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都市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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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陆城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宜都市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宜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2日

  宜都市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建设行动的决策部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号)、《宜昌市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宜府办发〔2022〕78号)精神,结合宜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乡(镇)、街道以及其他具有审批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对政府投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

  第二章 ;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是指已纳入相关专项规划、由行政村或农村社区(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在村域内实施、投资额不超过400万元(含)、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农业产业类:土壤改良、土地平整、机耕道路、宅基地退出复垦、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种植养殖及配套设施、畜禽养殖资源化利用项目;冷链仓储设施、小型泵站(流量1m3/s以下)、溪流沟渠塘堰整治、植树造林及森林质量提升等项目。

  (二)农村生活类:农村厕所、生活垃圾及污水收集处理项目;小型房建、停车场、小广场、农村公路、候车亭等人居环境整治项目;饮水安全、供排水管网、通信网络等公共设施项目。

  (三)社会事业类:村级组织综合服务场所、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文化娱乐服务场所、小型旅游设施、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公益性公墓等项目。

  (四)应急抢险类: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园林绿化、林业、防火等抢险救灾整治小型工程。

  第四条 以下工程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一)整市整乡(镇)推进类项目。

  (二)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地质灾害防治的项目。

  (三)防洪堤、水库除险加固、大中型泵站更新改造、技术难度大的塘坝(容量5万m3以上)修建修缮、防洪防汛等涉及安全的工程。

  (四)公路桥梁、高架、隧道、高边坡、高挡墙、大体积混凝土、深基坑、特殊地质路段处置等技术复杂的工程。

  (五)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建筑修缮工程。

  (六)其他对项目安全和施工技术要求较高的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国家有其他明确要求的项目。

  第三章 ; 项目审批

  第五条 项目确立机制。

  (一)以村为单位,按“村民(村民代表)讨论—村申报—乡(镇)、街道审核—市审定”的程序,建立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库并实行动态调整。

  (二)由乡(镇)、街道牵头,组织协调相关主管部门对乡(镇)、街道审核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按照“补短板、解民需、利生产”的原则确定入库项目。入库项目应当符合村镇规划相关要求,实行统一规划设计,充分体现生态优先、功能适宜理念。

  (三)各地各部门安排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优先选择。

  第六条 项目审批流程。

  (一)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将项目投资审批依法委托乡(镇)、街道实施。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乡(镇)、街道对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乡村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实行简易审批。

  (二)村级组织可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应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内容布置图、覆盖范围及服务人口、管护方式、环境影响评价、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资金落实情况、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意见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作为采购、施工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三)乡(镇)、街道在实行简易审批前,应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技术方案和投资估算进行联合审查。采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方式,合并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审批权限不能下放乡(镇)、街道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进行审批,采取精简申报材料、一窗受理、部门联办等方式优化审批流程。

  (四)适用容缺受理、备案登记、告知承诺等便利化措施的项目,乡(镇)、街道应当在事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审批文件报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其它事项。

  (一)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不改变用地性质和规划控制指标的项目,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凡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或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的项目,应当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二)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备案。

  (三)投资额不超过100万元或者建设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对低风险建设工程免审施工图,实行承诺制办理施工许可。水库、河道、湖泊、交通、电力、通信、铁塔等管理范围内的项目,实施前应先报经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四)各审批事项应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受理公示期、技术方案审查及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间)。

  第四章 ; 项目实施

  第八条 承发包管理。

  (一)对农村小型建设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二)对不需要施工资质的项目,村级组织可通过“两议两公开”程序自建自管,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就地取材开展建设和管理。

  (三)对需要施工资质的项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施工资质的,可通过“两议两公开”程序明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施工单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施工资质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托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场所开展采购,可以通过询价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乡(镇)、街道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降低审批、采购、审计等代理成本。

  第九条 资金管理。

  (一)农村小型建设项目资金应按照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得挤占、挪用、滞留资金。市、乡两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依据工程合同、工程验收报告、发票、结算报告以及经各方确认的用工清单(天数)等相关凭证,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不得强制将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决)算的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对未使用完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调剂用于其他“以奖代补”项目或根据项目资金管理级次由市、乡两级政府收回统筹使用。

  第十条 项目管理。

  (一)项目实施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进行施工建设,原则上不得进行工程变更或投资调整。因技术、水文、地质、材料价格等因素导致变更金额增减20万元及以上的,或累计变更造价增减超过中标合同价10%及以上的,需报乡(镇)、街道重新审批。

  (二)村级组织或项目单位应严格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聘请专业监理或者组织农村建筑工匠、老党员、老干部、村民代表、乡贤监理项目,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完善全过程管理资料。

  (三)村级组织或项目单位应遵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采购文件、施工资料、影音图文资料、结算资料等。负责审核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并长期留存。需要移交的按有关规定移交。

  (四)项目建成完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财务决算。验收工作由村级组织或项目单位提出申请,乡(镇)、街道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参建各方实施联合竣工验收。

  (五)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并加强管理。

  第五章 ; 后期管护

  第十一条 建立管护机制。

  (一)各地应当以清单形式明确农村项目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方式、管护经费来源等,建立管护公示牌。

  (二)项目完工验收后,应及时将产权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承担管护责任。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采取“门前三包”、公益性岗位、使用者协会等形式,引导受益农民通过认领等方式参与管护,确保项目长期有效运行。鼓励市、乡两级对管护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应承担项目后期管护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职责,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检查、走访群众等方式,定期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将考核结果与管护奖补资金挂钩。村级组织应当明确专人负责项目后期管护工作。

  第六章 ; 责任分工

  第十三条 市政府成立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统筹协调全市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乡村振兴局,由市乡村振兴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建立农村小型项目储备库,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开展联合管理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协调解决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承担主管责任。做好项目决策、审批和采购服务,严禁线下审批。指导、监督、审查村级组织或项目单位完善方案设计,督促落实村民民主决策机制、管护机制,严格防范村级债务风险,对未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审批。

  第十五条 村级组织或项目单位履行农村小型建设项目主体责任。负责完善商议、决议、公开、回避、自建自管等制度,严格落实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责任,不得举债实施项目,严禁未批先建。

  第十六条 强化市级投资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指导乡(镇)、街道编制申报指南和申报范本,确保乡(镇)、街道承接好项目审批等工作。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强化绩效评价。督促村级组织及时完善容缺受理、承诺告知的相关事项。加强典型案例宣传,及时推广成功经验。

  第十七条 将项目建设管理情况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内容,有效防控项目建设与管理的廉政风险,坚决防止发生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微腐败”情况。对项目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乡村振兴局负责具体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各地各部门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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