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公安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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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公安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政发〔2022〕16号

公安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江南新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修订后的《公安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2月1日县十八届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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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和《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21年1月25日修正版)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政府储备的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调控市场或者遇到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情况时保障供应的粮食。县级储备粮的管理部门为县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县发改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公安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落实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县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县级储备粮的粮权属县政府,未经其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方案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建议报县政府批准。

第六条 ;县发改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国家、省和县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县政府备案。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和轮换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拨付给承担县级储备粮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在县农发行的县级储备粮专户,按季拨付、当年结清,并对县级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县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承储企业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县发改局备案。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实行增减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保管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销售、轮换和动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发改局举报。县发改局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计划、收购与轮换 ;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计划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宏观调控需要提出,报县政府批准下达。

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县发改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意见,下达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根据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组织指导承储企业实施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收购入库的县级储备粮应当是当年生产的新粮,并且达到国家和省级质量标准。

第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价格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县农发行根据粮食市场行情和价格走势,按照不低于国家确定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及合理费用核定。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价格核算库存。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原则上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有关粮食调控政策,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实行均衡轮换。根据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相应国家标准评价结果,不宜存的县级储备粮必须轮换;接近不宜存或者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应当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提质增效的原则轮换。

储存的稻谷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小麦一般不得超过四年、食用油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县发改局根据县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入库年限和市场行情,在月末库存不得低于70%的前提下,下达年度轮换计划。县级储备粮也可根据上述情况在轮换周期内加快轮换。

第二十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下达后,承储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轮换,并报县发改局确认。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轮换的,需及时报告县发改局。

县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为5个月,确需延长的,由承储企业报县发改局批准,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轮换架空期内,正常拨付县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

第二十一条 ; ;特殊情况下,对县级储备粮实行限制轮出、提前或者推迟轮入等临时管理措施,承储企业应当无条件执行。临时管理措施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根据特殊情况发布。

第二十二条 ;设立县级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用于解决县级储备粮轮换产生的价差亏损。县级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轮出的县级储备粮,必须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平台销售。承储企业必须持有武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出库通知单》和县发改局《出库通知单》才能动库,否则,视为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轮出销售款应当及时、全额偿还县农发行的贷款,严禁截留、挪用。县农发行应当在轮出销售款归还的两个工作日内,相应核减县级储备粮贷款。

县级储备粮轮换贷款应当根据轮换进度发放。县级储备粮轮换采取先购后销轮换方式的,由县农发行先发放县级储备粮轮换贷款,待验收入库转为地方储备后,及时发放县级储备粮贷款,同时足额收回相应的县级储备粮轮换贷款;采取先销后购轮换方式的,销售后先收回县级储备粮贷款,轮入所需收购资金,由县农发行按轮出还贷额度,及时、等额发放县级储备粮贷款。

第二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轮入完成后,由县发改局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验收,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共同验收确认。

第二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据实补贴,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

第二十七条 ;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标准由县财政局、县发改局依据本地区物价水平和储粮成本,并参照中央储备粮费用标准确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损耗的费用,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予以核销,并据实补贴。因经营不善造成损失、损耗的,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 ;县发改局应当将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省粮食局、市发改委、县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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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储 ;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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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共同审核认定承储企业,承担承储县级储备粮任务。

县发改局与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由县发改局负责调出,重新确定承储企业储存。

第三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必须是经县发改局审核批准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且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仓库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方式、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县级储备粮质量等级检验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县级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员、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仓储标准、技术规范及县级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执行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保证入库的粮食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四)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按照国家规范使用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

(六)对县级储备粮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发改局;

(七)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台账,定期分析储存管理情况,并报县发改局。

第三十三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储存的储备粮数量;

(二)在储存的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仓号;

(四)以储备粮对外进行抵押、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以旧粮顶替新粮,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六)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未经产权单位批准,擅自处置或者变更用途。

第四章 ;动 ;用 ;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全县或者部分辖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县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及费用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县发改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组织指导承储企业具体实施。

紧急情况下,县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政府应当执行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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