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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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湖北长阳清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湖北长阳崩尖子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县城发集团,清江水务集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4日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更好地发挥衔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湖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农发〔2021〕25号)《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 省发改委 省民宗委 省农业农村厅 省林业局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鄂财农发〔2022〕5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衔接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中央、省、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含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等支出方向的资金)所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实行“群众参与、村级申报、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省市备案”的管理程序。

  具体流程为:建立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项目拟定年度实施项目方案→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项目方案呈报备案→年度项目计划下达→分级分类公告公示→项目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及评价→县级报账及拨款→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移交管护→项目信息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

  第二章 项目库建设

  第四条 入库项目应根据相关规划,聚焦构建农村低收入人口增收和经济薄弱村发展长效机制,促进重点地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等任务,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突出重点需求。

  (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方面。强化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有针对性的实施住房安全隐患消除、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项目,保障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收入增加;开展“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完善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内必要的配套设施,支持带动搬迁群众发展产业,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推动就业创业增收,对跨省、市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庭院经济、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等。

  (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方面。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销售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设施建设,解决产业提档升级的关键制约;对帮扶效果明显的农业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发展生产贷款,按规定利率给予贷款贴息;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建设,着重因地制宜补齐农村供水设施短板、稳步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实施“以奖代补”项目;推广应用“积分制”,支持建立“爱心超市”,激发群众内生动力;实施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保护与发展、以工代赈、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项目。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相关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入库项目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项目不得纳入,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购置、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性补助、防止返贫监测预警工作经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修建楼堂馆所、购买各类保险、建成项目维护管护支出、偿还债务本息(不含对纳入“十三五”规划的易地搬迁贷款给予的贴息)和垫资等。

  第六条 项目入库实行“村级申报、乡(镇)审核、县级审定”程序。

  (一)村级申报。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在认真分析本村资源禀赋、资金保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乡村振兴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确定村级申报项目。对到户类项目要以村为单位,按照项目类型进行打包处理,作为一个项目申报。

  (二)乡(镇)审核。乡(镇)要对村申报入库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以及建设内容、资金概算、预期效益、低收入群众参与、利益联结机制建立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在乡(镇)公示后报送县级主管部门。对于乡(镇)内跨村的项目,可由乡(镇)申报。

  (三)县级审定。县级主管部门要对乡(镇)报送入库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及时提出审查意见,对存在异议的项目反馈乡(镇)进行调整完善,审查通过的项目报送县乡村振兴局汇总。对跨乡(镇)、规模化的项目,由县级主管部门申报入库。县乡村振兴局要结合相关规划以及资金计划,合理确定项目库储备规模。入库项目经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示无异议后纳入项目库并予公告。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

  第七条 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自然灾害、帮扶需要等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可以更新调整。入库项目调整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在每年第二季度、第四季度完成相关调整工作。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县级主管部门按照发展规划、工作重点和年度资金规模及投向,编制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指南要求和本乡(镇)实际情况申报年度实施项目。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纳入年度实施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纳入项目库,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报。确需申报的项目,应按规定程序在项目库动态调整时调整入库。

  (二)项目已经过前期论证、勘察和图纸设计,已编制项目投资概算(或预算)及绩效目标申报表。

  (三)项目联农带农富农机制健全。形成经营性资产的项目,要建立完整有效的联农带农机制。依托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实施的产业项目,衔接资金投入应优先形成固定资产,并通过方案、协议等形式,明确具体的土地流转、就业务工、带动生产、帮助产销对接、资产入股、收益分红等利益联结机制,避免简单入股分红,能确保群众、脱贫户、监测对象充分受益,并带动村级集体经济、易地搬迁安置区发展。

  (四)项目申报实施经村两委、驻村工作队、乡(镇)联村专班负责人和群众代表签字同意。

  (五)乡(镇)人民政府对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审查核实通过,并形成正式申报文件。

  第十条 县级主管部门收到乡(镇)申报文件后,应及时组织行业专家和相关人员进行实地勘察,对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将评审通过的项目汇总形成年度拟实施项目方案,提请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依托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实施的单个项目投资规模达到500万元以上,或衔接资金投入达2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县级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在县级公开公示,加强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年度实施项目经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乡村振兴、发改、民宗等部门向上级部门呈报备案,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县级主管部门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并纳入全县年度统筹整合财政资金支持脱贫巩固及乡村振兴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年度项目计划实行县、乡(镇)、村三级公告。县级主管部门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乡(镇)、村在接到上级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后,及时在信息公开栏予以公告。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组织实施前,应成立建设工作专班。村级实施的项目应明确乡(镇)、村两级具体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主管部门直接实施的项目,其主要负责人为项目责任人。工作专班要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对项目建设进行全程服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自年度项目计划文件下达之日起30日内,应根据计划批复内容,进一步优化、细化设计、预算,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管单位、实施单位及责任人、采购方式、监理或监管方式、投资预算、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实施进度安排、绩效目标、利益联结机制、资产移交管护、实施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收到辖区项目实施方案之日起15日内,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完成实施方案的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项目实施方案审核的主要内容为:

  (一)项目预算、投资补助标准是否合理,特别是预算单价是否与现行预算定额的预算单价或项目所在地的真实价格及价格水平相符;

  (二)设计质量、安全是否符合建设要求;

  (三)建设内容与其他渠道资金项目实施内容有无重复;

  (四)是否可能新增村级债务;

  (五)绩效目标、利益联结机制是否合理有效;

  (六)项目建设外部条件是否成熟,是否符合用地、环保、社会稳定等方面要求;

  (七)拟采购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八)其他应予审核的事项。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前对审定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项目属于招投标、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招投标、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招标人应对投标人或供应商的资格严格审查,确保其具备项目实施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号)规定的不需要施工资质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鼓励村级组织融合共同缔造理念,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作用,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自建自管,积极发动村民投工投劳、就地取材参与项目建设。

  第十九条 规范合同管理,项目建设内容及质量、合同价款及结算、开工及竣工时间、质量保证金缴纳及返还、违约责任及处理等内容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的产业项目,衔接资金形成经营性资产的权属、后续管护、收益分配,以及项目联农带农、带动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利益联结机制具体指标也应在合同中明确量化。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或者供应商在项目资金申请县级报账前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到位。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地点、投资额度、绩效目标等内容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变更的,按项目管理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年度项目计划中的项目原则上在当年内实施完成。

  第二十三条 加强项目实施日常监管。充分发挥项目建设工作专班监管职责,由村组干部、群众代表组成监督小组监督项目进度和质量以外,投资6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工程,乡(镇)人民政府应聘请监理公司提供监理服务。由县级主管部门直接实施的建筑工程,主管部门应聘请监理公司提供监理服务。项目实施中期,项目建设单位应开展资金绩效目标运行监控。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一)验收组织。村级实施的项目,由项目村在自查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两委、驻村工作队、乡(镇)联村专班、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勘察设计、施工、质检、监理单位人员以及受益群众代表等成立竣工验收小组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签署验收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主管部门直接实施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验收可以函请县级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代表参与。

  (二)验收依据。主要包括相关政策、行业标准、年度项目计划、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变更文件、项目图纸设计及工程量清单等。

  (三)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程序合规情况、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建设质量达标情况、绩效目标和利益联结机制落实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公告公示情况、项目档案及后续管护落实情况等。

  (四)项目验收合格,由竣工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验收小组应提出明确的整改措施和时限要求,责令建设单位迅速整改。

  第二十五条项目验收组织部门应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组织项目造价审核,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自评。

  第二十六条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由县级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价结果公开通报,并作为分配衔接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年度终了,县、乡(镇)、村三级要分别对本级年度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

  第二十八条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项目报账资料的收集、审查和报送,对项目数据真实性、资金使用合规性、报账资料完整性和最终结果负责。

  (二)县级主管部门落实县级报账制有关要求,对报账资料进行最终审核,将审定项目资金直达中标人或通过“一卡(折)通”方式直补到农户,并向乡(镇)、村提供资金拨付凭证复印件。

  (三)县、乡(镇)、村三级应分别建立完整项目台账,按规定对项目资金进行核算。

  第二十九条项目形成的资产应及时明确产权归属,办理移交手续,做好确权登记,落实管护责任与管护措施。

  项目资产委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经营的,应明确委托经营期限、项目收益分配、期满后资产处置方式等内容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县乡村振兴局报送项目安排、项目实施和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受扶持等情况,由县乡村振兴局组织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

  第三十一条县级主管部门承担项目档案管理的主要责任,应对项目档案及时、完整地收集、整理、归档,确保项目管理全过程可追溯可回查。项目档案以单个项目为单元,一项一档,县、乡(镇)、村三级留存并确定专人管理。

  项目档案应涵盖项目申报、立项审批、建设实施、验收审计、联农带农、资产移交管护、公告公示、资金结算拨付等全过程全环节。

  第五章 项目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二条全面落实公开公示制度,严格执行“两个一律”和“九个公开”要求,分级分类、及时完整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的方式、时间、地点、内容应便于群众知晓和理解,便于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第三十三条县级主管部门、县财政局要做好项目的检查、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监管要贯穿项目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可采用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自行组织的方式进行,并做好痕迹记录。

  第三十四条县级主管部门、乡(镇)、村应当自觉接受、主动配合财政、审计、纪委监委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整改和处理。

  第三十五条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主管部门提出,按程序扣减或收回衔接资金,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再安排相关项目资金。

  (一)项目计划下达后,一年内未启动实施的,或18个月内没有完成建设任务的;

  (二)项目验收或绩效评价不合格,且限期内未整改达标的;

  (三)发现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违规进行招投标、政府采购,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造成项目资金损失浪费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级部门对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县乡村振兴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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