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秭归县支持科技创新供应链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秭归县科技创新供应链专项科研激励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秭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
2024年11月1日 ; ; ; ; ;
秭归县支持科技创新供应链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供应链平台建设,打造要素富集、供应 顺畅、配置高效的科创供应链体系,根据宜府办发〔2024〕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科创供应链公司开展线下服务体系(以下简称“地网”)建设
支持科创供应链公司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按照“公司—节点—专业队伍”思路,构建“1+N+1”(1个供应链公司+若干科技服务机构+技术经纪队伍)创新需求服务体系,根据年度总体绩效目标和完成企业创新需求采集与对接服务目标情况,每年给予科创供应链公司最高50万元奖励。其中,科创供应链公司年度采集企业创新需求不低于80条,新增法人注册用户不少于30个,接入各类专业机构不少于5家,则给予30万元保障经费。如需求对接率不低于60%、需求匹配率不低于30%,则另给予科创供应链公司10万元奖励;如需求对接率不低于80%、需求匹配率不低于50%,则另给予科创供应链公司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经信局、县财政局)
二、支持各类主体开展供需匹配服务和活动
(一)支持技术供需匹配服务。
支持技术转移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专业机构和技术经纪人利用科创供应链线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天网”平台)开展企业技术需求撮合,对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转化且实现产业化的,按实际成交额(支持期限内企业实际支付到账金额、作价投资类投资方实缴注册资本金到账金额所对应的科技成果作价投资金额),分别给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撮合机构、承接企业相应比例的奖励。其中,对签订技术合同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要求,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
1.对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转化且实现产业化的,按照实际成交额,给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4%资金奖励,每年每人最高不超过3万元。支持对象为高校院所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企业关联机构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在奖励范围内。
2.对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转化且实现产业化的,按照实际成交额的2%给予撮合机构资金奖励,每年每家机构最高不超过5万元。支持对象为在秭归县注册、纳税的科技服务机构,且与成果转化双方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等技术合同或者作价入股投资协议,单个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20万元(含)。高校院所、撮合机构与企业具有关联性的不在奖励范围内。
3.对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转化且实现产业化的,按照实际成交额的8%给予承接企业资金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支持对象为秭归注册、纳税和入统的企业,承接的科技成果来源于国内外高校院所,且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等技术合同或者作价入股投资协议,单个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20万元(含)。高校院所与企业具有关联性的不在奖励范围内。(责任单位:县科技经信局、县财政局)
(二)支持金融供需匹配服务。
支持金融机构利用“天网”平台服务企业融资需求,对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县内绿色食品、光机电、清洁能源、建筑建材、文旅健康等重点产业非上市企业的投资机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1%给予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投资机构需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或基金。基金和基金管理企业均在秭归县注册纳税的,优先奖励给基金管理企业;只有一方在秭归县的,奖励在秭归县的一方。基金管理企业直接投资企业或其管理的基金(含外地基金)投资企业的,均予以奖励。所有投资行为以完成工商变更和收到交易款项为准。
支持金融机构利用“天网”平台服务企业贷款需求,对经宜昌市政府办公室、宜昌市科技局认定的科创银行专营机构,当年新增中小科创企业贷款户数达到20户(包含首贷户数)及以上且新增中小科创企业贷款达到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争取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金融监管支局、县科技经信局、县财政局)
(三)支持人才供需匹配服务。
支持各类专业机构利用“天网”平台服务企业招才引智,对各类专业机构按每引进1名人才(团队)给予最高6万元荐才奖励,单个机构每年奖励最高30万元。其中,引进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且可被认定为宜昌市A类人才的,每引进1人奖励6万元;引进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青年人才、省级人才计划,且可被认定为宜昌市B类人才的,每引进1人奖励4万元;引进入选省级人才计划青年人才、海外博士、国内硕博士,且可被认定为宜昌市C类人才的,每引进1人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四)支持供需匹配活动开展。
支持各类专业机构利用“天网”平台在秭开展供需对接活动,根据活动组织情况和取得成效赋予相应积分。其中,单场活动服务县内企业不少于20家,实现供需对接不少于2家,赋予10积分;单场活动服务县内企业不少于10家,实现供需对接不少于1家,赋予5积分,每年最高不超过100分(超过100分的按照100分折算)。对年度积分累计达到60分(含)以上的专业机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照百分制比例换算,单个机构每年奖励最高1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经信局、县财政局)
三、建立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建立秭归县相关部门与科创供应链公司联席工作机制,整合全县相关科创服务资源,形成企业服务联盟矩阵,打造“1+N+1”地网服务体系,开展创新需求采集与对接服务,构建“天网”“地网”高效衔接、无缝对接体系,加速供需匹配与资源有效配置。(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发改局、县科技经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本措施由县科技经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3年。适用于市场监管、税务、统计关系属地为秭归县且从事科创供应链平台相关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措施执行期间,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秭归县科技创新供应链专项科研激励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省、市关于以“用”为导向的科技创新 供应链平台建设工作部署,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以及产业链协同发展,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促进科技创新供应链体系高效协同深度融合,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支持对象、标准
第二条秭归县每年设立500万元科技创新供应链专项科研激励资金,重点支持绿色食品、光机电、清洁能源、建筑建材、文旅健康等重点产业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和产业链投资联动。
第三条分阶段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和产业化。采取“引导激励+股权投资”相结合方式进行配对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70%的支持资金为政策激励资金,30%的支持资金在项目立项支持时可约定转换为等额股权或债权,企业在下一轮融资时可采取股权回购、债权偿还方式退出。支持资金转换为股权的部分,原则上按照项目立项支持前最近一轮估值进入。
1.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阶段。重点支持企业开展科技成果应用研发,根据产业界和高校院所的仪器设备和资金的总投入(其中仪器设备投入不超过50%),政府、产业界和高校院所按照最高2(政府):1(产业界和高校科研院所)的比例给予配对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科技成果产业化阶段。重点支持企业开展科技成果产业化,且有新产品产出。根据产业界资金投入,政府、产业界按照最高1(政府):1(产业界)的比例给予配对资助。
两个阶段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支持企业联合高校院所、研究机构等参与国家级、省级科技项目攻关,按国家或省级年度拨付资金的10%给予配套支持,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支持产业链投资联动。对各产业链主企业投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或项目的,实施国有平台基金跟投、科技创新政策自动匹配支持机制。对链主企业或其控股的法人主体在单个项目(企业)实际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和产业化的项目支持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秭归县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请企业须分两阶段完成资助项目,第一阶段为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阶段,第二阶段为产业化阶段。
3.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阶段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1)已完成概念验证、形成了样机样品,即将进入或已进入中试阶段;(2)尚未取得销售收入或年销售额200万元(含)以下。
4.科技成果产业化阶段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1)进入小批量生产或正式投产阶段;(2)已取得销售收入;(3)年销售额1000万元(含)以下或估值1亿元(含)以下。
5.企业团队结构应包含研发、运营、市场等人员,能够提供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
6.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七条 申报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项目支持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秭归县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要求(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3.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与实施项目相匹配的资金筹措能力;
4.近三年内承担国家、省、市科技项目执行情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第八条 申报产业链投资项目支持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秭归县注册、纳税、入统的链主企业;
2.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或估值不低于30亿元;
3.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
4.被投企业需为秭归县内注册的企业,且被投前不能为链主企业关联企业;
5.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九条 上述支持标准中第三条按照“企业申报—机构审核—县科技经信局审定—公示”流程执行;第四条和第五条由县科技经信局负责落实,按照原有申报、立项、支持流程执行。
1.企业申报。有意向企业在湖北省科创供应链线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天网”平台)发布需求、完成需求对接后,自主向科创供应链公司申报项目。企业要明确所申报项目类型和支持资金金额,按照相关要求提交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机构审核。科创供应链公司负责对申报项目组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形成项目清单和项目资金支持方案,并根据项目的商业计划可行性、团队配置合理性、技术先进性以及产业带动性、应用前景进行排序推荐。
3.县科技经信局审定。科创供应链公司将项目支持方案报送县科技经信局进行审定。
4.公示。由县科技经信局将审定通过的项目在县政府门户网进行公示。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科创供应链公司作为科创供应链专项科研激励资金的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1.企业自主申报后,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提出项目支持方案。
2.项目通过立项后,与项目主体签订专项协议,并按财政资金支付流程进行资金拨付。
3.按照财政有关规定选定商业银行作为专项资金的保管银行,并开设专项资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做好股权和债权支持资金的使用和回收监督管理。
4.被支持的项目主体应每半年自主向资金管理机构报告项目运行及资金使用情况,并配合资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查,资金管理机构定期将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资金运作情况报告县科技经信局、县财政局。
5.支持资金中转换为股权的部分由科创供应链公司代持,在企业下一轮融资中,企业享有优先回购权。在单个项目退出时,转换为股权的支持资金和退出收益的70%部分按程序拨回秭归县国库,按照国库资金管理办法统筹使用;退出收益的30%部分奖励给科创供应链公司,其中70%用于专项资金管理运营,30%可用于管理团队激励。
6.支持资金中转换为债权部分由科创供应链公司管理,单个项目借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按照本金和固定管理费(本金年化费率3%收取)收回债权。在单个项目退出时,本金及专户利息按程序拨回秭归县国库,按照国库资金管理办法统筹使用;收取的固定管理费奖励给科创供应链公司,其中70%用于专项资金管理运营,30%可用于管理团队激励。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县科技经信局、县财政局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二条 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如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因人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资金不应有的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及其他决策人员已依法履行决策程序后的资金支持失误,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有关人员予以容错免责:
1.在专项资金运营工作中,资金管理体系完备,严格履行决策程序,部分支持项目效果不佳或失败。
2.积极服务秭归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依法依规进行资金支持,严格履行决策程序,由于客观情势变化、行业风险等客观情况发生项目效果不佳或失败。
3.在全国无先例可循或者政策界限不明确而发生偏差,发生市场(经营)风险,因先行先试而出现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4.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项目审核确认、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勤勉尽责、程序合规,未谋取私利的情况下,免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科技经信局负责解释,县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可根据办法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编辑:谭伟林 审核:余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