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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鄂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方案
(2023-2025年)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2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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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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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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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方案
(2023-2025年)
;为加快推进我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乡村和高水平小康社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扎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坚持“应治尽治、利用为先、建管并重、共同缔造”的基本思路,立足全市农村实际,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和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健全和完善长效机制,为全面推进乡村生态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充分考虑治理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条件允许或对污水排放有严格要求的村庄建设终端式污水处理设施,其他村庄优先考虑农村污水资源化利用模式,降低治理成本,提高治理效率。
(二)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生态保护区、重要河流湖库周边推广低成本、易维护的终端式污水治理模式,在城镇周边2公里范围内优先推广截污纳管模式,在环境非敏感区全面推广污水资源化治理模式。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重点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政策激励,鼓励第三方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四)加强宣传,共同缔造。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环保意识,践行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理念,广泛发动群众,引导提升农民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积极性。
(五)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绿色发展理念,结合农户用水习惯、农田灌溉回用、粪污资源化利用、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景观建设等推进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和实现农业水资源良性循环。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80%以上。年度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率达到90%以上,长效运维管控机制进一步健全。全面消除因生活污水排放引起的农村黑臭水体。优先完成饮用水水源地、国(省)控重点湖泊汇水区以及人口密集区等重点区域内生活污水治理,切实改善梁子湖等国(省)控重点湖泊水质情况。村庄内“污水横流、乱排乱放”等现象基本消除。
四、重点任务
(一)加强问题排查,限时推进整改
采用实地走访和问卷调查等方式,全面摸清市内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小组)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各自然村农户改厕率、污水治理模式、农户生活污水接入处理设施覆盖率、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资源化利用情况等基础信息,形成行政村污水治理清单、处理设施问题清单、整改落实责任清单等“三张清单”,限时完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问题整改。每年1月底前根据年度任务将需要完成农村环境整治行政村和自然村(村民小组)名单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备案。(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卫健委、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民政局)
(二)分区分类施策,科学推进治理
结合区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以保护和改善长江干流、长港、新港、薛家沟及梁子湖、三山湖、豹澥湖、花马湖等重点流域水质,保障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为重点目标,以水源保护区、城乡结合部、乡镇政府驻地、中心村、旅游风景区等人口集中村庄为重点区域,分类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结合农村黑臭水体排查和治理,科学实施截污控源、生态修复、清淤疏浚和水系连通等工程,全面消除因生活污水排放引起的农村黑臭水体。推动农村黑臭水体所在区域河湖长履职尽责,实现水体有效治理和管护,防止“返黑返臭”。(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水利局)
距离管网2公里范围内的村庄,优先将村庄生活污水接入污水管网,由现有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在前端收集上,要实行冲厕水、厨房用水、洗涤废水“三股水”三管收集、能收尽收,雨污能分则分;在管网选材上,要优选PE、HDPE (B型)等新型管材,做到“一次建设、长久使用”;在建设质量上,各地要组织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加强日常监督及抽验,把好工程质量关;在尾水资源化利用上,要因地制宜、就地就近,实施生态补水或还田还林。不具备纳管条件、居住相对集中的农户,建设污水管网和集中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1537—2019)。人口较少、居住分散的非环境敏感区,合理采用户用设施等分散处理。规划纳入拆迁、搬转等村庄实施生活污水管控,以农村改厕工作为重点,在化粪池出水达到无害化处理要求的基础上,鼓励农户利用房前屋后小菜园、小果园、小花园等,实行就地回用。(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卫健委、市文旅局)
鼓励规下畜禽养殖和畜禽散养农户定期收集畜禽粪污,并建立沉淀池防止粪污经雨水冲刷后排入自然水体。旅游风景区、乡村名宿等人口集中区域生活污水就近纳管输送至污水处理厂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达标排放,不具备纳管条件的,应建立污水收集池转运或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严禁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排放。(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卫健委、市文旅局)
(三)优选技术工艺,确保治理成效
优先选择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技术工艺和设备,防止建设和运行维护成本过高导致污水处理设施难以持续稳定运行。持续推进农村户厕改造,厕所粪污基本得到有效处理,就近实现资源化利用。户内污水收集设施原则上由农户负责日常维护,户外收集及污水治理设施由运维实施主体负责运行维护。对外出务工、逢年过节返乡人口增加的“人口潮汐”现象明显的地区,应合理设计调节池规模,采用并联处理等方式满足处理要求。(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卫健委)
(四)完善建管机制,保障稳定运行
建立多元化运维资金投入机制,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村集体自筹、受益农户付费等方式,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后稳定运行。强化设施建设与运行一体推进,鼓励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公司建设运维,实行依效付费制度,确保新建成设施竣工3年内正常运行率达到100%。对已建成设施定期开展运行情况核查,将无法正常运行的设施,纳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改造清单,根据问题原因分类整改,并于每年1月中旬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上年度排查整改情况。《鄂州市已报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清单》(附件3)内的设施依法报废(退出)。后期对于因村庄拆迁或已通过其他方式实现治理,设施无必要运行的,经评估后由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报各地政府同意后,依法有序报废(退出)。(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
(五)强化运维监管,畅通监督渠道
全面提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质达标率和污染物去除率。运维管理单位需对日处理规模10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每季度开展一次自行监测;对日处理规模20-100吨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每半年开展一次自行监测。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年组织对日处理规模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按20%比例开展执法监测,对日处理规模20吨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开展检查,建立设施运行情况监管台账,通报设施运行和自行监测情况。通过移动客户端等方式,畅通农民和基层干部的问题反馈与监督渠道。(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市乡村振兴局)
(六)健全投入机制,保障治理资金
各地积极争取中央及省有关涉农专项资金支持,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带动提升区域治理水平。可按相应比例统筹安排和使用土地出让收益、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等涉农、涉水资金,加大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和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成效。推进市场化融资,畅通专项基金、专项债券等融资渠道,将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治理与流域综合治理、资源产业开发相结合,谋划重大工程项目,争取政策性银行绿色信贷精准支持。在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探索使用者付费模式。(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
(七)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牵头农村生活污水和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严格督促《鄂州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办法(试行)》落实,开展工作考核等;市区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村改厕,建立健全农村厕所管护机制,推广农村改厕服务站,实施农村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强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衔接;市区两级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乡村振兴工作计划统筹实施;市区两级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农村新建住宅预留污水收集或处理接口,确保农房生活污水得到有效管控;市级水利部门负责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网向周边延伸,指导各区住建部门做好农村生活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实现农村生活污水应收尽收,推动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探索农村供排水一体化收费机制;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流通领域含磷洗涤用品的日常监管管理;市区两级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依法依规做好项目审批、资金保障、用地用电等工作。各地政府承担农村污水治理主体责任,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确保目标任务落地落实。(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
(八)推进“共同缔造”,激发群众热情
广泛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激发群众全过程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现代宜居农房建设中污水预处理建设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实事、小事。广泛听取群众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意见,真正实现群众的事情群众来商量,变“要我建”为“我要建”,改“干部干,群众看”为“我参与,一起干”。(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