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宣恩县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宣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8日
宣恩县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全县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保护农民财产权益,推动我县农村不动产登记和农经、林业部门的管理业务协调高效,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 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5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省、州统一部署要求,以摸清集体土地家底、明晰权 属边界为基础,以实现应登尽登、成果汇交国家平台、建立“日常+定期”更新机制、强化成果应用为核心,强弱项、补短板、夯基础,基本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林权登记颁证工作,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畅通城乡要素流动筑牢产权基础,有效提升自然资源管理水平,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维护农民集体合法权益,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乡镇主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实行以乡镇为调查登记责任主体,各相关单位积极配合摸底调查并提供相关数据,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验收汇交的责任落实体系。各乡镇负责对所辖的村(社区、小组)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进行组织领导、宣传发动、审核审批。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质量检查、技术指导、整合建库等工作。
(二)坚持重点先行。在全面推进农村不动产登记的基础上,坚持有所侧重,根据不同工作的时间要求,合理把握工作节奏,聚焦重要领域和重点区域提前谋划、集中发力。
(三)坚持依法依规。将依法依规贯穿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全过程,严格“指界、公示、签字”三项基础工作,强化技术保障、质检验收、成果汇交三个关键环节,确保程序合法、过程规范、权属清晰、成果准确,确“实权”、颁“铁证”,严禁通过登记将违法行为合法化。
(四)及时汇交成果。将全部农村不动产登记成果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办理相关业务,以县为单位,及时将成果汇交至上级主管部门。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要及时登记颁证汇交,坚决杜绝只调查不登记、只登记不汇交现象。
(五)坚持以用促建。农村不动产登记成果将作为集体土地征收、项目用地报批、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执法督察等各项涉及集体土地权属审核工作的根本依据。要
坚持边推进、边应用,强化农村不动产登记成果共享应用,切实发挥成果效益,做好农村不动产登记成果“日常+定期”更新,确保登记成果现势性、实用性和有效性。
(六)坚持便民优先。土地(承包)经营权类、林权类、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权利人均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中央和省、州关于简政放权相关文件精神及要求,为方便村民就近申请登记领证,将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窗口延伸至全县9个乡镇。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先易后难、分步推进、妥善处理”的原则,坚持“一户一宅、户有所居、村内公示、乡镇审批”的确权模式,充分运用基层组织力量,简化程序,以“应发尽发”为目标,按房地一体宅基地登记有关问题指导意见(详见附件)尽可能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服务群众。在2024年6月底前,完成全县存量数据汇交工作的50%,10月底前现宅基地应登尽登、应换尽换,数据全部汇交至国家信息平台。
(二)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县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密切配合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电子数据按不动产登记数据国标建库标准整合入库至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资料移交共享,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按照“依合同登记”的原则,稳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
(三)推进集体林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建立健全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强化业务协同,优化业务流程,推动林权登记提质增效。
四、确权登记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外业调查: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遴选1家不动产测绘机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测绘单位技术人员、村(社区)工作人员、申请人(或代理人)、临界权利人到场确认土地或林地宗地四至范围,按规定开展不动产地籍调查并填写地籍调查表。
(三)内业处理:测量测绘单位技术人员整理外业调查数据及图件并进行质量检查,按照相关规范要求编写不动产地籍调查成果报告,制作公示(告)表交至村委会(社区居委会)。
(四)公告: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在村(社区)内对公示(告)表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5个工作日,并对公告现场进行拍照存档。公告期内,若相关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乡镇、村 (社区)工作人员与测量测绘技术人员应及时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应予以修正并将修正后的结果再次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五)签订合同:公告无异议的,地籍调查成果报告经村(社区)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局、县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审批后,由发包方、承包方(代表)签订土地或林地承包经营合同。
(六)登记颁证:申请人将确权调查成果资料、《土(林)
地承包合同》、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验收资料等相关材料提交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延伸服务点(各乡镇自然资源规划所),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延伸服务点向申请人登记颁证。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明确各乡镇及各成员单位职责,特调整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赵秀峰县人民政府县长副组长:袁永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员:涂先绪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张海波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局长熊龙享县林业局局长
谭德浩县农村经济服务中心主任
瞿庭兵县公安局副局长康伟县财政局局长马忠县档案馆馆长
瞿尚坤珠山镇人民政府镇长熊国庆椒园镇人民政府镇长李建民万寨乡人民政府乡长
夏涛长潭河侗族乡人民政府乡长邓敲明椿木营乡人民政府乡长
何海军晓关侗族乡人民政府乡长
徐兆海高罗镇人民政府镇长
方应鹏沙道沟镇人民政府镇长刘川 李家河镇人民政府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涂先绪兼任办公室主任,张海波、熊龙享、谭德浩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指导全县开展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成员单位或涉及的非成员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在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督促各成员单位推进落实工作;统计上报登记发证情况;通报工作推进情况。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办公室人员发生职务变动,由相应职务人员接替,不再另行调整。
六、职责分工
按照县人民政府统筹部署和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落实、各成员单位分工协作、村(社区、小组)具体推进、技术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的机制,明确分工,压实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负责组织辖区内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负责在相关部门牵头下,配合做好农村不动产权属争议纠纷调处;负责配合技术服务单位做好权籍调查工作;负责组织辖区内权籍调查的指界确认签字;负责农村不动产权籍资料收集、资格审查、材料初审、公示公告;负责统一提交权属资料至县不动产登记延伸服务点进行统一登记;负责统一发放农村不动产权证
书;负责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土地或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签订;负责新建农村宅基地审核、验收。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制定工作实施方案,负责全县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的技术指导及督导,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的准备工作,组织人员培训;负责全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及信息系统管理;负责对全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成果的自检及初检;负责组织全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成果验收和汇交;负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县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县林业局提供的权属来源清晰的农村不动产进行登记。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本级工作经费,并对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县农业农村局(县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完善数据库内容移交,协助做好数据分析、数据整合入库;建立农村承包地管理基本台账,规范承包经营合同管理、流转及相关调查成果管理;及时将组织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信息共享;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农村经济服务中心负责调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纠纷;负责调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纠纷;指导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地籍调查结果签订《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宅基地审批。
县林业局:负责对原林权数据内容缺失的进行采集,并采集数据提供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予以补录;指导林地承包经营权有关合同签订、管理及规范流转;负责林种和林木属性等核定工作;
负责出具林权转移、更正登记及抵押登记审查意见;负责牵头调处林地权属争议纠纷;负责调处林地承包合同纠纷。
县公安局:负责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涉户籍人口信息核实和户籍证明出具等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是党中央常抓不懈的政治任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不动产登记,做好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就是旗帜鲜明讲政治,就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二)落实工作保障。将农村不动产所涉新增“房地一体”宅基地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首次登记的地籍调查测绘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做好经费保障。
(三)强化技术支撑。及时与省、州联系对接,确保及时掌握省、州政策动态,加强分类指导,强化业务培训,进一步明确技术路线,统一技术标准,做好我县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成果入库汇交工作。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政策宣传,多形式、多渠道宣传农村不动产登记的重要意义,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为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房地一体宅基地登记中有关问题指导意见
附件
房地一体宅基地登记中有关问题指导意见
一、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户”的确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且符合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权利人原则上为户口簿上登记的户主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不具备分户建房条件,而将同一户口的家庭成员通过公安户籍分别立户的,不得作为宅基地登记的“户”。
二、乡镇规划控制区内且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后,在宅基地上建设的合法唯一住宅,由各乡镇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后依法登记。
乡镇规划控制区外且在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在宅基地上建设的合法唯一住宅,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材料;《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在宅基地上建设的合法唯一住宅,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公告15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审核结果依法登记。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房,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依法登记。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建房,权利人经批准取得的农村唯一住宅含附属设施总面积超过《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上限面积(占用农用地140平方米以内,占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200平方米以内),但住宅主体建筑占地在法定上限面积以内的,可按住宅主体建筑占地确权,最高不超过法定上限面积,超过的部分不确权,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证书附记栏注记“准予登记宅基地xxx平方米及其地上建筑物,超过部分待处理”。
五、农村村民符合一户一宅建房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因各种历史原因没有取得建房审批文件的宅基地,经村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补办手续后可确权登记发证,其中补办面积不超过《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面积上限(位于乡镇规划区内的,需出具单宗或批量规划意见)。
补办手续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按便民利民的原则,采取公示、登记造册等方式审核确认。
六、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合法方式取得的宅基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继承取得的宅基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七、暂缓发证的情形
1.空闲宅基地、房屋垮塌、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需拆除未拆
除房屋等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2.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的。八、不予确权登记的情形
1.不具备分户建房条件,一户多宅的,除合法继承以外,因赠与、买卖等原因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确权的;
2.违反规定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违反规划要求建房的;
3.城镇居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规购房、购地建房的;
4.农村村民建房不以满足自住需要,而将房屋分层(套)对外租(售)的;
5.不符合公路、河道及电力等部门管理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