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点军区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点政办发〔2024〕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电子信息产业园管理办公室,湖北点军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点军区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点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点军区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点军区临时用地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护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临时用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临时用地范围和选址
(一)临时用地是指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地质勘查和抢险救灾等原因需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并交还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土地。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的,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1.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包括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2.矿产资源、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查等临时用地,包括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配套设施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3.抢险、救灾以及疫情防控等需要紧急使用的土地;
4.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临时用地。
(二)临时用地选址要求:
1.临时用地选址应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原则,科学合理选址,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控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
2.取土场应当选址在荒山、荒坡等劣质地,严禁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内取土。弃土(渣)场应当合理划定范围,不得占用耕地。
3.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但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或先行用地对应建设项目的制梁场、拌合站可以占用耕地,但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4.临时用地应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参照现行各类土地使用标准,合理确定临时用地规模。
二、临时用地取得
(一)临时用地主体
临时用地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为项目建设依据文件明确的项目单位(业主)。能源、交通、水利及市级以上重大公共服务类项目可由项目单位(业主)书面委托施工单位承担临时用地申请具体工作。
(二)临时用地申请
因建设项目施工或矿产、工程、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用地单位向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点军区分局或区农业农村局(单独使用林地、草地的)提出临时用地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临时用地申请书或呈报表,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的,需提供生产建设项目单位(业主)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2.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包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勘查批准文件或勘查许可证、资源开采许可证等;
3.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需提供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
4.土地权属材料,如批次用地批文、不动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承包经营权证等;
5.临时使用林地的,应提交林地批复,使用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内土地的应提交区农业农村局书面审查意见;临时使用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的,应提交区交通运输局的书面审查意见;涉及取土场、弃土(渣)场的,应提交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的书面审查意见;涉及对环境有影响的,应提交市生态环境局点军区分局的书面审查意见(详见附件1);
6.临时用地协议书及资金到位书面证明;
7.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费三方监管协议及缴费凭证;
8.临时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勘测定界图(1:500)、土地分类面积表、土地权属调查表和工作图;
9.临时用地项目与主体工程位置关系图、土地利用现状照片;
10.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临时用地申请人按照权属调查结果分别与相关方签订书面临时用地协议。使用集体土地的由区政府、申请人及村(居)三方签订;已确定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或储备土地由申请人与土地使用权人或市土地储备中心双方签订;未确定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批次用地)由区政府和申请人双方签订。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用地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临时用地审批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点军区分局负责临时用地资格审查,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点军区分局下达《使用临时用地告知书》及用地红线图,会同区征迁协调指挥部组织临时用地申请人、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书》(详见附件3);临时用地单位与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点军区分局(或农业农村局)、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详见附件4),并确定“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
用地单位申报资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涉及占用多种混合地类的,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点军区分局审核,报区政府审查,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涉及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点军区分局初审、区政府复审,区政府复审通过后报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审批。
只涉及使用林地、草地的,由区农业农村局初审,审查后报区政府复审,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油气探采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临时用地到期后不得续期。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用地申请不予批准:
1.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或影响公共设施正常运行的;
2.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预防措施难以保障安全的;
3.临时用地范围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尚未查处的;
4.临时用地范围存在权属争议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提供土地
临时用地申请获批后,由项目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向区征迁协调指挥部提出申请,会同用地单位及村(居)现场放线,交付土地。
三、临时用地补偿及复垦费
1.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单位:亩、元
临时用地地类
年
;
产
值
折算
;
系数
使用1年
使用2年
使用3年
使用4年
影响
;
年限
补偿
;
金额
影响
;
年限
补偿金额
影响年限
补偿金额
影响年限
补偿金额
永久基本农田
3000
2.0
2
12000
3
18000
4
24000
5
30000
一般耕地(水田、旱地大棚蔬菜、一般菜地)
3000
1.5
2
9000
3
13500
4
18000
5
22500
园地、精养鱼池、其他农用地(养殖水面等)
3000
1.1
2
6600
3
9900
4
13200
5
16500
林地
3000
0.8
2
4800
3
7200
4
9600
5
12000
建设用地
3000
1
1
3000
2
6000
3
9000
4
12000
未利用地
3000
0.5
1
1500
2
3000
3
4500
4
6000
;
备注:1.补偿年限按影响年限计算,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影响年限为使用年限加1年计算。2.临时用地占用建(构、附)着物及青苗费,按照点军区人民政府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办法文件标准执行。3.使用国有土地的,由临时用地者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2.土地复垦费标准
用地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单位编制临时用地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且经专业评审通过,并按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标准预存土地复垦费至三方监管账户。
四、临时用地监管
(一)工作职责
1.各乡镇(街道):负责临时用地占用耕地事项审查、参与土地复垦验收、组织村(居)委会和农户签订临时用地使用协议、受委托具体组织实施土地复垦工作;
2.区征迁协调指挥部:负责组织临时用地业主和村(居)委会签订临时用地使用协议、开展土地征用补偿兑付和放线交地;
3.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点军区分局:负责临时用地审查和上报审批、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三方监管协议、参与土地复垦验收和复垦保证金划转、耕地占用税协税以及临时用地使用或复垦中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与监督改正;
4.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临时用地涉林涉水事项审查、涉及地类全部为林地和草地的临时用地审查和审批、参与土地复垦验收;
5.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临时使用公路两侧控制范围事项审查;
6.市生态环境局点军区分局:负责环境影响调查评价事项审查;配合参与土地复垦验收、提供生态修复业务指导;
7.区住建局:对取得临时用地批准书的施工企业建设行为进行监管;
8.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取土场、弃土(渣)场选址等事项审查、配合开展临时用地使用或复垦中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9.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协调指导辖区各银行机构开设土地复垦费用缴存专门账户;
10.区税务局:负责征缴临时用地耕地占用税及入库工作;
11.区财政局:负责临时用地耕地占用税退税出库和划转等工作。
(二)耕地保护
各乡镇(街道)履行耕地保护属地责任,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点军区分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履行监管责任。使用临时用地应坚持节约集约、依法报批、合理使用的原则,可利用荒山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土地的,不占用好地。因建设确需占用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的,用地单位必须在临时使用土地前开展“耕作层剥离”,并堆放在专门设计报批的堆放场所用于土地复垦和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三)其他事项
临时用地单位在临时用地施工过程中不得影响城市建设规划、市容卫生;不得妨碍道路交通;不得损坏通讯、水利、电力等公用公共设施;不得污染环境或造成水土流失;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将临时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转让、出租或抵押给他人;不得改变临时用地用途或超出批准的范围用地;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临时用地复垦
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临时用地单位应当自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按照经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和临时用地协议的约定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临时占用林地的,应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毁损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的,应及时组织修复,恢复其原使用功能,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临时用地复垦后,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及时组织自查出具验收技术报告,向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点军区分局或区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点军区分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点军区分局等单位和所在乡镇(街道)及村(居)等相关部门组织复垦联合验收,出具验收审查意见(详见附件2)。复垦验收合格的,银行部门凭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点军区分局或区农业农村局出具的《临时用地复垦验收合格通知书》,将土地复垦费退还临时用地使用者。
临时用地使用者不履行复垦义务或在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点军区分局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复垦义务人相关责任,并由区政府委托所在乡镇(街道)组织复垦,或根据村(居)申请交由其复垦,其产生的复垦费用由银行部门凭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点军区分局或区农业农村局出具的《临时用地复垦验收不合格通知书》,从预存土地复垦费三方监管账户划转至指定账户,预存土地复垦费不足于支付实际复垦工程费用的,可由区财政部门将临时用地耕地占用税划转用于土地复垦费用开支。
临时用地批准后,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点军区分局配合税务机关开展耕地占用税协税工作;涉及全部占用林、草地的,由区农业农村局配合税务机关协税。临时用地单位按期完成复垦的,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未按期完成复垦的或复垦验收不合格的,耕地占用税不予退还,并可作为相关单位代为组织复垦的费用。
六、临时用地收回
临时用地期满并复垦后,用地单位应无条件归还土地。临时用地期满不履行复垦义务、拒不归还土地,或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点军区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点军区分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点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点军区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点政办发〔2020〕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后,若国家、省、市临时用地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点军区临时用地审查意见单;
2.点军区临时用地复垦联合验收审查意见单;
3.临时用地协议书;
4.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三方)。
附件1
点军区临时用地审查意见单
用地单位或个人(盖章)
;
临时用地项目名称
;
用地位置
;
临时用地用途
;
用地面积
;
及地类
;
㎡
其中:
;
农用地㎡,(其中:耕地㎡,园地㎡,林地 ㎡,其他 ㎡);
未利用地 ㎡;
建设用地 ㎡。
申请用地时间
年
年月日至年月日(以批准日期为准)
复耕措施
;
村(居)民
;
委员会意见
;
审核人 (签章):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意见
审核人 (签章): 年 月 日
市生态环境局点军区分局
;
意见
审核人 (签章): 年 月 日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意见
审核人 (签章): 年 月 日
区农业农村局意见
审核人 (签章): 年 月 日
交通等相关
;
部门意见
;
审核人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
点军区临时用地复垦联合验收审查意见单
项目名称:
项目
;
基本
情况
项目位置
;
项目用途
;
用地单位
;
;
批准用地面积
及
具体地类
㎡
其中,农用地 ㎡(耕地 ㎡,园地 ㎡,林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
土地
;
复垦
方案
措施
项目用地总面积为 ㎡,计划复垦责任面积为 ㎡,复垦率100%。通过(表土剥离、表土覆盖、表土清理及翻耕、土壤培肥、栽植苗木、撒播草籽、修复田间道……等措施)实施复垦,计划复垦后耕地 ㎡,园地 ㎡,园地 ㎡……
;
现场
;
验收
内容
一、土地复垦完成情况
;
1.土地复垦项目的范围、建设规模和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2.土地复垦面积认定情况
3.土地复垦耕地地类及质量等别情况
4.土地复垦耕地或利用及管护情况
5.其他情况
二、存在的问题
现场
;
验收
内容
村(居)
;
验收人 (签章):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
;
验收人 (签章): 年 月 日
区农业农村局
;
验收人 (签章): 年 月 日
市生态环境局点军区分局
;
验收人 (签章): 年 月 日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点军区分局
;
验收人 (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临时用地协议书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宜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点军区分局监制
年 月 日
临时用地协议书
甲方: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政府
乙方:
丙方:村(居)民委员会
乙方因项目建设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点军区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一、临时用地范围和用途
临时用地位于乡镇(街道)村组,共个地块,总面积公顷,农用地公顷(其中:耕地公顷、林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荒地)公顷。主要用途为: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地上地下(强弱电、给排水)管线敷设£、钻井等勘查作业£、勘查辅助工程£、施工运输便道£、取土场£、弃土(渣)场£。其中:地块一公顷,农用地公顷(其中:耕地公顷、林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荒地)公顷,用途为;地块二公顷,农用地公顷(其中:耕地公顷、林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荒地)公顷,用途为。
……
详见现场勘测定界图及分类面积表。
临时用地现状为:(建构筑物、附着物、地上农作物、林木等情况)。
二、临时用地年限
临时用地使用年限为年,期限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临时用地补偿
乙方负责按照《点军区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标准,一次性支付点军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中心临时用地补偿费万元、青苗及地上附属物补偿费万元,工作经费万元,以上三项费用合计万元。开户行:,银行账号。由点军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中心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兑付补偿费用。
四、土地复垦费
按照《点军区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在本协议签订10日内,由乙方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单位编制经专家评审通过的临时用地使用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并按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标准与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点军区分局、银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三方)》,并及时预存土地复垦费至三方监管账户。
五、三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与丙方权利义务
1.甲方与丙方有权按照三方协议对乙方是否按照临时用地用途、面积等开展生产进行监督,如乙方存在违反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点军区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情形,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并不退还乙方支付的临时用地补偿费,可以限期乙方进行复垦,乙方拒不复垦或复垦不合格的,甲方有权通知临时用地批准机关函告银行划转乙方预存的复垦费用于复垦,如预存复垦费不足的,由乙方进行补足。
2.甲方与丙方负责协助乙方开展临时用地范围内现场勘查,做好农户等相关协调工作,确保乙方在临时用地期间正常施工。
3.甲方与丙方不得克扣、截留和挪用临时用地补偿资金,并妥善安排好被用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4.甲方与丙方负责依法出具乙方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相关证明材料。
5.除国家和集体需要外,甲方与丙方不得提前收回土地。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必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点军区分局(或者区农业农村局)办理临时用地许可手续。
2.乙方对批准的临时用地,必须遵照《点军区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临时用地监管规定条款义务,包含且不限于在临时使用土地前开展“耕作层剥离”,并堆放在依法批准地点用于土地复垦和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不得改变临时用地用途,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擅自将临时用地出租、抵押或转让给他人等相关规定。
3.在临时用地期满后3个月内,乙方应无条件自行拆除地上的建(构)筑物,及时清理废弃物,按国家复垦技术标准或土地复垦方案,恢复土地原貌,全部复垦完毕达到验收标准,并保证耕地原有水利,耕作层和交通设施的完善。相关清理费用及安全责任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复垦结束后7日内,由乙方书面申请甲方和丙方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联合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视为落实复垦义务。验收合格后,乙方凭土地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按照《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三方)》办理退费手续;若经验收不符合耕地复垦标准,且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土地复垦标准的,甲方有权单方组织相关部门复垦达标,费用从保证金中列支,不足的部分由乙方进行补足。
5.若在临时用地期满3个月内,乙方未按要求进行复垦,且未提出土地复垦验收申请的,视同乙方自动放弃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点军区分局负责通知银行,将专用账户中的土地复垦费予以划转,全额作为土地复垦违约金,由甲方组织相关部门代为进行土地复垦整治。
6.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使用该临时用地时,乙方须在接到通知后的15日内,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并退还土地。相关拆除费用及安全责任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与丙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7.甲方因乙方或丙方违约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维权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查询费等及甲方因此垫付的其他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或丙方承担。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通过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法律纠纷解决:本协议若产生法律争议及纠纷,经甲乙丙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其他交有关部门存查。本合同自临时用地批准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协议签章】
甲方(盖章):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盖章):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丙方(盖章):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三方)
甲方(监管部门):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临时用地单位):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丙方(金融部门):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宜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点军区分局监制
年 月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落实土地复垦费用,保障土地复垦工作的顺利开展,复垦义务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和银行三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根据土地复垦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甲方有权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进行监督管理,监督乙方落实土地复垦费用,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第三条乙方应当遵守土地复垦法律法规,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土地复垦费用的存储、使用应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协助甲方对乙方土地复垦费用的存储、支取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议所称土地复垦费用,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