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利川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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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应急保障企业:

为规范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选定和管理,切实增强粮食应急 供应保障能力,特制定《利川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利川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利川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2月1日

利川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含网点,下同)的 选定和管理,加强粮食(含食用油,下同)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增强粮食应急供应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 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国 粮仓规〔2021〕193号)《湖北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 (试行)》(鄂粮规〔2023〕1号)《恩施州州级粮食应急保障企 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恩施州发改粮食〔 2023〕21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是指经市粮食行政 主管部门确定,承担全市粮食应急保供重大任务的企业和供应网 点。包括应急加工企业、应急储运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应急供应网点和应急储备保障中心5种类型。

第三条 按照“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党委领导、政府负责、 科学布局、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原则,充分整合 资源,综合人口、交通等因素,统筹规划应急储运、加工、配送、供应网点布局,建立和完善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第四条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选定和管理以市域为基础, 坚持动员推荐、择优确定,分级负责、逐级备案,动态管理、强 化监管的原则,充分发挥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在应急保供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五条 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实行平急结合、 平战结合的原则。正常情况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应急状态 下,必须服从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和调度,承担粮食应急加工、配送及供应等应急保供重大任务。

第二章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按照“人口集中的城(社)区每3万人和每个乡镇 (街道)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的要求选定应急供应网点, 实现应急供应网点城乡全覆盖;按照“每人每天0.7斤粮”“每 个县市至少有1家应急加工企业”的应急加工能力选定应急加工 企业;按照一定量的单次投放能力及规定时间内将成品粮运送至应急供应网点的要求,选定储运企业和配送网点。

第七条 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利川市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供应网点除外),  产权清晰,相关证照齐全有效;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 省、州相关政策规定,依法诚信经营,生产经营正常, 一年内无 违法经营行为;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按要求建立规范的会计和统计报表。

(二)生产经营的粮食产品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 国家标准。 一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未在抽检中发现不达标 的情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消防安全设施完备并符合 要求,无重大安全隐患, 一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使用检定合格、未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工具。

(三)生产经营环境符合要求。具备突发停电、停水、极端  天气等特殊情况下的应急响应能力,严格落实污染防护有关规定, 相关措施和设备能够确保粮食不受污染;具备《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标准。

(四)管理规范,接受监督。自愿签订《粮食应急供应/加 工/储运/配送协议》,承担粮食应急及保供稳价的义务,接受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应具备不低于“小麦日加工能 力40吨、稻谷日加工能力20吨、油脂分装或生产日加工能力5 吨”指标之一的加工能力。承担社会责任储备企业优先,储存一 定规模的原粮和成品粮(小包装大米、面粉、食用油,下同),每 月末原粮和成品粮库存量之和不低于企业日加工能力的5倍。具 备一定储存、运输能力,具备生产合格产品所需的工艺设备、检化验仪器和检化验能力。

第九条 市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应具备不低于500吨仓容的库 房(低温或准低温)或100吨罐容的油罐(低温或准低温成品粮油库),且日运输能力不低于80吨或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不低于30吨,年度粮油经营量不低于1000吨。有满足配送需要的运输  和装卸设施,有满足配送业务需要的厢式密闭运输车辆及停车场, 有必要的叉车和输送机械等装卸设备,有较成熟的配送资源和渠  道,配送能力符合应急布局需要,仓库符合国家分类商品的仓储条件。

第十条 市粮食应急储运企业应以承担地方储备粮收储轮换 任务为主,具备符合国家要求的储存仓库和设施,仓库使用面积、 营业用房面积和办公面积能够满足日常经营和实际应急需要,库 房硬件条件应符合储存要求,区位条件能够较好满足成品粮油储 备和运输配送需要,且具备不低于“日运输能力40吨、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13吨”指标之一的运输能力。

第十一条 市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应是所在乡镇集镇范围内的  主要粮油市场供应网点,交通便利,货车通行方便,经营商品应  以粮油产品和居民日用消费品为主,且具备辐射周边和不低于“小麦粉日供应能力8吨、大米日供应能力8吨、小包装食用油日供应能力3吨”指标之一的供应能力。执行国家价格管理政策,商品明码标价,具备与经营商品和规模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或柜台,营业面积、仓储能力和库房条件满足应急供应需要,配备满足经营和应急供应需要的网络及通讯等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市粮食应急储备保障中心主要依托国有粮食企业 选定。具备粮油储存、加工、物流配送、供应等多种功能,具备较强的应急动员调度功能和市内粮油短缺品种供应能力,确保粮食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有效衔接,确保在接到应急指令后按时限要求将成品粮油配送至指定的应急供应网点,实现平时正常运转、急时高效保障。

第三章申报和确定程序

第十三条 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申报和确定工作,坚持公平公开、科学规范、高效便捷的原则。主要步骤:

(一)企业申报。包括企业自主申报和部门推荐两种方式。 乡镇(街道)组织动员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供应网点自主申 报相应类型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也可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择优 推荐。企业、乡镇(街道)对所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相关申 报资料由乡镇(街道)收集汇总后,统一报送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二)实地核查。乡镇(街道)应对申报企业信息严格把关, 在报送申报材料前,对企业申报信息实地核查,并对核查情况报 告真实性负责。实地核查期间,发现企业有资料弄虚作假或其他不符合要求情形的,不得作为推荐对象。

(三)择优选定。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将各乡镇(街道)报 送的应急企业和供应网点进行分类梳理,按照“合理布局、辐射 周边、调控有力”的原则,综合考虑全市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布局 等,结合企业的应急保障条件和能力,择优选取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四)公示确定。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将择优选取粮食应急 保障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第十四条 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对确定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授予牌匾。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签订粮食应急保供承诺书。市粮 食应急保障企业名单按照有关规定,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向州 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全市范围内公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章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应急准备或应急保供中存在的困难, 督促其履行承诺,完成应急任务。市市场监管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协助配合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日常监管等相关工作,加强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管理维护。各乡镇(街道)辖区内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粮食应急能力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或乡镇(街道)与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及时新增或退出。

第十六条 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制定粮食应急保障 企业建设维护等扶持政策,支持企业发展。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在粮食仓储设施、粮食物流、产业发展等项目建设给予项目、政策及资金支持,加强资金监管。鼓励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提供相关政策倾斜及给予资金补助。

第十七条 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建立粮食应急补贴专 项机制,财政部门将粮食应急补贴资金5万元纳入本级预算,支 持各类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及粮食应急保障体系日常维护和正常运转、制作应急保障企业铭牌、应急培训等相关支出。

第十八条 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根据工作 实际,适时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进行调研督导、抽查检查,相关情况作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粮食应急保障企 业资格,终止协议,收回牌匾,并按程序及时补充新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一)责令限期改正,整改不到位或边改边犯、屡查屡犯的; 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被确定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

(二)发生重大变故或存在重大经营风险,影响企业正常经 营和应急功能有效发挥的;违反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等相关规 定的;造成安全生产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管,在粮食应急保供中不服从统 一安排调度,对粮食应急保供任务拒不接受、拒不执行、执行不 力的,落实任务不到位的;对粮食应急保供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四)经有关部门查实,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被查处的。

第五章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条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建设总体规划和布局,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指导服务、考核考评、应急演练、应急培训、监督检查等工作;进入应急状态或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后,协调粮源,调度储运、加工、配送、供应各个环 节有效衔接;应急任务完成后,协同相关部门清算并审核各粮食 应急保障企业发生的应急保障费用(含粮源调拨、运输、供应费 用等),对应急处置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形成书面报告。相关费用经核查核实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至相关应急保障企业。

第二十一条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 推荐申报及现场审核、日常管理、考核考评、安全生产等工作; 进入应急状态或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后,协助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粮食配送、供应、应急保障费用清算等相关具体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遵守粮食生产、流通、 储备等各项规定,加强日常运营维护,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积 累粮食应急保供经验,积极推进和主动配合开展信息化建设,不 断提升应急保供能力;平时按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主动接受各级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涉及粮食应急保障的重要情况;进入应急状态或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后,应自觉履行承诺,时刻保持通信畅通,服从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按照下达的粮食应急供应任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粮食应急保供任务。除不可抗力外,拒不承担、拒不接受应急供应任务或故意不 完成、不按要求完成应急保供任务的,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记入诚信档 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印 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原《利川市粮食应急保障网点管理办法》(〔2021〕4号)废止。

附件:1-1.利川市粮食应急储运、配送协议

1-2.利川市粮食应急加工协议

1-3.利川市粮食应急供应协议

附件1-1

利川市粮食应急储运、配送协议

甲方:利川市发展和改革局。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

乙方: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

为确保我市粮食应急供应,保证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北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和《利川市  粮食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现就利川市粮食应急储运、配送的相关事宜,经充分协商,双方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确认乙方为粮食应急储运、配送企业,负责乙方 粮食应急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协助乙方解决粮食应急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对粮食应急的有效措施,协调有关部门为乙方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应急状态下,甲方负责做好应急响应和处置、应急行 动部署,向乙方下达粮食应急指令,指导和监督乙方完成承担的粮食应急保障任务。

(三)应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由财政承担,但由乙方先行 垫付;应急任务完成后三个月内,甲方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并及时 清算乙方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粮源调拨、运输、供应费用以及结 算方式等按有关规定办理。对乙方因执行应急任务而产生的损失应进行合理补偿,具体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甲方应积极争取政府资金支持,对乙方粮食应急工作 的日常营运和维护给予适当补助。甲方在粮食流通项目方面应给予乙方支持。

(五)对乙方除不可抗力外,拒不承担、拒不接受应急供应 任务或故意不完成、不按要求完成应急供应任务的,由甲方会同 有关部门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和行政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 乙方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法定代表人是粮食应急保障工作第一责任人,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按甲方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甲方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需要。

(二)应急状态下,乙方必须24小时保持通信畅通,按照甲

方下达的应急指令迅速组织应急粮食储运、配送任务,严格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承担的粮食应急保障任务,确保市场供应。

(三)应急状态下,乙方按甲方确定的品种、数量,规定时

间内将应急供应粮源配送到所辖应急供应点。

(四)乙方必须严格执行供应纪律,维护好现场供应秩序。 对未严格执行供应纪律,引起供应现场混乱的,将严肃追究乙方责任。

(五)应急供应过程中,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拖延应 急粮源保障任务;因乙方停止、拖延应急粮食保障任务或保障不 及时,而影响到《利川市粮食应急预案》执行的,甲方将会同有关部门严肃追究乙方相关的责任。乙方按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盖章即产生法律效力。

甲 方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 :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2

利川市粮食应急加工协议

甲方:利川市发展和改革局。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

乙方: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

为确保我市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的市场供应,维护正常 的流通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利川 市粮食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就利川市粮食应急加工的相关事宜,经充分协商,双方自愿签订本协议。

一 、乙方应按照甲方确定的数量、品种、规格组织应急粮食 加工,确保市场供应。应急粮源调拨由甲方负责组织,乙方要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应急粮源接收、加工准备工作。

二、乙方从应急粮源接收之日起,应按不低于20吨/天的速 度,将应急粮源加工为成品。必要时,可采购替换的方式,将待加工稻谷替换为乙方成品粮库存,直接投放市场。

三、应急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由乙方先 行垫付;对乙方因执行应急加工任务,而产生的企业经营损失, 甲方进行适当补偿(具体标准另行协商);甲方应在应急加工结束一个月内,将相关费用、补贴拨付到位。

四 、应急加工过程中,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拖延应急 粮源加工任务;如因乙方停止、拖延应急粮源加工任务,而影响 到《利川市粮食应急预案》的执行,甲方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乙方的行政责任。

五、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

六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3

利川市粮食应急供应协议

甲方:利川市发展和改革局

乙方:

丙方:

为确保我市粮食应急供应,保证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 北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和《利川市粮食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特签订本协议书。

一 、甲方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确认丙方为粮食应急保障网点,对丙方贯彻落实 国家、省、州、市有关粮食应急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二)应急状态下,甲方负责做好应急响应和处置、应急行

动部署,向丙方下达粮食应急指令。

(三)应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由丙方先行 垫付;对丙方因执行应急任务而产生的损失,甲方应进行合理补偿,具体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甲方应积极争取政府资金支持,争取到的资金用于对

丙方粮食应急工作的日常营运和维护给予适当补助。甲方在粮食流通项目方面应给予丙方支持。

(五)对丙方除不可抗力外,拒不承担、拒不接受应急供应 任务或故意不完成、不按要求完成应急供应任务的,由甲方会同 有关部门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和行政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 乙方责任和义务

(一)负责丙方粮食应急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协助丙方解 决粮食应急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对粮食应急的有效措施,协调有关部门为丙方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指导和监督丙方完成承担的粮食应急保障任务。

(三)必要时,乙方按甲方规定设立临时供应点,组织粮油供应。

(四)清算丙方在执行应急供应任务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报甲方审核。

(五)负责汇总统计辖区内应急供应网点的相关数据。

三、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丙方法定代表人是粮食应急保障工作第一责任人,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按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需要。

(二)应急状态下,丙方必须24小时保持通信畅通,按照下 达的应急指令确定的数量、品种、规格等要求迅速组织应急粮食供应任务,确保市场供应。

(三)应急状态下,丙方及其所辖连锁店、直营店及零售点 均为粮食应急供应点,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义务和责任;丙方按甲 方确定的品种、数量,规定时间内将应急供应粮源配送到所辖应急供应点,并按甲方规定实行统一挂牌销售。

(四)丙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价格、方式组织供应,并建 立健全粮食经营或供应台账。必要时,按照规定采取限量或凭证 限量供应;丙方必须严格执行供应纪律,维护好现场供应秩序, 供应价格、方式不得随意变动。对未严格执行供应纪律,引起供应现场混乱的,将严肃追究乙方责任。

(五)应急供应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拖延应急粮 源供应任务;因丙方停止、拖延应急粮食供应任务和供应不及时, 而影响到《利川市粮食应急预案》执行的,甲方将会同有关部门严肃追究丙方相关的责任。丙方按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各持壹份,签字盖章即产生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  方:                  乙  方:                   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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