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政办公室、县直各单位:
为稳步推进“林业碳汇+生态司法”试点工作,加强森林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建立健全林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现将《秭归县林业碳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抓好落实,并及时反馈推进落实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秭归县林业局 ; ; ; ; ; ; ; ; ; ;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秭归县分局 ; ; ; ;
2024年6月17日 ; ; ; ; ; ; ; ; ;
秭归县林业碳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林业在“双碳”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建立林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进一步探索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新路径,为筑牢三峡生态屏障,建设三峡生态文明窗口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路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秭归县行政区域内林业碳票制发、登记、流转、质押、抵消、管理、监督等,均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业碳票是指秭归县行政区域内权属清晰的林地、林木,依据《林业碳票碳减排量计量办法》(团体标准T/CI 277-2024),经第三方机构监测核算、专家审查、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签发的碳减排量而制发的具有收益权的凭证,赋予交易、质押、兑现、抵消等权能,单位为吨(以二氧化碳当量衡量)。
对已备案签发或拟策划申报国际国内其他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的森林、林木、林地不得申请制发林业碳票。
第四条林业碳票制发、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坚持有利于应对气候变化、有利于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有利于森林生态系统功能价值实现、有利于森林质量和碳汇量的提升,坚持市场导向,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和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碳票的制发、登记、流转、监督管理等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碳票的备案签发、抵消等工作;财政主管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林业碳票质押、融资、保险等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碳票所涉及林地林权《不动产权证》的办理和审核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林业碳票交易、流转等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林业碳票实行实名制登记,记载内容包括:持有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属于共有的须注明持有比例;项目地点、森林面积、监测期和监测期内碳减排量;转移、变更信息,以及其他应当记载的信息。
林业碳票为秭归县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碳汇权益资产交易提供凭证,严禁出现涂改、一票多卖等行为,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第七条鼓励和引导林地、林木所有权人依据本办法申请制发林业碳票。已实行分山分林到户的林木所有权人,可以自愿联合或依托集体经济组织、或依托国有林业单位申请制发林业碳票。
联合申请制发林业碳票的机构和个人,应当提前确定林业碳票申请投入及收益分配方式并签订相关协议,投入及收益分配比例由项目各相关方自行协商确定。林业碳票开发投入主要包括林业碳票监测核算、专家审查费用 。
第八条申请制发林业碳票不影响林地、林木所有权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监测期内拟规划采伐的林木不得申请制发林业碳票,但以森林经营为目的的抚育采伐可以申请林业碳票的制发。
第九条申请制发林业碳票,应当提供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第三方机构核定碳减排量报告以及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十条林业碳票因交易、赠与、继承、公司合并、分立等情况导致所有权转移的,因司法判决、裁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导致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因权利人的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因遗失、损毁的,原持有人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挂失并公告后,可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碳票交易应设立专项账户,由林业主管部门建立碳票信息发布平台,实时关注国家和省级碳汇政策变化情况,及时对外公布林业碳票持有、流转、交易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林业碳票可采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交易方式进行流转,如协议转让、单向竞价等。林业碳票流转必须以林业碳票作为实物依据。
林业碳票用于质押贷款期间不得转让。林业碳票用于抵消相应的碳排放量后,立即进行核销,不再参与市场流通。
第十三条鼓励碳服务机构或国有企事业单位采取保底收购、溢价分成的办法收储林业碳票。
第十四条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以及自愿参与减排的旅游景区(景点)、履行法定义务植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年度购买林业碳票,以抵消碳排放量,实现碳中和。
第十五条鼓励在履行森林资源破坏替代性修复责任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单位或个人购买林业碳票,以抵消碳排放量,实现碳中和。
第十六条鼓励举办会议、论坛、演出等大中型活动的主办方购买林业碳票以抵消碳排放量,以获得绿色凭证实现碳中和。
第十七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发碳资产质押融资、碳金融结构性存款、碳债券、碳基金等绿色金融产品,参与林业碳票存储、交易、融资等,创新开发质押贷款产品,探索将林业碳票作为贷款的可质押物。
第十八条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碳资产类的保险、再保险业务,支持县林业碳票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依照本办法制发的林业碳票,不代表具备生态环境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核证的碳减排量的同等权益。
第二十条林业碳票式样由秭归县林业局统一设计、印制,林业碳票制发、登记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相关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保存林业碳票相关档案:
(一)项目业主应当对申请制发林业碳票所需全套材料及其所涉数据和信息的原始记录、管理台账进行保存;
(二)项目减排量监测核算报告编制单位、项目样地外业调查单位应当对项目减排量监测核算报告及其所涉数据和信息的原始记录、管理台账进行保存;
(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各自开展林业碳票监督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业务档案进行保存。
第二十二条林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采取现场检查方式,查阅、复制本区域内林业碳票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检查有关信息系统;林业主管部门对林业碳票所涉及的林地、林木及其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鼓励公众、新闻媒体等对林业碳票项目、碳减排量及相关交易活动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林业碳票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弄虚作假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反馈处理结果,同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四条已制发林业碳票的项目被查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篡改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制发部门撤销林业碳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业主提交的林业碳票制发登记申请。因弄虚作假行为产生碳减排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知林业主管部门对项目业主持有的碳减排量暂停交易,责令项目业主按照虚假部分碳减排量进行等量注销。
第二十五条第三方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查处。
(一)未按国家规定的有关规范、规则开展样地调查监测的;
(二)未按有关计量方法和技术要求核算项目减排量的;
(三)接受可能对项目减排量核算活动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项目减排量核算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的;
(四)与项目业主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
(五)出具虚假报告,或者出具报告的结论严重失实的。
第二十六条项目业主、第三方机构、交易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本办法由县林业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秭归县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1.秭归县林业碳票制发登记工作流程
2.秭归县林业碳票制发登记申请表
3.秭归县林业碳票变更登记申请表
4.秭归县林业碳票补(换)发登记申请表
附件1
秭归县林业碳票制发登记工作流程
一、申请制发林业碳票
(一)申请。制发林业碳票,申请人应当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制发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单位)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林权证复印件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4.承诺书。项目业主应承诺项目边界计入期内不开展商品性采伐,应开展森林经营活动。对项目唯一性,以及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的承诺书。
5.第三方机构监测核算报告和委托监测计量服务合同;
6.联合申请制发林业碳票的投入及分配协议。
(二)审查。县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必要时可以开展实地调查。涉及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审核,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转县自然资源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三)审定。通过审核的申请材料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由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生态环境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对监测核算报告及其碳减排量进行专家审查。符合规定的,在2个工作日出具审定意见,并由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签发;不符合规定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原因。
(四)备案签发。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符合规定的,在2个工作日内备案签发,并转送县林业主管部门。
(五)制发碳票。县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林业碳票制发,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申请林业碳票变更登记
(一)申请。申请人应当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变更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单位)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林业碳票原件;
4.变更登记相关佐证要件及复印件;
5.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二)审查。县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开展实地调查。
(三)变更登记。县林业主管部门对通过资料审查的申请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同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三、申请林业碳票补发登记
(一)遗失、损毁挂失。申请人应当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交遗失或损毁书面报告及以下资料:
1.补发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单位)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在县级及以上媒体或报刊公告原件;
4.补发登记相关佐证要件及复印件;
5.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二)审查。县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开展实地调查。
(三)补发登记。县林业主管部门对通过资料审查的申请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补发登记。
(四)补发林业碳票。
附件2
秭归县林业碳票制发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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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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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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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资产所在位置
县 乡(镇) 村 组
登记类型
新造林□ ; ; ; ;森林经营□ ; ; ;森林保育□
林权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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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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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班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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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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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班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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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面积(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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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核算机构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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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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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期碳
减排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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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碳票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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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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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归属及持有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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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局审核意见
(盖章) ; ; ; ; ; ; ;年 ; ; 月 ; 日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审核意见
(盖章) ; ; ; ; ; ; ; ; ;年 ; ; 月 ; ; 日
专家审查意见
(专家组长签名) ; ; ; ; ; ; ; ; ; ; ;年 ; ; 月 ; ; ;日
市生态环境局秭归分局
备案签发意见
(盖章) ; ; ; ; ; ; ; ; ;年 ; ; ;月 ;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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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秭归县林业碳票变更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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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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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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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资产所在位置
县 乡(镇) 村 组
林业碳票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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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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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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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期碳
减排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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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归属及
持有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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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理由及
佐证要件
年 ; ; 月 ; ; 日
县林业局
审核意见
(盖章) ; ; ; ; ; ; ; ; ; ;年 ; ; 月 ; ; 日
附件4
秭归县林业碳票补(换)发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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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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