采购、建设实施、预算安排和竣工验收的依据,不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十三条 投资额100万元以下(不含)的农村公路项目,有资金计划文件或主管部门的资金备案文件的,项目单位可以在施工图设计方案及预算确定并组织审核后,按相关规定直接进行招标采购,否则需向投资主管部门报批项目建议书。
第十四条 投资额60万元及以上的农村公路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投资额60万元以下(桥隧类、安全生命防护、防洪防汛、地质灾害项目除外)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投资部门审核。可将规模小的多个项目打包设计,以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五条 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农村公路项目,须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立项文件、资金文件、施工图设计及批复文件等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严控工程施工过程设计变更,确需变更项目应严格履行变更管理程序。
第四章 招投标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货物类(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40万元以上—200万元、服务类(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40 万元以上—100万元、工程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60万元以上—400万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进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限额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重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应当单独招标,一般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可以多个工程一并招标。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60万元以下的采购工程由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可委托项目实施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就地取材自行开展建设,也可通过公开竞争、集体决策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二十条单项合同估算价60万元以下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专业监理或由项目实施地村民委员会组织老党员、村民代表等监管项目建设。
第五章 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守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相关法规规定。投资部门应当对其实施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履行监管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开工之前,建设单位应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路基路面施工应保证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满足设计文件及《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2111-2019)、《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DB42/T1380-2018)相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路面硬化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进行路基工程交工验收,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路基交工验收资料,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需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加路基工程交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和资料收集。施工单位要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对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并对工程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严格过程质量抽查,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质量检测,作为工程交(竣)工验收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各参建单位应对照项目建设实际,认真部署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和措施,强化项目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分级交底制度,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单位应当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第三十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依法如实向项目建设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六章 交(竣)工验收管理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交(竣)工验收参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管理,除大型及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外的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及时进行交(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抽检结果进行核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内业资料进行检测和检查,检测合格后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交(竣)工验收申请,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交(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投资额60万元以下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交(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报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对其进行抽查。
第三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全县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的过程抽检和交(竣)工验证性随机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予进行交(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 通过交(竣)工验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县政府同意后,根据财务状况,对符合四级公路II级及以上标准的适时纳入农村公路列养范围。对不满足四级公路II级标准的,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沿线受益群众对其进行日常养护。
第七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三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按照资金来源渠道由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做好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对资金使用负主体责任。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建设进度等控制工程投资规模,并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内部控制制度和大额支出集体研究决策制度。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对发生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重大设计变更等变动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调整工程财政资金预算。
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支付应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内容纳入合同条款予以保障。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根据工程投资计划,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按财政、审计部门关于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最大程度发挥资金效益。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80%;结算审计前,工程付款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90%;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和竣工验收合格,约定质量缺陷修复相关内容后,支付剩余工程款。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支付建设资金时,应符合下列程序:
(一)施工单位根据合同、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提出用款申请;
(二)监理工程师(或村民代表、老党员)对施工单位申请付款额度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应根据有关合同及工程进度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四)财会人员对会计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正确性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五)建设单位领导或其授权人审批;
(六)财会人员根据单位领导或其授权人的审批意见办理付款手续。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拨付工程进度款时,施工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建设计划文件或项目调整批准文件;
(二)中标通知书或其他合法合规确定工程建设施工单位的有效文件;
(三)工程保险单;
(四)工程施工合同;
(五)施工单位开具的发票;
(六)经监理、业主认可的工程量计价资料;
(七)过程质量检验检测合格资料;
(八)其他必备资料。
第四十五条 结算工程款时除必须提交上述第四十四条规定资料外,还须提交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合格报告和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第四十六条 项目业主委托支付建设资金时,除履行上述第四十二条规定程序外,还须出具由项目法人签署的委托支付函,并提交上述第四十三条或第四十四条所列资料。
第四十七条 项目建设的结余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收回统筹使用。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使用资金,对工程建设的相关数据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实行建设单位自查与交通、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相结合,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资金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审计部门适时开展全县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的专项检查,也可以根据项目实施具体情况开展突击检查。重点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二)项目是否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和标准;
(三)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情况;
(四)筹集的资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及时;
(五)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
(六)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的,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
(七)资金拨付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八)监督检查单位认为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咸丰县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咸政办发〔2018〕35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 因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本办法适时进行补充或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