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兴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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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兴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兴政办发〔2024〕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兴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十九届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兴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9日

  兴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98号)等相关规定,参照《宜昌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宜府办发〔2020〕5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由政府提供资金或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着重解决保障对象的阶段性居住困难并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其管理遵循“超标退出、循环使用、规范管理”原则。

  第三条全县公租房按照“统筹管理,各负其责,审管分离”的原则,政府投资建设公租房和企业建设公租房统一纳入保障性住房体系,由县住房保障部门统筹管理,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企业各负其责运营管理,公租房申请审核与运营管理职能分离,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房屋产权企业分类负责申请审核,运营管理由专业化运营服务机构进行,具体负责公租房的租赁管理、维护修缮、租金收取及租户服务、房屋收回等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古夫城区和昭君集镇由政府投资建设公租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古夫城区和昭君集镇以外的乡镇公租房和企业公租房,对应乡镇人民政府或企业可参照本细则实施,或自行制定相关规定,报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五条县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是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公租房建设规划编制、配套政策研究,县住房保障建设中心负责房源筹集、分配计划管理、租赁补贴资金分配计划、信用体系与信息平台建设等日常管理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公租房建设、租赁补贴、运营管理及公租房信息系统建设维护等资金的筹集和监管;县公安部门负责公租房保障对象人口管理,指导、督促公租房所在小区的治安和智慧小区建设;县人社部门负责对公租房申请对象的社保缴纳情况进行审核和复核,并提供事业单位人员的辞职、辞退、工作变动信息;县民政部门负责公租房申请对象和保障家庭低保、低收入资格认定,开展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等对象经济状况核对;县残联负责残疾人家庭资格核实认定及相关稳定工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核查公租房申请对象和保障家庭的房产信息;县发改、科经、应急、市场监管、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住房公积金、税务等部门,依职责做好公租房相关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住房保障资格初审,城镇社区、民政办负责公租房申请受理,并协助做好保障对象资格动态管理和公租房运营管理中安全稳定、文明创建等工作。

  第六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资产,不得作为融资抵押物,不得以其进行担保。县财政部门、县住房保障部门应认真履行政府投资建设公租房资产的监管职责,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公租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租房管理和维护维修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房源及资金来源

  第八条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本县住房发展规划及住房保障实际,在全县年度住房保障计划中明确公租房保障计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公租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已建成的公租房;

  (二)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的公租房;

  (三)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公租房(含按政府要求,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套建设、政府提供资金或者政策扶持由企业建设的公租房);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租房。

  第九条公租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省安排的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二)县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主要包括:土地出让金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政策规定计提的资金以及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出租保障性住房所得的收益;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三章保障对象与标准

  第十条公租房的保障对象为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或人员: 城镇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大学生,稳定就业外来进城(镇)务工人员。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不能同时享受。

  第十一条实物配租采取面向社会公开配租和定向供应相结合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配租的公租房,实行常态化受理保障申请。定向供应的公租房,主要面向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棚户区改造、产业园区建设等重点项目中符合条件的特定群体。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面向企事业单位定向整体配租,由职工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向县住房保障部门申报房源分配计划。

  第十二条 公租房实物配租原则上保障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实际配租面积即为保障面积且视为已足额保障。

  第十三条 保障家庭成员,其中,已婚者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35周岁以下(不含35周岁)未婚者主要包括本人及其父母,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未婚者仅指本人;离异或丧偶者主要包括本人及其直接抚养的未婚子女。有城镇常住户口、无住房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人以及在外地服兵役、就学的家庭成员可计算在内。

  第十四条申请人本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代表家庭成员办理公租房保障相关事宜。家庭成员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租赁补贴。

  第十五条县发改部门会同县住房保障部门、县财政部门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公租房基准租金标准,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按套内面积计取租金。

  在符合准入条件的基础上,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保障对象类型,实行差异化租金标准保障。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租金标准作为公租房基准租金;城镇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保障面积内按对应优惠价格计租,保障面积外按基准租金标准计租;新就业大学生和稳定就业外来进城(镇)务工人员,首次签订合同租金按基准租金标准的1.2倍计租,续签价格按本细则第二十六条具体规定进行调整。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六条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古夫城区(或昭君集镇)无房产或有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足15平方米,无房产登记、交易记录(因重大疾病治疗等特殊原因出售住房的除外),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可在对应的古夫镇城区内(或昭君集镇内)申请公租房保障。除上述条件外,各类保障对象还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城镇低保家庭:

  1、具有城区常住户口;

  2、具有城镇低保资格证。

  (二)城镇低收入家庭:

  1、具有城区常住户口;

  2、具有城镇低收入认定资格。

  (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具有城区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标准以下。以上三类申报对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①限制行为能力和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1人户家庭;②单身申请人未满35周岁;③因离婚原因产生住房困难未满3年;④县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四)新就业大学生:

  1、在兴工作未满2年;

  2、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

  (五)稳定就业外来进城(镇)务工人员:

  1、在本辖区劳动关系稳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2、截止申请之日的上月,连续在城镇缴纳职工养老保险1年及以上。

  外来进城(镇)务工人员只能在务工所在乡镇(园区)申请住房保障。新进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的毕业生只能在工作单位所在乡镇申请住房保障。

  第十七条公租房申请实行分类申请、常态化受理、部门并联审核的模式。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受理:古夫镇、昭君镇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交申请,各社区对信息完整的申请予以受理,按批次报送至镇人民政府。其他乡镇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办提交申请,乡镇民政办受理申请后按批次报送至乡镇人民政府。

  2、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社区、民政办报送的居民申请后,按批次提出初审意见报送至县住房保障建设中心。

  3、审核:县住房保障建设中心会同县民政、公安、残联、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对申请对象资格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4、公示:县住房保障建设中心综合各部门审核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终审,对审核合格对象,通过社区、兴山县政府门户网站同步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对象,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为公租房保障对象。

  第五章 配租与退出

  第十八条实物配租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配租方案并公示:县住房保障建设中心根据房源和优先保障对象情况,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顺序配租:由县住房保障建设中心按照保障优先顺序进行配租,并通知保障对象。保障优先顺序为: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应保尽保,兼顾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生、稳定就业外来进城(镇)务工人员。

  (三)办理入住:在规定期限内,由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凭入住通知单和有效身份证明,与县住房保障建设中心或运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九条公租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保障。因房源不足未能配租的,再次集中公开配租时,按原优先顺序配租。

  第二十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配租:

  (一)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家庭成员中有一、二级重度残疾人;

  (三)家庭成员中有全国劳模、英模、烈属、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伤病残退役军人;

  (四)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其他符合优先实物配租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实物配租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为1年。首次签订合同时须足额缴纳1年的租金,并缴纳履约保证金。

  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按程序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准予续租。因家庭人口增加、就业、子女就学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由本人申请,经县住房保障建设中心核实承租人保障资格后,根据房源情况可作调换。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本人因去世或离异等退出公租房保障的,正在享受保障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在1个月内按申请审核程序进行变更,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公租房保障,并按照新的家庭情况重新确定保障标准和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进行腾退。

  第二十二条租赁期内,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居住,承租人不得转租、转借,不得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及用途。承租人自行装修部分的价值,腾退时不予补偿;承租人不得以装修为由拒不腾退。承租造成房屋破坏或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退出配租房屋前,要提前告知物业公司并报县住房保障建设中心备案,在查验房屋时发现配租房屋及其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退回公租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租房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应责令其限期退回,限期退回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逾期不退回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限期退回期满至退回公租房之日止,按基准租金标准的3倍计租。

  第二十五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腾退公租房:

  (一)在规定的审核期内,未到县住房保障建设中心进行年审且逾期(由县住房保障建设中心通知不超过1个月的限期整改)不改正的或年审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房屋的(含住房或非住房)。

  (四)新就业大学生或稳定就业外来进城(镇)务工人员辞职、辞退、调离兴山县工作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经催缴仍不缴纳的。

  承租人有前述第(一)、(二)条情形的,县住房保障建设中心将为其安排不超过3个月的腾退期(自合同期满之日起算);承租人有前述第(三)条情形的,县住房保障建设中心将为其安排不超过6个月的腾退期(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从交房之日起算,购买二手房、受赠、继承房屋的从取得产权之日起算);承租人有前述第(四)条情形的,县住房保障建设中心将为其安排不超过3个月的腾退期(自承租人辞职、辞退、调离兴山县之日起算);承租人有前述第(五)条情形的,应立即腾退公租房。腾退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逾期拒不腾退的,县住房保障建设中心或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租房,从腾退期满至退回公租房之日止,按基准租金标准3倍计租。

  第二十六条 新就业大学生、稳定就业外来进城(镇)务工人员承租古夫城区公租房的租住期限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5年。

  对于在古夫城区公租房居住满5年的新就业大学生、稳定就业外来进城(镇)务工人员,在古夫城区内确无其他住房的,自第6年起,租金调整为基准租金标准的1.5倍。对于居住超过8年的新就业大学生、稳定就业外来进城(镇)务工人员,自第9年起,租金调整为基准租金标准的2倍。

  新就业大学生、稳定就业外来进城(镇)务工人员在古夫城区公租房内居住满10年的,必须办理退租手续。新就业大学生、稳定就业外来进城(镇)务工人员居住满10年后,若仍未办理退房手续,县住房保障建设中心或运营单位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租房。

  第六章 租赁补贴及退出

  第二十七条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选择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方式及程序同实物配租。

  第二十八条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

  第二十九条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取消补贴发放资格:

  (一)经县民政部门认定不符合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资格的;

  (二)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房屋(含住房或非住房);

  (三)提供虚假材料,查证属实的。

  第七章 管理监督

  第三十条县住房保障部门开展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查阅、记录、复制保障对象的相关信息或者资料;

  (二)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租房检查住房使用情况;

  (三)对违反公租房使用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并督促改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制定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标准和考评办法。运营管理服务合同可明确服务企业承担公租房日常使用情况的巡查、管理与维护工作,承租人有义务配合相关管理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承租人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劝阻承租人,并及时报告运营单位或县住房保障建设中心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委托的管理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支付运营管理费用。对于考核不合格或居民反映问题较突出的,应令其限期整改,或重新选聘。

  第三十二条承租人在婚姻、房产、家庭财产等信息发生变化时以及在收到住房保障资格审核通知后,应及时主动向有关单位申报,配合资格审核。每年由县住房保障建设中心、县民政、不动产登记等部门联合开展对住房保障对象的动态资格核查。

  第三十三条加强公租房信息系统建设,强化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探索采取门禁管控、大数据比对等多种措施开展公租房转租转借清理、退出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公租房保障家庭的档案管理和诚信管理建设。对当事人违反公租房相关规定的行为以及严重违约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复核中发现申请人有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伪造相关证明等情况的,应当退出公租房,且自退出公租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保障。

  第三十五条 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县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县委组织部、民政、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及运营单位为成员,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推进落实公租房规划、政策措施、目标任务和解决相关突出问题等。

  第三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县住房保障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核实、处理;县住房保障部门、所有权人和运营单位、承租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县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县内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由县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具体按照县人才公寓管理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生效之日,公租房租赁合同未到期,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与本细则计算租金不一致的,合同期应当缴纳的租金总额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执行,合同期满后按本细则计取续租租金。本细则所述居住期从首次承租之日开始计算,期间有调换房源的累计计算。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兴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兴政办发[2023]6号)同时废止。施行过程中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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