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老河口市政府购买信息化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老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6日
老河口市政府购买信息化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购买信息化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有序推进我市智慧城市和信息化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法律法规以及《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襄政发〔2021〕11号)、《襄阳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襄阳市市级通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襄财综发〔20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的对象是使用市本级预算和上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建设的各类信息化项目购买信息化服务的行为。具体是指:市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信息化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信息化服务事项是符合《襄阳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襄阳市市级通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襄财综发〔2021〕 4号)公布的目录事项。
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具体是指:机房修建、视频监控、物联网终端、服务器储存和算力等硬件购买,视频会议系统建设等),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不受本办法的管理,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单位依法公开采购或招标,确定承建主体,由其一次性投资建设、维护、管理,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单位分年度支付费用(包括直接建设费、维护费)。其中,维护费是指免费运维期(一至三年)满后发生的定期巡检人工成本、电费和实际损坏备品、备件的采购和安装费用。支付费用覆盖的使用期限一般为五至八年。费用支付完毕后,资产权属归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单位所有。
第三条 市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地、各部门政府购买信息化服务工作。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 老河口市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是政府购买信息化服务的购买主体。
第五条 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信息化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六条 政府购买信息化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信息化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三章 购买内容和目录
第七条 以下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信息化服务范围: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四)融资行为;
(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第八条 政府购买信息化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根据《襄阳市市级通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1年版)》,以下事项纳入政府购买信息化服务范围:
(一)公共信息:信息产品和信息技术服务、大数据共享应用服务;
(二)行业统计分析:基础数据资料采集服务、大数据采集分析服务;
(三)监测服务:卫星遥感、无人机监测技术服务;基础测绘服务;
(四)信息工程服务:信息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信息工程设计服务、信息工程监理服务、信息工程验收服务;
(五)项目评审评估:项目评审服务;
(六)绩效评价:第三方绩效评价服务;
(七)机关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信息系统建设服务(包含系统集成实施)、信息系统维护服务、信息系统使用服务;
(八)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信息化服务事项。
第九条 市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市财政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政府职能转变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的要求,以及上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变化,适时调整纳入政府购买信息化服务范围事项,并予公布。
第四章 购买服务的标准
第十条 政府购买信息化服务工作坚持先预算、后购买的原则,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同步编制政府购买信息化服务预算,严禁无预算购买或超预算购买。政府购买信息化服务支出纳入预算部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未列入预算的不得实施。
第十一条 纳入政府购买信息化服务范围的事项,签订信息化服务合同,按年度支付服务费用。在服务期间,购买主体对所购买的服务事项只具有使用权和管理权,不涉及资产权属关系。在使用服务过程中的数据及其它附属系统衍生数据,承接主体在未经购买主体授权的情况下,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二条 参照《湖北省省级信息化类项目预算编制规范(试行)》(鄂财预发〔2020〕43号)、行业收费标准和襄阳市信息化建设相关取费标准,约定纳入政府购买信息化服务范围事项取费标准如下:
(一)基础数据资料采集服务、大数据采集分析服务、卫星遥感、无人机监测技术服务、基础测绘服务参照行业收费标准,结合市场行情及政府协议报价计取。由购买主体购买后,定期动态更新成果,根据全市各单位相关需求,依法依规共享利用,不得重复购买。
(二)其他政府购买信息化服务项目:软件产品购置费、软件开发费、系统集成费、其他费用(主要包括项目的前期工作咨询费、设计费、监理费、等级保护测评费和第三方软件测试费)、办公自动化OA信息化建设项目、政务网站建设项目、信息化运行与维护预算费用标准,参照《湖北省省级信息化类项目预算编制规范(试行)》(鄂财预发〔2020〕 43号)执行。
(三)软件产品购置、软件开发,免费运维期(原则上一年)满后按年度支付运行与维护费。
(四)线路租赁费用(包括电信购买运营商建设的电子政务外网专线、部门业务专线),20兆、50兆、100兆以不高于2400、4800、8400元/条/年计取,100兆以上询价。互联网宽带线路服务费用根据带宽流量大小,执行市场价。
第五章 购买活动的实施
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信息化服务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信息化项目。政府购买的信息化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水平、流程等标准要素,应当符合国家政务信息化服务标准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有信息化建设需求的单位根据《湖北省省级信息化类项目预算编制规范(试行)》(鄂财预发〔2020〕43号)报送资料,市财政局、市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对报送资料进行审核是否纳入本级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反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应当符合预算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六条 政府购买信息化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包括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采购政策、采购方式和程序、信息公开、质疑投诉、失信惩戒等,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实施政府购买信息化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具备条件的项目可以运用第三方评价评估。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部门政府购买信息化服务整体工作开展绩效评价,或者对部门实施的资金金额和社会影响大的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化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购买主体及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合同及履行
第十八条 政府购买信息化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购买主体应当与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政府购买信息化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政府购买信息化服务合同应当依法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政府购买信息化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条 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信息化服务,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信息化服务项目台账,依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记录保存并向购买主体提供项目实施相关重要资料信息;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政府购买信息化服务项目资金;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可以依法依规使用政府购买信息化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购买主体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承接主体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后,各地各部门不再单独新建服务器存储能力、计算资源,由市城市运行管理中心统筹建设或采购第三方服务资源,提供给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信息化服务监督管理机制。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其他政府购买信息化服务参与方在政府购买信息化服务活动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存在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承接主体在服务过程中因自身原因终止服务,或未能继续获得承接资格,应无条件做好已有信息化服务或迁移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信息化服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政府购买信息化服务项目涉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老河口市政府购买信息化服务管理办法》(河政规〔2022〕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