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梦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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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云梦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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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云梦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十九届二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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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

;2024年11月26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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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梦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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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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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湖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8〕59号)、《孝感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孝感政规〔2021〕11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自2024年12月1日后的新建、续建、扩建或改造升级的信息化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与政务信息化关联的纯办公终端设备购置、技术服务(不含软件开发服务)的采购,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项目。包括信息化应用系统(含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数据库系统等)、信息网络及软硬件支撑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扩建或改造升级的项目。

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按国家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开放、有效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具体包括:

(一)符合国家和省、市、县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要求;

(二)符合转变政府职能、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建设目标明确,业务需求充分;

(三)符合县政务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有关统筹集约、数据共享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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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项目规划和技术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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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以国家和省、市、县电子政务及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划为主要依据,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资源,严格控制分散、独立、封闭的单一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投资,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除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外,全县各地、各部门不得新建业务专网,不得单独新(扩)建机房、数据中心等信息化基础设施;已有业务专网应按要求进行整合,已建并投入使用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应逐步向市政务云计算中心迁移。

第六条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是全县政务信息化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的编制和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指导监督;负责全县公共性、基础性、支撑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县政务数据资源的归集、存储、治理、共享及开放利用;组织协调建立县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储备库,编制县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组织和指导政务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

县发改局参与县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储备库、县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的建立和编制工作,负责县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批。

县财政局参与县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工作,会同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统筹安排县本级政务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按规定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决算进行评审,负责政府采购监管、项目建设和运维经费的拨付以及资产监管。

县审计局负责县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监督,对有关的监理、设计、施工、测评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县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县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中密码应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县直政务部门(单位)负责统筹本行业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 组织做好项目谋划、报批等工作,并承担项目建设单位职责或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履行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第七条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组织编制全县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明确政务信息化发展方向和建设任务清单。县直政务部门(单位)编制的各类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内容,应与国家和省、市及行业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全县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保持一致,并及时将该规划报送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备案。

各乡镇(开发区)应当在本地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完成后,报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县直政务部门(单位)结合全县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要求和自身业务发展实际需求,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云平台基础资源,开展项目谋划,制定项目建设方案,并向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申报。项目建设方案应符合政务信息共享标准体系,确保相关系统能够按照规范接入市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申报材料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背景及依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项目建设单位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从规划一致性、需求迫切性、内容合理性等方面对申报项目开展前期论证。项目通过论证后,由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纳入县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储备库。

第九条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建立和管理全县信息化咨询专家库,为政务信息化项目前期论证、技术方案审核、评审和项目验收等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条纳入县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列入储备库之后,应及时深化项目研究,报请县政府研究同意启动该项目前期工作,并将项目资金筹措方案或融资平衡方案报县财政局研究认可后,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本编制和报批工作。项目前期工作费用按有关规定安排和处理。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 篇(章)、网络安全和密码应用设计方案篇(章)、电子文件管理篇 (章),详细阐述项目在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安全体系、国产密码应用、电子文件管理方面要求的具体思路和技术保障措施。其中,密码应用设计方案应及时报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按照《政府投资条例》规定,县发改局对县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进行批复。对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技术审查制度。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送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从技术先 进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技术审查,并由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年度计划制度。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按照“急用先建、成熟优先、不突破预算”的原则,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项目准备工作情况和财政年度预算规模,从政务信息化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项目形成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续建项目可以直接列入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尚未完成 初步设计审批,但确需下年度启动建设的项目,可以作为待安排项目列入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报县政府一并审定,在县政府审议决定后,尽快办理相关立项手续,严格按照立项批复内容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对于国家和省、市有特殊紧急要求,或者涉及本县重大战略、重大应急需求等特殊情况的年度计划外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充分、项目资金有保障的,经县政府批准后,可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列入县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县财政局结合年度预算安排,按照综合预算原则统筹保障项目建设 及运行维护经费。

第十六条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技术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相关制度及流程;

(二)受理项目建设单位技术评审申请,审核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完善项目申报资料;

(四)组织专家技术评审会,并依据专家意见编制《政务信息化项目技术评审报告》;

(五)征求项目建设单位对《政务信息化项目技术评审报告》的反馈意见;

(六)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技术评审意见;

(七)及时处理项目技术评审过程中的其他问题。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政务信息化项目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进行政务信息化项目评审申报;

(二)及时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按要求参加专家技术评审会;

(四)对《政务信息化项目技术评审报告》及时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向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进行技术审核申报,无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出具的技术评审报告不得立项。

政务信息化项目涉及非信息化建设内容,或综合性项目中涉及信息化建设内容的,建设单位须在项目建设方案中将信息化和非信息化的建设内容及投资概算分开计列。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对信息化建设内容进行审核,非信息化建设内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技术审核申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政务信息化项目技术审核申报函;

(二)政务信息化项目技术审核申报表;

(三)项目建设方案;

(四)县政府批准建设的相关材料。

已列入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指导计划的,只需提供第一、二、三项材料。

第二十条技术评审受理。对报送资料完整齐全的项目,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应及时完成初核工作,并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政务信息化项目技术评审受理告知书》。通过评审的项目可进入下步流程。

第二十一条评审退回。对送审项目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出具《政务信息化项目评审退回通知书》,并连同有关材料退至相关单位。未通过评审的项目不得进入下步流程:

(一)申报材料缺失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

(三)已有同类项目,且具备整合共享条件的;

(四)其他规定不予受理的。

第二十二条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组织专家对通过批复的项目进行技术评审。

(一)评审准备阶段

1.抽取评审专家;

2.制定会议方案,明确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与会人员(包括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有关副局长、业务股室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

3.发布会议通知,联系会场并准备相关材料(签到表、会议议程、专家评审表)。

(二)评审实施阶段

1.会议签到;

2.会议主持人宣布项目评审纪律要求;

3.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介绍项目基本情况;

4.评审专家通过查阅方案、现场质询、现场踏勘等方式,重点从项目方案完整性、建设内容合理性、技术路径可行性、运行保障规范性、信息安全可靠性和统筹集约符合度等方面进行评审,签署技术评审意见。

(三)评审完成阶段

1.建设单位根据评审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完善项目建设方案,再次提交专家组复核;

2.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依据专家评审、复核意见编制《技术评审报告》,书面征求建设单位意见。

3.建设单位在收到《技术评审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确认,逾期未确认的视为同意。

4.收集整理评审工作底稿、附件和有关资料,将完整的项目评审资料和建设单位反馈意见资料登记归档。

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从全市数字政府咨询委员会专家库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评审小组一般由3名以上专家组成,且为单数;技术复杂或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项目,专家应为5人以上,且至少有一名市级专家。

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抽取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重新抽取:

(一)与项目建设单位或参评项目存在关联或利害关系的;

(二)已主动申请回避的;

(三)因故不能到场的;

(四)因当期项目较多需组织两次以上(含两次)评审会,已参加过其中一次的。

第二十五条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组织专人对评审报告、建设单位反馈意见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向建设单位出具《政务信息化项目评审意见》。

第二十六条评审意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通过评审。建设单位按审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要求,执行初设报批、初设批复、招标采购程序;

(二)不予通过。建设单位根据评审结论要求,完善项目建设方案后重新按程序进行评审申报。三次评审不予通过的项目,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当年不再受理。

第二十七条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制定项目评价指标,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组织实施规范性、应用效能等方面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建设单位后续开展项目建设的重要流程。

第二十八条项目评审的质量控制包括项目评审人员条件、评审报告质量控制、评审档案管理要求等。

第二十九条项目评审人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评审人员应当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

(二)评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证评审结论的准确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评审人员应当签订保密协议,不得泄露与评审项目有关的任何事项、数据及分析资料。

第三十条评审报告的质量控制

(一)评审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地反映项目评审情况和结果,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二)评审报告应按规定的格式打印、装订、签章,评审报告连同相关的审核工作档案等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三十一条项目评审的档案管理

(一)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包括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两类,主要包括对评审资料的整理、分类、登记、归档及数据信息的汇总处理。

(二)评审资料包括被评审项目单位提供的各种资料、评审人员现场踏勘、调研取得的原始资料、评审过程的工作底稿、初审报告、复核(审)报告、建设单位反馈意见、评审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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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项目备案和进度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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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获批准的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以及投资概(预)算组织实施。确需调整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

第三十四条政务信息化项目采购合同签订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合同备案表;

(二)项目合同书 ;

(三)项目招标文件。

第三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或瞒报。按进度向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报送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七条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进行项目技术审查确认后,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交云梦县政务信息化项目技术审查确认表。

第三十八条县财政局按照政务信息化项目技术审查确认表的项目进度如实拨付项目资金,无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出具的信息化项目技术审查确认表不得拨付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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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项目验收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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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验收制度。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的竣工验收审批意见是开展竣工验收的前提,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大纲》要求完成初步验收工作,并向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项目软硬件产品的集约化建设情况、安全可靠情况、数据信息共享开放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情况,以及软、硬件设备利用效率情况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条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对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政务信息共享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及批复要求,或者出现进度严重逾期的,应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者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可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四十一条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组织制定政务信息化管理考核办法,对县直政务部门(单位)开展年度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后续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和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单位或个人,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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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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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孝感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孝感政规〔2021〕11号)、《孝感市政务信息化项目预审操作规程》(孝政数管文〔2020〕4号)、《云梦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22〕2号)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1年12月30日制发的《云梦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21〕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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