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山县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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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兴山县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兴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6日

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7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44号)、《市委办 市政府办关于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办发〔2019〕22号)、《市政府办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8〕94号)有关要求,为有效推进全县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深化养老服务供给侧改革为主线,坚持需求导向、目标导向和效果导向,坚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互联网+”智慧养老服务体系。到2025年,打造覆盖全县的养老网络服务平台,培育1—2家规模以上的医养结合养老服务企业和品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覆盖率达到100%,全县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100%的养老机构能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养老机构入住人员健康管理率达到100%。建成兴山县“15分钟便捷养老服务圈”,全县养老服务质量得到全面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1.优化市场环境。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先照后证”;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分别由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牵头办理。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由经营者合理确定,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必要监督。加大民办养老机构建设扶持力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鼓励改造现有设施(或闲置资产)用于养老服务,增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多部门跨地区联合奖惩机制。

  2.完善土地政策。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事业,有关部门应按程序依据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出让手续或租赁手续。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闲置的办公用房、商业门面、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医养结合发展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予以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独办理供地手续,用地规模控制在3公顷以内。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兼容建设医疗卫生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5公顷以内。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基准地价尚未覆盖的乡镇,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当地土地取得、土地开发费用与相关税费之和。

  3.培育市场主体。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探索发展县级康养集团,引进有实力的康养企业推进养老康养产业项目、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建立县智慧养老平台,发展“互联网+”智慧养老服务,延伸到机构、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力争将全县康养集团打造成规模化、体系化、连锁化的现代服务企业。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鼓励银行、股权投资基金创新方式支持养老产业发展。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养老机构的规划、投融资、税费减免、人才培养和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等优惠政策。支持老年旅游餐厅、住宿、交通、景区及医疗等设施设备标准化建设和升级改造,培育新型养老旅游综合体。探索开发文化旅游体验、休闲养生、深度旅游等适应老年旅游多样化需求的新产品,积极培育壮大养老消费市场,实现养老旅游、休闲、学习、康养、医疗等产业融合发展。

  (二)大力提升养老机构服务水平

  1.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持续开展养老机构隐患整治,专业排查、清单交办、限期销号。推行养老服务等级评定与认证制度,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估、分类管理、行业自律和社会信用体系、失信联合惩戒等制度机制。严格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实施护理员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建成以经济困难高龄、失智失能等集中供养护理中心,确保有意愿的特困人员全部入住。扩大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覆盖范围,鼓励探索养老服务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和养老责任险,提高养老机构抵御风险能力。

  2.加强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按照功能分区、区域调整,整合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实现各类资源共享,建立“以县为主、统筹管理”的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机制,全面实行业务直管。完善公办养老机构政策,强化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公办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按全县公办养老机构实际在岗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标准纳入财政预算,落实社保待遇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加大县级财政对公办养老福利机构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争取国家项目支持,按照国家规范要求改扩建公办养老机构基础设施,满足日益增长的供养服务要求;按照养老机构供养服务对象数量,给予每人每年1200元维保、维修补助和运行经费。积极推进以“服务外包”“公建民营”“医养结合”为重点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在优先保障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基础上,向有养老服务需求的家庭提供托养寄养服务。支持养老企业和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管理等方式,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交由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运营。

  3.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按照新建机构2000元/床位、改造和租赁用房的机构1000元/床位的标准给予建设补贴。对非政府投资、公办(建)民营的养老机构,依据实际入住失能(含二级以上失智)、半失能(含二级以下失智)老人按照实际入住人数给予 1500 元/人·年的运营补贴,对能自理老人按照实际入住人数给予1000 元/人·年的运营补贴;对经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养老机构,分别增发300元、500元、800元/人/年的运营补贴,纳入财政预算。

  (三)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1.构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依托现有各类养老机构建设具有辐射示范作用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构建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为依托,各类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为主体,链接各类家政、物业、餐饮、医疗、护理服务资源,满足老年人全方位、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采取企业内部设立养老服务部门或引入专业养老服务组织合作运营等方式,开展各类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每个社区至少建成1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幸福食堂。每个乡镇至少建成1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企业或社会组织、养老机构承接运营公办(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时,乡镇政府和社区无偿提供场所。

  2.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乡镇、村(社区)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规范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小)区,按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达标的,要充分利用闲置资产,采取购置、置换、租赁、收回等方式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探索将空置的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为辖区老年人开展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老年教育等服务。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综合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提高使用率。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和社区公共设施改造,对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给予适当补助。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脱贫人口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鼓励有条件和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自主付费改造。加快建立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以重点满足高龄、失能、失智、空巢、独居等老年人助餐需求为导向,坚持公益性与市场化相结合,按照“政府扶持、市场供给、家庭为主、综合监管”的原则,依托现有城乡养老服务设施、社会餐饮企业、单位食堂等市场主体,合理建设和设置一批助餐服务机构。

  3.加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力度。对新建、租赁房屋改扩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分别按照投资额的7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建设补助;对村(社区)新建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按10万元/个给予建设补贴。对评估合格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分别按照5万元/年、3万元/年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设置的日间照料床位,比照养老机构床位享受运营补贴;对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分别增发1万元、2万元、3万元的运营补贴。对新、改扩建的幸福食堂和助餐点分别按照10万元/个、5万元/个的标准给予建设补贴;对餐饮企业设置的老年餐桌按照3万元/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对日均服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达100人次及以上、50-99人次、30-49人次的幸福食堂、老年助餐点或老年餐桌分别给予6万元/年、4万元/年、2万元/年的运营补贴。建立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

  (四)大力推进农村互助式养老

  1.建设农村养老服务联合体。支持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发展,推动养老服务设施达标,在优先满足特困供养对象服务需求基础上,拓展服务对象和服务功能,积极为周边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托养和居家服务,逐步发展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着力为群众提供优质的养老服务。

  2.探索农村互助式养老。鼓励企业、机构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在留守老人较多、居住相对集中的村建设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和养老服务互助区。大力推广以老助老、结对帮扶、抱团养老等“互助养老”模式。对评估合格的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按3万元/年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鼓励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城乡多点经营,带动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鼓励公办民办联合,采取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合作经营等方式,建立长期稳定合作机制,带动提高服务能力。

  3.培育为老服务组织。加强村级老年协会和养老志愿服务队伍建设,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依托农村互助照料中心、村卫生室、农家书屋等设施,组织开展老年活动,提供关爱服务。对成效突出的老年协会等服务组织给予“以奖代补”,每村不超过1万元/年。

  (五)大力推进医养融合服务

  1.提升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支持各类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支持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长期护理和失能康复等医疗护理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支持各类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形式合作,形成医疗养老联合体。建立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与合作医院间双向转诊绿色通道,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院、疗养院,建设一批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示范基地。支持养老机构按规定开办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和医务室、护理站等。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依规在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服务站点,提供医疗卫生服务。鼓励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养生等非诊疗性健康服务。

  2.推进医疗服务向居家养老领域延伸。积极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农村互助照料中心与就近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合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在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设立诊疗延伸点,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为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健康检查,为高龄、重病、失能、半失能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护理、健康管理及家庭病床等基本服务。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清单,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3.加大医养结合扶持力度。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养生等非诊疗性健康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结算支付范围。对符合条件的非政府投资及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新建内设护理院(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医务室(护士站)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非政府投资、公办(建)民营、公办机构服务外包的医养结合机构,比照养老机构床位享受运营补贴。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安宁疗护)服务,同等享受建设、运营补贴。

  (六)大力推进“互联网+”智慧养老体系建设

  依托县城市大脑,建立智能化、可视化的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按照“互联网+”概念模型、系统架构、技术要求整体规划和统一建设管理,完善信息档案管理、积分管理系统、服务预约与工单管理、服务记录与服务人员管理、服务项目与结算管理、统计报表、手机端小程序等功能模块,对接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开发服务新场景,为老年人提供远程健康管理、助餐、助浴、助医、助急、助洁等养老服务,打通养老服务“最后一公里”。创新“云上”监管模式,对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进行全过程指导、监管和考核,提高养老服务业监管效能,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将智慧养老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投入纳入财政预算。

  (七)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1.大力培养和引进养老服务人才。加强与高校和职业院校合作,开设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配餐、心理咨询等健康养老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养老服务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对吸纳大学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养老机构按规定落实就业补贴,对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起5年内开办养老机构的按规定发放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认定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

  2.加大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力度。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对参加养老服务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给予培训补贴。将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纳入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每两年至少参加1次培训。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纳入卫生计生部门统一指导范围,在人才培养、培训进修、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对待。积极开展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孵化工作,大力培育发展为老志愿服务组织,推广供需有效对接的“菜单式”志愿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建立由县发改、民政、卫健、人社、财政、科经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狠抓工作落实。

  (二)加强保障投入。进一步建立健全与人口老龄化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持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和落实鼓励政策,倡导社会各界对养老事业进行慈善捐赠,形成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慈善基金等多元结合的投入机制。

  (三)加强指导监督。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养老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有力推动责任单位和公共服务行业履行社会责任,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支持第三方机构对养老服务质效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估。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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