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远安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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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远安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1 月 1 日

远安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三资”(包括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根据《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鄂财农村发〔2014〕10号)、《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6〕4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远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本村集体“三资”及财务管理的主体,依法自主理财、民主理财,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农村集体“三资”及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及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村报账员(财经委员)负责本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条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平调、截留、挪用、侵占、哄抢、私分、损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转让、抵押农村集体资产。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必须坚持民主公开、规范管理、便民利民、成员受益的原则,切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乡村组织实施、上下齐抓共管的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工作机制。农村集体“三资”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村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做到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县农业农村局(农经中心)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财务核算的指导、检查和审计监督,负责村集体财务人员(含代理会计)的业务培训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指导、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代理服务机构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指导、监督财务公开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水利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各乡镇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财政(经管)、自然资源、林业、水利、司法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在乡镇财政所(经管站)设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和乡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日常工作由乡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承担。

  (一)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及交易工作的领导和实施。每半年组织一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专题会议和情况通报。

  2.负责督促“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指导村级组织编制村级年度预决算方案。

  3.制定村级“三资”管理年度考核方案,审核村干部报酬、养老保险办理。

  4.每年组织一次村级“三资”的清理核查工作。

  5.组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年度审计、专项审计、换届及离任人员的财务审计和移接交工作。

  6.负责审批农村集体经济资产、资源交易项目,审定农村集体经济资产、资源交易方式。

  7.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合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对违反“三资”管理办法人员及时进行追究责任。

  8.配合县纪检监察机关和上级有关部门对违规违纪人员的查处工作。

  (二)“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职责

  1.代理会计核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为代理单位设立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2.加强预决算管理。指导、审核、监督村级年度收支预决算工作。

  3.代管资金。“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在金融机构统一开设村级资金“代管专户”,监督村级资金收支活动。

  4.代理现金收付。村级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按照村级收支内容及时办理资金报账业务。

  5.做好资产、资源的动态管理工作。及时做好资产、资源台账的核对工作,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6.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整理村级会计档案,分类编号,装订成册,统一保管,不得散失、毁损。

  7.提供会计信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财务报告,提供代理期间真实完整的各类会计信息。

  8.协助做好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监管。协助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交易的管理监督工作。

  (三)乡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农村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交易活动,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2.负责农村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交易处置的档案管理。

  3.组织交易当事人签订、履行交易合同,调解交易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交易活动中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4.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等活动进行检查,对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及时报告。

  第七条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工作。

  村务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参与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财务事项决策和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开展民主理财活动。

  (二)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审查集体经济组织开支并签字盖章,否决不合理开支,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

  (三)监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监督、检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及预算执行情况,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情况。

  (四)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集体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配合财政、农业、审计等部门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村务监督和财务公开的基本要求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议事程序作出的决定须形成书面决议,决议由参加会议的成员(代表)签字认可后生效。

  (二)成员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相关信息在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和“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进行备案,作为日常监督审核的依据,备案内容包括人员姓名、电话号码、签字等。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过程和审核结果须在《村务监督委员会记录本》中如实记录,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签字备查。

  (四)农村集体“三资”核查工作在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统一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核查内容包括资金使用情况,资产、资源处置情况,资产、资源保值增值及收益分配情况等事项。农村集体“三资”核查工作实行“一季一巡查、半年一评议、全年一公示”制度。

  第二章 集体资金管理

  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支实行预决算管理。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年初预算、预算调整、年终决算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严格监督执行。预算的调整须经预算规定的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先书面报告说明事由,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报“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予以预算收支调整。

  第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经济业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先缴后支并执行资金直达和备用金管理制度。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入主要包括集体经营、投资、参股分红等经营性收入;集体资产出让、租赁、发包及上交收入;政府拨款、补助收入;“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征占土地补偿、公益林补助、救济扶贫款项;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

  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乡镇村级资金专户(简称资金专户)统一管理,严格执行票款同行,不得擅自设立资金结算账户。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帮扶、捐赠以及租赁费等收入实行转账方式结算,现金收入累计达到1000元以上的应当在五日内上缴资金专户,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收入时应当使用《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财政部门拨款除外),严禁使用其他收据收款。乡镇财政所(经管站)负责《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的领用、审核、缴销和核查工作。除特殊情况外,应当由乡镇财政所(经管站)代开票据,票据缴销时由财务代理机构记账会计核实后在缴销联签字确认。

  (二)加强村集体支出结算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主要包括集体经营支出、管理费用、集体公益福利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征占土地补偿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和其他支出。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笔支出达到1000元以上的应当实行转账方式结算;村干部报酬、农户土地征收安置补偿费等涉及个人款项,由村委会负责将资金直达个人账户;货物或服务采购及工程建设项目等资金直达供应商。村集体日常小额支出使用备用金支付,备用金限额由乡镇财政所(经管站)根据各村实际情况核定,备用金额度一般控制在5000元以内,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增加备用金额度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备用金由村报账员负责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强化预算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应当按照年初预算明细和额度结合工作进度进行合理安排,禁止超预算支出。

  (二)按时结账报账。村报账员应当按照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和“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规定的时间按月及时报账,做到当期收支当期结算。

  (三)加强资金审批管理。加强资金审批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开支必须在原始凭证和附件上由经手人注明事由、证明人签名属实、村集体经济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村集体支出执行以下审批权限:5000元及以下的资金支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直接审批;5000元以上10000元及以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后,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批;10000 元以上的支出按照民主议事程序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批。

  (四)规范支出票据。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采购货物、服务、劳务及租赁等经济业务时应当开具税务发票;无法取得税务发票时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规范的自制凭据。所有原始凭证应当附加必备的证明性附件,禁止白条入账。

  第十二条严格控制村集体经济组织非生产性支出范围和标准。严禁变相列支和举债列支村集体非生产性支出。村级各项非生产性开支严格执行《远安县村级非生产性支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远办发〔2019〕18号)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管理。

  (一)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每年开展债权债务清理,确保债权债务的有效性,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二)对应收未收的债权,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核实和催收,落实经办人的清收责任。对债务单位撤销或债务人死亡,且既无财产可以清偿、又无权利义务承继人、确实无法追回的款项,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后予以核销。

  (三)严格按照年初预算和预算调整方案控制村集体支出,禁止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和发放村组干部报酬;禁止以任何名义为企业提供担保。对未按规定擅自举债的,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已形成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积极采取收欠还债、降息减债、划转债务、盘活集体资产增加集体收入等方式逐年进行化解。

  (四)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管理。对于兴办集体经济公益事业有资金偿还来源的,先报乡镇人民政府立项审批,严格审定收入来源,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集体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办公设备、建筑物、机器设备和其他经营性设施等资产,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列入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核算。按照资产类别建立资产台账,及时反映资产变动情况。已出租的,须登记承租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金以及承租期限等。

  第十五条根据《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评估应由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组织实施。金额较小的(单项或同一批次预估价在10万元以下)可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四议两公开”方式公开协商确定,金额较大的(单项或同一批次预估价在10万元及以上)重要资产评估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评估结果须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工程项目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资产的租赁、发包和处置等交易活动应在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开展交易,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一)工程建设项目

  1.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4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2.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400万元(不含)以下,6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确定中标人。

  3.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60万元(不含)以下,1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须进入乡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通过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确定中标人。

  4.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10万元(不含)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四议两公开”民主协商方式,确定中标人。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或民主决策中,投标人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一律按废标处理。

  (二)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

  1.同一批次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200万元(含)以上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方案,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并按程序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确定供货商。

  2.同一批次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200万元(不含)以下,40万元(含)以上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方案,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并按程序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确定供货商。

  3.同一批次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40万元(不含)以下,10万元(含)以上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方案,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并按程序在乡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通过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确定供货商。

  4.同一批次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1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方案,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通过询价或“四议两公开”民主协商方式确定供货商,并在乡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登记备案。

  货物或服务项目招标、采购或民主决策中,供货商报价超过采购预算价的,其投标一律按废标处理。

  (三)资产经营处置项目

  1.资产评估价或市场调查价100万元(含)以上的村集体资产,其发包、租赁或变卖处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须按程序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拍卖或招租,确定受让方。

  2.资产评估价或市场调查价1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的村集体资产,其发包、租赁或变卖处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须按程序在乡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拍卖或招租,确定受让方。

  3.资产评估价或市场调查价10万元(不含)以下的村集体资产,其发包、租赁或变卖处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可通过“四议两公开”民主协商方式,公开确定受让方,并在乡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加强经济合同管理。根据资产交易结果,规范签订资产租赁合同,科学拟定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租赁期限等合同条款,集体资产发包或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经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最长不超过10年),重点明确合同到期后相关遗留的处理条款,确保集体资产经营的可持续性;明确经济合同管理人员,落实合同收集、款项催收、到期提醒等日常管理责任;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开展一次经济合同执行情况核查,清收逾期合同价款,监督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各级各部门投入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类项目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可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纳入村集体资产管理。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毕后将所形成的资产清单和相关资料及时移交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落实长效管护利用的制度和措施。

  第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开展一次资产清查,对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进行实地盘点,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经村申请,由施工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村“两委”班子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验收小组,依照合同及时组织验收结算和决算,形成固定资产的,要及时登记台账并进行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分类核算,同时登记台账。

  第四章 集体资源管理

  第二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场、荒山、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或实行承包、租赁经营,也可以采取参股、联营和股份合作方式经营,确保集体资源保值增值。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源台账,对集体所有的资源逐项登记,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须登记资源承包或租赁的单位(人员)信息、用途、承包或租赁费用、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二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源实行租赁、承包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方案,方案中要明确资源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承租条件及价格等。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须报经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核备案。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承包、租赁优先权。

  (一)单项单次交易面积100亩(含)以上或单项交易估算价100万元(含)以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后,须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公开竞拍或协议转让。

  (二)单项单次交易面积100亩(不含)以下或单项交易估算价10万元(不含)-100万元(不含)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后,须在乡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公开竞拍或协议转让。

  (三)单项单次交易估算价10万元(含)以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后,可通过“四议两公开”民主协商方式,公开确定受让方。

  所有集体资源租赁、承包必须与承租方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遗留问题处理等。正式合同签订前须经法律顾问审核签字。

  第二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承包合同兑现管理,对逾期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要及时督促履行。必要时,可申请司法调解或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对承包合同到期的集体资源应重新组织交易,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用)时应依法取得补偿,补偿所得主要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户的经济补偿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兴办公益事业等,分配和使用方案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结余资金转入公积公益金,不得用于村集体日常事务性支出。

  第五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二十五条县农业农村(农经中心)、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工作指导,开展监督检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同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交相关问题线索。

  第二十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履行农村集体“三资”及财务管理工作职责,依托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经常性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社区居委会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农经中心)、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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