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山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0:06
收藏
详情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兴山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9日

兴山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代建制的通知》(鄂政发〔2009〕56号)、《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宜府办发〔2021〕17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单位(委托单位)通过依法招标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或直接委托县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投资工程代建机构(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委托单位)的制度。

  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直至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成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两阶段,将建设实施阶段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第三条总投资400万元及以上的非经营性县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批准按照本办法实行代建制。

  第四条县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县审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及代建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代建职责分工

  第五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政府设立(授权)的代建单位除外);

  (三)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

  (四)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五)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六)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承接项目代建业务:

  (一)依法被责令停业的;

  (二)近3年内承接的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

  (三)近3年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约等不良记录的;

  (四)采取欺骗、伪造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建资格的;

  (五)采用贿赂、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

  (六)未按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第七条使用单位(委托单位)主要职责:

  (一)选择代建单位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代建合同;

  (二)提出项目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使用功能配置,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完成立项审批;

  (三)组织或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下同)和施工图设计编报;

  (四)组织或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规划、土地、消防等有关手续;

  (五)组织或监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

  (六)监督代建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概算进行建设,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并协助代建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

  (七)监督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八)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参与项目结算;

  (九)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参与审核工程财务决算,协助报有关部门审批;

  (十)接收、使用和管理代建项目,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十一)履行代建合同的其他相关约定。

  第八条代建单位主要职责:

  (一)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二)编制项目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方案,经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初审后报县财政局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三)根据项目代建委托合同负责规划、土地、建设、安全、环保、水务、人防、供电、绿化、城管、交管等有关手续的办理;

  (四)依法组织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的采购招标,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并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五)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交由使用单位(委托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

  (六)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据实向使用单位(委托单位)申请支付项目建设资金;

  (七)组织项目施工,并对项目质量、工期和安全生产负责;

  (八)负责项目施工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有关手续的报批;

  (九)代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十)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组织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委托单位)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十一)编制工程结算表及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十二)整理汇编移交项目有关资料;

  (十三)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后,向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代建总结报告;

  (十四)履行代建合同的其他相关约定。

  采取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建设实施阶段委托代建单位进行建设管理的项目,代建单位的职责结合实际参照上述条款确定,并在项目代建委托合同中具体约定。

  第三章  代建程序

  第九条使用单位(委托单位)依据《兴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提出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以及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建设方式,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按规定程序完成立项报批。

  第十条发改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应明确是否实行代建制和代建单位的选择方式,同时将批复文件抄送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县审计局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审批文件,依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确定代建单位或委托经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机构作为代建单位。

  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的,应当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招标手续,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直接委托方式的后续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再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竞争性采购。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提交履约保函后,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应当依照项目有关审批文件,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对项目的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等内容,以及各方在项目建设期间的责任、权利与义务进行明确约定。

  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应当将代建合同报送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县审计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国家、省、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按照代建合同开展前期工作,并根据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批准的项目投资估算实行限额设计。

  代建单位对于使用单位(委托单位)提出的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的超规模、超标准建设要求,有权拒绝执行。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应严格依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编制招标文件,依法组织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的招标,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十五条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变化和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和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同意,按《兴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程序申请调整概算。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六条因工程设计变更、由代建单位以外原因引起的涉及施工内容或工程费用变化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材料与设备的调整、工程甩项及其他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由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和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同意,按《兴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程序申请变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七条代建项目施工单位应根据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竣工文件和技术、经济签证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由代建单位核实并经使用单位(委托单位)确认后,依法依规报行政监管部门审定。

  第十八条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代建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按财政部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意见,根据产权归属向项目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协助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代建单位应按照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对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等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在资产移交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条代建项目保修期内,质量缺陷由代建单位负责消除;工程保修期结束后,项目维护由使用单位(委托单位)负责。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的支付由使用单位(委托单位)负责审核,综合考虑建设进度、合同约定等因素后,报财政部门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拨付。由县级国有投资平台组织实施的代建项目,代建单位结合项目实际进度,分阶段向委托单位提交资金申请,经委托单位审核后向县财政局申报用款计划,由县财政局审核后,从国库直接拨付代建单位。

  严禁超范围、超进度、超合同支付。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及相关规定,做好代建项目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按项目单独核算,确保建设资金安全使用。

  第二十三条 代建管理费是代建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管理的费用,列入项目投资概算在工程待摊投资中列支。

  代建管理费按代建项目投资概算所属档次进行总额控制,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建设管理费)扣除土地征收、迁移补偿等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实行差额累进分档计算(具体标准见附件)。

  采取全过程代建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采取分阶段代建管理的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同时发生以上两项费用,但两项费用总和不得超出《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

  第二十四条代建管理费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因项目投资规模的调整以及因人工、物价、税率、汇率、利率等因素的变动而调整,但因政府或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原因导致项目审定投资超过原批复估算投资正负20%以上时,可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及原计费方法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五条代建管理费具体支付方式需在代建合同中明确。代建管理费在项目竣工前支付不超过80%,余额在代建项目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代建管理费核定和支付应当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结合,与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代建单位未完成代建任务的,应当扣减代建管理费。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因管理不善,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或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串通舞弊,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和安全事故的,代建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无条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负总责并先予赔偿,后期由代建单位根据责任划分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追偿。代建单位赔偿金,一律从代建管理费中扣减;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

  第二十八条  经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确认代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可依法解除项目代建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委托单位)超越代建合同的约定,擅自干预导致项目建设不能按期完工、投资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造成安全事故的,由使用单位(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严格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重点项目办会同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费计取标准

  2.兴山县设立(授权)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单

 

 附件1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费计取标准

投资概算(万元)

费率(%)

代建管理费计取公式(万元)

1000以下

2

投资概算×2%

1001-5000

1.5

20+(投资概算-1000)×1.5%

5001-10000

1.2

80+(投资概算-5000)×1.2%

10001-50000

1

140+(投资概算-10000)×1%

50001-100000

0.8

540+(投资概算-50000)×0.8%

100000以上

0.4

940+(投资概算-100000)×0.4%

;

  附件2

兴山县设立(授权)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单

序号

代建单位

1

兴山县属国有企业及下属子公司

;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