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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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孝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

通 ; ;知

(孝南政办函〔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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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和朱湖、东山头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区直各相关部门:

《孝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七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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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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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件分级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2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

3.2预警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4.2先期处置

4.3基本应急

4.4I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4.5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4.6IV 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4.7应急监测

4.8响应终止

5后期工作

5.1事件调查

5.2损害评估

5.3善后处置

5.4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6.2人力资源保障

6.3装备物资保障

6.4技术保障

6.5通讯保障

6.6应急演练

6.7宣传和培训

6.8预案管理与更新

7奖励与处罚

8附则

8.1名词术语 ;

8.2预案管理 ;

8.3预案解释权

8.4预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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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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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孝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 环境事件的能力,控制、减小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 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促 进孝南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 2015年1月1日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实施;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5)《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6)《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8日实施 ;

(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境保护部环发〔2013〕85号);

(8)《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9)《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鄂环办〔2021〕1号);

(10)《孝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孝感政办函〔2021〕 61号)。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 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 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超出本级政府处置能力或按有关规定应由上一级政府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按有关应急预案规定办理,区直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

辐射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及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将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预警防范体系,积极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形成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组织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3)属地为主、协调联动。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作用,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4)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由企业事业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企业事业单位要第一时间报告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同时按照企业事业应急预案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充分发挥专家在应急处置中的参谋作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5)资源共享、保障有力。充分发挥部门、行业优势和专业救援力量的作用,充分协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技术装备和救援力量,实现资源信息共享。积极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处置提供有力保障。

1.5事件分级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 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事件分级要求,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四级。

1.5.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I、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1.5.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

下的 ;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 的;

(6)I、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 以下的 ;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

(5)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剂量限值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 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 不含本数。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孝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乡镇级应急指 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技术专家组、现场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发布组和社会稳定组组成。

2.1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1.1领导机构与职责

(1)区人民政府设立孝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总指挥长:分管生态环境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和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生态环 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公安分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司法 局、区教育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水利和湖泊局及各乡镇、场、街道、开发区分管负责人,并可根据处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和区政府的决定;负 责组织、指挥、协调我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类别等情况,提出应急处置的原则要求;承担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以及报告应急 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派出应急工作组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现场指 导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和修订《孝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 案》;涉及部门职能交叉或情况复杂时,可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类别等情况结合专家组建议指定事件主责部门。

(2)孝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孝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孝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生态环境分局分管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主任,负责区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 部署;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对各相关部门收集、汇总的突发环境事 件应急处置信息进行分析,及时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 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工作宣传、 预案培训及演练;对环境应急机构设置、队伍和装备等进行监督、 检查和考核;建立和完善环境事件监测和预警体系;完成区突发 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2乡镇级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领 导、组织和协调。根据有关规定,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根据上级安排或应急工作需要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对需要区级协调处置的跨乡镇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 有关乡镇(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鼓励相近、相邻区域的乡镇(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环境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2.2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 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 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态势及影响,设立由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单位组成的突发环境事件 现场应急指挥部,并按照《孝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和特点,确定现场指挥部负责人。

企业排放污水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利和湖泊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以及事发地乡镇(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组成。

企业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及陆源溢油次生的 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 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以及事发地乡镇

(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组成。

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 部由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和湖泊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以及事发地乡镇(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组成。

相关单位负责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实现信息交流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信息、处置信息和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技术专家组、现场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发布组、社会稳定组等工作组。

(1)技术专家组

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聘请 环境监测、化工、环境影响评价、水、大气、土壤、地下水以及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水文水利、地质、农林、气象等领域的专家,组成突发环境事件技术专家组。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完善孝南区环境应急专家库并定期维护和更新。

主要职责: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污染处置、 应急监测等提供技术指导,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开展污染源、污染途径、处置措施等相关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的科学处置提供决策建议。

(2)现场处置组

由区生态环境分局或现场指挥部指定单位牵头,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和湖泊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人武部以及事发地乡镇(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 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 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 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 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 至应急避灾场所。

(3)应急监测组

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和湖 泊局、区卫生健康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 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 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 析,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技术专家组确定污染程 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医学救援组

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等参加 。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心理援助;指导并协

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共卫生的措施建 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 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5)应急保障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商务局、区公安 分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和湖泊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商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临时安 置工作;统筹规划全区应急物资储备点和应急避灾场所;组织做 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 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 生活和市场供应;对受威胁群众进行临时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公 共供水、供电供应;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提供食宿等基本生 活保障,以及必要的交通、通讯、防护等工具器材;开展应急测绘。

(6)新闻发布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严格落实“5·24”要求,即:5小时内发布权威 信息,24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收集分析区内外舆情和社会公 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协调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7)社会稳定组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

及事发地乡镇(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受威胁人员按规定的途径、方式疏散到安全 紧急避难场所,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 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 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 与涉事单位、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 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 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

3.1.1监测和风险分析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区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 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各乡镇(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

(1)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会同区湖泊和水利局等部门负责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2)区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孝南分局负责交通事故、危险品运输引起的污染事件(包括船舶、港口污染事件,危险品运输过程中泄漏、爆炸事件)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3)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参与做好因突发地质灾害次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与应急处置工作;

(4)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泄漏事件、饮用水环境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5)区应急管理局和区消防救援大队协助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梳理、分类,并向各责任部门发送预警通报。

3.1.2风险预防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按照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报备。乡镇(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3.1.3预防职责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乡镇(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国家、湖北省和孝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或修订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开展污染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普查。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3)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加强源头防控,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其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已做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5)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

(6)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7)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的建设工作。

3.2预警

按照“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突发环 境事件的等级、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或提出 相应的预警建议,组织实施相应的预警响应措施。

3.2.1预警分级及发布

(1)预警分级

按照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 势态和可能波及的范围,依次对应突发环境事件分级,将我区突 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分为一般(IV 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I 级)4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2)预警发布

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对红色、橙色、黄色预警经核实后,及时报区政府和上级相关主管部门,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发布。对蓝色预警,向区政府提出启动预警建议并发布。

红色(I级):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红色预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 ;

橙色(Ⅱ级):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橙色预警信息 由省人民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

黄色(Ⅲ级):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黄色预警信息 由市人民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

蓝色(IV级):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蓝色预警信息 由区人民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

(3)发布途径

预警信息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手机、宣传车、 ;大喇叭、新媒体等渠道向本辖区公众发布,针对老、幼、病、残、 孕等特殊人群可组织人员逐户当面告知。

(4)预警内容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原因、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 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原则上由事发地乡镇(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发布,及时向区政府或区生态环境分局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乡镇人民政府通报。

3.2.2预警行动

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乡镇(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影响的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者警告标志,告知公众采取避险措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及时做好储水和启用后备水源的准备工作,并通知下游所涉地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监测监控和储水避峰等准备工作。

(3)应急准备。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场所,提前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对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必要时采取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和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者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舆论引导。公布咨询电话,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更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及处置工作。

3.2.3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 事实证明不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且无继发可能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报告时限和程序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区生态环境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区生 态环境分局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 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 分局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上 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 1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 2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 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区突发环境事 件应急指挥部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6)区生态环境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上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区政府及区生态环境分局

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3.3.2报告内容与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 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在突发环境事件污 染影响消除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 ;事件起因、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 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或需要补 充报告的情况。

终报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 措施、过程和结果。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 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 多媒体资料。

3.3.3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政府、区 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生态环境部门。

3.3.4信息报告追责

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 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应当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区人 民政府负责一般(IV 级)突发环境事件。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中仅涉及单个行政辖区的,由事发地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应对(区人民政府视情予以指导);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跨乡镇(办事处)的,由区人民政府启动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应对。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应当由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应对(区突发环境事件应 急指挥部全程参与应急处置配合工作);

重大(Ⅱ级)及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应对(区级应急指挥部全程参与应急处置配合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 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害情况及其 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先期处置

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迅速调度救援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 减少人员财产损失,减轻或消除社会影响,并及时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及事故类型、环境污染事故可控性、严重程度 和影响范围、确定具体的现场应急救援措施,立即组织力量进行 先期应急处置行动。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洗消、转移等措施。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区生态环境 分局会同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等相 关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排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 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4.3基本应急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得到应急指挥部核实后,在尚未确 定突发环境事件级别,实施分级响应之前,事发地乡镇(办事处) 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立即派遣相关生态环境负责人赶赴现 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危警告。

(6)波及其他乡镇或区县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4.4I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I 级或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区政府报市政府,同时,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请区政府启动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实施先期处置,并按照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领导、协调指挥本区级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及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积极配合专业机构的现场处置、采样监测等工作。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的通信联系,迅速组织应急工作组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应急处置、事件调查、采样监测等工作,及时向孝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依靠区本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难以有效控制或可能难以控制污染事故的发展事态时,区政府要及时请求市政府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资源增援。

4.5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

区政府启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 即上报孝感市政府。市政府根据事件类别及污染状况决定启动市 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市突 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领导、协调指挥 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及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积极配合专业机构的现场处置、采样监测等工作。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的通信联系,迅速组织应急工作组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应急处置、事件调查、采样监测等工作。现场指挥部及专业应急处置部门应及时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依靠本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难以有效控制或可能难以控制污染事故的发展事态时,要及时请求市政府及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资源增援。

4.6IV 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IV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启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需市政府协调处置的要立即上报 市政府。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通突发环境事件应 急组织机构的通信联系,迅速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开展 应急处置、事件调查、采样监测等工作。依靠本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队伍和社会力量难以有效控制或可能难以控制污染事故的发展事态时,要及时请求市政府及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资源增援。

4.7应急监测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 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调配应急监测设备、 ;车辆,监测污染物扩散方向、扩散范围和浓度,明确监测方法、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 过专家咨询和研究讨论等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事件发展、污 染物变化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影响等情况,提出设立现场警戒 区、交通管制区域以及重点防护区域的建议,提出受威胁人员是 否需要疏散转移和疏散转移的范围、方式、途径建议等,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8响应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的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及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且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水平。

I 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按照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或生态环境部的规定实施。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 止由省政府或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Ⅲ级突发环境事 件的应急终止由市政府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IV级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区政府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5后期工作

5.1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按《突发环境事件调 查处理办法》成立调查组,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等开展调查。在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后,编写突发环境事 件调查报告,向区政府和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提交。区生态环境分 局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结论、环境影响和损 失的评估结果等信息。涉密信息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应管理要求 执行 。

5.2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根据区政府统一部署,由区 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 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3善后处置

事发乡镇(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及时制订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受灾人员的补助、抚慰、抚恤和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及后期环境影响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尽快恢复正常秩序。被征用的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等财产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4总结评估

5.4.1分级评估总结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评估总结权限归湖北省生态环 境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评估总结权限归孝感市生态环境局。一 般环境事件的评估总结工作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有关专家,会 同事发乡镇(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评估总结。

5.4.2评估总结要求

评估结论报告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 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 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 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 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 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

评估总结报告应当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15日内 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专项资金、有关的物资储备资金,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工作的需要,提出支出项目纳入财政预算。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主 要用于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应急技术装备的购置、人员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应急救援队伍补贴、保险及征用物资的补偿等相关费用及日常工作经费。

6.2人力资源保障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要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 力,对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队伍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区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 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6.3装备物资保障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积极发挥现有监测、 防护、处置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 学品检验、鉴别和监测设施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及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 处置能力。同时督促重点风险源企业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环境风 险,配齐应急物资并加强管理,保障应急处置的使用。

6.4技术保障

组建专家库,为指挥决策提供智力保障。建立环境质量、重 点污染源、物资储备信息、应急应对信息等数据库和环境安全预 警系统,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援。

6.5通讯保障

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 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通信器材,保障各环境应急 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队伍间通信和远程视频指挥系统畅通。

6.6应急演练

全区各单位要定期针对预案进行演练,加强协调配合,提高 整体联动能力;针对预案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和完善。

6.7宣传和培训

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 重点环境敏感区域和场所环境危险因素辨识以及突发环境事件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处置知识的普及工作,切实提高公众环境应急意识和能力。充分发挥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的主渠道作用,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宣传教育,扩大覆盖面和影响力。

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定期(不低于每年一次)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并对现有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与完善。

6.8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 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 的情况,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7奖励与处罚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保障不力,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

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 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 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 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 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 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 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环境事件的后 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急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 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 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 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 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 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 本数 。

8.2预案管理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 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8.3预案解释权

本预案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附件:1.组织体系框架图

2.孝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应急响应程序图

4.信息报送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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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组织体系框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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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孝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

单位名称

主要职责

联系方式

; ; ;区纪委监委

负责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和人员进行调查,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

;

/

;区委宣传部

负责应急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常识;协调、指导区直各部门单位的应急宣传教育、新闻报道、舆论引导工作;协调组织应急工作中的信息发布工作。

;

0712-2859406

;区人武部

参加抢险救援,协助维护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秩序。

0712-2083800

区生态环境分局

;

负责处置违反环境保护法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协助处置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突发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提出对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和环境修复建议;配合公安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负责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与机制建设;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污染损害评估;收集、汇总、分析突发环境事件资料。

;

0712-2463975

区应急管理局

负责参与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涉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指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在孝南区突发环境指挥部办公室指 ;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0712-2825125

;

单位名称

主要职责

联系方式

区消防救

援大队

负责参与火灾事故等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 处置工作;组织对火灾、爆炸现场以及危险化学品泄漏的抢险救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污染蔓延;应急终止后的洗消工作。

0712-2822173

区公安分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参与因剧毒化学品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相关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实施治安警戒, 维护现场秩序,做好群众疏散工作,保障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周边的主要救援公路畅通。

0712-2822117

区城市管

理执法局

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后的现场进行清扫; 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后遗留固体废物进行处置。

0712-2830292

区卫生健康局

负责组织现场受伤、中毒人员的身体检查、紧急救治, 统计事件医疗救治的伤亡人数;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内医疗污水、医疗废物类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检验和卫生学评价。

0712-2314008

区财政局

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 突发事件应对需要,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0712-2823817

区交通运输局

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外围国省道路交通的疏导维护;参与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和调查;负责指导协调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应急运输工作;组织协调所辖水系航道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调查和处置工作。

0712-2559229

区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组织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抢修和维护,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导致的市政基础设施的修复工作;组织市政污水处理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协调进入市政管网的水体污染物的控制和处置。

0712-2831866

;

单位名称

主要职责

联系方式

区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负责参与做好因突发地质灾害次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与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供地理信息,开展应急测绘。

0712-2322093

区司法局

负责协调部门之间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争议和问题,组织、指导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积极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法律服务。

0712-2465148

区教育局

;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

0712-2822162

区商务局

;

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及周边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0712-2366712

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负责参与因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特种设备专业技术支持;负责协调抢险救援过程中的食品药品的安全监督;在应急处置中做好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保障食品 药械安全;禁止或者限制受环境污染的食品和桶装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饮)用。

0712-2686880

区水利和

湖泊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水污染的现场处置,工程防护措施实施、污染物清理、调水稀释、污染处置工程建设等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水污染的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所管辖湖泊、河道管理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水污染的防范措施,并监督实施;提供水利、水文等有关信息资料。

0712-2822848

;

;

单位名称

主要职责

联系方式

乡镇(办事处)、

开发区管委会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负责建立本辖区内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制定本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做好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人员培训工作,加强环境应急值守和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上报工作;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区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先 ; ; ;期处置工作;按区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应急保障和生态修复工作; ;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的社会稳定工作。

孝南经济开发区

0712-2512002;

书院街道

0712-2822801;

车站街道

0712-2880006;

新华街道

0712-2862556;

广场街道

0712-2824921;

东山头办事处

0712-2552001;

朱湖农场

0712-2533001;

毛陈镇

0712-2510001;

新铺镇

0712-2338001;

西河镇

0712-2430001;

杨店镇

0712-2410002;

祝站镇

0712-2480001;

卧龙乡

0712-2347611;

陡岗镇

0712-2660001;

肖港镇

0712-2610001;

朋兴乡

0712-2882540;

三汉镇

0712-2452001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

附件3

应急响应程序图

;

附件4

信息报送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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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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