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修改)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促进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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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改)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加强磷石膏

综合治理促进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政办发〔202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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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荆门市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促进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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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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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促进磷化工产业

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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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促进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鄂办发〔2021〕33号)文件精神,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促进全市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和考察长江经济带发展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系统化治理思维,从磷化工全产业链前端、中端、末端共同发力,前端坚持“谁采矿谁治理”,加强磷矿开采管理;中端坚持集群化布局、绿色化转型、高端化发展,促进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末端坚持“谁排渣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推进磷石膏等副产资源综合利用。力争将我市打造成为国内重要高端磷复肥生产基地、磷系新材料生产基地、氟系新材料生产基地、磷石膏综合利用基地。

二、工作目标

(一)绿色发展水平明显提升。

全市磷化企业安全环保水平明显提高,按照“控制增量、消化存量、逐步平衡”的原则,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到2025年底,新产生磷石膏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综合利用率达到省定目标要求,实现产、消(综合利用及安全堆存)动态平衡;磷石膏库数量动态平衡,全部实现安全环保规范化建设;力争创建国家绿色工厂达到5家、绿色产业链2条、绿色产品5个,绿色矿山3家,国家级绿色园区2个。

(二)企业布局明显优化。

鼓励行业内龙头企业对中小企业整合重组,着力提高产业集中度,实现集聚、集约发展。

(三)技术实力明显增强。

力争到2025年底,磷化工行业科研投入占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新型磷矿选矿工艺及装备技术、中低品位磷矿资源开发利用、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湿法磷酸深度净化技术、磷石膏大量化、高值化应用技术、磷石膏无害化处理技术等取得明显突破;创建国家级磷化产业技术研发平台1个。

三、工作任务

(一)推进磷石膏系统化治理。

1.全面推行磷石膏无害化处理。

所有湿法磷酸生产企业必须配套建设磷石膏无害化处理设施,无害化处理后磷石膏达到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要求,从根本上消除磷石膏安全环保风险。新建产生磷石膏的项目配套建设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鼓励和支持现有库存磷石膏的企业配套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逐步消纳现有库存磷石膏。(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钟祥市、东宝区)

2.推进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

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企业新建规模大、附加值高的磷石膏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力争2025年底前实现产消平衡。(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审批局,各县市区)

3.加大磷石膏制品推广运用。

加快建立健全磷石膏制品及应用标准体系,积极对接相关产品质量标准与工程建设规范,推动将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纳入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范围。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中,应当优先采购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按照“能用尽用”原则,在新、扩、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全面推广运用磷石膏制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以及保障性住房等,率先使用磷石膏制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

4.提高磷石膏库建设及监管水平。

强化属地政府的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实施磷石膏库总数动态平衡,新建磷石膏库必须严格执行“三个一律”(在长江干流岸线3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一律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磷石膏库;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一律不得新建磷石膏库;在工矿企业、大型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大型居民区上游1公里范围内一律不得新建磷石膏库)。严格执行磷石膏库安全环保标准和规定,实施磷石膏库安全环保设施改造升级。加大磷石膏库的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加强安全在线监测监管和易渗漏点位视频监控,强化企业环境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严防磷石膏库坝体位移、渗漏带来的安全环保风险。对已闭库的磷石膏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监管。(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审批局,钟祥市、东宝区)

5.加强磷石膏全流程监管。

利用省磷石膏信息化平台,实现磷石膏产生、流向、堆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全程监控和可追溯、可查询。每月调度钟祥市、东宝区、磷石膏产生企业磷石膏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完成情况,对综合利用率、无害化处理率不达标或无害化处理后磷石膏不达标且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按照《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不达标县(市、区)予以督办。(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钟祥市、东宝区)

(二)推进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

6.加强磷矿开采管理。

严格源头管控,采矿权不突破《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对我市的磷矿采矿权控制总数,开采总量不突破省自然资源厅下达我市的年度开采总量指标。将磷矿采选、磷矿供应与磷石膏产生企业的磷石膏无害化处理、磷石膏综合利用、磷石膏库安全环保监管等挂钩,推动磷矿资源、年度开采指标向符合条件的磷化工龙头企业集中、向高端产能集聚,推进磷矿“采、选、加”一体化,不再设立单独的磷矿开采企业。鼓励企业贫富兼采,推广新型选矿工艺;支持磷矿企业开展坑口物理选矿,推行梯级开发利用磷矿资源,实行坑口高效送矿、尾矿及时回填或综合利用;加大中低品位磷矿利用,提升磷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坚持“谁采矿谁治理”,加快磷矿绿色转型升级,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严格监督矿山废水废渣排放及土地复垦方案落实,积极创建绿色矿山。(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钟祥市)

7.推进企业优化布局。

依法依规对没有采矿权、产品中低端、排放较高且磷石膏综合治理能力差的“小散乱污”企业实施淘汰退出。鼓励园区外磷化工企业搬迁进入专业化工园区,企业间强强联合成立特大型、综合性、跨行业的企业集团。按照“强链、补链、延链”发展思路,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培育发展“专精特新”磷化企业,不断推动磷化工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积聚发展。力争市内排名前5家磷肥企业产能集中度达到70%以上。(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相关县市区)

8.推进企业技术改造。

推动磷化工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支持磷化工企业应用节水、节能、降耗等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开展新一轮技术创新、装备改良和系统优化,实现能源高效利用和清洁生产,打造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绿色工厂。鼓励现有湿法磷酸装置实施半水——二水法、二水——半水法等磷酸生产绿色先进工艺改造,提高磷资源回收率,有效降低磷石膏中有害杂质,提升磷石膏品质,减少磷石膏产生量。积极引导磷化工企业应用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先进数控技术、工业机器人等智能化装备,提升生产效率、产品质量和智能化水平,创建智能示范车间、智能工厂。(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钟祥市、东宝区)

9.推动产业提档升级。

引导支持全市磷化产业建设精制磷酸装置,开发工业级、饲料级、食品级、电子级磷酸盐产品,打造多用途的精细化、功能化、高端化和专用化磷酸盐产业体系。重点支持磷化工企业开发电子级、食品级磷酸盐、磷系、氟系药品、新型功能肥料、高效低毒农药等精细磷化工产品。鼓励新建利用磷化产业副产氟硅酸制备无水氟化氢项目,并向下游延伸生产含氟新能源材料(氟化锂、六氟磷酸锂)等氟系新材料,推动磷化工产业链向价值链高端跃升。(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审批局,钟祥市、东宝区、荆门高新区·掇刀区)

10.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重点支持研发新型磷矿选矿工艺及装备技术、中低品位磷矿资源开发利用、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湿法磷酸深度净化技术、磷石膏高值化、大量化应用技术、磷石膏无害化处理技术等。通过揭榜挂帅、协同攻关等方式,推进工艺、技术、装备取得重大突破并实现产业化,切实提升磷化工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

11.完善专业化工园区建设。

严格按照《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湖北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及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鄂经信原材料〔2022〕86号)等文件要求,加强胡集经济开发区、东宝化工循环产业园、荆门市化工循环产业园等涉磷园区建设,修改完善园区产业及建设规划,严格化工园区项目环境准入,完善园区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和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加快建设和改造提升专业化危险化学品处置消防站、污水处理厂、废弃物处置设施、公共管廊、公共事故应急池、危化品车辆管理及园区监测预警系统、应急响应系统和救援指挥系统等专业化基础服务设施。支持化工园区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打造智慧化工园区、绿色园区、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基地。(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交通运输局,相关县市区)

12.强化安全环保日常监管。

建立部门联动检查执法机制,综合运用日常检查、随机抽查、暗查暗访、零点行动、交叉执法、驻点执法、专项执法等方式开展排查整治。定期进行安全、环保监测,推进在线、视频、电能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督促磷化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对磷石膏库占用土地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对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处置和排放的磷石膏按标准收取环境保护税。(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钟祥市、东宝区)

四、支持政策

2022—2025年,市财政每年设置3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磷化工高质量发展、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和相关技术研发引进,依法依规执行磷化工高质量发展及磷石膏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

(一)支持磷化工技改项目建设。

对开展以智能化升级、集群化发展、服务化延伸、绿色化转型、安全化管控等为重点,总投资300万元以上,自开工之日起两年内建成投产的磷化工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生产性设备购置发票金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支持磷石膏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

对新建、改建、扩建磷石膏无害化处理项目在能耗、污染排放、土地等方面优先予以保障,并享受当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对新建年无害化处理磷石膏60万吨以上的项目,自开工之日起两年内建成投产,按项目生产性设备购置发票金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支持磷石膏综合利用。

对利用磷石膏生产磷石膏制品企业,分产品种类给予5—10元/吨补助,路基材料给予20元/吨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市域范围内跨县(市、区)销售磷石膏的,由磷石膏产生企业所在地政府对接收利用企业给予补助。

(四)支持磷石膏制品采购。

对采购我市磷石膏制品的市内企业,按照采购额的5%给予补助,市外企业按照采购额的8%给予补助,具体计算公式为:采购额×产品中磷石膏含量百分比×5%(或8%)。奖励拨付至生产企业后,由生产企业全额补贴给采购单位,单个生产单位每个财务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五)支持企业超额完成目标任务。

对年度磷石膏综合利用率超过规定要求的磷石膏产生企业,每1个百分点奖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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