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枝江市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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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

  《枝江市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枝江市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整市试点,根据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农政改发〔2023〕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5〕33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农发(〔2023〕3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4〕27)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开展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是指交易主体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和审批程序后,通过规定交易机构发布出让、流转等信息,经过公开挂牌有偿出让、流转农村综合产权的行为。包括承包、出租、出让、转让、入股、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进行的流转交易行为。

  第四条 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坚持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诚信和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

  (三)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综合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四)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坚持耕地红线不突破,坚持土地用途不改变。

  第五条 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的品种包括: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

  (二)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四荒地”经营权(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经营权);

  (四)养殖水面经营权;

  (五)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六)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八)涉农知识产权;

  (九)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招标;

  (十)村级货物和服务采购;

  (十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十二)其他。主要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个人的产权等。

  以上交易项目,涉及农村集体产权的必须进入市、镇(街道)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

  第六条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是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

  第二章 ;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枝江市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农监委”),是本市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市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农监委下设枝江市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负责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交易中心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各类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交易场所、政策咨询、信息发布、交易鉴证等服务。

  各镇(街道)设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镇(街道)交易中心”],可在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窗口,明确专职工作人员1—2名,业务上接受市交易中心指导,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的收集、初审、录入、资料报送、交易咨询及组织农村综合产权的交易,对村(社区)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进行业务指导。

  村(社区)明确信息联络员,协助核实产权流转交易信息、调解纠纷、联系农户等工作,并在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增设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窗口。在镇(街道)交易中心指导下组织开展限额以下产权流转交易。

  第九条 市交易中心实行“六统一分”管理模式,即统一监管职能、统一交易系统、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流程、统一服务标准、分级开展产权流转交易。

  第十条 分级开展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农村土地、林地、集体养殖水面经营权流转交易,单宗流转面积10亩以下(含10亩)的,由村(社区)负责;单宗流转面积10亩以上100亩以内的(含100亩),由镇(街道)交易中心负责;单宗流转面积100亩以上的,由市交易中心负责。其他种类以出租、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底价在20万元以下的,由镇(街道)交易中心负责;交易底价在20万元以上的,由市交易中心负责。个别应由市级交易平台负责的交易项目,经市交易中心授权同意后,可在镇(街道)交易中心组织交易。村集体资产资源进入交易要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单宗流转面积10亩以上(不含10亩)的相关信息、资料全部录入“湖北数字农经”平台。

  法律法规对上述分级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宜昌市统一制定的各类产权流转交易规则指导产权流转交易。

  第三章 ;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交易方式包括:公开竞价[包括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比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公开协商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拍卖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按下列程序开展:

  (一)交易申请。交易申请方应是出让方或受让方。产权交易活动中的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直接向市交易中心委托、申请进行产权交易,也可以向各镇(街道)交易中心委托、申请进行产权交易。申请方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线下或者线上交易方式,鼓励线上交易,并按照各类交易规则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二)委托受理。受理的交易中心按照规范的交易规则,对出让方或受让方提交的交易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对审核程序完备,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交易申请予以受理。申请方与受理的交易中心签订《授权委托书》和《交易承诺书》。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受理。

  (三)交易公告。受理的交易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要求,发布交易项目公告,发布信息的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其中,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公告期不低于10个工作日。披露的产权交易信息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在公告期限内,如果出现重大变化,应当及时发布变更信息,并重新计算公告期限。

  (四)受让受理。交易公告期内,意向受让方向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机构提交受让申请相关材料,意向受让方按照交易公告要求将保证金缴至指定的保证金账户。

  (五)组织交易。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程序和审批程序确定交易方式组织交易。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出让方选择招投标交易的,应当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拍卖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成交结果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不低于3个工作日。

  (六)交易签约。交易完成后,受理的交易中心应当及时组织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确认书,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双方在交易中心组织下签订交易合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按照《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其他类交易按照市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的规范合同样本进行签订。交易合同由交易中心上传至湖北农村产权交易系统备案。

  (七)交易结算。交易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流转交易价款结算和交易标的交付。

  (八)交易鉴证。受理的交易中心应当根据成交方需求出具《枝江市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枝江市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应当载明如下事项:项目编号、签约日期、出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受托经纪人全称、标的全称、交易方式、成交金额、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备注等内容。且所载内容应与产权出让公告、产权交易合同保持一致。

  (九)档案管理。实行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双档案管理制度,对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原始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按照“谁受理、谁负责、谁整理”的原则,一项目一档案,统一编号管理。交易中心应当为相关权利人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但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出让方申请出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出让申请书;

  (二)产权权属有效文书;

  (三)准予产权出让的有关决议、审批文件;

  (四)出让标的的情况介绍,包括标的位置、利用现状、底价及作价依据、出让方式和用途;

  (五)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件;

  (六)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市交易中心收到产权交易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凭审批联系单及农村综合产权所有人载明查询内容的委托书等材料到各职能部门查阅档案、确认权属;审查通过的,由市交易中心或镇(街道)交易中心在产权交易流转信息平台发布产权交易流转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第十六条 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市交易中心或镇(街道)交易中心资格审查:

  (一)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委托代理的,需提交受让人或受人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

  (四)市、镇(街道)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市、镇(街道)交易中心应当依据申请方审批确定的交易方式组织开展交易。如果只产生两个及以下意向受让方的,应当组织第二次交易,第二次公告后仍只有两个及以下意向受让方的,可以采取公开协商的方式确定。

  第十八条 在市、镇(街道)交易中心进行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受让方,可凭市交易中心出具的《枝江市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和相关材料到有关部门(组织)办理变更、过户等相关手续。

  凡涉及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的变更,有关部门(组织)应当要求出让方、受让方提交市交易中心出具的《枝江市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第四章 ; 交易的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的流转交易,两次交易失败需要调整标的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审议通过以及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同意。

  农村集体产权的出让价格,以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为依据。出让价格未经评估或低于评估价值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审议通过以及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同意。

  农村个人产权的出让价格可以依据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以由出让方自行确定。

  第二十条 对出现产权争议、交易纠纷、不可抗力等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交易项目,按规定、按程序给予中止或终止。交易中(终)止申请可由出让方、受让方或可以提出需要中(终)止交易证明文件的第三方提出申请,经过市农监会审批后方可中(终)止。交易中止项目恢复交易需要重新发布公告。交易终止项目重新挂牌,需要按新挂牌项目的流程进行。扰乱交易秩序强行中(终)止交易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和赔付对交易各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终)止。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和程序中(终)止交易:

  (一)出现权属争议或者交易纠纷的;

  (二)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终)止的;

  (三)出让方、受让方或者与农村产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终)止交易书面申请并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发出中(终)止交易法律文件的;

  (五)交易双方存在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嫌疑的;

  (六)不可抗力等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二条 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产权交易双方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

  (四)交易市场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出让方、受让方或者作为出让方、受让方或第三方参与产权交易活动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市交易中心应当制定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经市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发布实施。

  为了扶持农村综合产权的流转交易,出让方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除拍卖交易方式外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涉及应征税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交易权益保障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的登记和颁证管理。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和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具体管理办法,按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个人产权的交易收益,归其自身所有。

  第五章 ; 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农监委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和指导,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当事人督促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市交易中心或镇(街道)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或农监委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六章 ;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枝江市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施行后,国家和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枝江市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监督管理,促进我市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经研究决定,成立枝江市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 任: 黄爱民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副主任:刘 源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李 攀 市政府机关党组成员

  成 员: 陈华芳 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王道红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 勇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

   官高勇 市水利和湖泊局副局长

   张 波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李 鹏 市供销社副主任

   徐相行 市审计局副局长

   林剑波 市司法局副局长

   胡训林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总工程师

   罗 青 市天雨公司副总经理

   王康琳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

   覃华兵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协调和指导,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农业农村局,由覃华兵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承担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今后若有人事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分管负责人接替,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附件2

  枝江市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分工

  一、办公室职责

  办公室承担农监委日常工作。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和工作调度;协调各成员单位工作,督促落实监督管理委员会议定事项;完成农监委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成员单位职责

  1.市发展和改革局

  根据职责规定,协调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对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项目核定招标方式。

  2.市财政局

  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安排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所需工作经费,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农村土地改革和管理工作,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签订、流转变更登记审查工作。负责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工作。加强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负责全市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的指导、协调和限额上农村产权的组织工作。负责农机、农村水域滩涂登记申请、流转变更登记的审查工作。

  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不动产登记)

  负责农村产权的确权登记工作,对本行业负责的交易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指导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引导和规范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依法依规指导监督农民住房财产权流转交易工作,推动房屋交易管理与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序衔接,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

  5.市水利和湖泊局

  对本行业负责的交易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负责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登记申请、流转变更登记的审查工作。

  6.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对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主体涉市场监管领域的经营行为依法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公示;负责对农业类知识产权的登记申请、流转交易、变更登记工作。

  7.市供销社

  负责对本行业负责的交易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

  8.市审计局

  负责监督农村集体综合产权流转交易情况。

  9.市司法局

  负责指导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依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开展交易。

  10.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协助建立农村综合产权信息数据库。

  11.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的政策、法律法规;协助发布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相关信息。

  12.市天雨公司

  负责本公司办理担保业务所需的农村综合产权的权属抵押登记资料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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