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夏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0:25
收藏
详情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现将《江夏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5日

江夏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武政规〔20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范围内建设的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并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依法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资金)以及上级政府出资或配套资金建设的项目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及区域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区发改局是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预算内投资项目储备库建立及管理、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及执行、项目审批、后评价等综合管理工作,统筹推进项目建设。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计划编制及执行,对投资项目预算、全过程造价控制、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区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概)算执行情况、工程结算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为建设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行政审批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和湖泊局、园林和林业局、生态环境分局、教育局、交通运输局、城管执法局、卫生健康局、国资监管局、应急管理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及专项资金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区政府确定的职能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并负责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包括项目(法人)自建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市场化方式委托或者经区人民政府授权的建设单位等。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以及有关规定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并对项目建设运营的全过程负责,同时按“谁申报项目、谁使用资金、谁负主体责任”的要求,对所提供项目资料的真实性、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最终结果负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管理。

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发展建设专项规划由各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

年度投资计划制定的参考依据是:国家、省、市重点部署的项目,区委、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区人大议案、政协建议案办理所需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应结合年度财政收支状况,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区发改局会同各部门、街道办事处、江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国有企业建立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由区发改局按照策划库、储备库、建设库、竣工库等“四库”进行动态管理,按“策划一批、储备一批、建设一批、竣工一批”梯度升级推进,并根据项目库管理情况形成三年滚动计划。

第十一条  各部门、街道办事处、江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委区政府投资决策专题会议精神等策划项目,需报项目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经政府相关决策程序确定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分级审批或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5000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发改局按程序审批;使用政府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报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批准后由区发改局按程序审批;使用政府投资1亿元—5亿元的,经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核,报区人民政府区长批准后由区发改局按程序审批;使用政府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应由区人民政府集体决策后审批。

(二)非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1000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发改局按程序审批;使用政府投资1000万元—3000万元的,报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批准后由区发改局按程序审批;使用政府投资3000万元—1亿元的,经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核,报区人民政府区长批准后由区发改局按程序审批;使用政府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应由区人民政府集体决策后审批。

对涉及铁路、军事、航空、堤防、高压杆线、供水排水、通信光缆等设施迁改的城建交通项目,在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进行多方案比选,申报单位应当主动与铁路、军队、机场、水务、供电等相关外部协调部门和单位进行正式沟通,明确初步意见。

由区人民政府决策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上报区人民政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请示文件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评估情况(含技术及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及资金平衡方案、经济社会效益等评估结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区人民政府前期研究情况、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情况、项目审批依据、决策意见及建议等材料,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附件。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须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确定的估算投资,要求设计单位实行限额设计,原则上概算投资不得超过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

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前,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调整概算,总投资概算高于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总投资估算但低于10%的,应说明原因报区发改局审定;总投资概算高于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总投资估算的10%的,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流程重新决策,如有必要区发改局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因项目概算超出估算增加投资可列入当年度政府投资项目中期调整计划或次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经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四条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使用政府投资200万元以上),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含项目投资概算,下同)并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发改局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暂未明确项目建设单位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启动项目前期工作,并在项目开工前与项目建设单位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及需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应当由区大数据中心审核方案后报区发改局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维修工程,报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按照国

家、省、市有关规定审批。

不涉及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建设活动的征收、拆除、湖泊清淤、土壤治理、园林补种(植)和单纯的布展、设备购置及安装等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按照政府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设单位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时,应当依法提供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文件。涉及新增用地项目可先通过“多规合一”平台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作为项目可研报告审批的依据,待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在初步设计批复前及时报送区发改局。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已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开展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投资概算。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项目投资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区发改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并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各类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区发改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以下4个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项目建设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渠道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项目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区发改局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区发改局须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发改局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使用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急工程项目按照《武汉市应急项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03号)的规定审批。

第二十二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和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报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审批。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向区发改局报备。

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由各专项资金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补助资金超过项目总投资50%的,按照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

第四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计划管理,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统筹编制区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确定年度政府投资资金规模,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报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下达实施并纳入预算管理。各街道办事处和江夏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自有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应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报区发改局纳入区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除应急工程项目外,未列入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按项目安排,优先保障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的项目,以及建成交付后因使用、运营、维护等需使用预算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五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初步设计项目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或者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规定办理手续;

(三)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资金已经落实。

对于暂不具备条件,但确需建设实施且年内可开工的项目,可作为前期项目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待条件具备后可列入当年度政府投资项目中期调整计划或次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的前期项目,产生的前期费用在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中列支,待项目决定实施并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后,已列支的前期相关费用列入项目投资成本。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在项目年度计划实施过程中,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因上级临时要求、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临时应急保障等特殊原因决定不予实施或需要增补的项目,可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流程,在每年年中对项目年度计划进行中期调整。调整后的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超过区人大原批准总规模10%的,应当报区人大审查批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区财政局应当根据已经批准的预算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对有自筹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项目进度同比例将自筹资金拨付到位。

第二十八条  未列入政府投资计划,且未按规定程序调整列入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进入项目招投标程序。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三十条  拟变更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设计方案等发生较大变更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区发改局审批。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已经批准或者核定的项目投资概算。建设期内由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以及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项目投资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事前提出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报区发改局批准后调整。超过原批复概算10%以上,且非基础设施项目增加概算金额200万元以上或者基础设施项目增加概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区发改局原则上应当商区审计局进行审计监督,并根据审计结论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准。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由于材料价格、人工费用等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区发改局批准,因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超概算资金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解决。若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无能力解决,应当落实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理意见和资金解决来源后报区发改局,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三方联合提出审查意见,报区人民政府研究审定。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不具备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可依法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建设实施。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或者按照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后,向区发改局报备。

第三十五条  区发改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制定年度项目后评价工作计划,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评价并向区政府报告,同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通报,作为完善项目决策及管理的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区发改局和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度、财政资金使用以及竣工验收等基本信息,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统计和档案管理,依法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确保资料无缺失遗漏。

第三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监管,确保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专款专用。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外,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区发改局、项目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发生违反《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相关人员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5日施行,有效期5年。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