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民办普通中小学设置标准》等3个设置标准的通知(武教规〔2024〕1号)
各区教育局、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审批行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我局对《武汉市民办普通中小学设置标准》《武汉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武汉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标准自2024年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武汉市民办普通中小学设置标准
2.武汉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3.武汉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附民办幼儿园体育活动设施及教具、玩具参考目录)
武汉市教育局
2024年1月2日
附件1
武汉市民办普通中小学设置标准
项目
标准
举办者
举办民办中小学的社会组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民办中小学的个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设立与规模
设立民办普通中小学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普通小学的设计规模不小于12个班,单设初中、单设高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完中的设计规模均不小于18个班,小学班额控制在45人以内,中学班额控制在50人以内。
学校名称
学校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有关规定。学校对外只能使用经审批的统一名称。学校名称使用“外国语”字样的,应当开设不少于2个外语语种课程;名称含有“实验”字样的应当有具体的办学实验;名称含有体现办学特色字样的应当有特色办学方案。
校园校舍
1.学校选址。选址应符合国家《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的规定,在地质、交通、采光、空气、噪声、污染、安全、疏散等方面达到要求。
2.学校设计。学校设计符合国家《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的规定,在校园布局、功能分区、各类用房等设计方面达到要求。小学的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4层以上,中学的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5层以上。
3.校园占地面积。小学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最小用地规模不低于18亩;单设初中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22平方米、最小用地规模不低于32亩;单设高中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24平方米、最小用地规模不低于35亩;九年一贯制学校比照单设初中,完中比照单设高中。(均不含针对寄宿生的宿舍、食堂等生活服务用房占地面积)
4.校舍建筑面积。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中规定的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不含针对寄宿生的宿舍、食堂等生活服务用房建筑面积)
5.各类用房。按照《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的规定,依据办学层次和规模,设置普通教室、各类实验室、图书阅览室、办公室等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用房、生活服务用房。
6.活动场地。有满足学生体育课教学的体育活动场地,小学有200米以上环形跑道和60米直跑道,初中、高中有300米以上环形跑道和100米直跑道;各类学校每6个班设置1个以上球类运动场;18个班以下的学校设置不少于200㎡的体育器械和游戏区,18个班以上的学校设置不少于300㎡的体育器械和游戏区;有庄重的升旗台。
7.校舍安全。新建校舍经验收合格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利用原有校舍场地办学的,需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后依据结论使用。校园校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8.校舍权属。原则上应使用自有权属校舍场地办学;确需租赁校舍场地办学的,应与产权人签订不少于10年的租赁合同,并向房管部门登记备案。不得与其他学校(机构)共用场地办学。
设备设施
1.课桌椅。按国家《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及技术要求》(GB/T3976-2014)的标准配备学生课桌椅。
2.教育教学仪器设备。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0385-2006)、《小学数学科学教学装备配置标准》(JY/T0617-2019)、《初中数学教学装备配置标准》(JY/T0618-2019)、《初中物理教学装备配置标准》(JY/T0619-2019)、《初中化学教学装备配置标准》(JY/T0620-2019)、《初中生物教学装备配置标准》(JY/T0621-2019)、《初中地理教学装备配置标准》(JY/T0622-2019)、《高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0406-2010)建设实验室,配备常规教学仪器。生均常规教学仪器设备值小学3000元以上,初中3500元以上,高中5000元以上。
3.体育、音乐、美术、卫生、劳技、心理辅导器材。体育器材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和教育部《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标准》(JY/T0466-2015)、《初中体育器材设施配备标准》(JY/T0467-2015)配置;音乐按照教育部《小学音乐教学器材配备标准》(JY/T0468-2015)、《初中音乐教学器材配备标准》(JY/T0469-2015)配置;美术按照《小学美术教学器材配备标准》(JY/T0470-2015)、《初中美术教学器材配备标准》(JY/T0471-2015)配置;卫生室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配置;劳技室按照《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关于加强中小学劳技教育的意见》(教基一〔2015〕4号),根据教学需要进行配置;心理辅导室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指南》(教基一厅函〔2015〕36号)配置。
4.数字化基础设施。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实施智慧校园建设,构建教育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学校网络接入带宽不低于200M;普通教室班班通设备配备率100%,学生计算机专用教室计算机按最大班额数配备,教师用计算机师机比不低于1:1,学生终端生机比不低于7:1;学校应使用上级教育资源平台,建有教育资源库,共享区域教育资源。
5.图书报刊。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教基〔2003〕5号)规定的一类标准配备图书报刊,小学、初中、高中图书生均分别不少于30册、40册、50册,报刊分别不少于60、80、120种,工具书和教学参考书分别不少于120、180、250种。
6.安全保卫设施。按照国家《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要求》(GB/T29315-2022)等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与管理。
7.团、队设施。为基层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活动提供经费、阵地、项目和设备设施保障。
人员配备
1.校长。校长符合任职条件,具有相应的学历和任职资格,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经验(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坚持学校日常工作。
2.教师。根据教育教学需要配齐配足教师。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师资队伍以专职教师为主,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教职工与学生比小学不低于1:19、初中不低于1:13.5、高中不低于1:12.5。聘用外籍教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教辅及行政人员。配备专职的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人员并持证上岗,其他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岗位按国家规定聘任。其中:专职卫生保健人员与学生比不低于1:600;保安人员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要求》(GB/T29315-2022)、《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保安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标准和规定配备;财会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其他教辅人员按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配备。
4.从业禁止规定。学校不得聘用有下列情形的人员: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因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因虐待、性骚扰、体罚或者侮辱学生等情形被开除或者解聘的;实施其他被纳入教育领域从业禁止范围的行为的。
办学经费
举办者具备与举办学校的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其净资产或者货币资金能够满足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开办资金(或注册资金)不少于本市上年度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公共财政生均教育事业费支出的30%(按照申办的办学总规模计算,不含用地、建筑、设备设施等投入和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学校管理
1.办学章程。章程应包含:学校的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法人属性;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学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的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章程修改程序。
2.决策机构。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设立相应的监事会(监事)。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经历)。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学校决策机构、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或者监事。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3.党组织建设。把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学校章程,学校基层党组织应建必建,建立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建立党建经费、活动场所保障机制,建立党组织领导下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设有专用党员活动场所及专职人员。
4.教育教学计划。应对照义务教育、普通高中的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设置教育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使用国家、省、市规定目录中的教材。可以基于国家课程标准自主开设有特色的课程,实施教育教学创新,自主设置的课程应当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得引进境外课程、使用境外教材,民办普通高中选用境外教材,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执行。
5.其他。设立办公室、教学、财务、人事等行政机构,同时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工会群团组织等。
其他
本标准适用于民办单设小学、单设初中、单设高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初中)、完全中学(初中、高中)、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小学、初中、高中)的设立。其中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小学加完中执行。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本标准由武汉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2
武汉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项目
标准
举办者
举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社会组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个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设立与规模
设立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实际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应与市场需求相适应)。
学校名称
学校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有关规定。学校对外只能使用经审批的统一名称。
校园 校舍
1.学校选址。设在地质条件较好、交通便利、环境清洁、空气流通、日照充足、无噪音等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区域内,与铁路、公路干道、机场、飞机起降航线及高压供电走廊等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远离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装卸场所。
2.校园用地面积和校舍建筑面积。学校用地完整,布局合理,没有校外道路穿越校区。一般类中职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60亩,体育类、特殊教育类中职学校不少于45亩,艺术类中职学校不少于30亩。一般类中职学校生均用地面积不少于33平方米,体育类中职学校不少于45平方米,艺术类中职学校不少于40平方米,特殊教育类中职学校不少于70平方米。一般类中职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体育类中职学校不少于24平方米,艺术类中职学校不少于30平方米,特殊教育类中职学校不少于35平方米。(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
3.各类用房。按照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的规定,依据办学规模和专业特色,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实训室、图书阅览室、办公室等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用房、生活服务用房。
4.活动场地。有200米以上环形跑道和100米直跑道;每5个班或200人设置1个以上球类运动场;18个班以下的学校设置不少于200㎡的体育器械和游戏区,18个班以上的学校设置不少于300㎡的体育器械和游戏区;设有庄重的升旗台。
5.实训基地。有与所设专业相适的能够满足学生实习、实训需要的校内实训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
6.校舍安全。新建校舍经验收合格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利用原有校舍场地办学的,需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后依据结论使用;校园校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7.校舍权属。原则上应使用自有权属校舍场地办学;确需租赁场地办学的,学校占地及自有产权部分不得低于50%,且租赁期不低于10年,相关租赁协议需报房管部门登记备案。不得与其他学校(机构)共用场地办学。
设备 设施
1.教育教学设备设施。应当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一般类中职学校的仪器设备总价值不低于300万元,工科类专业和医药类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3000元,其他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2500元。
2.体育设备设施。有满足教学和师生开展体育活动所需要的其他器材和设施,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
3.数字化基础设施。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实施智慧校园建设,构建教育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学校网络接入带宽不低于200M;普通教室班班通设备配备率100%,学生计算机专用教室计算机按最大班额数配备,教师用计算机师机比不低于1:1,学生终端生机比不低于7:1;学校应使用上级教育资源平台,建有教育资源库,共享区域教育资源。
4.图书报刊。生均图书不少于30册,其中特殊教育类中职学校印刷图书、电子图书均不少于30册;报刊种类80种以上;工具书和教学参考书不少于180种。图书总量中,专业书籍不得少于60%。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分别按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5.安全保卫设施。按照国家《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要求》(GB/T29315-2022)等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与管理。
6.共青团设施。为基层共青团组织开展活动提供经费、阵地、项目和设备设施保障。
7.其他设施设备。按相关要求备齐。
人员配备
1.校长。校长符合任职条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经验(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坚持学校日常工作。
2.教师。根据教育教学需要配齐配足教师。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或者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技能资格;师资队伍以专职教师为主,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数不低于20%,专业教师数不低于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任教师2人;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聘用外籍教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教辅及行政人员。配备专职的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人员并持证上岗,其他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岗位按国家规定聘任。其中:保安人员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要求》(GB/T29315-2022)、《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保安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标准和规定配备;财会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其他教辅人员按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配备。
4.从业禁止规定。学校不得聘用有下列情形的人员: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因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因虐待、性骚扰、体罚或者侮辱学生等情形被开除或者解聘的;实施其他被纳入教育领域从业禁止范围的行为的。
办学经费
举办者具备与举办学校专业特色、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其净资产或者货币资金能够满足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开办资金(或注册资金)不少于上年度本市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公共财政生均教育事业费支出的30%(按照申办的办学总规模计算,不含用地、建筑、设备设施等投入和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学校管理
1.办学章程。章程应包含:学校的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法人属性;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学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的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章程修改程序。
2.决策机构。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设立相应的监事会(监事)。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经历)。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学校决策机构、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或者监事。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3.党组织建设。把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学校章程,学校基层党组织应建必建,建立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建立党建经费、活动场所保障机制,建立党组织领导下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设有专用党员活动场所及专职人员。
4.教育教学计划。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主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使用境外教材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其他。设立办公室、教学、财务、人事等行政机构,同时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工会群团组织等。
其他
本标准适用于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本标准由武汉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3
武汉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项目
标准
举
办
者
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设
立
与
规
模
设立民办幼儿园应当符合及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办园规模不少于3个班,不超过12个班。班额按《幼儿园工作规程》要求编班, 原则上小班(3至4周岁)25人, 中班(4至5周岁)30人, 大班(5至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
幼
儿
园
名
称
幼儿园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有关规定。幼儿园对外只能使用经审批的统一名称。
园
舍
条
件
1.园所选址。选址应符合国家《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版)的要求。幼儿活动场所均不得超过3楼。规模为3个班的幼儿园可设在多层公共建筑内的一至三层,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应有防护设施。3个班以上规模幼儿园不应设在多层公共建筑内。
2.校园用地面积和校舍建筑面积。生均用地面积中心城区不低于12㎡ ,远城区不低于14㎡;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0㎡;生均户外地面活动场地不应低于4㎡。(用地和建筑面积均不含教职工宿舍)
3.各类用房。每班有符合条件的班级独立活动空间(含活动室、寝室、盥洗间、厕所、贮藏室)。当班级活动单元的活动室与寝室合并设置时,面积不应小于105㎡;如寝室与活动室分设,则活动室的使用面积不小于70㎡,寝室不应小于60㎡;有规模适宜、符合标准的厨房;有面积与机构规模相适宜的保健室,有条件的分设隔离室;有园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财会室、传达室等;有独立的成人卫生间。
4.园舍安全。新建园舍经验收合格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利用原有园舍场地办幼儿园的,需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后依据结论使用。园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要求。
5.园舍权属。鼓励使用自有权属园舍场地办园;租赁园舍场地办园的,应与产权人签订6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向房管部门登记备案。不得与其他幼儿园(机构)共用场地办园。
设
施
设
备
1.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各班配有键盘乐器、电视机、影碟机、收录机、书写板;有符合幼儿身高的桌、椅,有便于幼儿自由取放的玩具橱柜、图书架、杯柜等;有计算机、投影仪、照相机等现代化教育教学设备;全园适合幼儿阅读的图书不少于10个种类,生均3册以上(正式开办后应经常更新);教师教学教具和参考资料充足。
2.玩教具和体育活动设施。配有适合幼儿体育活动特点的户外活动器械,有与幼儿人数和年龄相适、安全、卫生的教具、玩具;有敞开式玩具柜(盒)和足够的桌面玩具(生均3件以上)。(参见附表)
3.卫生保健设施设备。配有防寒、防暑及消毒设备,有便于幼儿自由使用的流水洗手设施和流水冲洗的幼儿专用蹲式厕所;有饮水设备、毛巾架,幼儿每人一巾一杯,并有备用的换洗毛巾;保健室设置符合卫生要求,配有常规体检设备、消毒设备和非处方药品等。
4.生活设施设备。有符合幼儿身高的床(每个幼儿有独立床位和床上用品);厨房有炊具、餐具、消毒设备,有食品储存和食品加工设备;正式开办后应取得《卫生许可证》。
5.安全保卫设施。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要求》(GB/T29315-2022)等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与管理。
人
员
配
备
1.园长。园长符合任职条件,具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经验,获得教育部门认可的园长任职资格,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能坚持幼儿园日常工作。
2.保教人员。根据保育教育需要配齐配足教师和保育员。标准班额每班至少配备2名教师、1名保育员;聘任的教师应当取得相应教师资格,保育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健职业培训;教师和保育员以专职为主,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聘用外籍教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教辅及行政人员。配备专职的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人员并持证上岗,其他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岗位按国家规定聘任。其中:保安人员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要求》(GB/T29315-2022)、《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保安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标准和规定配备;财会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财会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其他教辅人员按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配备。
4.人员健康。各类人员无慢性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病,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5.从业禁止规定。幼儿园不得聘用有下列情形的人员: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因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因虐待、性骚扰、体罚或者侮辱学生等情形被开除或者解聘的;实施其他被纳入教育领域从业禁止范围的行为的。
办
学
经
费
举办者具备与举办幼儿园特色、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其净资产或者货币资金能够满足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开办资金(或注册资金)不少于本市上年度公办幼儿园公共财政生均教育事业费支出的30%(按照申办的办学总规模计算,不含用地、建筑、设备设施等投入和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幼
儿
园
管
理
1.办园章程。章程应包含:幼儿园的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法人属性;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幼儿园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的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幼儿园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幼儿园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幼儿园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章程修改程序。
2.决策机构。设立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设立相应的监事会(监事)。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经历)。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幼儿园决策机构、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或者监事。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3.党组织建设。把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幼儿园章程,幼儿园基层党组织应建必建,建立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建立党建经费、活动场所保障机制,建立党组织领导下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设有专用党员活动场所及专职人员。
4.保育和教育活动。应当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坚持德育教育并重,设置、开发以游戏、活动为主要形式的课程。
5.其他。设立办公室、教学、财务、人事等行政机构,同时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工会群团组织等。
其
他
本标准适用于招收3-6岁适龄幼儿的民办幼儿园。本标准由武汉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民办幼儿园体育活动设施及教具、玩具参考目录
类别
名 称
体育活动器械
涵盖锻炼幼儿走、跑、钻、跳、爬、平衡、投掷、抓握等体能的体育器械,如攀登架、平衡木、滑梯、跷跷板、钻圈或拱形门、体操垫、皮球、沙包、跳绳、锥形桶等不少于10种以上户外运动器械。
角色游戏玩具
配置娃娃家、小医院、超市等贴近幼儿生活的典型角色游戏材料,如娃娃、木偶、小家具、小炊具等。
结构游戏玩具
各种室内外小型、中型、大型建构积木,各种积塑插件、串珠等结构玩具。
沙、水教
玩具
沙池、水池及配套玩具等。
科学启蒙玩具
结合幼儿年龄特点投放科学游戏材料,如小风车、陀螺、万花筒、放大镜、地球仪、磁铁块、计算器、钟表模型、量杯、天平、塑料彩棍、计算卡片、昆虫盒、水杯、挂图、幻灯片、寒暑计、温度计、地球仪、镜面教具、棋类等。
美工教具
剪刀、画笔、胶水、美工纸、颜料等工具和材料,以及废旧低结构美工材料,如棉花、碎布、树枝、树叶、石头等。
音乐教具
儿童打击乐器,包括鼓、铃、响板、沙锤、三角铁、双响筒等。
劳动工具
喷壶、儿童铁锨、小铲子、小锤子等。
(注:上述配置应根据幼儿园实际,按照班级或幼儿数配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