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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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汉区政府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政规〔2022〕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区属各单位:

现将《江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汉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0日    

江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发改投资〔2021〕1813号)、《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武政规〔2022〕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地方政府债券中安排的资金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包括项目(法人)自建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市场化方式委托或者经区人民政府授权的建设单位等。

第四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且需全部或部分使用区级政府投资资金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服务、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主要包括:

(一)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住房、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社会公益服务项目;

(三)社区管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四)其他公共领域的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由区发改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建立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区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六条  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政府职能履行,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应当有利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七条  区发改局是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管理、年度计划的编制与下达、协调推进、审批等工作。

区财政局依法对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资金的安排、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区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每年第三季度,区发改局集中组织储备项目入库申报,征集三年内计划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会议纪要、有关政策和规定,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近三年内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清单,所报项目超过两个的,应当根据项目的重要性、成熟度等对申报项目进行排序。所报项目存在关联的,涉及多部门协调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事先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做好项目的统筹平衡和资源共享。

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对各申报部门提交的进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进行总体衔接平衡和审核筛选,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区项目储备库,对不再具备储备条件的在库项目调整出区项目储备库,并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进行管理。

第九条  项目储备库实施动态管理,与项目审批决策程序、年度计划编制相衔接。列入储备库项目应及时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经费由区发改局商区财政局统筹安排,由项目单位列入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项目储备库中已完成规定审批程序的储备项目,经论证及统筹平衡后,可编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未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受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不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对于未列入储备库但又确须建设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调整入储备库。

第十条  除涉及重大前期论证或办理有关手续必需外,原则上不再单独编制项目建议书。已列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市、区审定的专项规划、行动计划,或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相关文件、会议纪要等视同为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可作为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开展规划符合性论证、开展项目控规调整(含修正)、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手续的依据。

上述依据须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内容、总投资匡(估)算、资金来源等项目基本要素;项目基本要素缺失的,原则上不能视为依据。

第十一条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含项目投资概算,下同),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当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暂未明确项目单位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启动项目前期工作,并在项目开工前与项目单位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经区大数据中心技术审查后,由区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和区发改局联合审批。需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经区大数据中心技术审查后,由区发改局审批;城建项目经区建设局审核后,由区发改局审批;专用人防工程(公用人防工程、人防指挥工程、人防疏散工程等)由区建设局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维修工程由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区财政局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审批;其他项目由区发改局审批。

不涉及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建设活动的征收、拆除、湖泊清淤、土壤治理、园林补种(植)和单纯的布展、设备购置及安装等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按照政府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开展项目功能定位、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经济社会效益、投融资方案、建设管理模式、运营管理模式等研究,根据估算定额等测算项目估算总投资;进行可研勘察、方案设计、专项论证等相关工作,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成果文件,文件应达到规定深度。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时,应当依法提供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文件。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已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开展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建设工期等,并达到规定深度。项目投资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等。

第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并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各类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涉及空间规划的,还应当通过“多规合一”平台进行项目准入、选址的各类并联审查。

第十六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项目建设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渠道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项目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政府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城建项目,经区建设局审核并出具意见后,由区发改局审批;政府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城建项目,经区建设局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区发改局审批。

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非城建项目,由项目审批部门按分工审批;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非城建项目,由项目审批部门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审批。

项目审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项目审批部门须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估论证。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及与其有重大关联关系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编制、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等业务。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项目投资概算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九条  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使用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急工程项目参照《武汉市应急项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03号)的规定审批。

第二十条  不涉及新(改、扩)建的装修、修缮等使用区预算资金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区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落实预算资金。使用预算资金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组织开展项目装修(修缮)方案设计、编制项目投资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其中200万元以上的项目事前须按《江汉区预算事前绩效评估操作规程(试行)》(江财〔2021〕49号)开展绩效评估工作,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依法按照政府采购方式组织实施;使用预算资金4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参照新(改、扩)建项目履行审批程序。

技术用房、业务用房大中修项目,在制定新的管理办法前可以参照上述要求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区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和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报区发改局审批。

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补助资金超过项目总投资50%的,按照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涉及的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别管理,强化方案设计、技术审查等第三方机构的主体责任,其方案设计、技术审查人员对出具的结论终身负责。对已有独立技术审查意见的,项目审批部门原则上只进行形式性审查。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每年第三季度,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轻重缓急原则,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项目,形成建设项目清单及年度资金需求报区发改局,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区有关部门,根据区财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区委、区政府重大工作部署,综合平衡各行业领域投资需求,统筹编制下一年度区本级政府投资计划,确定年度政府投资资金总规模及分领域投资规模,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和经区人大批准后下达实施并纳入预算管理。除应急工程项目外,未列入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按项目安排,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的项目,以及建成交付后因使用、运营、维护等需使用预算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五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初步设计项目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或者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规定办理手续;

(三)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资金已经落实。

对于暂不具备条件,但确需建设实施且年内可开工的项目,可作为预备项目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待条件具备后另行下达正式计划。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等;

(三)拟安排的预备项目等切块资金;

(四)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

(五)其他应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区财政局应当根据已经批准的预算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对有自筹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按照项目进度同比例将自筹资金拨付到位。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经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调整计划,确保不出现资金沉淀和超计划投资造成年度资金缺口。调整后的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超过区人大原批准总规模10%的,应当报区人大审查批准。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实施;拟变更项目单位(法人)、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设计方案等作较大变更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已经批准或者核定的项目投资概算。建设期内由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以及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项目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先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再提出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调整。超过原批复概算10%以上,且非城建项目增加概算金额50万元、城建项目增加概算金额15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概算调整报告,并根据评估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批准。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由于材料价格、人工费用等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第三十二条  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因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超概算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自行解决。项目单位在报项目审批部门调整概算前,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落实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理意见和超概算资金。项目审批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调整方案提出审查意见,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批准。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不具备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可依法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建设实施。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可以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方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区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区财政局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预算、合同约定、工程进度、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意见等安排资金,采用PPP等其他融资方式的建设项目按合同条款执行。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项目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或者按照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备。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评价结论应当报告区人民政府。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开展项目建设的,由项目单位提出项目终止申请,说明原因并附上佐证材料,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终止的项目已发生的项目资金,由项目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项目决算审核。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项目审批部门和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九条  区发改局负责监督检查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定期通报区政府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或其他规定方式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度、财政资金使用以及竣工验收等基本信息,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统计和档案管理,依法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确保资料无缺失遗漏。

第四十一条  除保密工程和应急工程项目等依法无需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要求,进行公开招标。保密工程和应急工程项目按照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外,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监管,确保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专款专用。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项目审批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发生违反《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相关人员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有关数字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以内”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如与国家和省、市新出台政策有冲突的,以国家和省、市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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