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陵县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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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陵县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政办发〔2023〕11号

江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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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三湖、六合垸管理区管理委员会,江陵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江陵县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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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县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根据国家和省、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本级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其他国有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以及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全局性重大基础设施、涉众性重大应用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信息基础设施(含机房建设)、信息网络(含视频监控系统)、云计算中心及公共部门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防护等新建、扩(改)建及运行维护的工程项目。不包括零星的办公电脑、耗材添置和电子信息产业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全局性重大基础设施,包括宽带网络、无线网络的铁塔与基站、公共场所WIFI、广播电视网设施、云计算中心、大数据基地、物联网及数据采集设施等项目;所称涉众性重大应用项目,包括受众体为全县性公共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及公共服务类移动应用等类型的项目。

第四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应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统一标准、注重实效”的要求,遵循“安全、适用、共享、节约”的原则,在智慧江陵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智慧江陵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智慧办)具体负责统筹协调推进,由县政务数据局委托各项目使用单位作为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智慧江陵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决策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联席会统筹协调全县信息化项目前期工作,制定年度项目建设维护计划,报县政府审批。

;第二章 ;项目规划

;第五条 ;县智慧办负责统一规划建设城市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云平台、大数据中心、备份中心、电子政务专网、网络信息安全防护等),并负责跨部门电子政务应用项目建设。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各类应用系统应依托统一的城市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进行开发、部署和运行,已建的要逐步迁移到全县统一的资源共享平台(涉密的除外)。鼓励非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向统一的基础支撑平台集中。

第六条 ;杜绝重复建设和信息孤岛。对于本单位内部可整合归并的、可使用统建通用系统替代的信息系统,原合同到期后,应终止运行。未落实相关技术要求完成数据归集,原则上不得申报新增项目。以下项目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申报:

(一)新建或扩建机房、云平台、数据中心,新增网络设备、服务器、存储等硬件设施采购的项目;

(二)互联网出口线路租赁项目和未整合到电子政务网络专网租赁项目,未纳入电子政务外网统一监管的终端安全防护项目;

(三)未接入“城市大脑基础平台”的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类项目和非涉密办公类、决策辅助类项目;

(四)未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开展的非涉密大数据分析类项目;

(五)需求或绩效目标不明确、内部整合不到位、数据目录普查不到位、数据共享要求落实不到位、信息安全保障不到位的项目;

(六)原项目尚未验收的改建、升级类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保障

;第七条 ; ;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按照年度项目申报要求,由使用单位于每年7月底前向县智慧办申报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设和维护项目需求方案和预算,并提交《江陵县信息化项目建设申报表》。

县智慧办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初步分为统一规划项目和一般项目。统一规划项目由联席会审批通过后,纳入“智慧江陵”建设项目,列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建设资金由智慧江陵项目进行保障;一般项目由联席会审批通过后,列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建设资金由使用单位自行保障。县智慧办和县财政局对审批通过后的项目进行审核、汇总,编制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计划需求方案和概算报县政府审定后实施。

当年原则上不新增项目,因上级要求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新增的项目,应同时向县财政局和县智慧办提交项目资金需求及项目建设方案,经智慧江陵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增补入年度计划。

第八条 ; ;网络运营商及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全局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涉众性重大应用项目,应向县智慧办备案,包括审批文件、设计文件、施工文件、验收文件等。企业试点示范等创新发展信息化支撑方案应向县经信商务局报备,由县经信商务局、县智慧办提供项目标准、政策、共享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建设全县“产业大脑”打好基础。

;第四章 ;方案编制与技术审查

;第九条 ; ;列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技术审查制,由县智慧办对各单位申报的信息化项目进行技术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对评审结果备案。

(一)方案编制。对申请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项目使用单位需按规范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对其他工程中包含信息化建设内容的,应在县发改局批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前,编制信息化部分的建设方案。

(二)技术审查。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下建设项目,由县智慧办选择召开专家论证会或按简易程序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审查意见;投资额100万元以上项目由县智慧办主持召开专家论证会。所有项目在技术审查完成后由联席会审批,经联席会审批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江陵县信息化建设项目方案评审表》。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 ;列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县智慧办按照统一基础支撑、统一安全规范、统一资源共享的原则进行管理,统筹实施项目建设和验收。项目建设的设备、物资、工程及服务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县政府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项目招标和建设须同步实施监理制。

第十一条 ; ;项目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及应用负责,并确定项目责任人具体负责项目推进工作。

第十二条 ; ;项目业主单位须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项目建设方案、审查意见、立项批复和合同实施项目建设。对建设目标不变,主要内容确需调整,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调整,填写《江陵县信息化建设项目变更单》,同步向县智慧办备案。

(一)根据国家、省、市、县工作部署,确需改变项目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优化完善的;

(三)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本单位信息化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变更或终止程序。

第十三条 ; ;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全局性重大基础设施、涉众性重大应用的信息化项目,投资单位按照规划的一致性、方案的科学性、资源的共享性原则组织建设管理。

;第六章 ; ;验 ; ;收

;第十四条 ; ;列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成并试运行后,由业主单位向县智慧办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县智慧办会同县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责令业主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 ;建设项目验收分为初验和终验,运维项目可在运维期满后直接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组织终验。

(一)初验。项目承建单位基本完成项目批复和合同约定内容,具备试运行条件的,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组织初验。项目通过初验,进入试运行。

(二)终验。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业主单位在项目建成3个月内自行完成初验和试运行工作,并向县智慧办提出终验申请,由县智慧办会同项目业主单位,组织专家小组开展联合终验,并出具《江陵县信息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表》。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由业主单位自行组织终验,并于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报告报送至县智慧办备案。终验通过后1个月内,项目业主单位应将验收文档、所形成的设备、软件及数据资产情况向县智慧办备案。

第十六条 ; ;未经终验或终验不合格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入正式使用,按照合同约定不得支付后续资金。项目终验不合格的,可在半年内进行整改再提请终验。第二次终验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严重逾期,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及时向县智慧办报告,县智慧办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业主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

;第七章 ;运 ;行

;第十八条 ; ;项目业主单位应明确项目运行负责人,建立健全密码应用安全、网络安全及日常巡检等管理制度和配套机制,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和数据共享应用。

第十九条 ; ;纳入“智慧江陵”统一规划的项目,其维保由县智慧办统一采购实施,原则上各单位不单独安排运维费用。其他一般项目,原则上应纳入智慧江陵项目统一维护,确需自行维护的,由县智慧办出具自行维护说明,由使用单位依程序自行申请资金。

第二十条 ; ;项目业主单位应提高信息系统应用绩效,杜绝数据不共享、系统闲置、资源使用率不高等问题。

第二十一条 ; ;因职能划转、上级要求及其他原因,造成系统停用或需要转移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向县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县智慧办进行备案。

;第八章 ;监 ;督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业主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安排信息化建设项目:

1.已建系统可满足需求或新需求不清晰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主管部门提出的数据共享与交换要求的;

3.列入年度计划项目,无正当理由致使项目进度严重滞后一年以上的;

4.列入年度计划项目已完成,无正当理由未进行项目验收的;

5.在项目审计中问题较多、整改措施不落实的。

第二十三条 ; ;项目单位每年要对项目资源使用、系统运行、业务协同、数据共享、信息安全和密码应用等方面开展应用自评,并对上一年度竣工投入运行的建设项目开展项目绩效自评。

第二十四条 ; ;县智慧办会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对已建成信息化项目资金和使用情况进行效益评估,详见《智慧江陵建设项目考核办法》,评价结果纳入使用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 ;涉密信息化项目按照相关保密要求实施。

第二十六条 ; ;本办法由县智慧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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