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教育局关于 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管理的通知 孝教发〔2023〕10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0:26
收藏
详情

孝感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管理的通知孝教发〔2023〕10号

;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三区”社管局,市直各民办学校:

为促进全市民办教育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1〕1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 进一步做好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民办学校章程工作的通知》(教发厅函〔2021〕41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当前我市民办教育发展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监督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通知如下。

一、全面加强党对民办教育的领导

(一)加强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举办民办学校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

(二)将党组织建设有关内容写入学校章程。各民办学校要对现有章程进行修订,将党组织建设有关内容写入学校章程。章程修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要对标对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校有机统一,在章程中明确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参与决策机制和党务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内容。坚持党建带群建,加强民办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建设,并写入章程。

(三)推进党组织班子成员进入学校决策层和管理层。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办学规模大、党员人数多的学校,符合条件的专职副书记也可以进入决策机构。党组织班子成员应当按照学校章程进入行政管理层,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班子。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应当有审批机关委派的代表。

二、严格规范民办学校审批登记

(一)实行分级审批。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下同)的审批及变更许可由孝感市教育局负责,具体业务及管理由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市直属民办高中阶段学校的设立及管理由孝感市教育局负责。设立新的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应当符合我市经济社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需求和学校布局规划,学位供给充足的区域,原则上不再审批设立新的民办高中阶段学校。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审批及管理由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地原则上不再审批设立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民办幼儿园的审批及管理由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严格履行审批权限,不得越权审批。

(二)实行分类登记。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由举办者自主选择,审批机关审核确定,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现有未分类的民办学校应按要求办理分类登记手续。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依法修订学校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由学校组织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资产权属,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重新办理办学许可和法人登记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分类登记的,年度检查原则上不得评定为“合格”等次。已按照分类登记程序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不得再转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三)实行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均应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只能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严格规范民办学校常规管理

(一)加强民办学校日常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运用开学常规检查、专项督导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手段,对民办学校安全、收费、卫生、防疫等工作进行督查,督促学校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规范学籍档案管理,人籍一致;要强化安全管理,严格执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规范组织学生实习,落实好实习组织、实习管理、实习考核、安全保障等各项工作。开展实习前,要将实习方案报送主管部门备案,严禁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实习。

(二)规范民办学校教学行为。民办学校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规定课程。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基于国家课程标准自主开设的课程,应当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严禁以自编课程及教材取代国家课程及教材,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开设的普通高中境外课程项目外不得选用境外教材。

(三)规范年度检查。落实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通过书面核查、实地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年检。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下达整改通知书,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年度检查结果应通过本地教育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全国企业社会信用信息系统等平台向社会公开。

(四)落实资助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及时、足额发放学生资助款项。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对符合免除学(杂)费、保教费资助条件的学生,应及时按标准免除相关费用,严禁“先收后退”或“一边免费、一边收费”等违规行为;严禁通过虚报学生数套取国家助学金(或免学费补助资金),以及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或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

四、全面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

(一)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民办学校要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引导教师树立教书育人、敬业奉献的职业精神。建立新进教职工违法犯罪记录审查备案制度,重点审查新招聘教师、后勤人员、安保人员有无违法犯罪或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和经历,并建立审查台账。严格规范教师聘用,将思想政治和师德要求作为教师聘用合同的必备内容。要规范教师课堂教学、师生关系、社会活动等方面的职业行为,严禁教师有偿补课。要建立教师师德档案,与教师签订师德承诺书,强化师德考评,实施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要建立师德违规查处通报和报告制度,将师德表现作为聘用教师及聘期考核、评优奖励的重要依据。

(二)规范教师管理。民办学校要严格按各学段教职工与学生比的要求配齐配足教职工;要与聘用教师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教师待遇,缴纳养老保险,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保持教师队伍基本稳定;要加强中小学教师培养、培训,不断提高民办学校教师队伍质量。上岗教师必须持有合格的教师资格证书。

五、严格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和收费行为

(一)加强财务管理。民办学校要规范财务管理,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年度财务报告、预算报告、决算报告和第三方审计报告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民办学校要加强和规范资产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核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

(二)规范收费行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办学校,其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学校按照公平、合法、诚信原则,综合考虑办学成本、市场需求、学生家庭承受能力以及学校发展需要等因素合理自主制定,向学生和社会公示后执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民办学校,其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发改部门制定。民办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参照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执行,严禁学校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在学校内代收其他任何费用。民办学校收费应当向受教育者开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收费收入应全部缴入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学校银行账户,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发展基金。民办学校不得跨学期预收学费、住宿费(中等职业学校可按学年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根据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开展,严禁采取强制或变向强制手段收取,或只收费不服务,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从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中获利。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的课程或者课程辅导。

(三)坚持公示公开。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应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校内醒目位置向学生公示,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公示内容包含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范围、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以及相关减免政策、退费规定,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学校实施收费时,实际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与学校收费公示栏、招生简章(广告)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致,严禁虚假宣传,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学费、住宿费标准调整的,收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六、严格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

(一)规范招生宣传。民办学校开展招生宣传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报送审批教育部门备案,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的内容一致,必须如实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学校性质(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学习形式、学制、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民办初、高中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宣传升学率及中、高考状元的招生广告。严禁违规跨区域开展招生宣传,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学费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民办中职学校以可参加普通高考为名宣传和招生。民办学校在未正式录取和发放录取通知书前,严禁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二)规范招生过程。民办学校应在审批教育部门所在地范围内招生,不得跨区域范围招生。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招生范围及招生计划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限定的各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规模合理确定,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普职比”情况和各学校办学条件等因素确定。严禁无计划、超计划和提前招生。

(三)规范录取方式。严格实行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录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的,直接全部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不得通过面试、笔试等方式或以竞赛证书、学科成绩等作为招生依据选拔生源。严禁民办普通高中招收录取控制线下的考生,违规争抢生源、“掐尖”招生,严禁学校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七、全面加强违法违规行为处置

(一)加大违规招生处理力度。民办学校存在违规招生行为的,在上年度基础上调减招生计划;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加强年检结果运用。民办学校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不力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核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暂停招生等处罚;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教育部门予以公告。

(三)严肃查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民办学校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置。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孝感市教育局

2023年4月17日

;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