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滋市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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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滋市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松政办发〔2022〕15号

松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松滋市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七届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12月6日

松滋市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进一步提升审批实效,提高投资效益,减轻基层负担,加快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着力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或年度项目计划、由行政村或农村社区(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在村域内实施、投资额不超过400万元、全部或者部分政府投资、村级自有资金建设、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的以下农村小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一)农业生产类:土壤改良、土地平整、机耕道路、种植养殖及配套设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冷链仓储设施、水土保持、小型泵站、灌排沟渠、河道山塘清淤、塘堰沟渠修建修缮、植树造林等。

(二)农村生活类: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处理、厕所粪污收集处理、农房整治、停车场、村内道路等人居环境整治,乡村公路、候车亭、饮水安全、供排水管网、通信网络等公共设施。

(三)社会事业类:群众文化、体育、休闲活动场所,乡村旅游、卫生设施。

第三条 ;整县整乡推进项目,投资规模较大、技术方案相对复杂的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文物保护的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项目,以及国家有其他明确要求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村级组织承担主体责任,负责项目前期申报、项目发包、工程施工管理、财务公示、竣工验收、结(决)算审计、建档归档等工程管理相关工作。村级组织要进一步完善商议、决议、公开、回避等制度,保障村民参与集体决策。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承担主管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做好项目决策、审批和采购服务,指导村级组织完善方案设计,督促落实村民民主决策机制。具体由乡镇(街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对镇域范围内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组织采购、日常监管等职责。各乡镇(街道)要依据村庄规划、实施必要性、资金筹措以及是否会形成新的村级债务等情况对项目进行审核。严格防范村级债务风险,对未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审批。

第六条 ;市发改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指导,编制申报指南和申报范本,指导村级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确保乡镇(街道)承接好项目各项审批工作。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七条 ;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法人,村级组织负责编制年度项目清单,通过村“两委”会商议、党员代表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以下简称“两议两公开”)、拟定年度项目清单,经乡镇(街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形成年度项目计划。不在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抢险救灾等应急性项目除外。 ;

第八条 ;市发改局将项目投资审批依法委托乡镇(街道)实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松滋市分局、市住建局可依法委托乡镇(街道)对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环境影响评价、乡村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实行简易审批。乡镇(街道)采取容缺受理、备案登记、告知承诺等便利化措施,简化审批程序。有关审批文件事后报市发改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允许村级组织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作为项目招标采购、建设实施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一)投资60万元及以上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采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方式,合并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

(二)投资60万元以下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村级组织向乡镇(街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提交项目实施方案后,直接进入项目图纸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阶段。

第十条 ;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建设的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的项目,无须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对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管理的项目,要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备案;对涉及水土保持,洪水影响评价和取水许可的项目,要依法办理相应的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设计:(一)投资60万元及以上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应选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项目图纸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二)投资60万元以下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经乡镇(街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不委托设计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项目图纸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但应当提供相当于项目图纸设计、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政府投资、投资额在60万元及以上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应由乡镇(街道)“三资”监管中心聘请第三方进行项目预算评审。

第十三条 ;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下或500平方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对低风险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免于审查,实行承诺制办理施工许可。

第十四条 ;各审批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包含受理公示期)。

第三章 ;施工方确定

第十五条 ;对农村小型建设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第十六条 ;对不需要施工资质的项目,如技术含量低、施工危险小(如园林绿化、两层或以下的农村简易房建设项目)、投资20万元以下的项目,村级组织可通过“两议两公开”程序自建自管,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就地取材开展建设和管理。建设过程中采用工料法管理,材料、用工采购由村级组织实施,确定一名村干部统筹负责,组成3人及以上的采购组实施采购。

第十七条 ;对需要施工资质的项目:

(一)投资20万元(含)—100万元(含)的建设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施工资质的,可通过“两议两公开”程序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施工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施工资质的由村级组织报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可直接发包给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

(二)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各乡镇(街道)“三资”监管中心受理村级组织采购申请,发布采购公告,确定3家以上具有施工资质的备选单位。在乡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由村级组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召集村民代表、党员代表等参加评审,采取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的方式从备选单位中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 ;抢险救灾等应急性项目,由村级组织商议,报乡镇(街道)同意后,可直接发包给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确定后,应及时报市发改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签订规范的项目施工合同。合同内容必须由乡镇(街道)“三资”监管中心会同乡镇法律顾问或司法所审核把关。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及施工合同要求,及时组织施工,不得影响工程施工进度。

第二十一条 ;在重点工程项目中,要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本地群众就业增收。要尽可能增加劳务报酬发放规模,重点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的项目向所在地务工群众发放劳务报酬额度,原则上应不低于适用于以工代赈用工环节劳务支出总额的30%。要积极争取中省资金,在重点工程配套设施建设中申报一批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其劳务报酬占中央资金比例由原规定的15%以上提高到30%以上,并尽可能增加。要利用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方向)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有易地搬迁后续扶持任务的乡镇要主动争取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专项资金,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示范工程项目。

第二十二条 ;鼓励村级组织以有偿服务的形式,组建3-5人的项目监督小组,代表村级组织行使施工质量监管、采购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职责,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并将项目实施进度、财务状况和人工、材料、机械使用量以及工程结(决)算等情况按月在村务公示栏上进行公开。

第二十三条 ;技术方案相对复杂、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项目(桥梁涵闸施工、基坑(槽)开挖、吊装、拆除爆破等)或投资100万以上的项目,以及国家有明文要求的项目,均应聘请监理单位开展现场监理。

除以上情形外,村级组织既可以聘请监理单位开展现场监理,也可以委托项目监督小组进行项目全过程监督。监理单位要做好监理日志,对违法违规违约建设行为,监理单位应立即制止,并及时上报村级组织、乡镇(街道)“三资”监管中心和各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总投资必须依法依规,原则上不允许变更。但因主要原材料价格出现上涨、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确需变更总投资的,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向村级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由村级组织召集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人员,集体研究确定变更事项,并做好会议记录或形成会议纪要。

项目变更增加造价不得超过预算10%,变更增加造价须经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市发改局审批,未按程序进行变更审批的项目不得结算。变更增加造价超合同价10%的,超过部分项目结算时不予承认。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后,要及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投入使用。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审批报建手续是否完备,工程范围、建设规模及内容、投资金额是否与合同相符;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建筑垃圾、杂物余料是否按照要求清理完毕;工程资料是否按规定整理归档;施工单位是否提供了工程质量保修书或承诺文件。

第二十六条 ;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由乡镇(街道)“三资”监管中心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专班主要由乡镇财管所、相关行业专家、技术人员、村民代表、项目监督小组、项目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等相关人员组成。其中,全部或者部分政府投资的项目,市发改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参与竣工验收。验收完成后要形成竣工验收报告。

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项目完工且经自验合格后,向村级组织提交项目竣工报告和验收申请。村级组织自收到竣工报告和验收申请后5天内,在乡镇(街道)“三资”监管中心的指导下,组织村民代表、项目监督小组、项目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相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同时上报至乡镇(街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

第二十七条 施工合同结算价6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须进行第三方结(决)算审计。

第二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要及时报市发改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资金结算

第二十九条 农村小型建设项目资金,按照资金来源的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得挤占、挪用、滞留资金。市财政局、乡镇(街道)“三资”监管中心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要依据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第三方出具的结(决)算报告,及时拨付资金。对投工投劳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根据经各方确认的购料发票等相关凭证,依申请及时拨付资金。不得强制将市审计局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决)算的依据。

第三十条 项目结(决)算发票应为规范的行业正规发票。结(决)算时,施工方、合同或协议签订方、发票出具方和收款方必须 一致。质量保证期内按合同约定暂扣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满,无质量问题方可支付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三资”监管中心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降低审批、采购、审计等代理成本。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和管理。村级组织要采取“门前三包”、公益性岗位、使用者协会等形式,引导受益村民通过认领等方式参与项目管护并及时向属地乡镇(街道)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三十三条 做好项目档案管理。村级组织须按照“一项目 一档案”管理模式,建立工程档案和台账并明确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同时应报乡镇(街道)“三资”管理领 导小组审查。项目档案需包含以下资料:

(一) ;《项目申报单》及项目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等材料(或相当于项目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的相关资料);

(二) ;项目采购备案资料;

(三) ;合同文本;

(四) ;项目变更资料、竣工验收报告;

(五) ;涉及第三方审计的,须出具结(决)算审计报告;

(六) ;施工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税务发票;

(七) ;施工前后对比照片(俗称“一点三照”);

(八) ;其他需要补充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应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定期对投资计划、项目实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绩效评价,督促村级组织及时完善容缺受理、承诺告知的相关事项。及时将政府投资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审批、实施及监督检查的信息依法公开。

第三十五条 市发改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的行业监督和管理,特别是安全监管等责任。

对政府投资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开工、投资完成等情况较好 的乡镇(街道),市发改局将在中省预算内投资资金争取上予以重点倾斜,用于支持其相关专项项目建设。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建立农村小型建设项目责任追究制。拟实施的项目要符合客观规律,不得人为的以大拆小。要有效防控项目管理、实施等环节的廉政风险,着力防止“微腐败”。严禁乡镇(街 道)、村级组织干部及其亲属承揽或插手本区域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建设管理中,公职人员存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贪污贿赂等行为或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承包人出现弄虚作假、围串标、行贿、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履约、转包或违法分包或擅自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等问题的,由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相关人员或企业名单对外公布,并纳入黑名单管理, 五年内不得在本区域承接村级组织投资的项目建设。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时间暂定1年。各地各部门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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