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农村局 市财政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做好枝江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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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马家店街道办事处: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是党中央的惠农政策,是通过国家财政资金对承包并保护好耕地质量的农户实行的专门补贴,落实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为做好枝江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提高补贴效能,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及时发放到农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涉及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目标、以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为底线、以维护农民群众利益为原则,精准把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要求,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筑牢我市粮食安全根基。切实强化思想认识,严格落实责任,完善工作机制,不折不扣抓好政策落实落地。

  二、聚焦政策重点,精准推进政策落实

  (一)精准识别补贴对象。以家庭承包农户(以下简称农户)为单位,在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基础上确权的实测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

  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镇(街道)财政所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

  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承包耕种村组非承包地的,村组必须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并报镇(街道)财政所备案,作为承包农户的补贴发放凭据。村组未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非承包地不得申报补贴。

  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已承包到农工的(含农工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承包农工;以前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农工与农场签订的耕地承包(或流转)协议必须上报镇(街道)财政所备案,作为补贴发放的凭据。属于农场经营耕种的耕地,不得申报补贴。

  进城落户但未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承包期内,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承包方因婚姻、出生、死亡、升学、参军、服刑等原因引起共有人变化,但不影响承包合同效力的,其承包权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五保户承包的耕地,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承包方整体消亡的,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财政供养人员不得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准确把握补贴范围。在全市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非承包地在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或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耕地上种植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纳入补贴范围。纳入补贴范围的耕地必须签订承包合同或者流转合同,未签订承包合同的自留地,不得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严格落实负面清单。明确不予补贴的7类情形:

  1.已经作为畜牧、水产养殖使用的耕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现状林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

  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用地,水产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

  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经市人民政府认定,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6.经市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7.已经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即种植果树、茶叶、花卉苗木、林木(不含现状间种和套种果树、林木但尚未达到林地园地认定标准)等情形的耕地。

  以后年度将根据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和中央、省政策调整情况同步完善。

  三、规范发放流程,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补贴面积核定:面积申报。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据实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附件1),对农户申报的确权确地实测、承包村组非承包地、土地流转且实际种植农作物的耕地面积以及不享受补贴扣除面积等相关数据逐户核实,经农户签字认可,村委会签字盖章后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二)面积核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表信息进行逐户审核,包括对农户姓名、身份证号、市民卡账号、确权确地实测面积、承包村组非承包地面积以及流转耕地面积、不享受补贴扣除面积、申报补贴面积等基础信息进行核实。核实发现不一致的补贴信息,经农户本人签字确认后,对农户申报表信息进行调整。对新增补贴农户、不再享受补贴的农户以及继续享受补贴的农户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做出调整和变更。

  (三)面积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面积公示。具体由镇(街道)财政所根据核实后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将相关信息录入《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生成每个村组的农民补贴面积公示表,加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在各村农户聚集区和“一家亲”微信群同步进行线下线上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必须重新组织人员核实。

  (四)面积确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无异议后的公示情况,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村汇总表》,经镇(街道)主要领导签字审核,加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后,于2024年5月15日前以文件形式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补贴面积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作为市财政局发放补贴资金的依据。

  补贴资金发放:

  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审定的补贴面积,统一补贴标准、统一补贴程序、统一补贴时间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

  (一)资金分解。市财政局根据审定的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按全市统一的亩平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计算分解到农户。

  (二)资金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补贴资金公示。在补贴资金发放前,镇(街道)财政所通过《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生成每个村组的农民补贴情况公示表(包括农户姓名、补贴面积、补贴资金等内容),加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在各村委会政务公开栏、各村组农户聚集区和“一家亲”等微信交流群同步进行线下线上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整。公示无异议后,镇(街道)财政所向市财政局上传《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需要的所有信息。

  (三)资金发放。补贴资金统一在“省一卡通管理平台”发放,由市财政局委托金融机构代理,通过“宜昌市民卡”发放到农户手中,不得使用现金向农户兑付补贴资金。“宜昌市民卡”由农户凭本人身份证前往市民卡合作银行网点亲自办理并激活使用,使用唯一账号。对同一农户耕种同镇(街道)不同村组的土地(包括亲戚、他人和村组非承包地)要合并为一户,不准一户多卡,严禁设立虚假户主姓名、虚假村组名称等。对于本区域外常住补贴对象和其他特殊人员暂时不能使用“宜昌市民卡”的,镇(街道)财政所专管员联系指导其登记办理10家市民卡合作银行的普通银行卡,使用唯一账号用于补贴资金发放。

  (四)资金兑付。补贴资金划入市财政局确定的代理金融机构补贴账户后,代理金融机构根据补贴资金分户数据表,于3个工作日内将每个农户的补贴资金存入其账户,不得无故拖延、拒付、占压资金;存入资金时,应在支付摘要上标明“耕补”,并从次日起计算存款利息。代理机构在完成当年补贴发放任务后,应向市财政局出具相关支付凭证,办理结算手续;将结余资金划归市财政局。

  (五)资金支取。农户持“宜昌市民卡”,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密码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支取补贴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支取农户补贴资金和代(抵)扣各种款项。农户若出现相关资料丢失、泄密等情况,应及时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补办“宜昌市民卡”。农户将补办的“宜昌市民卡”报镇(街道)财政所,镇(街道)财政所及时更正农户市民卡账号信息。

  四、强化工作保障,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人民政府是补贴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补贴工作具体负责,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枝江银保监组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加强沟通,及时通报工作进度。

  (一)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制定,补贴标准的确定,组织实施辖区内补贴面积核实、资金兑付、政策宣传、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及信访工作。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核实农户(农民合作社或企业)畜牧、水产养殖使用的耕地面积,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面积,转为林地、园地的面积;负责组织力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村组农户耕地面积等基础信息的统计、核实、公示、上报工作,确保农户上报的补贴面积等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完成补贴政策的宣传与政务公开工作。

  (三)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农户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逐户核实农户所填数据,签署审核意见,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经初审核定的抛荒1年以上耕地面积、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面积;负责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农户确权实测面积、村组非承包地面积;提供土地流转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审核、汇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补贴面积,将审核汇总后的补贴面积,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五)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补贴资金拨付与监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依法确定市级代理机构,并负责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发放协议;督促代理机构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负责《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有关数据的收集、录入、上传等。

  (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非农业征(占)耕地、林地等有关资料;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做好各镇(街道)农户耕地承包面积、扣除面积的审核。

  (七)枝江银保监组负责对补贴发放委托代理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八)金融代理机构负责补贴资金的及时划拨与兑付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作,不断规范基础工作,及时共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退耕还林、公益林、农业设施用地、非农业征(占)耕地、抛荒1年以上耕地等相关数据,及时扣减不符合条件的耕地面积,确保补贴面积核实工作顺利推进、信息真实准确。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补贴政策落实的日常工作监管,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明查与暗访、专项检查与交叉检查等有效形式,对耕地面积申报与审核、补贴资金发放、资料归档、信息报送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及时处理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因各种原因收回的补贴资金,及时划入市财政局“枝江市县级财政库款户”,作为次年补贴资金来源管理。

  五、加强政策宣传,促进政策稳步推进

  各镇(街道)党政一把手负总责,落实班子成员包村、干部包户工作责任制,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进行广泛宣传,基层干部特别是镇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此项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同时加强对群众的政策宣传,通过广播、公开栏、“一家亲”微信群等媒介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及时答复群众来电来访,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加大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信息公开力度,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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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枝江市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 曾祥炜 13227264321

  枝江市农村财政管理局 王华凯 18371783967

  枝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曹海斌 18972048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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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枝江市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

  2.枝江市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村汇总表

枝江市农业农村局

枝江市财政局

枝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14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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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枝江市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

填报单位: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亩

序号

农户基本情况

流转耕地情况

扣除面积

申报补贴面积

备注

农户签字

姓名

家庭人口

劳动力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市民卡“一卡通”账号

确权确地实测面积

承包村组非承包地

流转转入的耕地

流转转出的耕地

合计

畜牧、水产养殖用地

农业生产设施、辅助设施用地

新型主体配套设施用地

非农业征占用地

1年以上的抛荒耕地

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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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审核人: 村干部: 经办人:

注:1.农户新增退耕还林(草)面积、已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面积填报在第17栏中扣除。2.第11栏=第12栏至第17栏之和。3.第18栏=第7栏+第8栏+第9栏-第10栏-第11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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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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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枝江市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村汇总表

填报单位: 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亩

村名

户数

确权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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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测面积

流转耕地面积

扣除面积

申报补贴面积

承包村组非承包地

流转转入的耕地

流转转出的耕地

合计

畜牧、水产养殖用地

农业生产设施、辅助设施用地

新型主体配套设施用地

非农业征占用地

1年以上的抛荒耕地

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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