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滋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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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滋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松政办发〔2024〕4号

松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江口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松滋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七届市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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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2024年3月5日

松滋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老龄化社会需求,提升城市生活品质,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者计划、未被鉴定为危房且未设电梯的非单一产权住宅。

第三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政府扶持、民主协商、保障安全、依法合规”的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共同缔造等工作,实现加装电梯“应装尽装”。

第四条 ;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为实施主体(以下均称实施主体),负责加装电梯的意见统一、资金筹措、组织实施、项目申报、施工管理、工程验收、日常使用管理与维护等相关工作。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的建设、运行、维护资金由实施主体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及受益大小等因素自行筹集。

第五条 ;市住建局作为牵头单位,统筹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财政、资规、城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推进。

第二章 申报及审查

第六条 ;实施主体应当在市住建局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编制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包括加装电梯位置、井道及连廊尺寸、周边环境、公共区域占用情况、权益补偿方案等内容。

加装电梯不得破坏原有建筑结构,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阻碍消防通道及人员疏散通道,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尽量减少对低层住宅及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尽量减少对小区道路和绿地绿化等公共区域的占用,应与原建筑风貌保持协调,同一小区内加装电梯外观风格应与整体风格统一和谐。

第七条 ;实施主体就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征求本单元全体业主意见。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的,实施主体可向市住建局提出加装电梯初步申请。

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业主表决情况进行核实。

第八条 ;市住建局应当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管线单位进行现场勘查,出具初步审查意见书,对加装电梯初步方案的可行性提出明确意见。

第九条 初步审查通过后,实施主体对加装电梯相关事宜签订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预算及筹资方案;

(二)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及分配方案;

(三)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电梯运行及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

(四)明确各自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实施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在已初步审查通过的方案基础上,按照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特种设备和消防安全等相关标准规范编制加装电梯设计文件,并附加装电梯结构安全说明书面材料,确保加装电梯后不改变原有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

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图审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设计文件通过施工图审查后,实施主体应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请公示。街道办事处应将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在拟加装电梯的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加装完成后的效果图,意见反映渠道及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公示期满后,因加装电梯受到直接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街道办事处直接出具公示意见书。

因加装电梯受到直接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实名制书面反对的,由相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加装电梯过程中的权益平衡、方案优化等事宜。建立街道(社区)、信访、司法等相关单位矛盾调处工作机制,利用调解会、听证会等形式进行矛盾化解。调解完成后,街道办事处可以视实际情况出具公示意见书。

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调解、听证情况进行记录,并负责对公示程序、公示内容、公示结果及调解、听证情况进行解释。

业主仍有异议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通过公示(听证会)后,实施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和监理,并向市住建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联合审查: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初步审查意见书;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

(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文件及图审机构审查意见;

(四)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公示意见书或听证会合议意见;

(五)业主代表的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业主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六)施工合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监理合同、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存在安全隐患的,须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申请联合审查。

第十三条 ;市住建局应当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并可就加装电梯实际情况征求行业专家的意见,出具联合审查意见,由市住建局存档。联合审查中发现不合格事项,由实施主体按照相关部门意见整改完善后,再上报审查。

第十四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通过联合审查后,不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土地权属范围外加装电梯的,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后办理备案手续。

施工中不得随意变更设计,严禁私自扩大连廊尺寸。如有涉及结构、位置、尺寸的变更,应重新申请图审、公示及联合审查,变更前已取得的联合审查意见废止。

第三章 实施、使用及管理

第十五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纳入小散工程管理,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管控。实施主体或者施工单位应办理小散工程监管备案手续。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范施工,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 ;电梯安装单位在安装电梯前应向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书面告知,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第十七条 项目完工并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实施主体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对加装电梯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市住建局应对竣工验收进行指导。竣工验收合格后报市住建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备案。竣工验收合格后,加装电梯方可投入使用,实施主体应将相关档案移交给市城建档案馆。

第十八条 ;实施主体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依法履行电梯使用管理义务,承担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鼓励电梯使用单位或实施主体投保电梯综合保险。

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时,实施主体应督促新、旧使用单位做好使用管理交接,变更使用登记。

第十九条 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应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使用登记,并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第二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期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归实施主体共有,加装部分不计入本单元建筑物面积,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二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业主个人分摊金额和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电梯养老保险)。取得联合审查意见书后,即可申请提取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项目档案后,实施主体可以申请财政奖补资金。财政奖补资金按照每部10万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章 服务、监督及责任

第二十四条 ;住建、财政、资规等部门提前介入服务,安排财政预算,对小区加装电梯的规划要求、建筑条件、消防安全、小区环境开展前期评估,出具评估意见,提供技术指导;购买社会服务开展政策咨询、社区协商、矛盾调解等工作;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统筹纳入老旧小区改造、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综合实施管线迁移、场地预留等工作。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第二十五条 ;市住建局牵头负责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等工作。同时,负责组织初步审查及联合审查,并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履行安全提醒、技术指导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现场勘查和规划审查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电梯制造、安装单位的安全监察工作,并对电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市公安局负责查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过程中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

市城管局负责查处未经审查私自加装电梯或未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行为。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加装电梯业主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的公积金提取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前期调查、政策宣传、服务指导、公示公告、矛盾纠纷调解、安全生产日常管控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电力、水务、燃气、通信、网络等相关单位应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安排加装电梯的电力扩容、管线迁改等事项,公布办事流程,缩短施工周期,接受社会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支持和参与加装电梯工作,配合业主和相关部门做好加装电梯的资料提供、方案制定、后期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实施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负首要责任,责任包括且不限于:

(一)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二)向施工单位提供原建筑物的有关资料以及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三)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履行各自义务,保障安全;

(四)参与分部分项验收,并组织竣工验收,签署明确意见;

(五)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在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项目档案。

第二十八条 ;设计单位的责任包括且不限于:

(一)对设计文件负责;

(二)对加装电梯结构安全进行论证,并负责解释说明;

(三)参与分部分项验收及竣工验收,签署明确意见。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责任包括且不限于:

(一)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施工,并对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

(二)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三)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明确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参与分部分项验收及竣工验收,按要求提供建筑材料、构配件的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及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等,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五)对出现质量问题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进行返修。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包括且不限于:

(一)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理;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施工;

(二)组织监理工程师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质量进行监督把关并签字确认;

(三)组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并参与竣工验收,签署明确意见。

第三十一条 相关部门应积极运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对参建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及时曝光、严肃查处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不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规范要求施工、弄虚作假、违法挂靠、关键岗位人员不履职等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或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单一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单位自管公有住房需要加装电梯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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