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始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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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建始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政办发〔202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建始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十九届县人民政府 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0日

建始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2111-2019)》《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 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公路勘察设计和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22〕7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 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公 路桥梁、隧道和渡口,但不包括村(社区)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 政府所在地与乡镇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镇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镇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行政村之间以及行政村与外部的公路。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 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可以按照 村(居)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 一事一议”制度组织村道建设。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项目业主应当具备建设项目相应的管理和技术能力。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模、功能、技术复杂程 度等因素,分为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第七条  鼓励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在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前提下,鼓励整合旧路资源、 加工适于筑路的废旧材料等用于农村公路建设,推动资源循环利用。

第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补助政策、招标投 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考评结果等信息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符合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国道、省道以及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 县道建设规划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县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并按规定履 行报批和备案手续。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定期调整。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统筹财政投入、 年度建设重点等因素,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本乡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

未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的建设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年度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后,由县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下达。下达计划的项目可以采用“先建后补”等方式组织建设,未下达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建设资金。

第十四条  计划项目进度实行月调度机制,原则上未完工项目不予兑现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  计划项目实行年考评机制。按计划执行、建设 管理、工程质量等分乡镇实行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下年度计划安排依据。

第四章 施工图设计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当做好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水利设施、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的保护。

农村公路在设计时应当充分利用空闲地、富余路基设置交通驿站、观景平台、停车区。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二级以上公路、隧道和中型以上桥梁项目应当进行初步设 计和施工图设计。 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可以多个项目打捆设计。

第十八条  所有政府投资的农村公路项目,由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统筹组织勘察设计,在完成施工图批复和预算审定工作后,交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章 建设标准

第十九条  路基宽度结合道路建设标准,双车道四级公路路基宽度原则上不低 于6.5米,单车道四级公路路基宽度原则上不低于5.5米,其他村组公路路基宽度原则上不低于4.5米。

第二十条  双车道四级公路路面宽度原则上不低于5.5米, 两侧设计双硬路肩;单车道四级公路可路肩、路面一体化设计, 宽度原则上不低于4.5米;村组公路可适当降低标准,路面宽 度原则上不低于3.5 米。弯道超高加宽按技术标准设计。水泥 混凝土面板抗弯拉强度原则上不小于4.5MPa ((抗压强度等级不  低于C30); 硬路肩抗压强度等级原则上不低于C20。 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原则上不低于18厘米。

第二十一条  排水系统水沟须根据过水量据实设计,底宽不低于30厘米,深度不低于15厘米。

水沟原则上应设在边沟外墙,外墙顶面高于路面20厘米;边沟海底采用不低于10厘米厚M10 砂浆。涵洞孔径不低于100厘米。边沟、涵洞要顺接畅通。

第二十二条  错车道单车道公路应设置错车道,根据空闲地、富余路基灵活设 计,原则上每公里不少于3处,宽度原则上不小于2米,有效长度原则上不小于15米。

第二十三条  安防及附属设施按照“消除存量、不添增量”原则,新建、改扩建农村公 路项目严格落实安防工程“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按规范设置标线、标牌等设施。

第二十四条  其他技术标准参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2111-2019)》和《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2111-2019)》实施。

第六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业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施工图设 计实施项目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需按程序报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 度。凡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依规招标,限额以下的 按有关规定确定施工单位。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等由项目业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 组织当地群众参与实施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技术难度低的路基和小型附属设施。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二级 公路和其他规模较大、技术复杂以及桥梁和隧道工程项目,应 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一般农村公路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监理。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提倡受益群众代表义务监督。

第三十条  施工合同签订后,应先进行技术交底,开展从 业人员技术培训、安全培训等开工准备工作。建设项目应办理 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项目由县交通运输执法 大队责令限期整改,对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完成报监手续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安全警示标 志和质量责任公告牌,公告牌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里程、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县乡两级监督电话、路面设计主要技术指标及水泥混凝土配合比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坚持路基交工验收程序,路基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路面施工。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严格执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工程质量保证金严格按照相应的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制度。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 责任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 落实安全生产保障、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杜绝各类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七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组织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多个项目可以一并验收。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交工验 收,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交工、竣工 验收合并的项目,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竣工验收应当邀请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参加。

第三十七条  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收集、整 理、保存项目建设资料,工程竣(交)工验收后,需将竣(交)工文件报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  资金拨付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支 付。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制度,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发生。

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申请资金拨付时,需按 要求提供相关施工资料,资料审核完整且程序合规后,方可拨付资金。

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相关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兑付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乡镇、各部门在农村公路建设中要严格落 实项目管理。对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不按要求建设、未完成建设任务,并由此导致 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严格责任倒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建始县“十三 五”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建政办发〔2017〕16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监察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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