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规范砖瓦制造企业生产行动方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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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冶市规范砖瓦制造企业生产行动方案的通知

(冶政办函〔2024〕5号)

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还地桥镇,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管理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大冶市规范砖瓦制造企业生产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4年2月29日

大冶市规范砖瓦制造企业生产行动方案

为有序开展砖瓦制造企业整治行动,加快引导推进全市砖瓦制造行业绿色、低碳、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助推我市打好打赢蓝天保卫战,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对象

大冶市境内(不含托管区)砖瓦制造企业(烧结砖制品制造企业、加气混凝土制品制造企业、蒸压灰沙砖制品制造企业、混凝土砖制品制造企业)。

二、整治时间

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为专项整治集中攻坚阶段,2024年6月30日以后转入常态化长效监管阶段。

三、整治原则

严格按照“三个一批”原则开展大冶市砖瓦制造企业专项整治。

(一)关停取缔一批。对黏土空心砖生产线;砖瓦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简易移动式混凝土砌块成型机、附着式振动成型台;单班1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砌块固定式成型机、单班1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路面砖(含透水砖)固定式成型机;人工浇筑、非机械成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工艺;手工切割加气混凝土生产线、非蒸压养护加气混凝土生产线;非烧结、非蒸压粉煤灰砖生产线以及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达不到排放标准且不配合整改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停电解火。

(二)达标改造一批。对15万平方米/年(不含)以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单班5万立方米/年(不含)以下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及单班15万平方米/年(不含)以下的混凝土路面砖(含透水砖)固定式生产线、5万立方米/年(不含)以下的人造轻集料(陶粒)生产线;15万立方米/年(不含)以下的加气混凝土生产线;6000万标砖/年(不含)以下的烧结砖及烧结空心砌块生产线的企业给予一定时间进行整改,在整改期满仍无法达到行业标准的,列入淘汰关停类。

(三)提标升级一批。对适用于装配式建筑、折叠式建筑、海绵城市、地下管廊、生态修复的部品化建材产品及生产设备;低成本相变储能墙体材料及墙体部件;光伏建筑一体化部品部件;保温、装饰等功能一体化复合板材;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秸秆生物质墙板(砖)、生物质建材;功能型、集成化装饰装修材料及制品,超薄陶瓷板、绿色无醛人造板,路面砖(板)、透水砖(板)、装饰砖(砌块)、仿古砖瓦、水工及护坡生态砖(砌块)等产品及绿色低碳建材产品技术开发与生产应用;不低于20万块/日(含)新型烧结砖瓦生产线协同处置大宗废弃物工艺技术及产品的研发与应用;工业副产磷石膏高效净化提质及高值化综合利用技术;利用矿山尾矿、建筑废弃物、工业废弃物、城市污泥、江河湖(渠)海淤泥等大宗废弃物无害化生产制备砂石骨料、结构混凝土用高强陶粒、功能陶粒、墙体材料等建材及、其工艺技术装备开发的企业将加大各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的倾斜力度,支持企业技改创新。

四、整治内容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大冶市砖瓦制造企业(烧结砖制品制造企业、烧结瓦制品制造企业、加气混凝土制品制造企业、蒸压灰沙砖制品制造企业、混凝土砖制品制造企业、混凝土瓦制品制造企业)专项整治重点围绕基准条件、生产要素、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四大方面对企业实施综合整治。整治后的企业,必须达到以下验收标准:

(一)基准条件整治验收标准。

1.企业必须取得发改、资规、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合法生产手续和证照。(由各属地乡镇牵头,市发改局、市资规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分别负责验收)

2. 企业生产工艺和设备必须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并按照环评要求完善环保设施。(由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分别负责验收)

3.企业必须同时履行环保和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未履行“三同时”手续的企业,应开展环保和安全设施设计复核。(由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应急管理局分别负责验收)

(二)生产要素整治验收标准。

1.企业规模

①烧结砖制品制造企业、蒸压灰沙砖制品制造企业单窑设计年生产能力3000万标砖/年以上;对于技改、新建类企业,现有发改部门备案产能必须不低于6000万标砖/年。

②加气混凝土制品制造企业10万立方米/年(不含)以上的加气混凝土生产线;对于技改、新建类企业,现有发改部门备案产能必须不低于15万立方米/年(不含)以上。

③烧结瓦制品制造企业和混凝土瓦制品制造企业年生产能力50万㎡/年(不含)以上;对于技改、新建类企业,现有发改部门备案产能必须不低于生产70万㎡/年(不含)以上。

④混凝土砖制品制造企业设计年生产能力单班1万立方米/年(不含)以上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对于技改、新建类企业,现有发改部门备案产能必须不低于生产能力单班5万立方米/年(不含)以下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及单班15万平方米/年(不含)以下的混凝土路面砖(含透水砖)固定式生产线。

(以上由市发改局、市经信局负责验收)

2. 主要生产装备

①烧结砖制品制造企业:破碎机、细碎对辊机、滚筒筛、粉碎机、搅拌机、挤出机真空、干燥窑(室)、焙烧隧道窑或移动隧道窑。

②加气混凝土制品制造企业:颚式破碎机、球磨机、浇注搅拌机、搅拌罐、切割机组、蒸养釜、蒸汽锅炉。

③烧结瓦制品制造企业:

a. 湿法工艺:破碎机、细碎对辊机、滚筒筛、或搅拌机、挤出机真空、压瓦机、上釉机、干燥窑(室)、焙烧隧道窑或辊道窑窑。

b. 干法工艺:摆式磨粉机粉碎(雷蒙磨或球磨机)或制粉机、喷雾干燥机、压瓦机、上釉机、干燥窑(室)、焙烧隧道窑或辊道窑。

④混凝土瓦制品制造企业:混凝土搅拌站或强制式搅拌机、模压式彩瓦机、喷涂机、养护窑(室)。

⑤蒸压灰沙砖制品制造企业:颚式破碎机、球磨机、强制式搅拌机、静压模压成型机、蒸养釜、蒸汽锅炉。

⑥混凝土砖制品制造企业:混凝土搅拌站或强制式搅拌机、震动液压成型砖机、养护窑(室)。

(以上由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分别负责验收)

3. 能耗

①烧结砖制品制造企业、烧结瓦制品制造企业:现有企业应符合《烧结墙体材料和泡沫玻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0526)的3级规定,新(改、扩)建企业应符合《烧结墙体材料和泡沫玻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0526)的2级规定。

产品品种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单位为千克标准煤每吨(kgce/t)

2级

3级

烧结砖制品制造企业

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

≤48

≤53

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

≤50

≤55

烧结保温砖和保温砌块

≤52

≤57

烧结实心制品*

≤46

≤51

*烧结瓦制品制造企业

≤46

≤51

*烧结实心制品包括烧结装饰砖、烧结路面砖、烧结瓦及烧结普通砖。

②加气混凝土制品制造企、蒸压灰沙砖制品制造企业、混凝土瓦制品制造企业、混凝土砖制品制造企业:现有企业应符合《水泥制品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8263)的3级规定,新(改、扩)建企业应符合《水泥制品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8263)的2级规定。

产品品种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单位为千克

标准煤每立方米(kgce/m3)

2级

3级

加气混凝土制品制造企、蒸压灰沙砖制品制造企业

≤25.2

≤37.3

混凝土瓦制品制造企业、混凝土砖制品制造企业

≤33.0

≤49.5

(以上由市发改局负责验收)

4. 机械化程度。采用自动上料、布料、卸料方式,并采用DCS或PLC控制系统实现焙烧或蒸压养护全过程自动化控制。(由属地乡镇牵头,市经信局负责验收)

(三)环境保护整治验收标准。

1.厂区环境卫生管理。有厂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明确厂区环境管理责任人,严格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厂区道路硬化,设置车轮清洗设施,道路采取清扫、洒水、雾泡等降尘措施,保持清洁。(由属地乡镇牵头,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验收)

2.环评及排污许可制度执行。严格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环保竣工验收手续,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落实自行监测规定等。(由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验收)

3.燃料类型。按照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要求,在禁燃区内的企业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由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验收)

4.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按照环评要求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建有雨污分流系统,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雨水沉淀池,场地清洗废水严禁外排;物料堆放区和生产加工区进行棚化;相关车间、设施等标识牌要清晰准确。(由属地乡镇牵头,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验收)

5.污染物排放。粘土、页岩、煤矸石、原煤等原料、燃料严禁未采取污染防治设施露天堆放;破碎、筛分、配料、混拌等产生较大扬尘的工序应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并配备除尘装置;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及修改单中规定限值要求。(由属地乡镇牵头,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验收)

6.固体废物。处置一般固体废物必须履行环评手续、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并验收合格。建有危废暂存间,依法依规贮存和处置危险废物。(由属地乡镇牵头,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验收)

(四)安全生产整治验收标准。

1.企业依法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属地乡镇牵头,市应急管理局负责验收)

2.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由属地乡镇牵头,市应急管理局负责验收)

3.新、改、扩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必须履行安全“三同时”手续,原有的生产企业必须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或者安全设施设计复核,且安全评价结论或复核结论为合格。(由属地乡镇牵头,市应急管理局负责验收)

4.企业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由属地乡镇牵头,市应急管理局负责验收)

5.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属地乡镇牵头,市应急管理局负责验收)

五、整治步骤及政策奖补

(一)排查摸底阶段(2024年1月1日—1月31日)。

各乡镇对辖区内砖瓦制造企业规范生产问题进一步排查摸底,全面排查砖瓦制造企业是否属于关停取缔类,是否存在手续不完善问题,是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环境保护制度,并将摸排结果(附件1)于2024年1月31日前报至市经信局规划技改股。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4年2月1日—6月30日)。

1.建立清单

按照属地负责原则,由属地乡镇按照“三个一批”原则,于2024年1月底排查辖区内砖瓦制造企业并建立分类清单,填报《大冶市砖瓦制造企业摸底分类整治清单》(见附件2),表格需由属地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组织发改、资规、应急、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对属地乡镇上报分类整治清单逐一进行综合研判联合会审(见附件3)确定最终分类整治清单。

市经信局在2月28日前对全市关停取缔类砖瓦制造企业下达停产整改通知书,协调国网大冶市供电公司对全市砖瓦制造企业实施分类停电。

2. 分类整治

一是对纳入关停取缔类的砖瓦制造企业,由企业自行拆除砖窑或由属地乡镇组织进行拆除。

二是对纳入升级改造类的砖瓦制造企业,属地乡镇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严格对照整治内容和整治标准,帮助指导企业限期整治到位,其中,升级改造类企业须于6月30日前完成整治。集中整治期间,全市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增产能和砖瓦制造企业项目,允许现有砖瓦制造企业重组整合,重组整合项目拟选址必须符合用地规划要求,并按程序办理股权变更、发改、环保、安全等相关手续,且整合后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必须满足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要求。

三是集中整治结束后,坚持按照“整治完成一家,启动验收一家;验收达标一家,恢复供电一家”的工作流程有序推进企业恢复生产。具体验收程序分预验收和专项验收两个阶段组织实施:

(1)预验收。企业对标整治完成后,由企业提供整改工作台账和企业合法证照原件及复印件(发改、资规、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手续)报属地乡镇审核认定;属地乡镇对申报企业资料和现场进行审核预验收,在《大冶市砖瓦制造企业专项整治预验收表》(见附件4)上签署“预验收合格”或“预验收不合格”认定意见。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或相关手续不全的企业,不得认定为预验收合格。

(2)专项验收。对认定为预验收合格的企业,由属地乡镇向市经信局提交验收申请(见附件5),市经信局牵头组织部门进行专项验收(见附件6),经验收合格后企业方可复产,同时属地乡镇需将验收合格企业向市经信局上报备案(见附件7);未通过验收的企业,必须根据具体要求进一步加强整治,重新履行预验收和专项验收程序。

(三)长效监管阶段(长期坚持)。

根据专项行动方案,完善长效机制,建立市级部门和各乡镇共同督导的联动机制,巩固好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严防违规生产问题反弹。

对于验收合格批准恢复生产的砖瓦制造企业,属地乡镇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巡查监管,严防整改反弹或产生新的环境问题;同时企业也要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企业日常管理,做到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对于没有按照整治标准整治到位的砖瓦制造企业,属地乡镇必须严格按照要求不得允许恢复生产。

(四)政策奖补。

市经信局、市发改局等部门要支持企业积极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技改补贴等项目资金,帮助企业降低淘汰、技改成本,对在《大冶市砖瓦制造企业规范生产行动方案》规定时间内企业自行拆除窑炉和设施的按照配套奖补资金,未按照时间完成拆除或强制拆除的不予奖补。具体标准如下:对当年度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其中用于设备购置和智能化改造软件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根据项目实际审计中用于设备购置及智能化改造软件投资额度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税务局根据国家相关税收减免政策规定,落实好砖瓦制造企业相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减免政策。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各乡镇要做好本辖区内砖瓦制造企业规范生产工作,严格按照行动方案安排,督促并指导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治,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稳妥推进砖瓦制造企业专项整治。

(二)严明纪律、强化责任。由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资规局、市住建局组成大冶市规范砖瓦制造企业生产行动工作小组,加强对整治全过程、全人员的检查督办,压实各环节责任,对推动工作不力、工作成效差的单位和个人报市委督查室、市政府政务督查室通报提醒和纠错整改,对履职不力、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报请相关部门严格追责问责。

附件:1.大冶市砖瓦制造企业摸排情况表

2.大冶市砖瓦制造企业摸底分类整治清单

3.大冶市砖瓦制造企业分类整治清单联合审核意见表

4.大冶市砖瓦制造企业专项整治预验收表

5.大冶市砖瓦制造企业专项整治验收申请表

6.大冶市砖瓦制造企业专项整治联合验收明细表

7.大冶市砖瓦制造企业专项整治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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