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江陵县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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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江陵县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政发〔2024〕4号

江陵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三湖、六合垸管理区管理委员会,江陵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政府各部门:

《江陵县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24年7月16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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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县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河道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河道的防洪抗旱减灾功能和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江陵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陵县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及其配套水利工程设施,包括跨县(市、区)、乡镇(管理区)、村(社区)管理的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的整治、规划、利用、保护、监督管理。

本县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河道及其配套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部门协同相结合、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县管理的河道:

跨县(市、区)河道:县行政区域内四湖总干渠、西干渠由县水利湖泊局负责管理;县行政区域内石江渠、清水口渠、化港河由所在乡镇(管理区)负责管理。

五岔河、十周河、曾大河、渡佛寺渠、两湖渠、南新河、北新河、万岁河、红卫排渠、九龙渠、邓泓渠、荆西河、花桥河、白柳渠、复兴渠、大兴渠、中白渠等17条中小河流(排渠)以及观总渠、观中渠、观南渠、观北渠、张蒋渠、张资渠、蒋赤渠、红卫灌渠、凡南渠、颜总渠、颜南渠、颜中渠、颜北渠、新南渠、新风渠、新列渠、大熊渠等17条灌渠由县水利湖泊局负责管理;内荆河由县城管执法局负责管理。

(二)县管理的湖泊:龙渊湖、月亮湾由县城管执法局负责管理。

(三)乡镇(管理区)管理的湖泊:文村渊、赵家渊、背时湖、石子湖、瓦台垸、黑狗渊、车渊、观曲渊、平家渊、熊家渊等10个湖泊由所在乡镇(管理区)负责管理;江北渊由江北监狱负责管理。

(四)耀新民堤由马家寨乡负责管理;小微水体及其他河道由所在乡镇(管理区)及村(社区)负责管理。

按照河道分部门、分级管理原则,对管辖的河道进行管护、清淤、加固、整治和配套设施更新改造。

第四条 河道防汛抗旱、水污染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水生态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六条 河道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的管理,加强水污染防治、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生态、水利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按照河湖长制工作体系,各级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县河湖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县河湖长制工作。

第八条 县水利湖泊局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统一管理。

第九条 县水利湖泊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和湖泊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规划、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指导乡镇(管理区)区域和流域水利规划工作。

(三)负责重要区域、流域以及主要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调度。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和湖泊保护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湖泊保护规划。

(五)指导县内江河湖泊及河口、闸站的治理、开发和保护。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市、区)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六)统筹河湖保护管理规划,确定河湖保护名录,落实河湖管护责任主体,指导、组织水域岸线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七)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跨乡镇(管理区)、部门水事纠纷。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执行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河道主管部门的决定、命令及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江陵县分局负责水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规划,严格环境准入制度,对废水排放企业实施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双控制度,开展入河道污染源调查执法和达标排放监管,对地表水水质进行监测,完善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核定重要水域纳污能力,核查排污口污染物入河湖量,制定并实施污染物削减分阶段行动计划,开展违法排污行为专项整治,加快实施排污口达标建设和监测体系建设,加强入河湖排污口日常监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县森林、湿地、水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负责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河湖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协调河道治理项目用地保障,会同县水利湖泊局开展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确权。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服务,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推进农业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依法查处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县经信商务局负责工业节水,协调新型工业化与河道保护管理有关问题。

县住建局负责城区黑臭水体治理,开展城区截污治污、水生态修复与建设,推进全县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监管。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中心城区河湖管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监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负责通航水域的航道维护和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河道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平台、堤防及禁脚地;保护范围为工程安全保护和建设备用地。

(一)县管理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脚外5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10米,其配套工程设施(涵闸、泵站)管理范围为上下游各100米,左右各30米。

(二)乡镇(管理区)管理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脚外3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5米,其配套工程设施(涵闸、泵站)管理范围为四周各30米。

(三)村(社区)管理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脚外2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3米,其配套工程设施(涵闸、泵站)管理范围为四周各30米。

第十二条 湖泊保护范围包括湖泊保护区和湖泊控制区,湖泊保护区按照湖泊设计洪水位划定,包括湖堤、湖泊水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等。湖泊保护区为湖泊设计洪水位以外50米,湖泊控制区为湖泊保护区外围500米。

第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水利湖泊局对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土地进行划界确权。

;第四章 河道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在湖泊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排污口的,由市生态环境局江陵县分局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应当征求交通运输、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湖泊管理机构的同意。

第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围堤、阻水河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在堤身和禁脚地范围内建房、爆破、采砂、打井、挖洞、开沟、埋坟、铲草皮、打场晒粮、搭棚、设摊、堆放物料、钻探与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从事其他损害堤身和禁脚地安全的行为。

(三)在水域和洲滩内,禁止从事下列污染水体、阻碍行洪的活动:

洗涤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物体;

设置拦河渔具、炸鱼等;

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染物液体;

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以及填高滩地等;

烧窑、埋坟、盖房、种植阻碍行洪的高杆作物(护堤护岸林除外)以及堆放阻碍行洪的物料;

修建围堤、阻水道路、河道;

其他污染水体、阻碍行洪的行为。

(四)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五)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第十六条 在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湖泊保护区内,建设与防洪、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航运和道路等公共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填湖建房、填湖建造公园、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水面的行为。湖泊已经被围垦或者筑坝拦汊的,应当按照湖泊保护规划,逐步退田(圩)还湖。

(三)在湖泊控制区内从事可能对湖泊产生污染的项目建设和其他危害湖泊生态环境的活动。

(四)向湖泊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

(五)向湖泊倾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废渣和其他废弃物。

(六)在属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湖泊水域设置排污口和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七)在湖泊水域围网、围栏养殖。

(八)在湖泊水域养殖珍珠和投化肥(粪)养殖。

第十七条 护堤护岸的林木,由河道、湖泊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护堤护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须经河道、湖泊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八条 河道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污染水体、影响河道运行安全和使用功能等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河道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五章 ;河道治理及建设

;第二十条 河道的治理与建设,应当服从水利综合规划、水功能区划、湖泊保护规划及相关防洪标准和其它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防止水体污染,改善河湖生态环境。

第二十一条 县水利湖泊局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和调整河道综合规划、湖泊保护规划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河湖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与防洪、引排水及水资源保护无关的其它工程设施。治理河道、修建水工程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禁止填河(湖)造地、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

第二十二条 确因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必须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跨河湖、穿河湖、临河湖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设施以及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物及其它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申报,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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