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区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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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湖北长阳清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湖北长阳崩尖子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县城发集团,清江水务集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区绿化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县十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4日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区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宜昌市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区绿化,是指本县县城开发边界内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的公园、广场等绿化用地。

  第三条本县城镇开发边界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县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坚持城市绿化与城市发展相适应、国家标准与地方实际相统一、社会公益绿化与单位庭院绿化并举,绿化建设与日常维护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六条全县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所有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应按照国家规定承担城市公共绿化义务和本单位及居住地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制止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捐资、认建、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按照协议享有冠名权等权益。

  第二章 绿化规划

  第七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遵循园林城市建设理念,体现本地绿化特色。城市绿化规划要满足城市健康、安全、宜居的要求。

  城市绿化规划由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共同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经依法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八条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作为绿化责任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制定本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庭院绿化美化计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用地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按下列比例规划:

  (一)居住用地绿地率,新城区≥30%,老城区≥25%;

  (二)机关团体、科研、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用地绿地率,新城区≥30%,老城区≥25%;其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绿地率,新城区≥25%,老城区≥20%;

  (三)零售商业与批发市场用地绿地率,新城区≥20%,老城区≥15%;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绿地率,新、老城区均≥20%;

  (四)工业用地绿地率≤15%;

  (五)物流仓储用地绿地率≤15%;

  (六)交通场站用地绿地率≥15%;

  (七)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率≥20%。

  第十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地形地质受限以及老城区改造等因素无法达到本办法第九条相应指标,但能达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审批通过的附属绿地工程设计方案绿地率指标的,按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审批通过的附属绿地工程设计方案绿地率指标审核;以上两项绿地率指标均未达到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进行异地绿化,异地建设不小于所缺面积的绿地。

  工程建设项目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的,由对应的县直相关部门向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异地绿化;其他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属地人民政府或者建设主管单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异地绿化。

  第十一条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第九条规定比例安排绿化用地面积。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必须参加审查。城市道路规划用地红线、绿化设计方案必须征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居住区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地边界起止点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临宅间路、组团路、小区路的,公共绿地边界算到路边,宅旁(宅间)绿地边界算到路边;

  (二)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的,算到人行便道边缘;

  (三)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的,算到道路红线;

  (四)临建筑物的,算到距房屋墙脚1米处;

  (五)临围墙、院墙的,算到其墙脚。

  第三章 绿化责任

  第十三条每年三月的第二周为全县城市绿化义务植树周。

  凡居住在城市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参加当地居(村)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组织的植树活动,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5株。

  第十四条建成区绿化义务植树活动,由县绿化委员会按照当地政府统一部署,确定具体目标、区域和技术标准,分解到绿化责任单位,同时负责协调服务、技术指导、提供苗木供给信息和监督检查等组织实施工作。绿化责任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本区域的公民,按规定的时间、地段、数量及质量要求,完成分配的绿化任务。

  第十五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结合本地地理气候特征,合理配置植物类型,优先选用乡土和适生植物,积极采用乡土树种草种进行绿化,审慎使用外来树种草种。

  鼓励进行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适宜进行立体绿化的,应当实施立体绿化。城市道路两侧沿线单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提倡实施开放式绿化,宜在项目用地红线内临道路一侧至少种植一行胸径大于8公分、株距5-8米的庇荫乔木。

  室外停车场具备条件的,应当配植庇荫乔木、绿化带,建设生态停车场。

  第十六条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园林绿化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健全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和市场信用监管机制。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必须继续完成附属绿化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同时验收附属绿化工程。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必须参加。

  第十八条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从城市维护建设费、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费用中,分别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居民自治组织建设公共绿地,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扶持。

  鼓励企业组织职工承担本单位绿化和城市公共绿地绿化任务。

  第四章 绿化保护

  第十九条城市绿化责任单位负责绿化责任区的养护、补植、更新和日常管理。居住区绿化由全体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依托树木搭棚盖房、设置广告标牌、牵绳挂物、架设电线;

  (二)在树下生火、倾倒有害物质;

  (三)钉刻树木,剥刮树皮,攀折、围圈花木;

  (四)在绿地及乔木周围2米范围内挖坑取土或堆放物料、乱扔废弃物;

  (五)进入不准进入的草坪、花坛;

  (六)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凡因项目建设原因导致山体受损,以及项目红线内山体边坡未采取修复措施的,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城市绿化建设用地面积核准。

  修复破损坡面及边坡应采用生态修复的方式,以固土、护坡、恢复生态为主要目的,优先选择乔+灌+草+藤配置模式,坡度较陡的应在坡脚设置植物种植槽。

  第二十二条绿化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多测合一”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绿地核实测量,形成测绘成果后及时向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城市绿化建设用地面积核准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多验合一”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出具工程建设项目绿地面积核准意见书。验收不合格的,责令整改。

  第二十三条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禁止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和绿化规划用地。确因规划调整需要占用已投资或已建成的绿地,必须在划定的区域建设不少于所占面积的绿地作为补偿。

  严格控制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情形,确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的,必须经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时,必须恢复绿地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必须赔偿相应损失。

  第二十四条除绿化责任单位进行日常养护性修剪以外,禁止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花草树木。因工程建设需要移植树木的,必须经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其他措施避免移植树木的,不得移植。

  对无移植价值的树木,可以向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砍伐。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当补植砍伐株数3倍的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树木自然生长影响有主管单位的管线、房屋或其设施安全使用的,主管单位应当报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通知绿化责任单位在限期内处理,其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个人申报事项由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因不可抗力或生产、交通事故致使树木倾倒的,绿化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处置。

  第二十六条城镇开发边界内古树名木的保护,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惩机制

  第二十七条对履行城市绿化责任、维护城市绿化成果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城市绿化条例》《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宜昌市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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