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宜昌高新区支持科技创新供应链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宜昌高新区科技创新供应链专项科研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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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园区办、白洋园区办(白洋镇政府),各街办,区直各办局,区直各企事业单位:

  《宜昌高新区支持科技创新供应链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宜昌高新区科技创新供应链专项科研激励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宜昌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4年10月17日

宜昌高新区支持科技创新供应链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供应链平台建设,打造要素富集、供应顺畅、配置高效的科创供应链体系,结合宜昌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科创供应链线上服务平台集聚资源

  推动在科创供应链线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天网”)设立政策申报专区,开展宜昌高新区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等各类政策发布、兑现全流程线上服务,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入驻使用线上平台。(责任单位:科创局、党建工作部、财政金融局、经发局、国投办、人才服务中心、市科创供应链管理公司)

  二、支持各类主体开展供需匹配服务和活动

  (一)支持技术供需匹配服务

  支持技术转移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专业机构和技术经纪人利用“天网”平台开展企业技术需求撮合,对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实现向企业转移转化的,按实际成交额(支持期限内企业实际支付到账金额、作价投资类投资方实缴注册资本金到账金额所对应的科技成果作价投资金额),分别给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撮合机构、承接企业相应比例的奖励。其中,对签订技术合同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要求,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

  1.对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实现向企业转移转化的,按照实际成交额,给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4%资金奖励,每年每人(团队)最高5万元。支持对象为在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省内“双一流”高校以及中科院研究所(院)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

  2.对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实现向企业转移转化的,按照实际成交额的2%给予撮合机构资金奖励,每年每家机构最高15万元。支持对象为在宜昌高新区辖区内的科技服务机构,且与成果转化双方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等技术合同或者作价入股投资协议,单个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20万元(含)。高校院所、撮合机构与企业不能具有关联性。

  3.对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合作、购买科技成果转化的宜昌高新区辖区内企业,经认定,按研发或购买额的1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科创局、财政金融局)

  (二)支持金融供需匹配服务

  支持金融机构利用“天网”平台服务企业融资需求,对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高新区内重点产业非上市企业的投资机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1%,给予每家机构每年最高50万元奖励。投资机构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或基金。基金和基金管理企业均在宜昌高新区内的,优先奖励给基金管理企业;只有一方在宜昌高新区的,奖励在宜昌高新区的一方。所有投资行为以完成工商变更和收到交易款项为准。(责任单位:财政金融局、科创局)

  支持金融机构利用“天网”平台服务企业贷款需求,对经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科技局认定的科创银行专营机构,当年新增中小科创企业贷款户数达到20户(包含首贷户数)及以上且新增中小科创企业贷款达到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争取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责任单位:财政金融局、科创局)

  (三)支持人才供需匹配服务

  支持各类专业机构利用“天网”平台服务企业招才引智,对各类专业机构按每引进1名人才(团队)给予最高10万元荐才奖励,单个机构每年奖励最高30万元。其中,引进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人才的,每引进1人奖励10万元;引进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青年人才、省级人才计划人才的,每引进1人奖励5万元;引进入选省级人才计划青年人才、海外博士、国内硕博士,且在海外工作满3年或年薪达到50万元以上的,每引进1人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党建工作部、人才服务中心、财政金融局、科创局)

  (四)支持供需匹配活动开展

  支持各类专业机构利用“天网”平台在高新区开展供需对接活动,根据活动组织情况和取得成效赋予相应积分。其中,单场活动服务企业不少于20家,实现供需对接不少于2家,赋予10积分;单场活动服务企业不少于10家,实现供需对接不少于1家,赋予5积分,每年最高不超过100分(超过100分的按照100分折算)。对年度积分累计达到60分(含)以上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照百分制比例换算,单个机构每年奖励最高5万元。(责任单位:科创局、财政金融局、市科创供应链管理公司)

  三、建立宜昌高新区科创供应链服务联盟联动工作机制

  建立高新区相关部门、园区办、街办、服务机构与市科创供应链公司联席工作机制,按照“中心-节点-驿站”模式打造“1+5+N”高新区科创供应链服务联盟,开展创新需求采集与对接服务,构建“天网”“地网”高效衔接、无缝对接体系,加速供需匹配与资源有效配置。〔责任单位:生物园区办、白洋园区办(白洋镇政府),各街办,区直各办局,区直各企事业单位,市科创供应链管理公司〕

  本措施由区科创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1年。适用于宜昌高新区辖区内从事科创供应链平台相关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同一主体因同样或类似情况可同时享受高新区多项政策时,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已享受高新区“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在“一事一议”政策执行期内不重复享受本政策。措施执行期间,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宜昌高新区科技创新供应链专项科研激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省、市关于以“用”为导向的科技创新供应链平台建设工作部署,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以及产业链协同发展,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促进科技创新供应链体系高效协同深度融合,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支持对象、标准

  第二条 宜昌高新区每年从《宜昌高新区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专项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作为科技创新供应链(以下简称“科创供应链”)专项科研激励资金,重点支持现代化工新材料、生命健康、新能源及高端装备等主导产业及数字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和产业链投资联动。

  第三条 分阶段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和商品化。对产业界(链主企业、专业股权投资机构)认可的项目,按照产业界和高校院所在成果转化落地和商品化两个不同阶段的投入,采取“引导激励十股权投资”相结合方式进行配对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其中70%的支持资金为政策激励资金,30%的支持资金在项目立项支持时可约定转换为等额股权或债权,并在企业下一轮融资时企业拥有股权回购、债权偿还的退出选择权。支持资金转换为股权的部分,原则上按照项目立项支持前最近一轮估值进入。

  1.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阶段。重点支持企业开展科技成果应用研发,根据产业界和高校院所的仪器设备和资金的总投入(其中仪器设备投入不超过50%),政府、产业界和高校院所按照最高2(政府):1(产业界和高校院所)的比例给予配对资助。

  2.科技成果商品化阶段。重点支持企业开展科技成果商品化,根据产业界资金投入,政府、产业界按照最高1(政府):1(产业界)的比例给予配对资助。

  第四条 支持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联合全球高校院所、研究机构等解决企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进行联合攻关,采取“引导激励十股权投资”相结合方式进行配对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其中70%的支持资金为政策激励资金,30%的支持资金在项目立项支持时可约定转换为等额股权或债权,并在企业下一轮融资时企业拥有股权回购、债权偿还的退出选择权。支持资金转换为股权的部分,原则上按照项目立项支持前最近一轮估值进入。企业与高校院所、研究机构签订的单个项目的合同金额不低于20万元(含)。

  第五条 支持产业链投资联动。对各产业链主企业投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或项目的,实施国有平台基金跟投、科技创新政策自动匹配支持机制。对链主企业或其控股的法人主体在单个项目(企业)实际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企业应为在宜昌高新区成立的初创公司,自相关申请时间截止日期起,注册时间不超过三年,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类项目注册时间不超过五年;

  2.申请企业须于三年内分两阶段完成资助项目,第一阶段一般为两年内,第二阶段为一年内;如从第二阶段开始参加,其项目须于两年内完成。原则上每个阶段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申请企业获得产业界投资为必要条件,产业界投资为链主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专业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资金必须是无需偿还的现金出资或者不可赎回的投资,且不包含宜昌市(高新区)及宜昌市(高新区)国有出资部分。

  4.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阶段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已完成概念验证、形成了样机样品,即将进入或已进入中试阶段;

  (2)尚未取得销售收入或年销售额200万元(含)以下。

  5.科技成果商品化阶段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进入小批量生产或正式投产阶段;

  (2)已取得销售收入;

  (3)年销售额1000万元(含)以下或估值1亿元(含)以下。

  6.企业团队结构应包含研发、运营、市场等人员,能够提供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

  7.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七条 申报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项目支持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宜昌高新区辖区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企业;

  2.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要求(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3.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与实施项目相匹配的资金筹措能力;

  4.近三年内承担国家、省、市、区科技项目执行情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第八条 申报产业链投资项目支持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宜昌高新区辖区内的链主企业;

  2.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或估值不低于30亿 元;

  3.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

  4.被投企业需为高新区辖区内企业,且被投前不能为链主企业关联企业;

  5.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九条 上述支持标准中第三条、第四条按照“企业申报—机构推荐—区科创局审核—高新区工委会审定”流程进行;第五条由区科创局负责落实。

  1.企业申报。有意向企业在湖北省科创供应链线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天网”平台)进行申报,相关机构可组织推荐企业通过“天网”平台进行项目申报。企业要明确所申报项目类型和支持资金金额,按照相关要求提交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机构推荐。宜昌市科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或第三方机构会同科创局,按照行业领域组织宜昌市内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知识产权机构、孵化平台、银行等机构,对申报项目的商业计划可行性、团队配置合理性、技术先进性以及产业带动性、应用前景进行排序推荐。

  3.区科创局审核。由区科创局会同宜昌市科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或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类型和支持金额进行确认,并形成拟支持项目清单和对应支持金额方案。

  4.高新区工委会审定。区科创局就拟支持项目清单和对应支持金额方案征询相关部门意见,上报工委会审定。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高新区科创局为科创供应链专项科研激励资金主管单位,根据湖北省、宜昌市、宜昌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负责专项资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及本专项资金项目支持方案决策,政策激励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十一条 宜昌市科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科创供应链专项科研激励资金(股权或债权部分)的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1.企业自主申报后,对于宜昌市科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推荐的项目,按照资金管理办法会同科创局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提出项目支持方案。

  2.项目通过立项后,与项目主体签订专项协议,并按财政资金支付流程,对被支持企业进行资金拨付(股权或债权部分)。

  3.按照财政有关规定选择商业银行作为专项资金(股权或债权部分)的存放银行,并开设专项资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做好股权和债权支持资金的使用和回收监督管理。

  4.被支持的项目主体应每半年自主向资金管理机构报告项目运行及资金使用情况,并配合资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查,资金管理机构定期将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资金运作情况报告高新区管委会。

  5.支持资金中转换为股权的部分由宜昌市科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或旗下全资主体代持,在企业下一轮融资中,企业享有优先回购权。在单个项目退出时,转换为股权的支持资金和退出收益的70%部分按程序退回宜昌高新区国库,按照国库资金管理办法统筹使用;退出收益的30%部分奖励给宜昌市科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其中70%用于专项资金管理运营,30%可用于管理团队激励。

  6.支持资金中转换为债权部分由宜昌市科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或旗下全资主体代为管理,单个项目借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按照本金和固定管理费(本金年化费率3%收取)收回债权。在单个项目退出时,本金按程序退回宜昌高新区国库,按照国库资金管理办法统筹使用,专户利息每年上缴高新区非税收入专户;收取的固定管理费奖励给宜昌市科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其中70%用于专项资金管理运营,30%可用于管理团队激励。

  7.宜昌市科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会同孵化平台、专业股权投资机构、银行等各类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做好立项项目的空间保障、融资路演、人才招聘、市场拓展、债权融资等各方面服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区科创局、财政金融局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宜昌市科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每半年向区科创局、财政金融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资金监管单位及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如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因人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资金不应有的损失的,依纪依法追究纪律法律责任。对资金监管单位及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及其他决策人员已依法履行决策程序和监管职责后的资金支持失误,符合《宜昌市容错纠错实施办法》和《宜昌市科技创新供应链专项科研激励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对有关人员按相关程序予以容错免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科创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可根据办法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同一主体因同样或类似情况可同时享受高新区多项政策时,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已享受高新区“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在“一事一议”政策执行期内不重复享受本政策。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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