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大悟九房沟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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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大悟九房沟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悟政办规〔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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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高铁经济试验区、悟峰山度假区管委会,县政府相关部门:

《大悟九房沟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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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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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悟九房沟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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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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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加强对大悟九房沟省级湿地公园(以下简称九房沟湿地公园)的保护、利用、建设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湖北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九房沟湿地公园是经湖北省林业局批准创建设立,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省级湿地公园。

九房沟湿地公园位于彭店乡和丰店镇境内,规划总面积591.5公顷,属典型库塘型湿地,其中湿地面积381.57公顷,湿地率64.51%。地理坐标为:东径114°19′40″-114°21′54″、北纬31°31′56″-31°34′05″。

第三条 ; ;九房沟湿地公园的保护、利用、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 ;九房沟湿地公园的保护、利用、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必须遵循《大悟九房沟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

第五条 ; ;九房沟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志愿参与九房沟湿地公园的保护和建设工作。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将九房沟湿地公园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预算,实行管理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七条 ;县林业局负责九房沟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大悟县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和乡镇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大悟县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和湖泊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气象局、县水文局等部门及彭店乡、丰店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九房沟湿地公园的保护、利用、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设立九房沟湿地公园管理机构九房沟湿地公园保护中心,在县林业局的指导下具体负责九房沟湿地公园的保护、利用、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湿地保护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湿地的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接到举报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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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湿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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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九房沟湿地公园保护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湿地公园规划、生态保护、开发管理以及水利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参与编制《大悟九房沟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九房沟湿地公园的水体、水位、水文、水质、风景、土地、文化遗产、生物多样性、湿地地形地貌及其自然生态环境监测、保护和管理工作;

(四)承担九房沟湿地公园湿地资源普查、评价工作,承担湿地保护、管理和研究工作中获得的数据、资料和各项成果的保管工作,并按照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调查研究成果和监测报告;

(五)负责争取、筹措九房沟湿地公园湿地保护、修复、建设和管理资金,负责对授权的相关资产进行经营、管理、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负责对辖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基础设施建设、生态旅游开发、招商及其它项目开发实施统一管理;

(六)负责做好湿地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推广工作,参与国际国内湿地保护与利用的交流合作;

(七)负责开展湿地恢复、物种保护和湿地植被演替控制技术等生态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乡镇的职责:

(一)县发展和改革局:积极对上衔接,争取将九房沟湿地公园列入国家和省湿地保护规划,滚动列入国家和省年度计划;联合有关部门申报湿地项目、争取资金;牵头对湿地项目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进行监管。

(二)县财政局:负责统筹解决湿地保护管理业务工作经费,对湿地保护财政预算内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上级财政对湿地保护项目建设和生态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衔接和监督管理。

(三)县公安局:负责维护九房沟湿地公园的治安秩序。

(四)县教育局:负责湿地保护知识进校园宣传教育,组织学校师生到九房沟湿地公园开展科普宣教活动。

(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九房沟湿地公园的勘界确权,对湿地生态修复提供空间指引,组织湿地资源调查评价,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规划审批和执法工作,对区域内国土资源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依法做好九房沟湿地公园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督和管理工作。

(七)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九房沟湿地公园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评估;指导九房沟湿地公园植树造林和以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及与林业相关的其他工作,依法查处乱占林地、毁坏林地行为。

(八)市生态环境局大悟县分局:负责对九房沟湿地公园水环境、生态环境实施监测、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九)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九房沟湿地公园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业管理。

(十)县水利和湖泊局:负责九房沟湿地公园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防汛抗旱和河道的监督管理。

(十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九房沟湿地公园种植业、养殖业、渔业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对周边区域农村建房实施管理,对周边区域农业面源污染实施监管和治理,防止造成湿地环境污染;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养殖、违法违规捕鱼和投肥养殖等破坏生态环境、破坏生态多样性行为。

(十二)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九房沟湿地公园周边医疗废弃物监管,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因防治疾病施药对湿地水生动植物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十三)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九房沟湿地公园防汛抗旱应急指挥调度工作,协调九房沟湿地公园森林防灭火工作。

(十四)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九房沟湿地公园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十五)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九房沟湿地公园文物、非遗、民俗民间文化、古民居的保护和监督管理;负责九房沟湿地公园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整合和保护,科学引导和管理湿地旅游资源的合理利用,主导文化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文化旅游违法行为。

(十六)县气象局:负责九房沟湿地公园气象观测、气象预警信息发布。

(十七)县水文局:负责九房沟湿地公园水文观测、水文预警信息发布。

(十八)彭店乡、丰店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所辖区域范围内的湿地保护工作;对破坏湿地资源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函告相关职能部门,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严厉打击;向当地群众做好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配合九房沟湿地公园保护中心建立社区(村居)共管机制。

(十九)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九房沟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 ;九房沟湿地公园应当按照《大悟九房沟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

第十二条 ;九房沟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分为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三个功能区。

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恢复重建区应当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

合理利用区应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宣教活动,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及管理服务等活动。

第十三条 ;县林业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大悟县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编制大悟县湿地保护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大悟县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根据湿地类型、保护范围、生态功能和水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状况等情况进行科学编制;应当明确湿地保护的目标任务、总体布局、保护修复重点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应当与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经批准的大悟县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九房沟湿地公园范围内的建设行为应当符合《大悟九房沟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兴建污染环境及破坏和影响野生动植物栖息环境、自然景观、地质遗址的工程设施,以保持湿地生物多样性、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和自然性。

第十五条 ; ;禁止擅自征收、占用九房沟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提出可行的湿地恢复方案,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手续。

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临时占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后一年内,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

第十六条 ;九房沟湿地公园保护中心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报中央财政湿地保护补助资金和湿地保护工程(林业系统)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等,争取的资金主要用于湿地保护、修复、生物多样性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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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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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九房沟湿地公园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加强湿地污染防治,维护湿地生态功能稳定。

有关部门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国土空间规划、养殖、防洪等相关行政许可时,应当加强对九房沟湿地公园利用活动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湿地保护措施等内容的审查。

第十八条 ; ;九房沟湿地公园应当设置科普、宣教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向社会公众宣传湿地功能价值、普及湿地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第十九条 ;九房沟湿地公园保护中心应当会同彭店乡、丰店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建立和谐的社区共管机制,优先吸收当地居民从事九房沟湿地公园的湿地资源管护和服务等活动。

第二十条 ;九房沟湿地公园保护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湿地管理监测站和监测点,并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九房沟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围)垦、填埋湿地;

(二)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的联系;

(三)向湿地排污,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四)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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