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城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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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襄城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城政发〔202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古城管委会,岘山管理局,区政府各部门:

《襄城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4月15日

襄城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襄城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值增值,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襄政发〔2022〕4号)、《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襄财资规〔2022〕1号)、《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襄财资规〔20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襄城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襄城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单位占有、支配、使用,行使具体管理,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 襄城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 区国资局对襄城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襄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有关规定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进行审核(批)或备案;

(三)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监督等;

(四)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有关规定权限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进行审核(批)或备案;

(三)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

(四)接受区国资局对本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等。

第八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本单位每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和预算;

(三)负责办理相关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或报备手续;

(四)负责做好本单位与国有资产相关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五)接受区国资局和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等。

第二章 国有资产配置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配置(以下简称资产配置),是指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促进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调剂、调拨、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条 单位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规定;

  (二)与单位履行职能、事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三)厉行节约、节能环保;

  (四)调剂优先、共享共用;

  (五)严格标准、预算约束;

  (六)资产存量与增量挂钩;

(七)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财务管理有机结合。

第十一条 单位配置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未达到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且现有资产确实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租赁等购买服务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二条 单位资产配置应当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通过湖北省襄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申报,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省资产配置标准,从严控制,合理配备,不得超标准配置。

第十四条 单位申请使用应列入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资金配置资产的,每年度应当随同部门预算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

第十五条 单位编报资产配置计划和资产配置预算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申请文件、《资产配置计划表》或《资产配置预算表》(见附件1);

  (二)涉及土地、基本建设项目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文件;

  (三)除土地、基本建设项目外,涉及单项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大型资产,提交由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的《大型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见附件2);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对于未按要求编报资产配置预算的,单位不得自行配置或实施政府采购。

单位新增资产必须经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验收并通过湖北省襄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录入登记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入库单等相关凭证送达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财务处理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报批、擅自购买资产的,单位财务人员不得办理购置资产的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资产交付使用和产权登记手续。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对配置的资产,单位应当按照现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规定的方式入账。严禁出现账外资产。

第三章 国有资产使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使用(以下简称资产使用)包括: 行政单位资产自用、出租、出借等;事业单位资产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

  第二十条 单位资产使用应当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投资回报、风险控制、跟踪管理和注重绩效的原则。资产使用应当首先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建立资产登记、资产与财务有效衔接制度。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湖北省襄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资产自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对于取得的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验收、登记手续,并明确资产使用人或资产管理员。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入库单等相关凭证或文件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账务处理。严禁未经资产登记和财务入账直接使用资产,严禁在财务处理中不对资产进行确认,防止出现账外资产,确保资产实物与价值的统一。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土地使用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利权、许可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资产日常清查制度,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资产盘盈、盘亏或者报废、毁损,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职责。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和离任资产审计制度。资产领用应当建立内部审批制度。资产使用人员离职时,领用的资产应当按照规定交回。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当认真做好自用资产使用管理,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九条 区国资局、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和鼓励单位实行资产共享共用,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单位应当积极推进本单位资产共享共用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对外投资

第三十条 行政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或设立营利性组织,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除外,本章下同)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经批准依法可以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

事业单位对外担保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资产(资源)等进行对外投资,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买卖期货、股票;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三)凡利用国外贷款的,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利用资产对外投资应在科学论证、公开决策的基础上提出对外投资申请。办理报批手续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资产对外投资的书面申请;

(二)资产对外投资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资产对外投资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资产对外投资拟创办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投资双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

(六)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单位公章);

(七)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拟合作方上年度财务报表;

(八)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利用资产对外投资,单位领导集体研究通过,经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报区国资局,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资产对外投资事项经批准后,应当在30日内将与合作方签订的对外投资合同、协议等材料报区国资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利用资产进行境外投资的,应当遵循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资产内控机制,定期分析、报告对外投资效益情况,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退出机制,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对用于对外投资的资产实行跟踪管理,并在单位财务、资产报告中进行充分披露,不得将对外投资长期在往来款科目核算。

第三十九条 区国资局、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事业单位资产对外投资的风险控制和考核。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效益情况是主管部门审核新增对外投资事项的参考依据。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资产负债率过高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

出租、出借

第四十条 资产出租、出借,是指单位在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依法将可以出租、出借的资产(包括土地、房屋、构筑物及其他资产),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程序后,以出租方式交予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有偿使用的行为或以出借方式交予其他单位无偿使用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单位资产出租,应当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批)。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后,报区国资局审批或备案;重大资产出租事项,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单位资产出借,由借用方向资产占用方提出申请,经资产占用方主管部门、区国资局提出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出租、出借的,应当签订由区国资局统一印制的书面合同。出租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承租方对承租资产因投入大、成本高等情况,合同期限需超过三年的,主管部门应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出借合同期限按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期限执行。

单位出租、出借事项经批准后,须于60日内将所签订正式合同提交主管部门和区国资局备案,并及时登录湖北省襄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填列资产出租、出借相关信息。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出借。

第四十二条 单位资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竞价招租。

(一)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出租给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的,单位应当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报告提供的价格作为公开招租的底价。

(二)单位对外出租资产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可采取协议招租的方式。

  第四十三条 单位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属于征迁范围的;

(五)经鉴定为不得使用的危险房屋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 单位申请资产出租、出借的,应当在集体决策的基础上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负责:

(一)单位拟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书面申请;

(二)单位同意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书;

(四)出租(借)资产的权属证明等凭据复印件(加盖单位

公章);

(五)《襄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申请表》(见附件3);

(六)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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