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康县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政办发〔202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五道峡管理局,县政府各部门:
《保康县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5月8日
保康县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湖北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4号)、《襄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发〔2021〕11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县本级财政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地方政府债券等政府融资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资金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资金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以及民生发展、乡村振兴项目,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创业创新和重点产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补助项目按我县现有规定执行,但需纳入县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统筹管理。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提高投资效率。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遵循科学决策、从严管理、实事求是、精简节约、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五条 采用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实行审批制。县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审批前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进行审查。
除国家、省有特殊规定外,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将项目建议书审批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后再履行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原则上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有审批制要求的项目除外。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加强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含预算编制)、预算评审、招投标、施工、结(决)算审核及竣工验收等阶段的全过程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除应急项目外,原则上不得临时追加新建项目;禁止项目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全面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各类审核审批手续办理效率,办理时间应控制在县级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新承诺的时限范围内。
第八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年度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财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计等职能部门按职责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房建等)、交通运输(公路、桥梁、航道等)、水利(水利设施等)、自然资源和规划(自然资源监测管护、生态修复、国土整治、地灾防治等)、林业(林业生态)、生态环境(环境监测、污染治理等)、农业农村(高标准农田、村庄治理、渔业设施等)、文化和旅游(文物保护修复等)、政务服务和大数据(智慧城市、信息化等)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和行业统筹调度;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所属或归口管理的县直部门)负责对下属单位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项目单位应履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项目前期、建设、入统、验收和运营等具体事务。
第九条 凡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各类审批事项都须通过省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按时办理。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是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的全生命周期代码,各类审批文件应明确标注。
第十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命名的,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地名管理的规定执行。建成运营后的名称原则上应与项目立项名称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咨询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本时,鼓励采纳价格适中、效果较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县发展改革等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评估审查时加强引导。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组织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项目单位可在招标文件中对承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投标人适当设置加分条件,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反承诺情形的约束性条款和违约责任。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十二条 强化规划引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对纳入规划的项目应进行必要性论证,并依托国家、省、市项目库综合管理平台建立行业项目储备库。县发展改革部门依据行业项目储备库,会同县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必要性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纳入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滚动储备库,作为项目决策和财政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直接纳入县本级储备库。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应提前开展前期工作,确保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可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设计的采购招标,且可合并进行。
(一)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及县政府批准的中心城区城建计划、信息化和智慧城市项目建设计划等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县委常委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委、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明确需要实施的项目。
第十四条 强化计划外新增项目必要性审查。在本办法十三条规定条件以外新增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启动,由项目主管部门报请分管副县长审核同意后,送县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必要性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纳入县本级储备库,由县发展改革部门报请县政府审定后启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按照简易程序直接进行初步设计文本编制。
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本编制、委托评估咨询等服务费纳入县财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专项列支。纳入县本级储备库的项目,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在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限额标准内向县财政部门申请前期经费,县财政部门在限额标准内及时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项目文本以及依法应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县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法采购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文本开展专业评估,并同步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后进行批复。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条件的项目,县发展改革部门不再报请县政府审定,可直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按照简易程序直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等与规划比有较大变化的(增减10%及以上),县发展改革部门应报请县政府审定后批复。
第十八条 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且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县发展改革部门可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直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明确资金来源并核准招标实施方案,不再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但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内容应并入初步设计一并编制,并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申报中央、省政策性资金的项目,按照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执行。
信息服务领域的项目原则上采用购买服务(软件服务、网络服务、计算服务等)的方式进行投资,不履行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直接履行绩效评审、预算评审和政府采购手续。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单位可按照简易程序,自行或依法采购工程咨询机构直接编制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后,按有关要求提请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号)规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规范应急抢险救灾项目的简易审批管理。
(一)应急项目认定。本县行政区域内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项目认定及其建设主体、建设范围、建设内容、资金来源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二)部门职能分工。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对规划、设计、用地、施工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许可)程序予以简化,加快办理。
(三)应急特别程序。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或者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需要立即开工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可立即处险并将设计方案和投资规模同时报县政府,事后1个月内按要求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并提供影像等佐证资料。
(四)应急项目采购。项目单位可在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下采取直接委托或非公开招标等方式选取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订框架合同后组织实施;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框架合同的,应自工程实施之日起15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施工单位、工程量、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
(五)应急费用支付。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费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需支付预付款的经县政府审定后按照合同额支付30%。工程完工1个月内,项目单位按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结(决)算报告,提请县财政部门支付勘察、设计、监理、抢险措施及过渡费、工程费余额。应急抢险救灾建设项目除险后,按照县政府认定的责任划分,由责任方按比例承担相应费用。超出已认定应急抢险救灾范围自行建设其他内容的,超出部分的费用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线上审批项目先通过县“多规合一”平台进行业务协同,再提请县发展改革部门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赋码,作为项目单位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手续的依据;线下审批项目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直接受理项目单位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项目纳入县本级储备库后,项目单位自行或依法采购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规定单独设定项目投资预算绩效目标,作为项目投资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关于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招标,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具体招标范围。
(二)招标组织形式。按照有关规定拟自行招标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三)招标方式。按照有关规定拟邀请招标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要求,可不采用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招标方式符合法定变更条件的,项目单位应依法报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为项目前期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不得参与该项目的工程施工投标。但采用总承包模式实施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附以下材料:
(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仅指新增划拨用地项目)或用地权属证明(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
(二)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达到节能审查标准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后,对符合有关规定的项目进行批复。批复文件可以规定有效期,批复完成后应抄送有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可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手续,并依法采购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条件之一的项目,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审时同步启动初步设计,但不得过度超前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六条 初步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条件等要求进行限额设计,明确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做好市政配套、人防工程、建筑节能等专项设计,并依据有关标准编制投资概算;严禁过度设计、豪华设计和超标准设计。
投资概算应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安工程费用(含房屋类建设项目装修费用)、设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等。其中,建安工程费中,一般房屋类建设项目装修标准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县级机关装修标准费用按不超过房屋主体工程建安费的30%控制;乡级机关装修标准费用按不超过房屋主体工程建安费的25%控制;特殊用途房屋类建设项目装修,按相关建设标准或参照其他县市区同类项目的中等水平核定控制标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项目前期咨询、评估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审计等工程建设其他服务的采购,应进行充分的市场竞争择优选择,且在概算批复限额以内。在概算批复前采购的服务,采购最高限价应不超过我县的指导标准;指导标准由县发展改革部门商县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县政府审定后发布实施。
第二十七条 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出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投资概算超出估算10%及以上的,县发展改革部门可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责成项目单位调减建设规模或内容、降低建设及装修标准,重新开展初步设计、重新编制项目投资概算。经严格审查论证概算仍超出估算10%及以上的,由县发展改革部门报县政府审定后进行批复。
第二十八条 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县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后,对符合有关规定的进行批复。批复文件可以规定有效期,批复完成后应抄送有关职能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