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秭归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秭烟专〔2023〕20号
各烟叶收购站、专卖管理所(市场部)、秭归物流中转站、机关各部门: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宜昌市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优化全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宜市烟专〔2023〕8号)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前期组织修订《秭归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1-2026年)》,现将修订后的《秭归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12月7日
(主动公开)
秭归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地适应国家简政放权的要求,切实履行控烟履约责任义务,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零售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湖北省学校周边安全区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秭归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电子烟除外)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烟草制品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内面向公众经营。
第四条根据秭归县行政区域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采取“合理数量范围+间距标准”模式,对本辖区各区域单元内的零售点进行布局调整、动态管理。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不符合主体资格的:
1.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2.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但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其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以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除外;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不符合经营模式要求的:
9.利用自动售货装置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10.通过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三)不符合经营场所条件的:
1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1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13.流动摊点、简易搭盖、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经营场所,建筑工地申办短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除外;
14.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15.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有毒有害、化工制品、农资、农药及其它带有腐蚀性、易挥发类商品的场所等;
16.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四)其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17.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18.中小学校、儿童福利院、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托幼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内部及其出(入)口50米范围内;
19.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营业执照的区域;
20.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21.未形成便利店、超市、商场、烟草专业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
22.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23.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24.主营业务为通信器材、电子商品、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建材装饰、五金交电、家电家具、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摄影摄像、咨询服务、寄递配送、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图文印刷、机耕农具、生产仓储、停车修车、汽车美容、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彩票站、剧院、图书馆、展览馆等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25.零售点数量已达到所在区域单元合理布局规划上限或者不符合本规划零售点间距要求的;
26.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
第六条秭归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区域位置、人口数量、消费能力等指标,组合运用“数量+间距”的布局模式,测算辖区各区域单元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容量(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
为了合理满足消费需求、落实控烟履约要求,秭归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结合辖区卷烟市场及专卖管理实际,根据区域位置、人口消费结构、人口密度、商业活动特征、特殊环境差异等因素,划分零售点设置最小区域单元,全县划分为39个:
1.一般区域单元(包括一类区域单元和二类区域单元)。按照县城中心城区、行政村区划,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设置最小区域单元,全县划分为:一类区域单元23个(其中:一类一级县城8个社区、一类二级乡镇集镇15个),二类区域单元16个(乡镇集镇以外的其他所有村委会)。
2.特殊区域单元。实行封闭管理的居民小区、专业性商业小区、管理园区、规模以上生产企业、旅游景区、农贸市场内部干货区,以及客(货)运港口、客运码头、汽(火)车站等内部经营场所,对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又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中石油、中石化等陆上加油站或水上加油趸船、旅游趸船等经营场所。
第七条秭归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区域单元划分类型,见附件1。
第八条位于一类区域单元内的县城8个社区、以及镇、乡区域内设有街、道、路的街道的15个区域单元(国道、省道、县道沿线除外),零售点间距不低于60米。
第九条位于二类区域单元内的行政村,以及区域单元内的镇、乡区域内非设有街、道、路的街道区域共16个,按户籍人口每400人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
第十条位于特殊区域单元,按照封闭式小区居住户数、农贸市场内部摊位个数、车站码头、水(陆)加油站,实行“数量(户数、摊位数、持证总量)+间距”布局,零售点间距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一条秭归县烟草专卖局依据区域发展前景、经济水平、消费能力、卷烟消费需求等因素,每半年开展综合评估,确定辖区区域单元当期的合理容量(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经宜昌市烟草专卖局审核后,在宜昌市烟草专卖局外网或秭归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hbzg.gov.cn)进行公布,公布期5个工作日。期满前提交的申请,按照该单元原有容量办理。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许可证地址变更或新办:
(一)因道路、大门改建等原因造成经营地址位于中小学校、儿童福利院、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托幼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内及其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持证零售户,自收到发证机关送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责令地址变更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主动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提出变更地址申请(仅适用一次)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持证零售户自收到发证机关送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责令地址变更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提出变更地址申请(仅适用一次)。
本条第(一)、(二)项只能在同一类区域单元内进行调整,设置的零售点作为新申请的参照点,但对已进行“排队轮候、退一进一”的申请人,其排队轮候时的间距和数量不受影响。依照本条第(一)、(二)项调整设置的零售点,其调整前后的区域单元内的合理容量基数,随其调整进行相应增减。
(三)持证经营主体为自然人,因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在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之日起30日内,原持证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仅适用一次),且仅限持证人本人经营。
(四)因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者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企业类型发生改变但经营主体未变化的,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或者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规划规定的数量限制:
(一)经营场所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商场,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申请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雪茄烟专营零售店,按县市区辖区持证零售户千分之五的标准以内设置零售点。雪茄烟专营零售店的终端建设标准为: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营业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应具备符合雪茄文化氛围的装修环境及配件,原则上应配备独立的恒温保湿房或恒温恒湿电子雪茄柜,设有单独的雪茄烟品鉴区、陈列区(柜)、售卖区(柜),可满足消费者品吸、存放、养护雪茄烟及圈层社交等需求。
(三)一类区域单元内营业面积在100平米以上(不包括经营场所内相对独立的办公、库储等场所)的烟酒店、便利店、超市(商业办公用楼、写字楼和住宅小区除外),申请点间距达到30米的,可设置一个零售点;在辖区内开办的同一法定代表人的连锁品牌超市,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有统一财务、销售系统且具备扫码销售等条件且间距达到30米的,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四)客房在100间以上的宾馆酒店、高速公路服务区(休息区)、封闭式度假村等设置有便利店、超市,满足特定消费群体的场所,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五)对涉及政府招商引资、乡村振兴等重点商业企业及连锁店且间距达到30米以上的,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六)申请主体为本辖区烈士家属的(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依照本条第(一)、(二)项设置的零售点不作为新申请的参照点。依照本条第(三)至(六)项设置的零售点作为新申请的参照点,但对已进行“排队轮候、退一进一”的申请人,其排队轮候时的间距和数量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申请主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点间距标准优惠20%。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
(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
(三)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予以优待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本规划第十三条第(六)项、第十四条优待政策仅适用于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自然人,且在全县(区)只能适用一次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优待政策。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仅限该自然人本人经营。
第十六条截至提出申请之日,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适用本规划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优待政策。
(一)三年内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行政许可记录的;
(二)三年内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行政许可记录的;
(三)因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五年的;
(四)因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不满五年的;
(五)涉烟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调查处理不满一年的;
(六)因涉烟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不满一年的。
第十七条当辖区区域单元核定的零售点数量未满时,对符合本规划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核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当辖区区域单元核定的零售点数量已满时,对不符合本规划数量要求但符合本规划间距要求的,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在申请人自愿的基础上,按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队轮候,实行“排队轮候、退一进一”管理模式,排队轮候先后顺序情况可实时查询;
当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有退出情形时,发证机关根据排队轮候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复核,对符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条件的,在发布听证公告5日或举行听证后,通知申请人重新提出申请,予以受理并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十八条“排队轮候、退一进一”为行政许可“不予许可”结束后的后续规范化管理服务措施,不是原行政许可的延续,在申请人自愿的基础上,发证机关根据本合理布局规划予以登记建档、排队轮候。
第十九条排队轮候的申请人在排队轮候期间因无证经营被烟草专卖局查获移交给市场监管部门的,或者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人员或黑名单人员的,取消其“排队轮候、退一进一”资格。
第二十条本规划实施前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信赖保护的原则,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本规划中的间距,是指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具体见《秭归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核查及间距测量标准》(附件3)。进行间距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当共同确认。
第二十二条本规划中涉及的“以上”、“内”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规划由秭归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划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21年7月10日起实施的《秭归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1-2026年)》(秭烟专〔2021〕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秭归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区域单元划
分类型》
2.《宜昌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领限制性条件目录》
3.《秭归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核查及间距测量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