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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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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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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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荆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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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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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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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资金、市级财政基金预算安排的资金、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市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政府性建设资金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切实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本办法规定的领域。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从严管理、实事求是、精简节约、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加强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编制)、施工图预算评审、招投标、施工、结(决)算审核、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价、监督检查等阶段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协调管理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负责编制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市财政、住建、生态环境、应急、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法分别对项目实施中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环评、安全评价、规划和土地等履行监管责任,行业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设过程履行监管责任。项目单位所属或归口管理的市直部门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下属单位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并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建设运营的全过程负责,包括项目前期、建设、入统、验收和运营等具体事务。

第七条 ;凡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各类审批事项应当通过省投资和重大项目智慧应用平台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按时办理。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是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的全生命周期唯一代码,在各类审批文书上应明确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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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资决策及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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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库“四库”管理制度,即储备库、前期库、建设库和达效库。“四库”管理制度适用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整个生命周期的动态管理,包括项目储备、前期推进、项目建设和项目达效。市发展改革部门采用数字化、智能化手段定期对“四库”内项目进行调度,实行全生命周期动态管理。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联合市财政部门编制并公布当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开竣工时间、责任单位等事项。

年度计划印发后,项目单位需严格按照计划加快项目进度,严控项目预算,按时间节点开工建设。市发展改革部门定期开展调度。

第十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优先紧迫性强的项目,优先续建项目,优先重点工程和社会民生项目,优先中央、省投资配套项目。原则上初步设计已批复,资金来源已明确,具备当年开工条件的项目可纳入年度计划。将暂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纳入前期库中进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政府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计划按照以下规定程序进行编制:

(一)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谋划成熟度情况,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后,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拟纳入储备库的申请。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申请进行初审,并于当年5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纳入储备库。

(二)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申请纳入储备库的项目进行初审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将项目转入前期库。市行政审批部门对转入前期库的项目前期进行督办推进,市发展改革部门同步掌握推进情况。

(三)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轻重缓急及前期工作完成情况,从前期库中选择合适的项目,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于当年10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四)市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计划进行审核,于当年11月底前编制完成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计划,并征求市财政部门对资金安排的意见。

(五)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意见对初步计划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于当年12月底前报市政府审议批准。

(六)市发展改革部门与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因紧急性、突发性任务或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进行预审后,报市政府审议决定。市政府同意增补或调出投资计划后,方可进行审批及开工建设增补项目。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政府投资计划和中标合同金额,按照国库管理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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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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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对纳入储备的项目加快开展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资金申报材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依法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根据前期计划自行编制或依法采购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市行政审批部门审查,并在“四库”中录入和更新项目信息。市行政审批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项目建设规模、投资匡算和资金来源进行初审,报市政府审定后,通过省投资和重大项目智慧应用平台赋码并对项目建议书进行批复,批复文件同步抄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且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行政审批部门一并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明确资金来源并核准招标实施方案。

信息化项目管理按照《荆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荆数据文〔2022〕1号)执行。

第十七条 ;规范应急抢险救灾项目的简易审批管理。

(一) 本市行政区域内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由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关于突发事件或应急项目的管理要求进行认定,并提出建设主体、范围、内容、资金来源等,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二) 部门职能分工。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对规划、设计、用地、施工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许可)程序予以简化,加快办理。

(三)应急特别程序。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或导致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需要立即开工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可立即处险并将处置方案和估算投资规模同时报市政府,事后按要求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并提供影像等佐证资料。

(四)应急项目采购。项目单位可在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下采取直接委托或邀请招标等方式选取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订框架合同后组织实施;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框架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15日内补签,明确施工单位、工程量、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

第十八条 ;线上审批项目由行政审批部门通过省投资和重大项目智慧应用平台赋码,作为项目单位办理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等手续的依据。线下审批项目由自然资源等部门直接受理项目单位的申请。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自行编制或依法采购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第二十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关于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招标,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部分招标)。

(二)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

(三)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二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附项目主管部门意见)按照规定程序报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并附以下材料:

(一)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二)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新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达到节能审查标准的项目除外)或项目单位出具的节能审查说明(年综合能耗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电耗不满500万度的,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第二十二条 ;市行政审批部门组织评审或咨询评估后,按规定进行批复。批复文件可以规定有效期,并抄送有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三条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条件等要求进行限额设计,明确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做好市政配套、人防工程、建筑节能等专项设计,并依据有关标准编制投资概算;严禁过度设计、豪华设计和超标准设计。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四条 ;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出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投资概算超出估算10%的,市行政审批部门可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责成项目单位调减建设规模或内容、降低建设及装修标准,重新开展初步设计,重新编制项目投资概算。经严格审查论证概算仍超出估算10%的,由市行政审批部门报市政府审定后重新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报市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市行政审批部门对报送的初步设计组织评审或咨询评估后,按规定进行批复。批复文件可以规定有效期,并同步抄送市发展改革部门。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总投资的依据。应严格规范核定项目概算,做到应列尽列,不得漏项。项目概算应按照三级概算的原则编制建设项目总概算、单项工程综合概算、单位工程概算。工程建设其他费(二类费)应根据项目需要细分到前期咨询、代建(管理)、监理、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稳评、环评、洪评、水保、造价审计、质量检测等服务子项,且可单独采购或招标;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应单独列示。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可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市自然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手续,并依法采购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在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展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确定的原则、范围、内容、标准、规模和投资额实行限额设计,项目总造价、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造价均不能超过初步设计核定的概算造价;预算编制应依据各行业相关计价规范编制。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在施工图审查程序完成后,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施工图预算,进行预算评审。市财政部门在受理施工图和预算时,应加强与已批复初步设计和概算的一致性审查,确保初步设计控制施工图设计,概算控制预算。加强财政评审预算约束力,将财政评审结果作为招投标最高控制价。

第二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该严格按照经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施工图设计和财政评审预算编制项目招标文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市行政审批部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招标核准意见)、初步设计批复和市财政部门预算评审结论,受理项目单位或其授权代理机构的招标申请,并对招标文件与已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施工图设计和预算进行一致性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依法进行项目招标。

未履行完以上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标,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组织实施的项目除外。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能够以工程项目清单描述发包人大部分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同时报市政府审定同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在初步设计审批、财政评审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

第三十二条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实施的项目,确定中标单位后再完善施工图审查等程序。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宜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施工图审查、预算评审必须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未完成前项目设计经费、施工经费不予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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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项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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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使用代建制。项目单位应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投资工程代建合同。项目代建单位在代建期间根据代建合同履行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项目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分离的,在项目审批、设计阶段,在不超出项目批复内容和投资概算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单位应充分尊重项目使用单位意见;完成施工图设计后,项目使用单位不得干预工程建设过程,随意变更实施方案。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造价审计和项目法人招标等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严格执行。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约定及支付按照中央、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必须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严格按建设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的要求实行专款专用。财政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严禁超概算、超预算、超合同、超范围、超进度支付项目资金。已拨付资金应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除应急项目外,不得盲目的临时性新上项目,禁止项目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竣工验收。国家对项目竣工验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结算审计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评审金额。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照国家关于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要求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项目有结余财政资金的,应按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各参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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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程变更与预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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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

(一)工程变更指项目建设过程中非因政策调整、价格大幅上涨、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变化、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发生变化,与已批复的初步设计不一致。

(二)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预)算进行施工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无故擅自变更,客观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原则上应在限额设计范围内进行变更,并严格按规定履行变更程序。

(三)未经批准而自行实施工程变更的,由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对于“正负零”或地面以上等建设条件简单明晰的分部工程,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增加投资规模;对于经批准的负向工程变更,应核减投资规模。

(四)工程实施过程中因突发事件、紧急事务,为避免发生严重危害或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或变更方案的工程,应立即报项目主管部门确认,并按变更指令先行处险。项目单位在变更指令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启动变更审批手续的补办。

第四十条 ;工程变更实施分类处理。

(一)一般变更。项目工程变更与已批复的初步设计基本相符,累计变更预估金额不超过批复概算中基本预备费的,可由项目主管部门书面委托设计单位变更施工图设计,累计变更金额可由项目单位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确定。

(二)较大变更。工程变更与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有较大差别,累计变更预估金额超过基本预备费但在投资概算10%以内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市行政审批部门组织论证后变更设计。

(三)重大变更。工程变更与初步设计不符,累计变更金额超出批复初步设计概算总额10%的,项目单位应重新论证该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市行政审批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重新立项审批。重新立项审批后,市行政审批部门应将批复文件同步抄送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工程变更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将工程变更预算书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审核,确保变更工程量与变更预算金额相匹配,并出具预算变更审核意见书。

第四十二条 ;工程变更内容的施工原则上应由原中标单位承担,依法应当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除外;原中标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选择施工单位。

  

第六章 概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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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代建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动态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一)市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依规依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进行审批,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办理概算调整。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及筹措方案的审核、投资预算(结算、决算)评审、政府采购、资金拨付、财务活动监督和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等工作。其中,超概算的建设资金,在概算调整按规定程序批复前不予追加安排;概算执行明显异常的项目暂停拨付建设资金,待项目整改完成后在批复的概算限额内继续拨付资金。

(三)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依据经本级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项目审计计划组织开展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同时加强对第三方社会审计机构的监管。将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控制情况作为重要审计内容纳入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有关专项审计,强化违规超概算问题查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可疑违纪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四)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内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加强对项目投资概算的事中事后监管,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超概项目进行审计,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确认;负责分析超概算原因、划分超概算责任,并报市政府确认后,按规定提交纪检监察等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

(五)项目主管部门履行系统内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主体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并将可能引起的概算变化情况书面告知市行政审批、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

(六)项目单位在其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下对概算管理负主要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执行,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包括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是否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招标结果及合同是否控制在概算以内,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以及是否超概算等。

(七)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应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代建单位对项目投资概算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管。

(八)设计单位应当依照设计规范和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责任。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求,并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要求。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项目单位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相关设计及预算应当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

(九)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履行概算监督责任。

(十)评估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建设标准和取费依据,加强对项目比选方案、施工工艺、投资概算等审核,出具评估报告。

(十一)招第九章附则

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第四十四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因政策调整、价格大幅上涨、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变化、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单位必须事前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提出调整方案以及资金来源,附具审计报告和相关资料,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向市行政审批部门正式申报调整概算,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实施。市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申请后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联合市财政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批复调整概算,并抄送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调整投资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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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项目后评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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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建设的后评价管理。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可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年度优化项目设置、完善项目管理、安排投资计划的重要参考。

财政部门应安排项目后评价工作经费。

第四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按项目后评价要求,向市发展改革、财政或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自评报告,自评包括:项目概况、实施总结、效果评价、目标评价等内容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或行业主管部门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承担后评价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独立自主地开展后评价工作,并按时间要求提交项目后评价报告。承担或参加过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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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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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行政审批、监察、巡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十条 ;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责任追究,上级文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代建单位、工程咨询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因自身过错造成超概算或其他损失的,项目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依规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第五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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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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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16日发布的《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荆政规〔201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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