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兴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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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决策机制、优化组织实施程序,加强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关于印发<兴山县招商引资项目评审办法><兴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兴政办发〔2022〕11号)部分条款予以优化调整。现将修订内容通知如下:

  一、《兴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修订为:(二)规范管理原则。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政府投资30万元(含)以上项目经县政府同意后,方可立项和招标(采购)。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国家法律法规。

  二、《兴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五条整体修改为:

  县发改局和其他投资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权限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概算调整。

  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验收和评价。

  各项目业主单位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

  三、《兴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整体修改为: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四、《兴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整体修改为: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与概算调整实行审批制。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技术方案变更,或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需要进行工程变更的,报原审批部门按程序办理工程变更手续;因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变化和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业主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项目单位可以向原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实施。调整概算原则上应在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并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后开展,不得以调整概算的名义变相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一)工程变更实施分类审批。一类变更:单项变更造价增减200万元(含)以上或单项变更造价增减超过中标合同价20%(含)以上以及超概算批复的项目,必须先报县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后再由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并报财政部门备案;二类变更:单项变更造价增减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或单项变更造价增减超过中标合同价10%(含)以上20%以下的项目,必须先报县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同意后再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变更审批,并报原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三类变更:单项变更造价增减100万元以内或单项变更造价增减超过中标合同价10%以内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自行办理,并报原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调整变更手续不完备的项目,不得进入竣工结算程序。

  一类变更和二类变更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项目单位应将工程变更预算书送县财政局审核;三类变更由项目单位汇总后直接进入审计结算。

  (二)因工程变更而引起的造价增加,其计价方法按下列原则确定:

  1.工程量清单或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价格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执行;

  2.没有约定的材料或设备,设备根据金额大小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相关规定,材料执行中标时的综合信息价。

  (三)所有变更工程的施工一般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变更工程资质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相关规定选择施工单位。

  五、修订内容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生效(修订后的全文见附件)。

  附件:兴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兴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1日

  附件

兴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和组织实施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使用上级专项资金、县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政府融资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采取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实施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非财政性资金项目,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紧密结合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1.三个坚持:坚持系统思维,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小县大城”战略;

  2.三个聚焦:聚焦重点领域,聚焦产业发展,聚焦民生短板;

  3.三个统筹:统筹项目和资金,统筹要素,统筹配套;

  4.三个分清:分清轻重缓急,分清市场主体和政府的边界,分清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规范管理原则。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政府投资30万元(含)以上项目经县政府同意后,方可立项和招标(采购)。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国家法律法规。

  (三)注重绩效原则。坚持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

  第四条 成立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其他副县长任副组长;八个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成员单位的兴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县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简称县政府项目办),负责综合分析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及时交办、协调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对政府投资项目进度进行督办。

  第五条 县发改局和其他投资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权限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概算调整。

  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验收和评价。

  各项目业主单位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拟建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政府投资项目,列入《兴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入库后按照轻重缓急分为紧急、重点、一般、谋划四个大类进行管理:

  (一)紧急类:主要是影响县域经济发展或区域其他项目建设进度、民生补短板、安全类急民生之所急、发展之所急、产业之所急,必须全力加强要素保障、全速推进、尽早竣工的项目;

  (二)重点类:主要是对县域经济发展具有引领性的项目,其他民生性、功能补短板性项目,投资额度500万元(含)以上而且已有资金来源的项目;

  (三)一般类:主要是投资额度500万元以下、项目前期工作已完成、资金来源已经明确的项目;

  (四)谋划类:根据现实情况建设有必要、根据政策导向将来可以争取、可以启动前期工作的项目。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年度计划实施的项目从《兴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库》中选取。

  第九条 经县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由县发改局或赋予审批权限的相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条 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下,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简化审批手续。实行“并联审批”、“容缺审批”,压缩前期工作时间。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批复文件向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等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审批手续。项目业主单位依据初步设计等批复文件向县财政局申请财政预算评审,按批准的预算评审价额作为招标预算控制价实施招标或政府采购。

  第三章 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安排和计划执行,应自觉服从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并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各乡镇及县直各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根据可用财力,由县政府项目办会同成员单位拟定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重大项目报县委常委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总规模;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和必要性;

  (三)具体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经济社会效益评价;

  (四)政府投资项目前期所需工作费用;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未落实资金或未明确资金来源的,不得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各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统一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 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库的引导和约束作用,资金、土地等要素保障要优先向紧急、重点类项目倾斜。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政府项目办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组织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因上级临时下达计划或紧急性、临时性、突发性任务和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增加项目的,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县政府项目办提出申请,县政府项目办会同发改、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县政府审核后实施。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作为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由县政府项目办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中已开工项目建设进度(投资额百分比)以及统计入库情况进行统筹督办,“清单化、节点化、责任化”推进项目建设。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与概算调整实行审批制。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技术方案变更,或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需要进行工程变更的,报原审批部门按程序办理工程变更手续;因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变化和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业主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项目单位可以向原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实施。调整概算原则上应在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并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后开展,不得以调整概算的名义变相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一)工程变更实施分类审批。一类变更:单项变更造价增减200万元(含)以上或单项变更造价增减超过中标合同价20%(含)以上以及超概算批复的项目,必须先报县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后再由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并报财政部门备案;二类变更:单项变更造价增减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或单项变更造价增减超过中标合同价10%(含)以上20%以下的项目,必须先报县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同意后再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变更审批,并报原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三类变更:单项变更造价增减100万元以内或单项变更造价增减超过中标合同价10%以内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自行办理,并报原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调整变更手续不完备的项目,不得进入竣工结算程序。

  一类变更和二类变更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项目单位应将工程变更预算书送县财政局审核;三类变更由项目单位汇总后直接进入审计结算。

  (二)因工程变更而引起的造价增加,其计价方法按下列原则确定:

  1.工程量清单或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价格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执行;

  2.没有约定的材料或设备,设备根据金额大小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相关规定,材料执行中标时的综合信息价。

  (三)所有变更工程的施工一般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变更工程资质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相关规定选择施工单位。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按照“多验合一”要求,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业主单位开展联合验收。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业主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项目参建单位,有违反国家、省、市和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外,由相关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且在三年内不得再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咨询评估机构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咨询评估、招标代理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由相关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且在三年内不得再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干预招标投标活动、违规拨付建设资金等行为的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令纠正,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项目业主单位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业主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政府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项目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村(社区)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兴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兴政办发〔201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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