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枝江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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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枝江高新区管委会:

  《枝江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枝江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完善工程变更审查程序,保证财政性资金的合理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项目廉政建设,结合我市工程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国内政策性贷款、政府债券资金、援助资金、政府融资资金等投资建设的项目及市政府指定管理项目。

  第三条市住建局是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的审查备案管理机构,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作为变更审查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发改部门。负责审查工程变更的规模和内容。若有必要,邀请本行业专家参加。

  (二)住建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工程变更审核工作。若有必要,邀请本行业专家参加。

  (三)财政部门。负责裁定财评工程量清单缺陷类变更,评审工程变更概(预)算,落实工程变更资金。若有必要,邀请本行业专家参加。

  (四)审计部门。负责对工程变更进行审计监督。若有必要,邀请本行业专家参加。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包括: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由施工单位以外原因引起的涉及施工内容或工程费用变化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三)材料与设备的调整;

  (四)工程甩项;

  (五)因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问题引起的工程量清单的差异或者误差;

  (六)其他原因引起的变更。

  工程变更金额采取累加制,工程变更总体金额为变更增加金额与变更减少金额绝对值相加之和。

   第五条 ;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发生变更的,实行分类、分期审批。确需进行工程变更的,坚持“先报备、后实施”。

  (一)政府投资项目需进行工程变更的,由建设单位填写《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申请)表》,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按以下程序执行:

  1.累计变更工程价款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内,且不超过合同金额5%(含5%)的,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建设项目中心履行备案手续,并作为工程竣工决(结)算的依据。

  2.累计变更工程价款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200万元)以内,或累计变更工程价款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内,但超过合同金额5%(不含5%)的,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向市政府书面请示工程变更,由市建设项目中心组织相关部门核查作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内容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变更是否实施、变更原因、变更责任方、变更必要性经济性、变更建议等),报经项目分管副市长审批后,履行投资报批、评审、政府采购、备案等程序。

  3.累计变更工程价款在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上、400万元(含400万元)以内,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市政府书面请示工程变更,由市建设项目中心组织相关部门核查作出书面变更建议,报经项目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批后,履行投资报批、评审、政府采购、备案等程序。

  4.累计变更工程价款在400万元(不含400万元)以上、800万元(含800万元)以内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市政府书面请示工程变更,由市建设项目中心组织相关部门核查作出书面变更建议,报经项目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后,履行投资报批、评审、政府采购、备案等程序。

  5.累计变更工程价款在800万元(不含8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市政府书面请示工程变更,由市建设项目中心组织相关部门核查作出书面变更建议,建设单位向市政府办公会议书面说明情况,同意工程变更的,履行投资报批、评审、政府采购、备案程序后实施。

  (二)工程变更实行分期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若有工程变更,项目建设单位需每季度进行申报。逾期未申报变更的项目,财政及审计部门对变更部分不再安排财政资金,相关资金由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三)分期申报的工程变更的变更金额实行累加制。若工程变更已经市政府办公会议批准同意,已上会通过的变更事项不再计算累计变更金额。

  (四)工程变更项组价、调价机制完善且变更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可不进行财政评审,直接纳入审计结算;变更金额超过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必须履行财政评审手续。

  (五)投资额增减幅度超过10%的,需同步在发改部门履行变更流程:

  1.投资额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额增减幅度超过10%的,需变更项目建议书;

  2.投资额500万及以上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额增减幅度超过10%的,需调整项目可研及初设。

  第六条 办理工程变更审查手续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请(备案)表(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明确意见,并签字盖章)。

  (二)项目建设单位内部工程变更审查相关资料(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党组会会议纪要、图纸会审意见、专家意见、其他相关会议记录等)。

  (三)设计变更应附设计图纸及说明(由设计人员签字并经设计单位盖章)。

  (四)工程变更预算书。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除不可抗力因素或涉及安全、质量问题、政府对项目需求改变等特殊情况外,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工程变更,严把设计变更关。重大设计变更,需重新招投标的,应当重新招投标。要做好勘察、设计、概(预)算等项目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避免因勘探、设计等不规范而导致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

  第十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住建局、审计局、财政局等各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联动和信息资源共享,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严格按程序申报工程变更。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的备案情况纳入单位效能考核范围。建设单位未及时备案或者规避备案的,市政府将在当年的效能建设考核中对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作相应扣分。

  第十二条 在造价咨询合同以及设计合同中应对预算编制单位、设计单位进行约束,若出现清单编制质量问题或者设计缺陷问题,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给予不良行为记录,直至提请发证单位吊销资质、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严禁利用工程变更提高设计标准、降低安全等级、延长工期、扩大规模。不得肢解工程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工程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由此造成的概算突破、工程延误和工程质量事故,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枝江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枝府办发〔2020〕11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中央、省、宜昌市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备案表

   ; ; ; ; ; ; ;2.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请表

; ; ; ; 附件1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备案表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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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编号

;

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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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合同价

;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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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 ; ; ;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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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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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变更增(减)金额(元)

;

累计变更估算金额(元)

;

变更原因及必要性(如有文件依据,应作为附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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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内容(内容及预算可作为附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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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意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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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意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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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意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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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 ; ; 月 ; ; ; 日

审计部门意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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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 ; ; 月 ; ; ; 日

备案部门意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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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 ; ; 月 ; ; ; 日

; ; ; ; 附件2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请表

项目名称

;

申请表编号

;

建设单位

;

中标合同价

;

联系人

;

电 ; ; ; ; 话

;

变更事项

;

本次变更增(减)金额(元)

;

累计变更估算金额(元)

;

变更原因及必要性(如有文件依据,应作为附件上报)

;

变更内容(内容及预算可作为附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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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意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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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 ; ; 月 ; ; ; 日

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意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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