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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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水利(和湖泊)局,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农业农村局,宜昌高新区发展服务中心,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水利工程变更审批效率,加强工程变更监督管理,防范化解工程变更引起结算争议,促进工程“两算”及时办理,保障水利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和市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对“两算”工作要求,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变更和结算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4年8月6日

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加快工程结算、决算办理,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7〕15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程》(GB50500-2013)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级政府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变更、计价及实施管理,适用于省部级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变更新增分类分项清单项目组价。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工程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符合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工期和投资管理的要求。变更类型划分第四条工程变更是指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对招标设计图纸的建设任务、规模、标准进行调整,以及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政策调整、物价变化、不可抗力、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施工组织变化等合同价款的变化。

第二章 变更类型划分

  第四条 工程变更是指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对招标设计图纸的建设任务、规模、标准进行调整,以及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政策调整、物价变化、不可抗力、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施工组织变化等合同价款的变化。

  第五条 工程变更分为三类:

  (一)一类变更:预算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单项工程变更增(减)费用超过500万元的;预算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工程变更增(减)费用占中标合同价的20%及以上的;

  (二)二类变更:预算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单项工程变更增(减)费用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预算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变更增(减)费用占中标合同价的10%至20%的;

  (三)三类变更:预算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单项工程变更增(减)费用200万元以下的;预算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变更增(减)费用占中标合同价的10%以下的。

第三章 变更文件编制

  第六条 工程变更可由施工、监理及项目法人等单位提出。收到变更申请后,项目法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变更进行内部审查核实,分析变更原因,界定责任主体,形成变更方案,估算变更费用,确定变更分类。必要时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赴现场勘验,对变更事项进行论证,经充分论证后认为确有必要变更的,可正式进入变更程序。

  第七条 工程变更实施前,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明确意见,并签字盖章。项目法人办理一、二类变更审批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变更联系单;

  (二)工程变更会审纪要;

  (三)价款变更预算书;

  (四)工程设计图纸有变化的,应附设计变更说明、变更前施工图、变更后设计图纸;

  (五)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的,应附原勘察报告及现场勘察资料。

  (六)施工组织变化的客观条件资料、政策调整文件、招标清单漏项的招投标文件、物价变化的造价信息及合同约定条款等支撑资料;

  (七)项目法人审核后的工程变更费用净增(减)情况及变更前后工程量、费用对比表。

  第八条 收到二、三类工程变更审批申请后,项目法人、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和权限在5个工作日内对工程变更完成审批。收到一类工程变更审批申请后,审批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不含项目评审时间)对工程变更完成审批。

第四章 变更审批

  第九条 工程变更实施分类审批:

  (一)一类变更由市发改部门审批。项目法人在变更实施前向市发改部门提出申请,市发改部门组织市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后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二)二类变更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法人在变更实施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后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并报市发改、财政部门备案。

  (三)三类变更由项目法人自行办理。变更实施前项目法人将变更资料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一类变更和二类变更原则上应在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后进行施工。先施工后报批的工程变更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对于涉及工程安全、紧急抢险处理或执行行政指令等特殊情形时的变更,报经项目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项目法人可采取边施工边报批的方式,于30个工作日内办结工程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内容的施工原则上应由原中标单位承担;原中标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选择施工单位。工程变更中属新增建设内容的,项目单位应按照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工程变更实施过程管理,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变更项目审核、确认手续,建立变更管理台账,保存影像等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做好变更资料归档工作。

第五章 变更实施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手续完成,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就变更内容价款达成一致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变更内容实施影响工期关键线路的要及时进行进度计划调整。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工程变更价款结算的具体办法。变更项目结算单价(总价措施费不调整)原则上应按下列办法约定:

  (一)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工程变更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工程变更项目的,但有类似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

  (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工程变更项目单价的,变更项目新增单价原则上应按以下办法确定:

  1.按照施工单位投标时的投标报价浮动率、施工时当期本地材料信息价格和水利行业预算定额编制补充单价,经监理单位审核,报项目法人批准后办理结算。

  2.无水利定额消耗量的变更项目,应优先按湖北省住建行业和国家交通行业定额计算全费用综合单价,取费标准按照施工单位报价水平确定。湖北省住建行业和国家交通行业也无定额的,可以借鉴其他地区行业定额消耗量,也可以按照成本加酬金的原则计算综合单价。

  第十六条 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物价变化引起的价格变更,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价。非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物价变化引起的价格变更,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价。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对工程变更价款存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及时化解争议。当事人就争议问题无法自行协商和解的,可委托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也可以提请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调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履行工程变更主体责任,高度重视项目前期工作,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勘察设计单位,建立健全源头管控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内部分工、工作流程和时限要求,控制一类、二类变更,减少三类变更。

  第十九条 推行保函、保险方式加快工程结算支付。最后一次结算价款经项目法人审核确认后,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项目法人根据支付担保向施工单位支付结算款项。

  第二十条 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工程变更责任管理。有以下行为和问题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照“谁主导,谁负责”的原则,依据相关法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报批或备案工程变更文件的;

  (二)未经审批或者备案,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

  (三)编制的变更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四)工程参建单位借工程变更变相调整工程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的;

  (五)无工程变更费用净增(减)情况及变更前后工程量、费用对比的;

  (六)项目法人管理不当、勘察设计单位前期勘察设计深度不足、施工单位不具备投标承诺的施工能力,导致一类、二类变更的。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或备案的工程变更内容实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水利勘测设计项目招标定标及各类水利项目评奖评优时应将项目的工程变更情况纳入考核要素。由于勘察设计质量原因产生的一、二类工程变更,按照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失误的问责办法认定为勘测设计失误。造成二类变更的,对勘测设计单位及其责任人采取警示约谈等方式进行问责;造成一类变更的,对勘测设计单位及其责任人采取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二十三条 由于项目参建有关方的过错引起工程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参建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市发改部门对相关条款另有规定时,遵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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