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滋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松政办发〔2023〕13号
松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松滋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松滋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七届市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8月17日
松滋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规范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8号)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鄂建〔2022〕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全市范围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建设、租赁、使用、运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筹集建设运营,面向城区和乡镇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引进人才等群体提供的政策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只租不售、先租后售两类。先租后售的,租赁满5年后,承租人可申请购买部分或全部产权。
第四条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市住建局)是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政策措施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推进项目计划实施。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中心(简称市住保中心)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具体实施单位。
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人社、教育、公安、卫健、民政、金融、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认定
第五条 ;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范围:
(一)利用国有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村集体)自有存量土地、工业园区配套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二)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政府存量公房和商业办公、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三)商品房配建的公租房、存量安置房转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收购商品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五)其他符合条件的在建或已建成项目。
第六条 ;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需提交资料: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营业执照;
(三)项目权属证明材料或在建工程的规划许可证文件。
第七条 ;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时限为30天,审核程序如下:
(一)项目建设主体向市住保中心提出申请;
(二)市住保中心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项目现场与申报材料的一致性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建设主体;
(三)初审合格的项目,市住保中心报请市住建局对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财政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查意见;
(四)通过审查的项目,经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住建局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第八条 ;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有效期不少于10年,最长不超过土地使用年限。市住建局每年第四季度对已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进行年审,并向社会公示符合要求的项目名单。
第九条 ;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期满后,如需继续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主体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市住建局提出续期申请;不再继续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主体应提前6个月通知分户承租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到期后自动失效。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还未满期,因破产清算、征收拆迁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退出认定的,项目主体应向市住建局提交申请,并提前6个月通知分户承租人。
第十条 ;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由市住建局统一实施计划管理。已认定的项目可以享受上级规定的财税支持政策和民用水电气价政策。
第三章 ;租赁管理 ;
第十一条 ;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诚信原则,实行失信惩戒制度。申请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同意相关主管部门核实申报信息。
第十二条 ;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对象为:在松滋市范围内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机关人员中在工作地无房及多孩、三世同堂等住房困难家庭。包括新引进人才、教师、医护、公交(的士)司机、物业服务、环卫工人、快递小哥、“三支一扶”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就业援助工作人员、邮政、通信、水务、燃气、电力、建筑装饰、银行、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员工、高校应届毕业生以及在本地就业创业的新市民、青年人。
第十三条 ;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拟申请地无住房;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第十四条 ;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提供相关资料: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婚姻证明(已婚的提交结婚证,未婚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情况说明);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动产登记查询记录原件;
(四)招录、任职文件或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的复印件;
以上资料复印件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确保内容真实有效。
第十五条 ;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填写《松滋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提交申请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核对原件无误后,签署意见和协助管理承诺书,连同个人申请材料一起报送市住保中心。由市住保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函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保中心上报市住建局复核审批;
(三)市住建局在接到市住保中心上报的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相关资料进行复核,对复核后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用人单位并书面说明原因;
(四)市住建局将复核合格的申请人相关信息在松滋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的进入轮候库;
(五)申请人持市住保中心开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通知书到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签订配租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 ;符合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予以配租:
(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烈士遗属、伤残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二)一至四级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
(三)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人员家庭;
(四)申请人为松滋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公开招录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企业技能人才。
第十七条 ;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经过认定后,通过松滋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可配租房源信息,包括房屋位置、户型面积、租金标准、物业费标准等内容。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自行选择申请房源,按程序审批通过后,原则上按申请顺序配租。项目房源不足的,实行轮候配租。
第十八条 ; ;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价格由市发改局会同市住建局、市财政局综合考虑各类因素制定,原则上不高于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的70%。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每5年作为一个调整周期。
第十九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装修标准:水、电、气室内安装齐全;门窗齐全;卫生间基本用具齐全;室内地面铺地砖(板)、墙面刷乳胶漆;配备燃气灶、抽油烟机、热水器。
第二十条 ;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市住保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准予续租。
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一条 ;租赁期间,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地获得其他住房的,应向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如实申报。不再符合条件的,按期腾退所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自动解除。
第二十二条 ;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解除租赁合同并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
(一)提供虚假证明,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经催缴仍不缴纳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四)出租、转租、出借、擅自调换保障性住房的;
(五)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
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 ;解除租赁合同时,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结清相关费用。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将解除合同的情况报市住保中心。
第二十四条 ; ;对应腾退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腾退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拒不腾退的,市住建局应当依法作出责令限期腾退的决定。承租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承租人在腾退决定期限内不腾退的,由作出决定的市住建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 ;销售管理
第二十五条 ; ;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允许先租后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满5年后,承租人可按比例购买部分产权,房屋性质转为共有产权住房;购买共有产权比例达到100%或一次性购买全部产权并持有5年以上,住房性质转为商品住房可以上市交易。
第二十六条 ; ;承租人申请购买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的,首次购买比例不得低于50%。租住满5年期间已交的租金可以计入购房款,租住满5年后所交租金不再计入购房款。
第二十七条 ; ;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价格,由市发改局会同市住建局、市财政局综合考虑建设成本、区位因素、合理利润以及住房困难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八条 ; ;购买保障性租赁住房部分产权,购房人应与产权单位签订《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合同》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管理协议》。购房合同应明确购买的产权份额、租金标准、房屋使用维护、出租、转让限制等内容。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住保中心制定。
第二十九条 ; ;产权单位、购房人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权证和登记簿注记房屋产权性质为“共有产权住房”,备注共有产权人、共有份额、限制交易年限等内容。
第三十条 ; ;一次性购买保障性租赁住房全部产权的,购房人可以按照政策性住房贷款有关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等购房贷款。购买保障性租赁住房部分产权的,购房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三十一条 ;购买保障性租赁住房部分产权,购房人须按照购房合同中明确的租金标准向产权单位缴纳租金。物业服务费、水、电、燃气等费用由购房人全部承担,并在购房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二条 ; ;购买保障性租赁住房部分产权不满5年的(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计算),购房人不得转让房屋产权份额。
第三十三条 ; ;购买保障性租赁住房部分产权,如购房人抵押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取得其他共有产权人书面同意,抵押部分仅限于购房人持有的不动产份额。因继承、遗赠、离婚析产以及因人民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法定原因,需转移个人持有的不动产份额的,继承人(受赠人、受让人)继续与共有人按份共有不动产权利,转让限制时间从新签订合同备案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 ;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发生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的,产权单位应向市住保中心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住建局应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产权或运营单位监督检查,建立投诉举报和反馈机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依法处置;情节严重的,可采取通报曝光、纳入失信联合惩戒、暂停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优惠政策等措施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 ;申请人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证明、伪造证明材料的,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对存在上述情形,已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购房资格但尚未签订购房合同的,按市场价格补缴租赁期间的租金差额并取消购房资格;已购买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入住的,由运营单位解除购买合同并收回已售房屋产权,按市场价格补缴租赁期间的租金差额,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 ;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不得违规代理相关业务,如发现违规代理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八条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二)、(三)、(四)、(五)项规定的,由市住建局责令限期补缴租金、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 ;经申请认定列入计划的企事业单位筹集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配租方案,面向本企业本单位工作人员配租使用,配租结果报市住建局。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施行期间,如上级政府及部门出台相关规定,从其规定。
松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松滋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松政办发[2023]13号 23.8.17.wp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