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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孝感市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
低效用地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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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孝感市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低效用地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七届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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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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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低效用地
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为强化土地要素精细化管理,推进城市和产业集中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研究推动孝感城市和产业集中高质量发展部署要求,按照“以用为先、注重效益、依法依规、因地制宜、市场取向、因势利导、综合施策、分类治理”原则,坚持属地主导、部门联动,加快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切实提高亩均效益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加快构建人口集中、产业集聚、功能集成、要素集约的发展格局,为打造武汉都市圈重要节点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全面盘点全市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情况,建立工作清单和工作台账,建设数据库和“一张图”,分类制定处置方案,限期逐宗消化处置。2023年全市批而未供消化率不低于27%,闲置土地处置率不低于40%,力争三年时间有效降低批而未供、闲置土地规模;持续深入推动低效用地清理,2023年处置率不低于5%,2024年处置率不低于10%,2025年处置率不低于20%。
三、治理范围
(一)批而未供土地治理范围。2009年以来,经国务院、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未实施供应的土地。
(二)闲置土地治理范围。2009年以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或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低效用地治理范围。重点是工业低效项目,包括以下几类:
1.现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工业项目;
2.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工业项目;
3.产业落后、企业经营困难需要退出的工业项目;
4.土地利用强度、投入产出水平明显低于当地控制标准的工业项目;
5.宗地内开发建设未达到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控制性指标要求。
四、工作任务
(一)清查建库全面掌握存量底数。
1.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查与建库。全面清理2009—2022年新增项目用地的批准及供应情况,构建“底数清、位置准、情况明”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数据库,逐宗逐地块分析成因,建立台账并纳入“一张图”管理。
2.低效用地标图建库。以各地前期编制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为基础,对未开发实施的项目进行修编,从工业项目方面对低效用地进行对标分类,加强认定,建立低效用地台账,构建数据库,形成一张图,明确工作目标、开发强度、时序安排,“一地一策”制定年度实施方案。
(二)“以供为主”消化批而未供土地。
1.加快土地供应。对因建设项目未落实造成批而未供的,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供地进度。对已征收但不具备供地条件的,要加快土地征迁、基础设施建设等前期工作,限期形成“净地”,满足供地条件。加强批后监管,动态掌握已批用地状态,实施精准管理。
2.完善供地手续。对依法批准转用和征收的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不能按宗地单独供应的道路绿化带和安全隔离带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单独成宗开发建设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经有批准权的地方政府批准后,直接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对未供即用土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尽快完成供地;属于产业用地的,可采取短期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供应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已建成并出售的商业、住宅、工业等用地,分不同时间段、不同类型分别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办用地手续;对其他用地或者以上用地不配合办理的,严格依法查处到位后完善供地手续。
3.据实核销批文。对因规划、政策调整等不再实施具体征收行为的土地,市、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在处理好有关征地补偿事宜后,可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
(三)“以用为先”处置闲置土地。
1.调整用途开发。对使用权人有意愿按照新用途或规划条件继续开发的,除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约定)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外,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已经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造成土地闲置的,可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开发,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以协议方式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核算土地价款。
2.监督转让盘活。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短期无法落实项目且有意向转让闲置土地的,经有批准权的地方政府批准,在不改变原用途的情况下,可采取监督转让方式,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到期未开工建设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内容。转让双方持转让协议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待开发达到法定要求后,再依法办理转移登记。对闲置工业用地监督转让的,可直接办理转移登记。
3.征缴闲置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经调查认定,确因使用权人原因未动工开发造成土地闲置,且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催告仍未动工开发的,对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依法依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或经认定非企业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后,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经有批准权的地方政府批准后,可依法整体或者分割有偿协议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给予土地使用权人一定补偿。对于闲置原因不能消除,但使用权人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有意愿继续开发的,可按照“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要求,采取置换方式调整地块,新地块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房地产用地除外)。
(四)治理提效盘活低效用地。
1.鼓励“技改升级”。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有开发意愿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原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自主、联营、入股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开发。鼓励建设使用高标准厂房,原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改造开发后提高容积率但不改变用途的,可不再增缴土地价款。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有批准权的地方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
2.助力“提质增效”。对已供在建项目,凡投资强度、建设周期达不到约定要求的,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限期开发建设;对已竣工投产项目,其容积率、建筑密度、亩均效益达不到约定要求,但具有开发潜力和市场前景的,督促企业限期提高效益,到期仍未履约的,追究其违约责任。加快推进土地使用税“扩围提级”工作,合法合规提高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倒逼企业“提质增效”。
3.加速“腾笼换鸟”。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无开发意愿,符合收回条件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政府依法收回全部或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对符合规划要求、产权关系清晰、无债务纠纷等具备转让条件的,进行项目嫁接,引导进入土地二级市场,转让全部或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
4.鼓励“退散进集”。鼓励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低效工业用地项目,集中规划利用;引导零星分散的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推进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发展,提升亩均效益。
(五)开展工业项目全程监管专项行动。
1.实施“限时供应”。申请审批新增建设用地时,要推行地方政府“限时供应”承诺制,遏制新的批而未供土地产生。
2.严格“事前审查”。严格执行省政府规定亩均投资和亩均税收标准,在土地出让前,对用地项目的亩均投资、亩均产值、亩均税收、容积率等进行论证审查,合理确定项目用地规模。
3.加强“事中约束”。全面推行“标准地”供应,鼓励“带方案”供地,严格“净地”规定供地,为企业提供五证同发服务,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企业投资建设合同》“双合同”监管,约定投资、税收、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为盘活低效闲置用地提供工作抓手。
4.强化“事后监管”。严格达产复核和日常监管,对未达到“双合同”约定控制性指标标准的,严格追究其违约责任。
(六)加强协调联动。
建立涉法涉诉土地联动协调、破产企业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涉法涉诉低效闲置用地项目盘活利用。土地涉及司法查封的,各属地政府(管委会)应协调理清债权债务关系,研究处置措施和路径,优化执行方式;对因企业原因闲置,土地使用权人拒不缴纳土地闲置费或拒不交回土地使用权等情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五、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23年12月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三区”管委会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全面开展调查建库专项行动,形成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和低效台账,建立数据库和“一张图”,加强分析研究,制定年度治理计划。2024年起,每年2—3月为调查摸底阶段,启动全面开展调查建库专项工作,形成当年度清单和台账,建立相应数据库和“一张图”,制定当年度治理计划。
针对闲置土地,建立完成“四清单一档案”,即年度闲置土地清单、消化处置清单、新增闲置土地清单、新增闲置土地消化处置清单,按照“一宗一策”要求,建立详细档案,明确处置措施、完成时限、处置方式等,采取领导分工包保制,明确每宗地块责任人。同时,对不符合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但开发面积不足出让总面积的50%“协议圈占”土地进行再调查、再摸底,形成真实、有效、可靠的台账。
(二)全面治理阶段。2023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三区”管委会全面开展批而未供土地分类消化专项行动、闲置土地分类处置专项行动、低效用地治理提效专项行动、工业项目全程监管,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对照台账逐宗分析原因,一企一策、一地一策,编制责任清单,一宗一册建立档案,处理一个,销号一个,难以治理的要列出时间表,逐步治理到位。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协调配合做好治理工作。2024年起,每年3—11月为全面治理阶段,全面开展处置专项行动,充分运用政策,完善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厘清处置责任,切实处置。
各县(市、区)、市直“三区”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调查摸底和全面治理阶段情况报告分别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总结提升阶段。专项治理工作实行月度小结提升和年度总结提升报告。各县(市、区)、市直“三区”定期总结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低效用地消化处置工作,提炼处置典型案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经信局牵头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年度考核评估工作,针对薄弱环节,分析存在问题,查找制度漏洞,推广典型经验,完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清理处置长效机制。
2023年12月起,各县(市、区)、市直“三区”根据专项治理工作推进情况,每月28日前进行月度小结分析,查找工作不足,明确下一步计划,形成月度小结情况报告,每年1月为上年度总结提升阶段。各县(市、区)、市直“三区”于次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自然资源和规划、经信、发改、招商、住建、财政、税务、市场监管、司法等部门组成的专项行动工作组,共同推进专项治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三区”管委会作为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专班,推进工作落实。
(二)加强协调配合。要强化部门联动,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市场、经济等手段,多措并举,统筹推进。着重在用足用活政策、完善手续、消除障碍等方式上强力推动;着重在司法和解、破产重整、司法拍卖等方式上依法处置;着重在运用市场逻辑、资本力量、激发市场活力上探索创新;着重在资金筹措上多方联动,为清理处置中有偿收回、金融支持等提供资金保障。
(三)加强跟踪问效。建立定期通报制度,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对各地清理处置情况开展督查,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三区”管委会完成治理的项目核查验收,签单销号,清账见底;对工作推动不力、进展缓慢、消极应付的,及时开展实地督办、约谈或暂停用地审批。对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核实,严肃追责问责。
本方案有效期3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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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孝感市批而未供土地治理台账
2.孝感市闲置土地治理台账
3.孝感市低效用地治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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