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等标准的通知
荆政办发〔202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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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2024版)》《荆门主城区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荆门市被征收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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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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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标准(202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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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荆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标准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每户一次性补助3000元。非住宅房屋征收涉及大型机器设备、大量物资等搬迁的,其搬迁所需费用,由征收主体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级区域分类发放。一至五级地区域内房屋临时安置费按15元至11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发放,具体标准参照《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附件1)执行。
(一)被征收人选择期房安置且自行过渡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按上述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被征收人选择期房安置并由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在规定的过渡期内,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含期房、现房)的,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征收人按通知时限接收房屋的,另按上述标准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未按通知时限接收房屋,且超过通知时限6个月的,停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助标准
因征收房屋对被征收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含分摊土地)评估价值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被征收人或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标准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主体提供房屋征收前3年的收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材料,与房屋征收主体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生产经营者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
四、房屋附属物、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补偿,参照《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补偿参考标准》(附件2),由征收主体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地上附着物补偿参考标准》(附件3),由征收主体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五、搬迁奖励标准
(一)对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的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给予奖励。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在规定时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时搬迁的,按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0%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对积极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由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征收范围、规模和区位确定签约搬迁奖励期限和额度,对在规定时限内积极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
超过奖励期限签约搬迁的不予奖励。奖励具体办法和标准应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六、改变用途房屋补偿标准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2011年10月1日《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且以该住宅为注册地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一直从事经营的,按住宅房屋予以征收补偿;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根据经营情况、经营年限、纳税及区位等实际情况,在同类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偿,增加的补偿不得高于住宅房屋标准的30%。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但其经营活动中断、停止的,或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不予增加补偿。2011年10月1日后未按照《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七、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标准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执行。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标准,由征收主体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以荆政办发〔2020〕12号印发的《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2020版)》同时废止。本标准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项目,按原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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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2.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补偿参考标准
3.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地上附着物补偿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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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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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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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
范 ; ; ; ;围
临时安置补助费(元/平方米·月)
一级地
东宝区:东至区行政界线,南至区行政界线,西至象山大道、四干渠、龙泉公园,北至泉口路
掇刀区:东至千佛洞森林公园以西、龙井大道,南至运动公园路、名泉路,西至四干渠、响岭路,北至丹桂路、区行政界线
漳河新区:东至象山大道,南至尉迟恭路,西至天山路,北至蒙泉公园、蒙泉路
15.00
二级地
东宝区:东至区行政界线、象山大道、四干渠中路、龙泉公园,南至泉口路、区行政界线,西至问渠路、龙泉公园、天鹅路,北至铁路线、泉口一路
掇刀区:1.北片区:东至月亮湖北路、月亮湖南路,南至葡萄园路以南,西至区行政界线,北至泉口一路
2.南片区:东至四干渠、响岭路、培公大道、白云大道,南至总干渠、凤翔路、关公大道、丹桂路,西至显圣路、滨湖路,北至铁路线、区行政界线、运动公园路、名泉路
漳河新区:东至四干渠以西、天山路,南至香樟路、铁路线,西至双喜二路、荆山大道,北至双堰路、双喜湖、天鹅路
14.00
三级地
东宝区:1.白龙山、泉口片区:东至区行政界线、问渠路、四干渠中路、龙泉公园,南至泉口一路、区行政界线,西至荆楚理工学院以西、白龙山,北至铁路线
2.电子信息产业园片区:东至荆和大道,南至区行政界线,西至铁路线,北至铁路线
掇刀区:1.北片区:东至区行政界线,南至葡萄园路、月亮湖路,西至月亮湖北路、月亮湖南路、葡萄园南路、东宝山公园,北至区行政界线
2.南片区:东至千佛洞森林公园以西、深圳大道,南至掇刀石大道、凤翔路、凤袁路,西至培公大道、总干渠、白云大道、凤凰湖公园,北至凤翔路、关公大道、千佛洞森林公园
漳河新区:东至区行政界线、双喜二路、荆山大道、显圣路,南至双堰路、双喜湖、铁路线、凤袁路,西至仙杨路、铁路线,北至区行政界线、海慧路、香樟路
13.00
四级地
东宝区:1.白龙山、泉口片区:东至铁路线、荆楚理工学院以西、白龙山,南至区行政界线、海慧路,西至罗汉山隧道、白龙山、青北路以西,北至追远伏羲学校以北
2.电子信息产业园片区:东至东兴路、荆和大道、荆东大道,南至铁路线、江山二路,西至铁路线、荆和大道,北至安栈口南路
掇刀区:1.北片区:东至荆和大道、阳光大道、荆东大道,南至深圳大道,西至铁路线、东宝山公园、千佛洞森林公园以西,北至葡萄园路、月亮湖路
2.南片区:东至深圳大道、培公大道,南至荆南大道,西至荆山大道,北至凤袁路、凤翔路
漳河新区:东至区行政界线、仙杨路、铁路线,南至深圳大道、关公大道,西至西三环、荆楚大道,北至区行政界线、双仙湖、铁路线;漳河镇中心区域
12.00
五级地
一、二、三、四级地以外区域
11.00
注:以上级别边界描述如有不清晰的地方,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最新住宅用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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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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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附属物、构筑物
补偿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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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补偿金额(单价)
备注
空调
分体式挂机
300 元/台
移装费
分体式柜机
400 元/台
家用中央空调
30元/㎡-45元/㎡
根据房屋实际制冷面积,
结合空调品牌计算移装费
热水器
太阳能
400 元/个
移装费
电能
150 元/个
燃、煤气
150 元/个
室外地面
碎石
15 元/㎡-30 元/㎡
;
混凝土
40 元/㎡-50 元/㎡
混凝土厚<10cm
60 元/㎡-100 元/㎡
10cm≤混凝土厚<20cm
110 元/㎡-130 元/㎡
20cm≤混凝土厚<30cm
围墙、防盗网(门)
砖石挡土墙
220元/m³
基础为石头,基础以上为标砖
毛石挡土墙
280元/m³
基础以上均为石头
混凝土挡土墙
380 元/m³-520元/m³
根据挡土墙底座厚度和高度
综合确定
铁艺围墙
120 元/㎡
;
双砖实心围墙
100 元/㎡-120 元/㎡
空斗围墙
80 元/㎡
石头、单砖围墙
70 元/㎡
简易铁门大门
100 元/㎡
铁艺绣花大门
150 元/㎡-250 元/㎡
卷帘门
120 元/㎡-160 元/㎡
钢筋防盗网
70 元/㎡
不锈钢防盗网
90 元/㎡-120 元/㎡
简易防盗门
300 元/扇-600 元/扇
普通品牌防盗门
1000 元/扇-1200 元/扇
高档品牌防盗门由专业评估
机构评估确定
外阳台
塑钢门窗
120元/㎡-200元/㎡
自行封闭
铝合金门窗
140元/㎡-240元/㎡
木门窗
120元/㎡-200元/㎡
炉灶
煤炭(柴火)
取暖炉
200 元/个-300 元/个
移装费
抽油烟机
100 元/个-300 元/个
单灶台
200 元/个-400 元/个
移动式燃气灶具不补偿
双灶台
300 元/个-600 元/个
双层贴砖案台
200 元/个
;
单层贴砖案台
120 元/个
其他
化粪池
500 元/m³
;
室外厕所
(旱厕)
200 元/个
指家庭自用的室外简易厕所
砖石井
1500 元/口
岗地增加 300 元/口,有电动水泵另加安拆费 150元
机井
2000元/口
口径150mm-219mm,深度50m以内
3000元/口
口径150mm-219mm,深度超过50m
3000元/口
口径275mm(含)以上,深度50m以内
4500元/口
口径275mm(含)以上,深度超过50m
水泥吊厨
300 元/个-500 元/个
;
铝合金吊厨
500 元/个
;
棚子
50 元/㎡
;
屋面隔热层
(自建)
70 元/㎡
盖石棉瓦,檐口高 0.5 m以下
200 元/㎡
盖石棉瓦,檐口高 1.7m以下
400 元/㎡
盖石棉瓦,檐口高 1.7m(含)
以上,2.2 m以下
100 元/㎡
盖红瓦,檐口高 0.5 m以下
300 元/㎡
盖红瓦,檐口高 1.7m以下
500 元/㎡
盖红瓦,檐口高 1.7 m(含)
以上 2.2 m以下
其他
架空层
100元/㎡-300元/㎡
层高1.7m以下
400 元/㎡
层高1.7m(含)以上2.2m以下
地下室、
半地下室等
150元/㎡-400元/㎡
层高1.7m以下
500元/㎡
层高1.7m(含)以上2.2m以下
备注:1.本参考标准所列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等,是指按建筑规范要求建设,但按照住建部《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 168 号)的规定不能予以确权登记的部分。其层高 2.2m以上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其重置价格结合新旧程度评估给予补偿;
2.本参考标准未列入的附属设施项目,可参照表中相近的项目标准给予补偿。
3.水、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宽带等迁移安装或入网费,按国家现行规定的行业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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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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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地上附着物补偿
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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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补 偿 标 准
备 注
林木
果树
30 元/棵
未挂果
80 元/棵—100 元/棵
挂果
100 元/棵—200 元/棵
盛果
零星栽植苗木
10 元/棵
胸径 5cm 以下
30 元/棵
胸径 5—12cm
80 元/棵
胸径 12cm 以上
零散杂木
2 元/棵
胸径 5cm 以下
4 元/棵
胸径 5—9cm
6 元/棵
胸径 10—14cm
12 元/棵
胸径 15—19cm
20 元/棵
胸径 20cm 以上
名贵树木花卉
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
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苗圃(1棵/
平方米以上)
果树
2000 元/亩—4000 元/亩
;
风景树木
1500 元/亩
1 年龄
可根据市场行情进行适当调整
2000 元/亩
2 年龄
2500 元/亩
3 年龄(含)
以上
其他生产
设施
蔬果、花卉
等大棚
玻璃钢钢结构
45元/㎡
按大棚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塑料薄膜竹木骨架或水泥预制品骨架
30元/㎡
其他生产
设施
供电、供水、通信等管线(杆)
由建设单位支付迁移费或还建,
不能迁移的按市场价格收购
地窖
土窖
500 元/座
;
砖石窖
1000 元/座
;
沼气池
3000 元/座-6000 元/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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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沟
50 元/m
标准水沟
道路涵管
60元/m
直径≤20cm
80 元/m
直径≤30cm
100元/m
直径≤40cm
130元/m
直径≤50cm
150 元/m
直径≤60cm
200 元/m
直径≤80cm
坟墓
无墓碑
1000 元/座
此价格为坟墓迁移费,新购坟地费按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有墓碑
1500 元/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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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主城区集体土地上附着物
征收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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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荆门主城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照规定给予被征收人以下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附属物的补偿;
(三)地上构筑物的补偿;
(四)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五)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六)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在尊重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前提下,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费用,由被征收房屋价值和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费构成。
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总额由征收主体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其价值。同一征收项目内,既有集体土地又有国有土地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可参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标准执行。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征收主体与当事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摇号等方式确定。
3.对选择实行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的,按不高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20%的比例给予奖励。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则上集中建设安置。可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比例或同等价值安置,具体安置办法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被征收人选择按面积比例安置的,被征收房屋面积与用于安置的房屋面积原则上砖混结构房屋按1:1、砖木结构按1:0.8比例置换。
有合法产权证明或经认定,用于被征收人家庭居住及生活配套使用的住宅房屋计入被征收房屋的安置面积;其他房屋实行货币化补偿,不得计入被征收房屋的安置面积。
2.被征收人选择同等价值安置的,被征收房屋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确定补偿价值,安置房按建安成本价格确定价值。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计算补偿金额,标准见《荆门主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重置价指导标准》(附件1)。
安置房面积原则上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超过规定安置房屋面积的,由被征收人按建设成本价格或市场评估价格购买,成本价格、市场评估价格应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三)被征收人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具备法定宅基地审批条件,并按程序进行报批。被征收房屋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确定补偿价值。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标准,由征收主体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房屋附属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补偿,参照《荆门主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补偿参考标准》(附件2),由征收主体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荆门主城区集体土地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参考标准》(附件3),由征收主体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四、搬迁补偿费标准。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每户一次性补助3000元。非住宅房屋征收涉及大型机器设备、大量物资等搬迁的,其搬迁所需费用,由征收主体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住宅房屋的,应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自然户计算,其标准为原则上农村不超过700元/月,集镇不超过 800元/月,城郊不超过 900元/月。
(一)被征收人选择期房安置且自行过渡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按上述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被征收人选择期房安置并由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在规定的过渡期内,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含期房、现房)的,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征收人按通知时限接收房屋的,另按上述标准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未按通知时限接收房屋,且超过通知时限6个月的,停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六、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助标准。
因征收房屋对被征收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含分摊土地)评估价值 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被征收人或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规定计算标准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主体提供房屋征收前 3 年的收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材料,与房屋征收主体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七、改变用途房屋补偿标准。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2011年10月1日《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且以该住宅为注册地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一直从事经营的,按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根据经营情况、经营年限、纳税及区位等实际情况,在同类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偿,增加的补偿不得高于住宅房屋标准的30%。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但其经营活动中断、停止的,或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不予增加补偿。
八、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房屋的所有权人、建筑面积与用途,以相关机构颁发的房屋、土地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
九、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未经登记建筑的面积,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测绘。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成本结合使用年限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十、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签约搬迁奖励。奖励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征收范围、规模和区位确定,并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十一、主城区以外的区域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照制定具体实施标准。
十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征收工作经费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标准执行。
十四、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确定的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以荆政办发〔2020〕12号印发的《荆门主城区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同时废止。本标准在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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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荆门主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重置价指导标准
2.荆门主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补偿参考标准
3.荆门主城区集体土地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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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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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主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重置价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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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类别
房屋结构特征
补偿指
导标准
备注
框架结构
1.房屋类型:2层及以上房屋,单层层高2.8m(含)以上。
2.结构特征:桩基础或整板基础,现浇框架柱、框架梁、楼板、层面,APP卷材、挤塑板或平瓦坡屋面保温防水屋面,砖墙或剪力墙。 ;
3.装修标准:外墙贴块料面层、涂料或水刷石,内墙水泥混合砂浆粉刷,楼地面水泥混合砂浆抹面,木门、塑钢窗或铝合金窗,顶棚水泥砂浆刷白。
4.设施设备:水、电、卫等设施齐全。
1800 元/m2
;
砖混一类
1.房屋类型:2层及以上房屋,单层层高2.8m(含)以上。
2.结构特征:条形基础,现浇构造柱、圈梁,钢筋混凝土楼板,钢筋混凝土屋面,APP卷材、挤塑板或平瓦坡屋面保温防水屋面,砖墙。
3.装修标准:外墙贴块料面层、涂料或水刷石,内墙水泥混合砂浆粉刷,楼地面水泥混合砂浆抹面,木门、塑钢窗或铝合金窗,顶棚水泥砂浆刷白。
4.设施设备:水、电、卫等设施齐全。
1500 元/ m2
;
砖混二类
1.房屋类型:单层及以上房屋,单层层高2.8m(含)以上。
2.结构特征:条形基础或砖基础,设有部分构造柱和圈梁,水泥预制空心板楼板,空心板屋面,彩钢瓦、石棉瓦、水泥预制板或平瓦坡屋面隔热层,砖墙。
3.装修标准:外墙涂料或水泥混合砂浆,内墙水泥混合砂浆粉刷,楼地面水泥混合砂浆抹面,木门、塑钢窗或铝合金窗,顶棚水泥砂浆刷白。
4.设施设备:水、电、卫等设施齐全。
1300 元/ m2
;
砖混三类
1.房屋类型:单层房屋,层高2.8m(含)以上。
2.结构特征:砖、石头基础,无圈梁,无构造柱,水泥预制空心板屋面,彩钢瓦、石棉瓦或水泥预制板隔热层,砖墙。
3.装修标准:外墙刷涂料或水泥混合砂浆,内墙水泥混合砂浆粉刷,楼地面水泥混合砂浆抹面,木门、木窗或塑钢窗,顶棚水泥砂浆刷白。
4.设施设备:水、电、卫等设施齐全。
1200元/ m2
;
砖木一类
1.房屋类型:单层及以上房屋,檐口高度2.8m(含)以上。
2.结构特征:砖、石头基础,木梁,木柱或少量水泥预制梁、柱,水泥预制空心板楼板或普通木材楼板,木屋架或钢架平瓦屋面,砖墙。
3.装修标准:外墙涂料或水泥混合砂浆,内墙水泥混合砂浆刷白,楼地面水泥混合砂浆抹面或普通木材地面、木门、木窗或塑钢窗。
4.设施设备:水、电、卫等设施齐全。
1100 元/ m2
房屋檐口高度在2.2m(含)以上2.8m以下的,根据实际高度,按层高每增减10cm对应的价格修正系数给予价格调整。
砖木二类
1.房屋类型:单层及以上房屋,檐口高度2.8m(含)以上。
2.结构特征:砖、石头基础,木梁,木柱或少量水泥预制梁、柱,木屋架或钢架平瓦屋面,砖墙。
3.装修标准:外墙刷涂料或水泥混合砂浆,内墙水泥混合砂浆刷白,水泥或砖地面,木门、木窗。
4.设施设备:有水、电。
900 元/ m2
砖木三类
1.房屋类型:单层及以上房屋,檐口高度2.8m(含)以上。
2.结构特征:砖、石头基础,木梁,木柱,空斗砖墙或土砖墙,砖或三合土地面,木屋架平瓦屋面。
3.装修标准:外墙混合砂浆或无粉刷,内墙混合砂或无粉刷,普通或简易木门窗。
4.设施设备:有水、电。
800 元/ m2
简易结构
土砖或土筑墙,部分红砖墙,或木屋架,瓦屋顶或油毡屋面,前后檐口高 2.2 m以下,油漆木质门窗,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
160—500
元/ m2
简易厕所、牲舍;看守瓜、菜、鱼的简易建筑或临时棚以及楼顶隔热用途或地面非抢搭的铁棚按 160元/㎡ ;包干。
;
附件2
;
荆门主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
构筑物补偿参考标准
;
名称
补偿金额(单价)
备注
空调
分体式挂机
300 元/台
移装费
分体式柜机
400 元/台
家用中央空调
30元/㎡-45元/㎡
根据房屋实际制冷面积,结合空调品牌计算移装费
热水器
太阳能
400 元/个
移装费
电能
150 元/个
燃、煤气
150 元/个
室外地面
碎石
15 元/㎡-30 元/㎡
;
混凝土
40 元/㎡-50 元/㎡
混凝土厚<10cm
60 元/㎡-100 元/㎡
10cm≤混凝土厚<20cm
名称
补偿金额(单价)
备注
室外地面
混凝土
110 元/㎡-130 元/㎡
20cm≤混凝土厚<30cm
围墙、防盗网(门)
;
砖石挡土墙
220元/m³
基础为石头,基础以上为标砖
毛石挡土墙
280元/m³
基础及以上均为石头
混凝土挡土墙
380 元/m³-520元/m³
根据挡土墙底座厚度和高度综合确定
铁艺围墙
120 元/㎡
;
双砖实心围墙
100 元/㎡-120 元/㎡
空斗围墙
80 元/㎡
石头、单砖围墙
70 元/㎡
简易铁门大门
100 元/㎡
铁艺绣花大门
150 元/㎡-250 元/㎡
卷帘门
120 元/㎡-160 元/㎡
钢筋防盗网
70 元/㎡
名称
补偿金额(单价)
备注
围墙、防盗网(门)
;
不锈钢防盗网
90 元/㎡-120 元/㎡
;
简易防盗门
300 元/扇-600 元/扇
普通品牌防盗门
1000 元/扇-1200 元/扇
高档品牌防盗门由专业
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外阳台
塑钢门窗
120元/㎡-200元/㎡
自行封闭
铝合金门窗
140元/㎡-240元/㎡
木门窗
120元/㎡-200元/㎡
炉灶
煤炭(柴火)
取暖炉
200 元/个-300 元/个
;
移装费
抽油烟机
100 元/个-300 元/个
单灶台
200 元/个-400 元/个
移动式燃气灶具不补偿
双灶台
300 元/个-600 元/个
双层贴砖案台
200 元/个
;
单层贴砖案台
120 元/个
其他
化粪池
500 元/m³
;
室外厕所(旱厕)
200 元/个
指家庭自用的室外简易厕所
名称
补偿金额(单价)
备注
其他
砖石井
1500 元/口
岗地增加 300 元/口,有电动水泵另加安拆费 150元
机井
2000元/口
口径150mm-219mm,
深度50m以内
3000元/口
口径150mm-219mm,
深度超过50m
3000元/口
口径275mm(含)以上,
深度50m以内
4500元/口
口径275mm(含)以上,
深度超过50m
水泥吊厨
300 元/个-500 元/个
;
铝合金吊厨
500 元/个
;
名称
补偿金额(单价)
备注
;
;
其他
棚子
50 元/㎡
;
屋面隔热层
(自建)
70 元/㎡
盖石棉瓦,檐口高
;0.5m以下
200 元/㎡
盖石棉瓦,檐口高
;1.7m以下
400 元/㎡
盖石棉瓦,檐口高
;1.7m(含)以上,2.2 m以下
100 元/㎡
盖红瓦,檐口高 0.5m以下
300 元/㎡
盖红瓦,檐口高 1.7m以下
500 元/㎡
盖红瓦,檐口高 1.7 m(含)以上 2.2 m以下
名称
补偿金额(单价)
备注
其他
架空层
100元/㎡-300元/㎡
层高1.7 m以下
400 元/㎡
层高1.7m(含)以上
2.2m以下
地下室、半地下室等
150元/㎡-400元/㎡
层高1.7m以下
500元/㎡
层高1.7 m(含)以上
2.2 m以下
备注:1.本参考标准所列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等,是指按建筑规范要求建设,但按照住建部《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 168 ;号)的规定不能予以确权登记的部分。其层高 ;2.2m以上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其重置价格结合新旧程度评估给予补偿;
2.本参考标准未列入的附属设施项目,可参照表中相近的项目标准给予补偿。
3.水、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宽带等迁移安装或入网费,按国家现行规定的行业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
; ;
附件3
;
荆门主城区集体土地上其他地上
附着物补偿参考标准
;
类 别
补 偿 标 准
备 注
林木
果树
30 元/棵
未挂果
80 元/棵—100 元/棵
挂果
100 元/棵—200 元/棵
盛果
零星栽植苗木
10 元/棵
胸径 5cm以下
30 元/棵
胸径 5—12cm
80 元/棵
胸径 12cm 以上
零散杂木
2 元/棵
胸径 5cm 以下
4 元/棵
胸径 5—9cm
6 元/棵
胸径 10—14cm
12 元/棵
胸径 15—19cm
20 元/棵
胸径 20cm以上
名贵树木花卉
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苗圃(1棵/平方米以上)
果树
2000 元/亩—4000 元/亩
;
;
风景树木
1500 元/亩
1 年龄
可根据市场行情进行适当调整
2000 元/亩
2 年龄
2500 元/亩
3年龄(含)以上
其他生产设施
普通鱼塘
3500元/亩-4500元/亩
含鱼苗损失
精养鱼塘
4500元/亩-6000元/亩
虾、蟹、甲鱼、黄鳝等特殊鱼类,含鱼塘护坡硬化和鱼苗损失
蔬果、花卉
等大棚
玻璃钢钢结构
45元/㎡
按大棚水平投影面积
计算
塑料薄膜竹木骨架或水泥预制品骨架
30元/㎡
其他生产设施
供电、供水、通信等
管线(杆)
由建设单位支付迁移费或还建,
不能迁移的按市场价格收购
地窖
土窖
500 元/座
;
砖石窖
1000 元/座
;
沼气池
3000 元/座-6000 元/座
;
水沟
50 元/m
标准水沟
道路涵管
60元/m
直径≤20cm
80 元/m
直径≤30cm
100元/m
直径≤40cm
130元/m
直径≤50cm
150 元/m
直径≤60cm
200 元/m
直径≤80cm
坟墓
无墓碑
1000 元/座
此价格为坟墓迁移费,新购坟地费按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有墓碑
1500 元/座
;
;
荆门市被征收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
;
为规范被征收土地上青苗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等规定,现重新公布被征收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如下:
县市区
区片
级别
青苗补偿标准
区片范围
耕地
(元/亩)
菜地
(元/亩)
钟祥市
I
1812
1993
郢中街道办事处;南湖棉花原种场;上述街道办事处、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II
1764
1940
胡集镇;文集镇;九里回族乡;石牌镇;柴湖镇;上述镇(乡)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III
1744
1918
洋梓镇;长寿镇;丰乐镇;双河镇;磷矿镇;冷水镇;旧口镇;长滩镇;东桥镇;客店镇;张集镇;官庄湖农场;罗汉寺种畜场;盘石岭林场;大口林场;上述镇、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京山市
I
1800
2000
新市街道办事处;永兴街道办事处;温泉街道办事处。
II
1730
1930
永漋镇。
III
1690
1890
曹武镇;罗店镇;坪坝镇;宋河镇;三阳镇;绿林镇;杨集镇;孙桥镇;石龙镇;雁门口镇;钱场镇。
沙洋县
I
1730
1900
沙洋镇;李市镇:新城村;官垱镇:高桥社区;高阳镇:新湖村、垢冢村、杨集村、黄集村、枣林村、辛巷村;上述镇、村辖区内监狱所属的土地。
II
1700
1870
高阳镇(除I级区片以外的村);李市镇(除I级区片以外的村);后港镇;上述镇、村辖区内监狱所属的土地。
III
1670
1840
官垱镇(除I级区片以外的村);纪山镇;十里铺镇;拾回桥镇;五里铺镇;毛李镇;沈集镇;曾集镇;马良镇;上述镇、村辖区内监狱所属的土地。
东宝区
I
2232
2455
龙泉街道办事处;泉口街道办事处。
II
1852
2037
漳河镇;牌楼镇(不含冯庙村、花竹村、荣星村、荆钟村、荆东村、革集村、团山果园场、原种场);子陵铺镇;石桥驿镇:盐池社区居委会、雷坪村、石桥驿村、白马村、叶冲村、张坪村;仙居乡:仙居社区居委会、三泉村、黄聂村、新坪村;马河镇:马院社区居委会、三里岗村、马咀村;栗溪镇:栗溪村、赵湾村、马集村、姚河村、文丰村。
III
1820
2002
石桥驿镇(除II级区片以外的区域);仙居乡(除II级区片以外的区域);马河镇(除II级区片以外的区域);栗溪镇(除II级区片以外的区域)。
掇刀区
I
2020
2222
白庙街道办事处:江山村、刘沟果园场、白庙城区;掇刀石街道办事处;掇刀石城区;牌楼镇:冯庙村、花竹村、荣星村、荆钟村、荆东村、革集村、团山果园场、原种场。
II
1852
2037
掇刀石街道办事处:袁集村、双井村、谭店村、凤凰村、交通村、迎春村、双泉村、响岭村、杨店村、仙女村、周河村、车桥村、双仙村、双喜村、掇刀渔场、湖北乌鳢原种场;团林铺镇:双碑村、合星村、团林村、石堰村、兴垱村、兴隆村、白鹤村、龙王村、陈集村、七岭村;麻城镇:麻城村、蔡院村、火山村、裴庙村、中山村、龙井村、斗立村、长兴居委会、果园场。
III
1724
1896
团林铺镇(除II级区片以外的村);麻城镇(除II级区片以外的村)。
屈家岭
管理区
I
1947
1990
易家岭办事处:王畈社区、回龙寺社区、苏台社区、赵坡社区、月湖社区。
II
1804
1900
易家岭办事处:王家榜村、东岳村、屈岭社区、梭墩村、三合村、新台村;
何集办事处:下洋社区、西湖社区、张台村、刘台村、潘台村、熊桥村;
长滩办事处:月宝山社区、季河社区、长滩埠村、潘畈村、徐洼村、张祚村、姜畈村。
III
1650
1789
罗汉寺办事处:新河社区、瑜灵寺村、石板桥村、艾家岭村、向家河村;
何集办事处:雅谷山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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