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下陆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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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办(园区)、区各有关部门,市各垂管单位:

《下陆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9月18日

《下陆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组织机构与职责

2.2成员单位和各街道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2.3企业职责

3 应急准备

4 监测与预警

4.1监测

4.2预警

4.2.1预警分级

4.2.2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

5 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及启动

5.2响应措施

5.2.1 Ⅲ级响应措施(黄色预警)

5.2.2 Ⅱ级响应措施(橙色预警)

5.2.3 Ⅰ级响应措施(红色预警)

5.3响应终止

6 总结评估

7 应急保障

7.1人力资源保障

7.2通信与信息保障

7.3其他保障

8 责任与奖惩

9 预案管理与实施

9.1预案管理

9.2预案实施

附件1

附件2

1 总则

1.1编制目的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机制,统筹做好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基本消除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保障公众健康,制定本方案。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鄂政办函〔2021〕1号)、《湖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鄂环发〔2022〕29号)、《黄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黄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黄环委〔2022〕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等。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下陆区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指数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天气。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应对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应急预案范畴。黄石市出台相应标准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执行上级标准。

1.4预案体系本方案是下陆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统领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方案,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各街道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及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等。

2 组织指挥体系

2.1组织机构与职责区政府成立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区长。

副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科经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污防办、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建设局、区交警大队、区水利和湖泊局、区民营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市监局、各街道办事处、长乐山工业园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组织架构图见附件1)。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由区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需要,可增加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开展相关的应对工作。

2.2成员单位和各街道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街道应成立本单位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在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部门、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挥长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街道按照职责分工编修应急保障预案及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时间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组织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各环节的工作记录和台账,每日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进展信息(具体职责见附件2)。

2.3企业职责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严格落实相应级别减排措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现场检查。

3 应急准备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组织各街道和区相关部门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包括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排放源的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

每年6月底前,各街道和区相关部门完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修订和用车大户(年度日均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动态更新工作,全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重污染天气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期间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区生态环境分局按要求持续开展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基于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应急减排管理措施。

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要按照“一厂一策”原则制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区生态环境分局按照管理权限留存备案,企业同时制定实施方案“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用车大户应安装门禁视频监控系统,企业门禁视频监控系统应具备(机械)信息采集、信息校验、进出厂管理、信息统计、照片采集、视频监控、数据储存和交换等功能,并建立完整的运输电子台账,按要求与市级、省级、国家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系统联网。

4 监测与预警

4.1监测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监测会商研判情况,做好区级应急管控工作。

4.2预警4.2.1预警分级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小时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可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污染程度等因素,将全区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1)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坚持预防优先的原则,当预测未来24小时出现PM10均值浓度>150μg/m³、PM2.5均值浓度>75μg/m³或臭氧(O3)8小时滑动平均浓度>160μg/m³,且尚未达到黄色预警条件时,应加强公众健康防护信息提示,结合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临时管控措施或提前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4.2.2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调整和解除。

5 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及启动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应急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区指挥部办公室收到预警通知后立即启动本方案,并将预警情况通知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收到预警信息后,根据预警级别,立即按照本辖区、本部门的应急实施方案,将指令传达到应急响应措施所涉及的对象,按照本预案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5.2响应措施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指引、建议性减排措施、强制性减排措施。

5.2.1 Ⅲ级响应措施(黄色预警)(1)健康防护指引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②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③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④一般人群减少或者避免室外尘埃,室外活动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活动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2)建议性减排措施①倡导公众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绿色生活,尽量节约用电。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新能源汽车等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④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控制污染工序生产,主动减排,可在达标排放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污染工序的生产时间,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实施对应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当地政府应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①工业企业按照《下陆区工业源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②停止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的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土石方转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施工工地对料堆、土堆提高洒水和喷淋频次或采取覆盖措施;停止建筑拆除、打磨切割建材、场地凿岩打桩、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现场混凝土搅拌和砂浆搅拌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停止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露天作业;工业企业散体物料堆场停止露天装卸、运输、转运等产生扬尘的作业;增加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各1次以上。

③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运输车和混凝土搅拌车上路行驶在主城区内通行。加强柴油货车路检路查以及集中使用、停放地入户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等,对超标排放、冒黑烟的机动车强化执法;加强油品储运销环节和加油站监管,增加油品检测频次,依法打击非标油品。

④加强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食品等环境污染行为巡查处置。

⑤经区政府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保障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等需要连续作业的,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5.2.2 Ⅱ级响应措施(橙色预警)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①停止举办露天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停止户外活动。

③医疗机构增设呼吸类等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延长工作时间。

(2)建议性减排措施①倡导工业锅炉使用预先储存的低灰分(<15%)和低硫分(<0.7%)含量燃料。

②倡导停止装修、喷漆等民用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行为。

③停止开放除核心功能区以外的景观灯光,缩短商场、超市等公众聚集的大型服务设施营业时间。

④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合理安排,优先使用新能源、天然气等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柴油车辆的使用。

(3)强制性减排措施①工业企业按照《下陆区工业源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落实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②工业企业不得开停设备、机械与检修放空作业,汽车维修企业暂停喷涂作业。

③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工业企业、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

④根据道路积尘情况,增加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各2次以上。

⑤停止市政道路维修、改造工程、管线维护维修工程、桥梁喷漆和单独建设的燃气、热力管线工程施工。

⑥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5.2.3 Ⅰ级响应措施(红色预警)在落实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①中小学、幼儿园停课。

②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③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作业人员停止或减少室外作业,并加强防护。

(2)建议性减排措施①建议企事业单位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②倡导过境的柴油货车绕行,避开主城区行驶。

(3)强制性减排措施①工业企业按照《下陆区工业源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落实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②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

三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

外)。

③市区内实行限制性交通管制,主城区禁行柴油货车,城区过境柴油货车绕行疏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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