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
现将《宜昌市老年人助餐服务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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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老年人助餐服务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老年人助餐服务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22〕26号)精神,为加快建立全市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提升老年人助餐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结合宜昌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快建立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以重点满足高龄、失能、失智、空巢、独居等老年人助餐需求为导向,坚持公益性与市场化相结合,按照“政府扶持、多元供给、家庭尽责、综合监管”的原则,依托现有城乡养老服务设施、社会餐饮企业、单位食堂等市场主体,按照“幸福食堂+老年助餐点+老年餐桌”的助餐服务模式,合理建设和设置一批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到2025年底前,全市新建200家以上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基本实现城乡社区全覆盖。
二、助餐对象
全市60周岁及以上有助餐需求的老年人。重点为特困、低保、高龄、失能、失智、空巢、独居等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三、助餐方式
提供现场就餐、定点取餐、送餐上门、网上订餐等助餐服务。
四、助餐机构
(一)幸福食堂。依托现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养老机构食堂、机关事业单位食堂、社会餐饮企业等场所建设具备现场制作餐食条件的幸福食堂。
(二)老年助餐点。依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老年人活动室等设施,因地制宜设置老年助餐点。
(三)老年餐桌。依托大中型连锁餐饮企业利用社区门店开设老年餐桌,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原则上1个社区设置幸福食堂、老年助餐点和老年餐桌总数不超过3个,且幸福食堂、老年助餐点、老年餐桌的直线间隔距离应大于300米以上。扶持政策享受扶持政策的幸福食堂、老年助餐点、老年餐桌须符合鄂民政发〔2022〕26号文件相关规定,经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认定且符合相应建设标准(附件1、2、3)。幸福食堂、老年助餐点、老年餐桌以下补贴政策不得叠加享受,同一类型的只能享受相应的补贴政策:
(一)建设补贴。对宜昌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非政府投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新建、改扩建的幸福食堂、老年助餐点,统一按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补贴标准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对单独设立的非政府投资幸福食堂和老年助餐点分别按照20万元/个、8万元/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对大中型连锁餐饮企业设置的老年餐桌按照3万元/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
补贴。实际投入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
(二)运营补贴。对宜昌城区每年经营时间不少于300天、日均服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大于等于200人次的幸福食堂、老年助餐点或老年餐桌给予8万元/年的运营补贴,日均服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100-199人次的给予5万元/年的运营补贴,日均服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50-99人次的给予3万元/年的运营补贴。补贴以配发终端设备统计的人次为依据,按年度计算。
(三)统一配发终端设备。对宜昌城区幸福食堂、老年助餐点、老年餐桌免费配发具备联网、刷脸认证、支付结算功能的终端设备。对县市(含夷陵区)其他不具备智能化信息就餐记录、结算的应填写《宜昌市幸福食堂(老年助餐点、老年餐桌)老年助餐服务记录表》(附件4)并留存相应佐证资料。
宜昌城区幸福食堂、老年助餐点、老年餐桌建设补贴和配发终端设备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运营补贴由市区两级财政按5:5分担。县市幸福食堂、老年助餐点、老年餐桌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标准由各县市参照制定,费用由县级财政承担。
六、助餐服务机构认定程序
(一)机构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或社会组织等填写《宜昌市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申报认定表》(附件5),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报各县市区民政部门。
(二)县级现场初审。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收到申报资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根据辖区内幸福食堂、老年助餐点和老年餐桌建设规划,对申报项目及资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人员到现场按照建设标准进行现场审核。对初审通过的签署意见后上报市民政局,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理由。
(三)市级联合审核。市民政局收到县市区民政部门上报的初审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织食品安全、燃气、养老服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审核小组进行现场审核。
(四)审定结果并公示。对经市级联合审核通过的助餐服务机构名单由市民政局在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民政局进行审定。
(五)统一对外公布。对审定的助餐服务机构名单由市民政局在官网上进行统一公布,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挂牌。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设的统筹规划、政策指导、行业监管、日常考评检查等工作。各县市区商务部门负责引导社会餐饮企业参与提供老年人助餐服务,加快推进连锁化、品牌化发展。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助餐服务机构相关资质审批办理予以指导,加强老年人助餐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老年人助餐资金保障工作,对补贴方向、补贴标准、支付方式等进行指导。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老年人助餐服务的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遴选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的运营主体,搭建起辖区内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各县(市、区)设置的老年人幸福食堂、老年助餐点、老年餐桌统一命名为“**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幸福食堂(老年助餐点、老年餐桌)”,在室外醒目位置悬挂标识。
(二)鼓励探索创新。各地要根据自身实际,大胆探索符合本辖区实际的助餐配餐服务优化发展路径,建设老年营养健康智慧食堂新模式,应用城市大脑平台上的“互联网+明厨亮灶”食品质量管理和营养软件加强管理。建立助餐服务合理回报机制,引导更多市场主体参与助餐服务。创造一批各具特色的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出台一批可持续可复制的工作措施,为推动助餐服务优化发展提供经验。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会同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研究制定本辖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的具体实施内容,明确本地区总体任务和年度任务,有计划组织实施。要向社会公开公示相关文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市民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老年人助餐服务落实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凡发现未按照建设标准和服务标准实施或存在其他不符合消防、食品安全等相关要求的,限期督促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将取消助餐服务机构资格。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有政策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
附件:1.宜昌市幸福食堂建设和服务标准
2.宜昌市老年助餐点建设和服务标准
3.宜昌市老年餐桌建设和服务标准
4.宜昌市幸福食堂(老年助餐点、老年餐桌)老年人助餐服务记录表
5.宜昌市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申报认定表
6.宜昌市老年助餐点(老年餐桌)助餐服务台账
附件1
宜昌市幸福食堂建设和服务标准
一、场所建设和服务要求
(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等食品安全和环保、消防等有关要求。应设置在临街门面或小区房屋地面一层或低层。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地下半层。经营场所均应设在室内。
(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等要求,具备无障碍通道。
二、面积要求
设置食品处理区、就餐区和其他区域,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就餐区就餐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平方米。供餐能力在50人/餐以上。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区要独立分隔。食品处理区应设置食品储存、整理、加工(包括烹饪)、备餐及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等场所和设施。有关标识符合《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处理区色标管理操作指南》规定。同时对老年人以外群体开放的应在就餐区设置相对独立的老年人就餐区域(有显著标识),优先保障老年人就餐,并有工作人员洗手更衣场所。
三、功能要求
(一)应具备现场制作餐食、堂食和送餐上门等服务功能,每年经营时间不少于300天。
(二)须提供中、晚餐,鼓励提供早餐。鼓励提供网络平台点餐服务,为行动不便老年人提供辅助就餐服务。
四、设施设备配备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
1.配备防蝇、防虫、防鼠和防腐设施。
2.设专用拖把、扫帚等清洁工用具的清洗保洁设施。
3.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
4.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和油烟净化设施。
5.安装具备联网功能的烟感报警器、燃气报警器、消防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6.配备具有保温功能的配餐容器和专用食品留样柜。
7.应依托宜昌市城市大脑“互联网+明厨亮灶”平台,建设具备问题抓拍和物联传感功能的“互联网+明厨亮灶”监管系统。配备覆盖全部区域的电子监控装置。具备食品安全和老年营养健康管理功能。
(二)就餐区
1.应采光、通风良好,配备取暖降温设备。
2.铺设具备防滑功能的地砖、地胶或防滑垫。
3.应设置适老化餐桌(椅),餐位设置不少于30个(鼓励设置多功能餐厅,和老年人文化活动室共用)。
4.应在显眼位置设置具有消毒功能的公用消毒碗柜,配备不锈钢材质餐具。
(三)其他区域
应设置公共洗手间。鼓励设置老年人休息区。
五、“六公示”制度要求
应在显眼位置设置公示栏(牌),将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收费价格以及对老年人的优惠内容、老年人营养配餐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举报电话上墙公示。有反餐饮浪费的宣传告知和引导提示。
六、规范食品安全记录
建立进货查验、食品留样、餐厨废弃物处理、场所及餐饮具消毒等食品安全相关记录,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设置食品安全员,负责通过湖北市场监管智慧监管一张网(鄂食安)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年度自查等自查工作。
附件2
宜昌市老年助餐点建设和服务标准
一、场所建设和服务要求
(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等食品安全和环保、消防等有关要求。应设置在临街门面或小区房屋地面一层或低层。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地下半层。经营场所均应设在室内。
(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等要求,具备无障碍通道。
二、面积要求
应设置备餐间、就餐区和其他区域,且备餐间和就餐区要分隔。就餐区就餐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平方米。同时对老年人以外群体开放的应在就餐区设置相对独立的老年人就餐区域(有显著标识),并优先保障老年人就餐。
三、功能要求
(一)应具备堂食、送餐上门等服务功能,每年经营时间不少于300天。
(二)须提供中餐,鼓励提供早餐、晚餐。鼓励提供网络平台点餐服务,为行动不便老年人提供辅助就餐服务。
四、设施设备配备要求
(一)备餐间
1.配备防蝇、防鼠和防腐设施。
2.设置餐具清洗水池和消毒柜,并标识标明用途。
3.设专用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保洁设施。
4.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
5.应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具备食品安全管理功能。
(二)就餐区
1.应采光、通风良好,配备取暖降温设备。
2.铺设具备防滑功能的地砖、地胶或防滑垫。
3.应设置适老化餐桌(椅),餐位设置不少于10个。
4.应在显眼位置设置具有消毒功能的公用消毒碗柜,配备不锈钢材质餐具。
(三)其他区域
应设置公共洗手间。鼓励设置老年人休息区。
(四)送餐
供餐单位应使用专用的密闭容器和车辆配送食品至老年助餐点,盛放容器和包装应严密,防止食品受到污染。食品从烧熟至食用的间隔时间(食用时限)应不超过2小时。送餐应建立相应台账,供餐单位和老年助餐点各留一份备查(附件6)。
五、“六公示”制度要求
应在显眼位置设置公示栏(牌),将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收费价格以及对老年人的优惠内容、老年人营养配餐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举报电话上墙公示。有反餐饮浪费的宣传告知和引导提示。
六、规范食品安全记录
建立进货查验、食品留样、餐厨废弃物处理、场所及餐饮具消毒等食品安全相关记录,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设置食品安全员,负责通过湖北市场监管智慧监管一张网(鄂食安)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年度自查等自查工作。
附件3
宜昌市老年餐桌建设和服务标准
一、场所建设和服务要求
(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等食品安全和环保、消防等有关要求。应设置在临街门面或小区房屋地面一层或低层。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地下半层。经营场所均应设在室内。
(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等要求,具备无障碍通道。
(三)老年餐桌应设置在就餐区内并有显著标识,设立老年人服务窗口,安排专人为行动不便老年人提供辅助就餐服务。
二、功能要求
应具备堂食、送餐上门等服务功能,每年经营时间不少于300天。须提供中餐。
三、设施设备配备要求
(一)加工区
加工区应配备相应食品烹饪、餐具洗消设施。应依托宜昌市城市大脑“互联网+明厨亮灶”平台,建设“互联网+明厨亮灶”监管系统,具备食品安全和老年营养健康管理功能。
(二)就餐区
1.应采光、通风良好,配备取暖降温设备。
2.铺设具备防滑功能的地砖、地胶或防滑垫。
3.老年餐桌应设置适老化餐桌(椅),餐位设置不少于10个。
4.应在显眼位置设置具有消毒功能的公用消毒碗柜,配备不锈钢材质的餐具。
(三)其他区域
应设置公共洗手间。鼓励设置老年人休息区。
(四)送餐
应使用专用的密闭容器和车辆配送食品,盛放容器和包装应严密,防止食品受到污染。食品从烧熟至食用的间隔时间(食用时限)应不超过2小时。送餐应建立相应台账(附件6)。
四、“六公示”制度要求
应在显眼位置设置公示栏(牌),将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收费价格以及对老年人的优惠内容、老年人营养配餐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举报电话上墙公示。有反餐饮浪费的宣传告知和引导提示。
五、规范食品安全记录
建立进货查验、食品留样、餐厨废弃物处理、场所及餐饮具消毒等食品安全相关记录,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设置食品安全员,负责通过湖北市场监管智慧监管一张网(鄂食安)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年度自查等自查工作。
附件4
宜昌市县(市区) 街道(乡镇)社区(村)
幸福食堂(助餐点、老年餐桌)老年人助餐服务记录表
序号
日期
老年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餐次
(早/中/晚)
就餐方式
(堂食/外带/送餐)
消费金额(元)
原价格(元)
优惠金额(元)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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