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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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湖北长阳清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湖北长阳崩尖子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县城发集团,清江水务集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3日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工作

  暂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县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高效、规范推进我县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工作,鼓励搬迁群众向县城区、乡镇集镇和中心村集聚,把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工作与脱贫攻坚成果巩固、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建设紧密结合,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科学规划、统筹安排,节约用地、方便生产生活”等原则。

  三、实施主体

  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

  四、搬迁对象

  (一)搬迁对象户

  经专业调查认定,居住在地质灾害隐患点险区范围内且纳入搬迁计划的受威胁住户。

  (二)搬迁人口

  搬迁对象户家庭中的共同生活人员,可以认定为搬迁人口,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户籍在人在。下达搬迁计划时,户籍在搬迁对象户居住房屋所在地,且为搬迁对象户居住房屋常住人口的,可认定为共同生活人员。

  2.户籍在人不在。下达搬迁计划时,户籍在搬迁对象户居住房屋所在地,与户主为亲属关系,因婚姻、务工、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长期在外,虽为非常住人口,可认定为共同生活人员。

  3.户籍不在人在。下达搬迁计划时,户籍不在搬迁对象户居住房屋所在地,以下三种情况可认定为共同生活人员:

  (1)为户主直系亲属的,且在搬迁对象户房屋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

  (2)为户主或其他家庭成员配偶的,因婚姻嫁娶来搬迁对象户房屋内居住的;

  (3)为户主其他亲属,在本地无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在搬迁对象户房屋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

  4.户籍不在人也不在。下达搬迁计划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搬迁对象户居住房屋所在地,还未单独建立家庭的,可以认定为共同生活人员。

  5.其他应认定的对象。由搬迁群众提出,存在其他应纳入认定情形的对象。

  五、资金来源

  主要为上级财政拨付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和地方自筹。

  六、安置方式和补助标准

  安置方式主要包括进县城购买商品房、进板桥铺集中安置点、进乡镇集镇安置(购房或新建)、分散就近安置(购房或新建)、县外自主安置、投靠亲属入户等。搬迁对象户无论选择哪种安置方式,其原住房及附属屋必须全部拆除,宅基地必须交还村集体。同时,鼓励将户口转入迁入地。具体如下:

  (一)进县城购买商品房

  搬迁对象户在原住房及附属屋全部拆除、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在县城区(龙舟坪和津洋口)购买商品房,凭房屋购买合同和不动产登记证书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8万元/人)。

  另外,根据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个人购房补贴的相关政策,在政策有效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自然人(房屋所有权人)可获得每套2万元的奖补。

  (二)进板桥铺集中安置点

  按照板桥铺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相关政策执行。按搬迁对象户人口规模,分大、中、小三种规格,统一分配宅基地(占地面积上限140平方米);统一配套建设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按照安置点统一建筑风格自主建房;按1.5万元/人的标准付给建房补助费(新房开工建设后拨付5000元,新房主体工程完工后拨付5000元,新房竣工入住且原住房及附属屋全部拆除、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拨付余下5000元)。

  (三)进乡镇集镇安置(购房或新建)

  补助标准为5万元/人。搬迁对象户选择在乡镇集镇购买住房的,在原住房及附属屋全部拆除、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凭房屋购买合同、户口证明和不动产登记证书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搬迁对象户选择在乡镇集镇新建住房的,在办理合法建房手续、新房开工建设后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50%,新房主体工程完工后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30%,新房按协议约定竣工入住且原住房及附属屋全部拆除、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拨付余下20%。

  (四)分散就近安置(购房或新建)

  补助标准为3万元/人。搬迁对象户选择购买农村房屋的,凭房屋购买合同,在原住房及附属屋全部拆除、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搬迁对象户选择在农村新建住房的,在办理合法建房手续、新房开工建设后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50%,新房主体工程完工后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30%,新房按协议约定竣工入住且原住房及附属屋全部拆除、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拨付余下20%。

  (五)县外自主安置

  补助标准为3万元/人。搬迁对象户选择县外自主安置的,在办理完成户口迁移手续,且原住房及附属屋全部拆除、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

  (六)投靠亲属入户

  补助标准为3万元/人。主要针对搬迁对象户不再单独置办住房、选择投靠亲属入户的情形,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搬迁对象户自愿投靠亲属;所投靠亲属有合法所有且面积足够的住房;所投靠亲属主动提出接纳申请,并作出相应承诺。搬迁对象户在办理完成移居、并户手续,且原住房及附属屋全部拆除、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

  另外,鼓励搬迁对象户将所属的土地山林等生产资料(特别是位于地质灾害险区范围内的生产资料)交还迁出地村委会。凡自愿交还土地山林等生产资料的搬迁对象户,若满足以下三类条件之一的,还可申请享受1万元/人的奖补资金:

  1.城镇就业类。在城镇自主就业的,有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固定经营场所,或就业单位证明的。

  2.购买保险类。每人购买不低于500元/年标准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者购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

  3.农业安置类。选择分散就近安置(在农村购买房屋或新建住房),在新安置地的生产条件不低于当地农户的平均水平,落实耕地人均不低于0.3亩的。

  七、工作流程

  (一)下达计划

  根据我县地质灾害防治五年实施方案,结合项目申报情况,按照先急后缓、群众自愿的原则,适时下达搬迁计划。

  (二)搬迁筹备

  1.搬迁对象户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地质灾害搬迁避让申请书(已享受移民避险搬迁或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且已搬出地质灾害险区的不得重复申请。村委会负责初核,签署意见后代办)。

  2.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村委会现场核实,确定拟搬迁人员名单,在人口密集区或者村委会公示7天,无反映或者反映查否后予以审定,与搬迁对象户签订旧房拆除承诺书和搬迁避让协议书。

  3.乡镇人民政府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立地质灾害搬迁避让户档案,作为项目申报依据。

  (三)项目申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开展专业调查,编制项目申报方案。

  (四)组织实施

  1.搬迁对象户按照建房审批程序申请建房或购买房屋,新建房屋严格按照《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等要求实施。

  2.搬迁对象户具备搬迁条件后,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清理原房屋内所有财产物品,交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旧房拆除。本方案中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只针对搬迁对象的房屋和人员。

  3.搬迁避让完成后,不再批准新的宅基地申请事项。

  (五)检查验收

  搬迁避让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联合进行检查验收。

  八、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统筹协调组织好辖区内的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工作。加强搬迁对象户房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管,统一组织实施旧房的拆除。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在建房户的选址、建设和产权证的办理过程中,要积极协同配合,确保及时高效完成搬迁避让任务。

  (三)搬迁对象户新建房屋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稳定耕地及生态红线,远离地质灾害险区。购买房屋必须产权清晰,安全实用,严禁购买违法违规建设的房屋和小产权房。

  (四)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专项资金监管,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严禁截留或者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九、组织机构

  成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地质灾害搬迁避让专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水利湖泊局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附件:1.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地质灾害搬迁避让申请表

  2.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地质灾害搬迁避让承诺书

  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协议书

  附件1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地质灾害搬迁避让申请表

户主姓名

;

家庭人口

家庭住址

村(居)委会 ; ; ;组

家庭主要成员

姓名

与户主关系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

;

;

;

地灾点名称

;

安置方式

;

本户申请

事由

; ; ; ; ; ; ; ;签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村(居)委会

意见

; ; ; ; ; ; ; ;签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 ; ; ; ; ; ; ;签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县自然资源

规划局意见

; ; ; ; ; ; ; ;签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县人民政府

意见

; ; ; ; ; ; ; ;签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备 ;注

;

  注:1.本户申请事由栏内,申请户应简要说明受地质灾害威胁情况及明确是否自愿搬迁避让;

  2.各级审核意见栏内,应明确是否符合相关搬迁避让条件及是否同意申报。

  附件2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地质灾害搬迁避让承诺书

   ; ; ; ; ; ; ; ; ;(乡)镇人民政府:

  我是 ; ; ;村(居)委会 ; ; ; ; ; ; 组村民,身份证号 ; ; ; ; ; ; ; ; ; ; ; ; ; ;,家庭人口 ; ; ; ; ; ; ; ; ; ; ; ; 人,户主为: ; ; ; ; ; ; ; ;。

  本户及家属已经知晓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经共同商议同意并作如下承诺。

  1.服从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管理,严格按照时限配合完成搬迁工作。

  2.原宅基地自愿交由政府统一拆除,不再保留原宅基地使用权。

  3.新址建房过程中的施工安全质量问题由我个人自行承担。

  4.房屋购买产权的合法合规性及房屋安全问题所产生的法律问题由我个人承担。

  5.搬迁工作完成且补助资金发放到位后,本人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政府解决原宅基地补偿及搬迁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补偿。

  承诺人:

  年 ; 月 ; 日

  附件3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协议书

  甲方: ; ; ; ; ; ; ; ; ; ; ; ; ; ; ; ; ;(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 ; ; ; ; ; ; ; ;村 ; ; ;组,户主: ; ; ; ; ; ; ; ; ; ;(以下简称乙方)

  为认真落实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安置工作,经甲方初审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确定乙方属规划搬迁安置户。为确保乙方生命财产安全,在双方自愿情况下签订本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循《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工作暂行办法》各项规定。

  2.为保障乙方生命财产安全,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搬离地质灾害险区,且不得擅自返回险区进行生产生活。

  3.根据《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乙方提出建房申请,甲方负责依法审批,乙方所建设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

  4.乙方所购买房屋产权的合法合规性及房屋安全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和其他损失由乙方自行依法解决。

  5.乙方在此期间不得将所属的地质灾害险区内原房屋进行租赁、转让、买卖等,否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在具备搬迁条件后,7日内自行清理原房屋内所有财产物品,旧房交由甲方统一组织拆除。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留存一份。

  甲方(签章): ; ; ; ; ; ; ; ; ; ; ; ; ; ;乙方(签章):

  代表人:

   ; ; ; ; ; ;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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