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陆城街道办事处、松宜矿区、宜都高新园
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宜都市两江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宜都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7 日
宜都市两江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示范带动经济社会各领域高质量发展,推进质量强市战略,增强城市竞争力,增进民生福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鄂政办发〔2017〕99 号)精神,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宜都市两江质量奖(以下简称两江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本市行政区
域内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两江质量奖的评定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专家评议、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进行,坚持
从严掌握、宁缺勿滥。
两江质量奖每三年评定一次,每次授予两江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数量不超过两名。对入围的候选企业或组织,可设置数量不
超过两名的两江质量奖提名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质量强市委员会组织、推动、指导、监督两江质量奖评审活动,并决定两江质量奖评审的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设立两江质量奖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委会),日常工作由市质量强市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负责。
第五条 专家评委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组成。专家评委会主任委员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办公室主任担任,其他成员由办公室提出初步名单,由专家评委会主任委员审定。根据申报行业的实际情况聘请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评审组由5人以上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
长负责制。
第六条充分发挥两江质量奖的示范带动作用,建立与宜都质量发展相适应的两江质量奖评定与推广一体化机制。两江质量奖推广活动遵循标杆引领、经验共享、广泛带动、整体提升的方针。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开放性、多元化质量创新体系。
第七条 专家评委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两江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两江质量奖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两江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四)审议两江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由质量强市委员会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起草两江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指南、评分标准和管理制度;受理申报企业或组织材料;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状况、企业道德及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向专家评委会报告两江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
第九条 本市有关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分别负责本系统、本区域内企业或组织的发动、培育、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专家评委会委员。
第十条 办公室应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并根据工作需要从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中遴选评审员:
(一)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掌握现代质量管理的理论、方法和技术;
(二)具有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五年以上经营、管理工作经历,有丰富的管理实践经验;
(四)具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和创造性工作能力;
(五)公正严明,廉洁自律,有敬业奉献精神。
评审员不得参加与自己利益相关企业或组织的评审工作;不得传播影响评奖公正性的错误或误导信息;不得泄露相关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企业或组织申报两江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或非盈利性活动五年以上;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积极申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质量管理措施,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近三年生产经营性企业或组织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管理水平位居本市同行业领先地位,拥有发明(含授权使用)等知识产权;专利非盈利性组织的社会贡献位于本市同行业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获得本市有关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的推荐。
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作为两江质量奖的参评
对象: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
(二)国家规定应当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三)近三年内有重大质量、安全、环境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有效投诉的;
(四)近三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的;
(五)近三年内有违反社会保障、税收等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两江质量奖的评审标准应当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办公室参照湖北省长江质量奖、宜昌市三峡质量奖评审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两江质量奖评审的具体标准和行业评审实施指南。具体标准应当将及经营规模、经济效益、社会贡献等为重要内容。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湖北省长江质量奖、宜昌市三峡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直接授予两江质量奖。
第十四条 两江质量奖总分为1100分。获得两江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评审总分不得低于450分,答辩得分不得低于65分。
第四章评审和奖励
第十五条办公室应当在开展两江质量奖评审的三十日前,在中国·宜都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十六条企业或组织自愿申报两江质量奖的,应当如实填写《两江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资料,经本市有关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办公室受理。办公室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七条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进入管理者答辩的企业或组织名单。评审组对通过材料评审、现场答辩后的确定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管理者现场答辩满分为 100 分,答辩评分细则、程序由市质强办制定。
第十九条 办公室根据管理者答辩、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提出两江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入围候选名单,提交专家评委会审议。专家评委会召开审议会议审议、表决,并根据表决结果拟定两江质量奖。
第二十条两江质量奖拟奖名单经市质量强市委员会同意后,由办公室在中国·宜都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异议。征求异议的期限不得少于七日。
第二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专家评委会复审认定异议不成立的,由办公室将两江质量奖的拟奖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批准授予两江质量奖的,发文予以表彰,颁发奖杯、证书,并向获得两江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奖励50万元,向获得两江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奖励20万元。
第二十三条 两江质量奖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两江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由办公室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两江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予以曝光,并取消其四年内申报两江质量奖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专家评委会及办公室、评审组及评审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公正廉洁的相关规定,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市监察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两江质量奖评审活动的监督,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应当依法依纪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当坚持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不断创新并持续提升绩效水平。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当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促进全市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七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获奖企业或组织再次申请两江质量奖应于三届以后。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颁发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两江质量奖标志、奖杯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3 月1日起施行,原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宜都市两江质量奖管理办法》(都政规〔2016〕4号)
同时废止。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